由于单位账户社会保障卡余额查询不足导致公司首次参保人员未能上保险,过几个月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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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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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范围有哪些?
  我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指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统称“单位参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统称“个人参保”)。
  二、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一)单位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还需缴纳5元的医疗救助基金,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二)个人参保
  个人参保的缴费基数以当年公布的基数为准,缴费比例为10%,每人每月还需缴纳5元的医疗救助基金;首次参保者、在中断原医保关系后超过3个月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或中断不补缴的需连续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由医保统筹基金(含医疗救助基金,下同)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待遇。
  另外,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还可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4%(其中困难企业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每人每月还需缴纳5元的医疗救助基金,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待遇。
  三、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单位参保
  1、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工商、税务部门已注册开户的新单位,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到单位所属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打印《常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单位加盖公章,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参(续)保手续。单位录用新职工后,应携带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下同),填写《常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到所属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参(续)保手续。
  3、申办职工医保IC卡。单位新增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带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常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大厅领取医保IC卡。一般情况下单位在申办一个月后可领取职工医保IC卡。
  (二)个人参保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参保者,到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代理机构委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和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规定有哪些?
  (一)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未退休(退职)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参保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9%划拨;36周岁至45周岁的,按缴费工资基数的3.4%划拨;46周岁至退休(退职)年龄的,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2%划拨。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基数的5%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基数的6%划入。同时对退休(退职)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实行保底制度:71周岁以下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360元,按360元标准划入;71周岁及以上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420元,按420元标准划入。
  退休(退职)人员应缴纳的医疗救助基金(每人每月5元)从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个人账户划拨时间
  未退休(退职)人员按月划拨个人账户,退休(退职)人员按半年(每年的1月及7月)划拨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药品和医疗服务设施个人支付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对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可用于支付本人以个人名义参保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对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3000元的部分,可在指定的运动健身场馆购买健身卡。
  个人账户实行超支自理,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
  五、门诊统筹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一)普通门诊统筹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已经享受过其他门诊统筹待遇的部分),起付标准统一为每年度1500元,最高限额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退职)人员45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5500元以内,对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院前急救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补贴7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补贴50%。
  (二)门诊慢性病种
  六类门诊慢性病种患者在门诊配医保规定的药品时可以享受补助:1、高血压(Ⅱ、Ⅲ级),2、糖尿病,3、恶性肿瘤,4、慢性肝炎(中、重度),5、系统性红斑狼疮,6、帕金森病。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药的,可以享受75%的补助;在其他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配药的,可以享受70%的补助。单个病种补助限额为:未退休(退职)人员800元/年(恶性肿瘤2000元/年),退休(退职)人员1000元/年(恶性肿瘤2400元/年);两个以上病种限额为:未退休(退职)人员1200元/年(含恶性肿瘤2400元/年),退休(退职)人员1500元/年(含恶性肿瘤2900元/年)。补助额度按月使用,某月结余额度可转到下一个月使用,当年有效,次年重新计算。
  (三)门诊特定诊疗项目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体外冲击波碎石;高压氧治疗;经血管介入诊疗。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SPE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四)门诊特定病种
  1、重症精神病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15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重症精神病的范围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分裂性精神病、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2、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3、丙型肝炎在门诊进行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利巴韦林治疗的费用,每月在32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药费补助周期最长为12个月。
  (五)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支付项目为: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一个年度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800元/年的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费用,按职工医保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实行限额管理:器官移植后需进行抗排斥治疗限额标准为术后第一年100000元/年,术后第二年70000元/年,术后第三年及以后50000元/年;血友病治疗限额标准为8000元/年;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限额标准为15000元/年。
  六、如何办理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手续?
  (一)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应当在规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将其转诊到市内其他医疗机构;需要市外转诊的,参照市外转院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在市区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中指定专科门诊就医以及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不受首诊、转诊制的限制。
  (二)门诊慢性病种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具有连续记录半年以上相关疾病的有效病历资料,到市医保中心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放鉴定表格,并按规定详细填写表格。参保人员持有效病历资料、鉴定表格在指定日期到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专家鉴定,表格留专家医生处。经专家组鉴定后的结果及原始资料返市医保中心,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自鉴定所在月份的次月即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门诊特定诊疗项目
  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即可享受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待遇,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四)门诊特定病种
  参加职工医保且具有一年以上精神病病史(含一次住院病史)并需长期服药控制的重症精神病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持本人身份证、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于每星期四下午(节假日除外)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O二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自愿选择其中一家)医保办进行初审,符合鉴定条件的发放审批表并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按鉴定医院医保办安排的鉴定日期参加鉴定。鉴定结束后表格留存鉴定专家处。医院医保办负责最终汇总并按规定格式上报市医保中心进行信息处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自鉴定所在月份的次月起到鉴定医院门诊配相应的精神病药物即可享受药费补助。
  参加职工医保且符合《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抗病毒治疗效果明确的适应症的HCVRNA阳性(含一次住院病史)患者持本人身份证、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到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保办进行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发放审批表并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按三院安排的鉴定日期参加鉴定。常州三院医保办专人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患者信息按规定格式上报市医保中心进行信息处理。参保人员自鉴定所在月份的次月起到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刷卡配取规定的抗丙肝药物即可享受药费补助。
  (五)门诊大病
  参保人员患门诊大病,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要在门诊进行治疗的患者,可到确诊医院的医保办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审批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将审批表定期汇总到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后,在选定定点医院就诊刷卡即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七、住院统筹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一)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指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医院分别为:第一次: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500元;第二次: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第三次:三级医院24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60元。退休(退职)人员起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80%。
  (二)住院分段支付比例
  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至15万元以内的,统筹基金对未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支付96%。超过15万元的,医疗救助基金对未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支付98%。
  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躁狂抑郁症),参保人员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原个人自付比例段分别减免一半。
  八、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自2010年1月起,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上不封顶。
  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是什么?
  1、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待遇标准。(1)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贴。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2)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3)参保人员发生的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符合规定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4)参保人员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并发疾病的医疗费,符合规定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3、办理流程。产前检查费由参保人员实施流(引)产手术或分娩住院后,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联系单、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住院分娩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并发疾病医疗费由参保人员直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或居住异地,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及产前检查费,凭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联系单、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十、“特药补助”待遇是什么?
  1、保障对象。患有HER2阳性乳腺癌、慢性髓性白血病及胃肠道间质瘤的参保人员,经有资质的责任医师审批认定后,按规定使用特药时,可享受医保补偿。
  2、待遇标准。按省统一医保结算价格(低于省统一结算价的按实际价格),由统筹基金给予75%的补偿。
  3、办理流程。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医保卡)、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基因检测等相关医疗文书到特药定点医院(市一院、二院、四院)进行申请,由定点医院责任医师负责审核确认并填写《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医保卡)、本人一寸免冠彩照、《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相关医疗文书等材料至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办理《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待遇证》。凭《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待遇证》至特药责任医师处开具处方。凭《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待遇证》、《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社会保障?市民卡》(医保卡)、处方至常州市人寿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常州市延陵西路102号)刷卡购药。
  十一、“大病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项目和补偿项目。
  1、基本项目是指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
  2、补充项目是指基本项目以外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但不包括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单、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产生的费用。补偿项目起付标准为2.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补偿比例为50%,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十二、参保人员就医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市内就医
  须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刷卡就医。
  (二)市外转院转诊
  参保人员因限于我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我市有市外转院权限的三级医疗机构同意,由经治医院科室主任提出转院转诊申请并填写《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转诊申请单》,报医院领导审批。参保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将填写完整并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过的《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转诊申请单》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参保人员发生的转院转诊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凭《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市外转院申请单》及相关材料到我市转出医院报销。
  目前我市市外转院权限的设置办法如下:除专科医院相关专科疾病外,须经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或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会诊同意后方可批准转市外,传染病人、肿瘤病人、高危孕妇等专科疾病须经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会诊同意后方可批准转市外,中医诊治需经市中医院会诊同意后方可批准转市外。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经本市相关机构确认不符合市外转院转诊条件或未经本市相关机构确认直接发生的市外就诊医疗费用(限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照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三)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就医
  我市单位中长期(6个月以上)驻外工作的在职参保人员及长期在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退休(退职)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退休(退职)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异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并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审批表》。
  异地居住人员实行定点医院就医制度,即按“就近、方便”的原则,可在本人异地实际居住地就近选择三所医保定点医院(一、二、三级不限)就医。定点医院选定后6个月之内不得更改。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办理审批手续后,在工作地或异地实际居住地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最晚可在次年度)凭《社会保障?市民卡》、正规发票原件(复印件不受理)、病历、详细清晰的清单、出院小结、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按我市市本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四)在外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处理
  参保人员出差、探亲、休假等(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异地患急病的,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我市市本级医保定点医院,在异地所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3个月内(最晚可在次年度内)凭急诊证明、急诊门诊病历、《社会保障?市民卡》、正规发票原件(复印件不受理)、详细清晰的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符合急诊规定的按我市市本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市本级职工医保的政策规定及具体办理流程,可以致电常州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常州市电子政务中心
版权所有:www.&&
E-mail:czwgzx@&&技术支持:《社会保险法》有关政策问答
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 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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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前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为配合本次专题宣传,本期就《社会保险法》的有关政策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
  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四)按月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三、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答:(一)免费查询、核对缴费记录;(二)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四)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的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四、职工应当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参加社会保险;(三)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享有什么权利?  
  答:(一)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监督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三)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四)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五)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的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六、企业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答:(一)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经营)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民政福利企业另需携带《社会福利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4、制作《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另需携带以下材料:(1)《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开户手册》一份(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6)中国人民银行合法的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中各类证照应提供正本复印件。  
  (二)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的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实现利用网上身份认证技术,向单位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网上办事服务。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社保业务使用须知》要求至就近的数字证书受理服务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受理服务点具体地址及所需申请资料可登录数字证书公司网站或12333网站查阅)
  七、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当从职工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持数字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进行申报。
  八、企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一)职工当年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二)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单位内缴费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三)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职工,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九、2014年度本市社会保险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城保缴费基数下限:3022元;城保缴费基数上限:15108元;综保纳入城保选择缴费基数过渡人员的缴费基数:2770元。
&&&&&&& 十、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计算缴纳金额是多少?(见表1)
  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一览表(表1)
&&&&&&& 十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及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是什么?
&&&&&&& 答:(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企业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在约定期限内(每月15日前)通过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十二、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条件是什么及如何办理?
&&&&&&& 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复印件;(三)本人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 十三、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多少及扣款在什么日期?&&&&&&&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9%,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3%。(见表2)(表2)
&&&&&&&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0日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注入个人缴费卡(银行账户)内。若发生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扣缴不成功的,会造成缴费中断,养老保险账户将按规定予以封存,对缴费年限及今后的养老待遇造成影响,账户封存期间也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 && 十四、跨省市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离开上海到其他省市就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至本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自助查询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其他省市就业后,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就业单位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个人账户及单位统筹资金将按照国家规定足额转移。
&&&&&&& 十五、如何办理网上查询打印个人社保缴费记录的手续?&&&&&&& 答:参保人员如需通过网络查询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应当先申请个人网上密码,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区(县)职介所或市社保中心区(县)分中心申请办理。
&&&&&&& 十六、怎样查询和打印个人社保缴费记录?&&&&&&& 答:(一)市社保中心定期向参保人员寄发个人权益记录单。&&&&&&& (二)参保个人可持有效身份证到就近的市社保中心区(县)分中心自助查询机上查询、打印。&&&&&&& (三)访问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后,通过点击“便民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进行查询、打印。
&&&&&&& 十七、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其银行账户吗?&&&&&&& 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所欠社会保险费后,欠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的存款账户。
&&&&&& 十八、经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余额符合规定的可以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吗?&&&&&&&答:经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余额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欠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相当于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存款,用于缴纳或者补足所欠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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