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帖揭黑幕被指干预 英文司法 书记派人指导法院判案又算啥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 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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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备案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规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人民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卷宗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第五条&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可以不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但相关材料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辖区内法院贯彻实施《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将《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每半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报送一次。
&&&&第七条&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五)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规定》和本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也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中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人民法院聘用人员参照适用。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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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邳州市四户镇石羊村西迦河夜里有人违气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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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决策信息: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地方法院法官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拖延宣判诉讼案件怎么办?诉讼人按规定可向上级法院、人大、政法机关实名反应情况!
& && &宪法保护的中国公民:地方法院法官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拖延宣判诉讼案件怎么办?听一听气势磅礴慷慨激昂的《国际歌》和《义勇军进行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爱好者建议准备材料本院领导、上级法院、人大、政法机关实名反应情况,或委托律师(这个是还尽量委托异地律师)办理,坚信法律,相信公平正义,深信乌云是遮不住太阳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会监督批评政府让太阳照不到的地方见到太阳。
& && &&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 :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
  & && &(一)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
    (二)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原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地方法院法官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拖延宣判诉讼案件怎么办?诉讼人按规定可向上级法院、人大、政法机关实名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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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中办国办印发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时间:日& & 来源:新华网-新华社(北京)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新华网-新华社)
法制网:群众信访有了依法维权“绿卡”——江苏法治信访推行权益保障卡制度
时间:日&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 & 法制网(法制日报记者马超)消息:多年来,越级走访一直是困扰各级党委、政府和信访部门的一个难题,究其原因,《信访条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导致现行接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失灵或错位,是重要原因之一。
  为引导信访人员依法逐级走访,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要求,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信访工作,江苏省信访局去年探索建立了江苏省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权益保障卡(以下简称权益保障卡制度)。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政府获悉,从今年5月起,该省将全面推行这项制度。
  权益保障卡制度主要由权利义务界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信访群众逐级走访程序、办理过程记录、监督举报五个部分构成。信访人员对行政机关等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只要是初次提出,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相关单位均应向其发放群众权益保障卡。
  在规范用卡方面,全省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实行首办负责制,确保按要求发卡;对于不应由本级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准确分辨,并向来访人说明清楚,引导其依法反映诉求。要求来访人初次走访要领卡、逐级走访要凭卡,对于应领卡而未领卡、应逐级而越级的,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其采用正确方式走访。
  为方便群众查询办理结果,江苏省信访局将群众权益保障卡制度与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使用相结合,及时准确将卡上信息同步输入系统,确保信息全部录入,信访件编号与权益卡编号一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由承办单位负责录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全部扫描录入系统,做到“人、卡、网”统一。
  与此同时,江苏省信访局对权益保障卡发放、使用、录入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对未按要求发卡、信息录入不完整、办理不规范、逾期未办理以及解决问题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导致群众越级走访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应发卡而未发卡,导致信访人持续越级访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按月进行通报;对未持卡到省、市越级走访的来访人,要求各地逐一核实,查明原因;把权益保障卡施行情况作为年度信访工作考核重要项目,提高分值权重,促进各地各部门积极作为。
  据介绍,2015年6月起,权益保障卡在盐城、泰州两市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前,少数职能部门存在接待信访事项随意性大的问题,比如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了解、记录不仔细,直接口头回复等。实施权益保障卡制度后,各级职能部门主动担当意识不断增强,认真接待信访群众,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对已发卡事项都能按期书面答复群众。
  试点期间,泰州初访期内办结率达98%、化解率达92%,群众满意率同比上升13.5%;去年下半年,盐城市群众来省越级走访量与上半年相比下降68%,泰州市下降61%。
  江苏省信访局副局长史国君介绍,权益保障卡是群众信访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绿卡”,简单地说,权益保障卡是一个记载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及结果的卡片,通过向初次走访的信访人发放,由责任单位记录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从而推动信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并能进行溯源责任监督。
  江苏省信访局将今年定为权益保障卡推行年,力争通过一年努力,实现权益保障卡使用全省全覆盖,基本实现在法定信访渠道内的信访事项按照“初次走访领卡、逐级走访凭卡、处理结果记卡、保障权益用卡”要求规范操作,实现信访秩序明显改观,越级走访态势明显趋好。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江苏法制:邳州法院创新司法便民利民纪实
来源:江苏法制(南京)
编辑:郑毅仁
江苏法制(朱玉军)发布消息:“没想到,现在到邳州法院办事方便多了,原来一时半会儿办不完的事&
邳州城市人文:邳州仁人以文化研究者名义呼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夏勇来陈守一故里邳州参观考察!
原题:桃李满天下,名师出高徒一一邳州仁人以文化研究者名义再次呼吁邳州法学会牵头人民法院司法组织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夏勇先生师父邳州籍法学家陈守一树立纪念雕塑!
& && &《邳州人陈守一: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理学研究的创始人之一、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守一教授(1906年10月—1995年11月)江苏邳州人。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理学研究的创始人之一,曾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等职。早年毕业于有着“北朝阳南东吴”之称的法科名校朝阳大学,为朝阳大学地下党支部书记。解放战争中,他曾出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二处处长兼华北司法干部训练班主任,之后参加筹建中国政法大学,为即将诞生的新中国培养了一大批政法干部。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出任司法部第五司司长、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教务长和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副教务长,为培养新中国急需的政法干部和改造旧法人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954年受董必武同志委派主持恢复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出任法律系主任,为培养具有新中国特色的法律人才、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创建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陈守一教授重建北京大学法律系时,即明确了高校的法学教学重点应立足于中国实际,不应全盘照搬苏联高校办学模式;主张面向社会开门办学,经常聘请公、检、法有第一线实战经验的司法专家来校讲课,让学生到司法实际部门学习、体验与观摩;在西方国家对新中国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封锁的情况下,他仍主张要与国外法学界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并通过民间渠道与早稻田大学、大阪大学、东京大学法律系展开合作与交流,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使学生的业务知识广、厚、博。这些法学教育思想和实践50余年后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陈守一教授非常注重教师队伍建设,从全国各地聘请著名法学专家来北大执掌教鞭,重塑北京大学最高学府求实的法学教育形象。1978年,在经历十年磨难后,陈守一教授重新执掌北大法律系,敢于大胆地拨乱反正,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中原有的“形势斗争与政策”即由他拍板改为“国家与法的理论”(即现今的“法理学”)。陈守一教授作为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奠基人,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研究新格局。早在1978年10月,陈守一教授就提出要认真看待“人治”与“法治”问题,这是“文革”之后学术界首次触及这一当时视为禁区的话题;陈守一教授也是最早提出要重新认识法的阶级性问题的法学家。1987年,他率先突破传统的前苏联法学体系,主编了以法律作为法学对象的我国第一本《法学基础理论》,取代了沿用30多年的传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建立和发展当代中国法理学奠定了基础。桃李满天下,名师出高徒!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大法学家邳州人陈守一的门下著名弟子有已故宪政学者蔡定剑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夏勇等人,邳州仁人以文化研究者名义已经向邳州市人民政府多次呼吁责成邳州市司法局、邳州市人民法院、邳州市法学会等部门在邳州法治广场即邳州人民广场为邳州籍法学家陈守一树立纪念雕塑。(供稿: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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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制办:邳州市成立法学会
时间:日& & 来源:江苏政府法制网(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办)& & 编辑:东海
  8月13日,邳州市召开法学会成立大会。邳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强出席会议,并当选邳州市法学会会长。&&
  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听取和审议了《邳州市法学会筹备情况工作报告》,宣读了同意邳州市法学会成立的批复文件,选举产生了邳州市法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邳州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和邳州市法学会秘书长、邳州市法学会副会长、邳州市法学会会长。选举产生了邳州市法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103名,其中常务理事29名。
  邳州市法学会的成立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平台,是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邳州依法治市,建设法治邳州的重要力量,标志着邳州市民主法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对繁荣法学文化,推进依法治市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邳州市法学会的工作,会议要求,邳州市法学会要立足法治实践,促进法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法学研究、学术交流、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为邳州市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邳州”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文来源:江苏政府法制网)
新华网: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述评
时间:日& & 来源:新华网-新华社(北京)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 & 人民日报2月24日署名文章: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述评
  人民日报记者 王比学 徐隽
  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中央深改小组通过的又一个司法体制改革文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擘画司法体制改革宏伟蓝图,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大潮涌起。
  这是一场气势恢弘的改革,这是一场影响深远的改革。回望改革历程,从顶层设计到基层试点,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到合理配置司法职权,从提高司法透明度到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一系列举措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顶层设计推动司法改革
  回望来路,不忘初心,戮力前行。
  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来自于党中央的顶层设计、通盘考虑。
  3年前,当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第35个年头时,世界的目光聚焦新一届党中央研究什么议题、作出什么决定、采取什么措施、释放什么信号,从而判断事关中国未来5年乃至10年的施政方针和工作重点。
  日,当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时,人们看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千头万绪中,“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占据了相当大的篇幅,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目标之一。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打基础、谋长远的改革举措,奠定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责权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车驰双轮,鹏展两翼。
  日,党的历史上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在三中全会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许多举措令人耳目一新,全党全社会对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充满期待。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这一论断有的放矢,直指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而这一切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中,他理直气壮、大张旗鼓讲坚持党的领导,科学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他两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他亲自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或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前夕,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多次研究部署司法体制改革。
  领导核心坚强有力,司法体制改革就能蹄疾步稳。
  (2)每一项举措都着眼于实现公平正义
  如今,走进全国任何一家法院都能看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标语。
  这一要求,来自于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的第四次集体学习。
  上任伊始,习近平总书记就在思考,要让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机关的目标追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三年来,司法改革的每一项举措、每一点进步都着眼于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公开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日起,全国3000多家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接受公众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公安部明确提出建立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全面公开执法信息;司法部细化狱务公开标准、明确狱务公开流程……
  日,中央政法委首次根据中央深改小组通过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开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员额制改革中,上海、青海等地制定科学的入额标准和程序,精心操作实施,让老同志感到安心、年轻人看到希望;广东等地把员额制分配和办案数量统筹起来考虑,在全省范围内对员额进行合理分配、动态管理,解决了忙闲不均、案多人少问题;海南、贵州等地对未入额的原法官检察官,保留原有身份和待遇不变,并对继续留在业务部门的,通过安排主持调解、办理简易案件等工作,发挥好他们的积极作用。
  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深圳、沈阳设立了两个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一年来,两个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近2000件,审限内结案率达到100%。
  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公布,《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京津冀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审理跨区划重大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试点工作。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他曾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上海等地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
  在采访中,许多法学专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是对现有体制的小修小补,而是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有序推进的大变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手笔、大气魄。
  (3)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对于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十分看重实效。他曾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突出重点,对准焦距,找准穴位,击中要害,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2015年8月,吉林长春的律师张永峰用了不到1个小时就在网上完成了83件股权纠纷的立案手续。“如果这些案件在线下完成立案,至少需要一天时间。”张永峰说,网上立案,对于异地参与诉讼的律师来说最为受益,既不用来回跑路,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日,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仅仅五个月时间,全国法院就登记一审案件620万件,同比增长31.9%,其中,立案难特别突出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60.5%。“长期以来困扰人民群众行使诉权的‘立案难’问题得到根本缓解。”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四项基础性改革也取得佳绩。上海法院一线办案力量增加18.5%,审结案件上升11.3%,一、二审后服判息诉率分别达到92%、99%。广东深圳福田区法院审结案件上升30%,一线法官人均办案357起,涉诉信访下降20%。经过一年多探索实践,四项改革试点的理论准备、政策支持、经验积累已比较充分,中央批准在18个省区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国普遍开展试点。
  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烈不满,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不力背后的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更是深恶痛绝。但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
  “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此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安顺市镇宁县丁旗镇人民政府违法履行职责和怠于监管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已经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出现而落地生根。
  呼格吉勒图、念斌、陈满……三年来,这些普通人的名字被人们所熟悉,他们都有共同的遭遇——蒙冤多年终昭雪。党的十八大以来,超过30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这一司法观念的重大转变来自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部署,来自于习近平总书记对“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的多次强调。
  日,重庆市江津区一位涉诉上访农民,在当地基层法院视频室里,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了直接对话。这次对话跨越万水千山,也标志着全国3300多家高、中、基层人民法院实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视频接访系统的互联互通,使上访人免受奔波之苦。
  三年来,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安改革也有序推进。大到推进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小到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出入境改革,公安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目的是提高公安工作整体效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公安改革的红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振聋发聩。
  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
  2016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大部分要在今年完成。
  一份清晰的任务单摆在面前:在全国推开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推进繁简分流,努力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深化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律师和监狱制度改革,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公安改革,聚焦能力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安工作整体效能。
  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仍然艰巨,但实践已经证明:只要按照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部署指示,严细深实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能在难得的历史机遇中,开启中国司法新的辉煌,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
(本文来源:新华网-新华社)
[京华时报]习近平:干预司法要追责 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
来源:京华时报(北京)
  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日至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 &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邳州城市人文:邳州仁人党员身份大专学历考警落榜综合条件具备转聘事业编合同制的公安文职人员资格!
(文一)邳州仁人告攻击我者:事在人为!精神力量,战无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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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新邳州 发表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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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城市人文:邳州仁人党员身份大专学历考警落榜综合条件具备转聘事业编合同制的公安文职人员资格!
(文一)邳州仁人告攻击我者:事在人为!精神力量,战无不胜。
& && &《邳州仁人告攻击我者:事在人为!精神力量,战无不胜。》:邳州仁人在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一中队创造纪录保持十余年无人超越!邳州仁人自2002年从事公安工作入警以来管好事获得所在单位8本荣誉证书及做好事人民群众赠予不低于6面锦旗并创下站岗一月磨透鞋底一年磨透四双皮鞋底纪录被同事和群众调侃的誉为“站神”、“迂神”,邳州仁人具有党员身份大专学历考警落榜综合条件成为优秀辅警不同于普通辅警具备转聘事业编合同制的公安文职人员资格因性格耿直经常不怕得罪人忠言逆耳颇受非议。邳州仁人在邳州市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执勤班最艰苦的一线交通管理岗位受尽委屈和磨难能人所不能改写邳州公安史成为在职辅警依法维权状告邳州市公安局第一人,坚信世间自由公道,付出总有回报。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邳州仁人作为热血青年用正邪观和价值观在道义上义务宣传邳州和正面宣传公安不等于放弃依法争取享有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的权利,莫以成败论英雄,我既然敢高调的公开身份说是非大道理,已经用忠义仁勇的行动让公安机关检验,我不在乎结局如何我在体验着奋斗过程,我已经用行动证明了自己敢想敢说敢干,我感谢攻击我让我内心变更加强大的人,你们无形中成就遇善则善遇恶则恶的我,我的做人原则是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事在人为!中国有句古话叫笑到最后才是笑,邳州有句俗话叫会哭孩子有奶吃,愿赌服输这是个现实的游戏规则,不按套路出牌这是争取胜利策略。(供稿:东海)
(文二)邳州普法义务宣传公民:执业律师分析用人单位“逆向派遣”
执业律师分析用人单位“逆向派遣:
& && &在实际用人单位工作被用人单位要求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这种做法表面上合法,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规避法律的目的。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以“逆向派遣”形式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 & “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转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这是针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规避的一种形象说法,而非正式的法律术语。根据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所述:“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 & 根据最高院相关法律丛书定义,“逆向派遣”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相关法律解释从书来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逆向派遣行为引发的部份案例作出了用工单位败诉的判决。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包括出资、参股等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编辑:邳州普法义务宣传公民)
邳州城市人文:心底无私天地宽!邳州仁人感谢恶意攻击我的人因为真金不怕火炼,忍常人所不能忍,成常人所不能成。
[原题]国民义勇: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一邳州仁人从事玩命职业当然要社会保险!邳州仁人身&
国民义勇: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一邳州公安交通辅警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原题:依法治国!公安交通辅警应实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交通协管员工资福利经费由地方财政统一保障。
公安部日向全&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中央审议通过《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新华网-时政频道(新华社主办)
编辑:龚安仁
习近平主持召&
邳州城市人文;邳州仁人在零下八度寒冬马路上用一句“冻死迎风站,饿死不低头”表达梅兰竹菊节操!
(文一)国民义勇:邳州沙沟湖菊花台公园建筑叫“陇欣阁”不如改叫“丹凤朝阳楼”集聚人才!
邳州仁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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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城市人文:邳州仁人党员身份大专学历考警落榜综合条件具备转聘事业编合同制的公安文职人员资格!
邳州城市人文;邳州仁人在零下八度寒冬马路上用一句“冻死迎风站,饿死不低头”表达梅兰竹菊节操!
(文一)国民义勇:邳州沙沟湖菊花台公园建筑叫“陇欣阁”不如改叫“丹凤朝阳楼”集聚人才!
& && &邳州仁人据《中华文化》观后感点评(节选):莫以成败论英雄!“冲天大将军”黄巢和“西楚霸王”项羽都是拔剑自刎的英雄人物,日本武士精神就是吸取了中国古代项羽、黄巢等人杀身成仁的一些做法,日本人把樱花奉为国花把菊花奉为民族之花,日本民族精神是何等强大若是看完讲日本的《菊与刀》就明白了,中国人缺少学习国学大都搞不清国花到底是牡丹还是梅花只想着有钱花。邳州仁人择善固执的建议邳州沙沟湖水杉公园更名为邳州沙沟湖菊花台公园用名可以警醒世人并且告诫执政当局天下为公,邳州沙沟湖菊花台公园中央有个建筑叫“陇欣阁”不如改叫“丹凤朝阳楼”集聚人才。
& && &邳州是华夏民族古老文明的发祥地!梅兰竹菊君子之节操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象征,邳州仁人在零下八度寒冬的马路上用一句“冻死迎风站,饿死不低头”表达了类似于唐代诗圣杜甫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中国自古以来历朝历代人才济济豪杰辈出怕就怕遇到用奴才不用人才混沌世道和社会环境,以史为鉴纵观历史,中国古代的诗仙李白、诗圣杜甫、诗佛王维、诗魔白居易、诗鬼李贺哪个不是结局并不美满的有才人,例如李白这位唐代伟大诗人不平则鸣气的喝酒解闷作诗还像疯子一样舞剑乱砍吓的别人对他是敬而远之,他在古称下邳的邳州写下抒情诗表达怀才不遇诗名《经下邳圯桥怀张子房》。(东海)
(文二)国民义勇:邳州仁人被誉为“站神”站岗打手势转体未到一月磨透鞋底是真的有证人!
& && &邳州公安交警系统执勤班“五大站神”之首:邳州仁人高调就是最好的验证攻击我的人你好敢像我一样公开身份说是非吗!在一个诚信缺失的年代邳州仁人从事公安工作被逼无奈高调的讲述真实的事一年磨透四双鞋底一月磨透一双鞋底左前掌这是真的,不服可以找老领导和老同事问一问验证,邳州仁人身高一米八三是典型的邳州大汉,腿上的功夫硬是站岗站出来的,嘴上的功夫硬是不平则鸣逼出来的讲理。人民公安人民爱,人民公安爱人民!诚信做生意邳州市意尔康专卖店朱老板夫妇可以为站岗未到一月磨透鞋底的“编外交警”证明,那一年我在邳州市新华书店青年路与建设路交汇路口站形象岗在邳州市建设路交通局旁的意尔康专卖店买鞋买的是单鞋价值260元,邳州市意尔康专卖店朱老板夫妇表示三个月穿出质量问题内包退包换保修实行“三包”并给了积分卡,我因为站正规形象岗转体打手势未到一个月便磨透了左前掌因而找卖鞋的邳州市意尔康专卖店朱老板夫妇说明情况,邳州市意尔康专卖店朱老板夫妇做了一件令我感激的事情就是把我穿的价值260元一双的单鞋免费更换为价值340元的加毛暖鞋关怀说天气变寒冷注意身体,我知道人心换人心是我用我的敬业行动磨透鞋底感动了白手起家打拼的朱老板夫妇,不过我身为“编外交警”站岗打手势转体未到一月磨透鞋底的情况便宜了司机朋友因为朱老板说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打回原厂就说是司机踩脚刹踩坏鞋底的,作为感谢我还经常建议马路上执勤的同事们买鞋到诚信经商的邳州市意尔康专卖店。我是执勤标兵公章印信可证!邳州仁人要说官方发的荣誉证书实际上少数人有含金量有的人是有水分的,我是辛辛苦苦冬练三九夏练三伏站出来的八本荣誉证书,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我吃苦耐劳拼搏进取获得不低于六面锦旗和人民来信表扬这是带着感情工作得到的最高荣誉,邳州仁人怀着“赤胆忠心、报国之志”在邳州市交警城区执勤班一杆子干到底站了十四年本身是有史以来第一人,我的故事有很多以后有机会我会出本回忆录叫《我之公安行》,估计有关部门不会让我出版真实的感受。(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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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中央审议通过《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日& & 来源:新华网-时政频道(新华社主办)& & 编辑:龚安仁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强调:扭住全面深化改革各项目标 落实主体责任拧紧责任螺丝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头3年是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3年,今年要力争把改革的主体框架搭建起来。要牢牢扭住全面深化改革各项目标,落实主体责任,理清责任链条,拧紧责任螺丝,提高履责效能,打通关节、疏通堵点、激活全盘,努力使各项改革都能落地生根。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中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本文来源:新华网-时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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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 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四条 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由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地可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文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人事部门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或者地方事业编制方式招录。
第十六条 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可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采取劳动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采取直接聘用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公安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抚恤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全额保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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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义勇: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一邳州公安交通辅警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原题:依法治国!公安交通辅警应实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交通协管员工资福利经费由地方财政统一保障。
& && &公安部日向全国公安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对于现有治安员,公安部要求,要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原则,用3年时间陆续从公安机关清退出去。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此次专项清理的对象是各地公安机关聘用的治安员,包括联防队员和协警员等用于协助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的辅助人员,不含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和保障,派驻到公安机关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交通协管员队伍。
&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 && &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江苏省强制施行“职工名册”要求社保参保情况为必须登记项目,这是国内首份由政府部门制定颁布并强制施行的职工名册。
& && &日,公安部下发文件;公交管88号《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合理确定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险,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 && &日,人社部下发文件;人社部函〔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明确指出交通协管员属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工作领域是基层市政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
& && &依法治国!公安交通辅警是人民支持公安工作的重要力量,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徐政发97号)、《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号)、《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交管88号)、《公安部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公通字44号)、《徐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徐公通〔2013〕46号)……(略)。(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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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义勇:邳州仁人再次呼吁邳州法学会牵头人民法院司法组织为邳州籍法学家陈守一树立纪念雕塑!
《邳州人陈守一: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理学研究的创始人之一、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守一教授(1906年10月—1995年11月)江苏邳州人。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理学研究的创始人之一,曾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等职。早年毕业于有着“北朝阳南东吴”之称的法科名校朝阳大学,为朝阳大学地下党支部书记。解放战争中,他曾出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二处处长兼华北司法干部训练班主任,之后参加筹建中国政法大学,为即将诞生的新中国培养了一大批政法干部。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出任司法部第五司司长、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教务长和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副教务长,为培养新中国急需的政法干部和改造旧法人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954年受董必武同志委派主持恢复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出任法律系主任,为培养具有新中国特色的法律人才、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创建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陈守一教授重建北京大学法律系时,即明确了高校的法学教学重点应立足于中国实际,不应全盘照搬苏联高校办学模式;主张面向社会开门办学,经常聘请公、检、法有第一线实战经验的司法专家来校讲课,让学生到司法实际部门学习、体验与观摩;在西方国家对新中国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封锁的情况下,他仍主张要与国外法学界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并通过民间渠道与早稻田大学、大阪大学、东京大学法律系展开合作与交流,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使学生的业务知识广、厚、博。这些法学教育思想和实践50余年后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陈守一教授非常注重教师队伍建设,从全国各地聘请著名法学专家来北大执掌教鞭,重塑北京大学最高学府求实的法学教育形象。1978年,在经历十年磨难后,陈守一教授重新执掌北大法律系,敢于大胆地拨乱反正,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中原有的“形势斗争与政策”即由他拍板改为“国家与法的理论”(即现今的“法理学”)。陈守一教授作为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奠基人,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研究新格局。早在1978年10月,陈守一教授就提出要认真看待“人治”与“法治”问题,这是“文革”之后学术界首次触及这一当时视为禁区的话题;陈守一教授也是最早提出要重新认识法的阶级性问题的法学家。1987年,他率先突破传统的前苏联法学体系,主编了以法律作为法学对象的我国第一本《法学基础理论》,取代了沿用30多年的传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建立和发展当代中国法理学奠定了基础。(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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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城市人文:邳州仁人党员身份大专学历考警落榜综合条件具备转聘事业编合同制的公安文职人员资格!
邳州城市人文:心底无私天地宽!邳州仁人感谢恶意攻击我的人因为真金不怕火炼,忍常人所不能忍,成常人所不能成。
[原题]国民义勇: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一邳州仁人从事玩命职业当然要社会保险!邳州仁人身为共产主义信仰者大力弘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王杰精神!邳州仁人感谢恶意攻击我的人:真金不怕火炼!忍常人所不能忍,成常人所不能成。
& && &《邳州城市人文:人怕伤心树怕剥皮!邳州仁人报国无门在邳州公安辅警要加薪时邳州仁人再次恳请补齐社会保险卸甲归田。》:邳州市公安局无情无义十余年不给元老级和功勋级的“编外交警”邳州仁人免费体检一次!邳州仁人身为共产主义信仰者大力弘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王杰精神,邳州仁人百折不挠吃苦耐劳长期站岗患有呼吸道等职业病坚持一线执勤出力不讨好。邳州仁人恳请邳州市公安局放了我吧!邳州仁人再次恳请补齐十余年社会保险我要展翅高飞,邳州仁人2002年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在2008年报考农村交巡警公务员身份名落孙山,邳州仁人明白做事善始善终。
& && &十年磨一剑!邳州仁人肺腑之言发表题为《国民义勇:邳州论坛发帖是我的兴趣,站马路管交通是我的志趣,研究邳州历史是我的乐趣》(全文如下):邳州论坛发帖是我的兴趣,站马路管交通是我的志趣,研究邳州历史是我的乐趣。邳州仁人给邳州论坛和邳州网友直白说明,我没有管理删帖权,我义务宣传邳州何罪之有?钢刀虽利,不斩无罪之人!邳州仁人在邳州论坛公开身份发帖意欲为正大光明,邳州仁人是邳州论坛义务版主不是可删帖的管理员,有的邳州网友说我一发帖子总喜欢长篇大论知识性,那么我就俗话诉说一步到位向邳州网友们说明一下。我在邳州论坛义务宣传邳州是希望邳州发展好并增强文化竞争力,我希望180多万人口邳州发展成为新兴的大城市社会管理向大城市看齐更好的服务民生,建设好城市的同时管理好城市。邳州仁人长期以来我一如既往不遗余力一展抱负,把工作岗位和邳州论坛作为展示自己的舞台追逐梦想实现人生理想,我在邳州城区繁华路面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站岗站了十一年有余。邳州仁人在公安交警部门执勤岗位上年年力争先进并连续八年被评为执勤标兵和先进工作者有公安机关公章印信为证,在此连续三年被邳州论坛评为邳州论坛优秀版主和热心网友等荣誉。
& && &邳州仁人在邳州论坛正面宣传邳州城市人文和立场上维护公安交通管理得到了一些人的理解与支持和认可,不知是何缘故邳州仁人经常被邳州“黄氏”邳州论坛里的一些文化人和一些单位公务人员恶意攻击,邳州仁人想可能是因为我免费宣传邳州的缘故无形中触及到了邳州文化界一些人和一些势利眼的人的利益,邳州文化界一些人宣传邳州只为金钱不为大义,写文章写邳州历史先谈钱,给钱就写,不给免谈。邳州仁人与人为善凭良心做事乐于奉献认真做事反而被一些人说成“傻子”和“疯子”,人心都是肉长的我气量再高心里也难受,邳州仁人爱家乡邳州反被家乡邳州一些人伤害受到委屈。
& && &邳州仁人说句直白的,邳州论坛并没有什么值得我留恋的地方,网络上是鱼龙混杂是非地,人怕伤心树怕扒皮,我每年义务宣传邳州奉献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元还出力不讨好。山容海色本澄清!话越辩越明,理越说越清,有人三番五次质疑我的奉献我只好澄清事实,邳州仁人持有A2驾驶证还会火柴制作技术和船舶制造技术假如用工作业务时间不去义务宣传邳州去兼职的话每年何止是一二万元的额外收入。邳州仁人身在公门中站在阳光下高调的公开身份就是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为第一人,邳州仁人在本单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第一人,邳州仁人在邳州义务宣传邳州好声音是第一人。邳州仁人是非功过任人评说去吧!反正互联网上说我是非的人大都是不敢公开身份或当我面说是非的人。邳州仁人就像崇拜保家卫国的当兵人一样崇拜除暴安良的公安人当了个“编外交警”,豆蔻年华之时家中创办火柴厂、造船厂之时既当小老板又当工人,还近过张楼看守所不过是骑着三轮车帮助家里拉服刑人员劳动改造制作成品火柴盒子的,正因为特殊的生活经历因和至亲的一句恨铁不成钢鞭策,邳州仁人连续八次被公安交警部门评选为执勤标兵和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并获得邳州市民赠予的不低于六面锦旗。邳州仁人在公安交警部门最艰苦的执勤班岗位所创一月站岗磨透皮鞋底的纪录保持至今十余年无人超越,邳州仁人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为邳州公安事业做出了特殊贡献在互联网上义务正面宣传邳州公安好声音超过六年,有些话我不便于明着说,我是一个兵希望言论上能产生“蝴蝶效应”。邳州仁人早就有意退出邳州论坛或做个公益网站专门宣传邳州城市人文和邳州交通安全,但是我舍不得我在邳州论坛的至少三万多个帖子,这是我六年时间以来利用工作之余费心整理的大量邳州历史文化资料,我很乐意广大网友们通过这些资料了解邳州了解邳州城市人文,我坚信邳州会发展好最终一切才都会好。
& && &我自寻我道!邳州仁人多年来我公开身份发帖的目的是表达正大光明堂堂做人之一,俗话说“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今天我把话挑明了说希望邳州论坛和邳州网友对我有意见的当面提,不要没事攻击我霸着我。邳州仁人的意思明显!我在邳州城市人文版块写下建议文章标题叫《邳州仁人再次呼吁向邳州政府呼吁成立邳州(邳国)历史文化研究会!》意义鲜明提出:“振兴邳州!历史是城市的内涵,文化是城市的品位。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城市,今天不重视文化,对不起这座城市的将来,对不起这座城市的历史,更对不起这座城市的老百姓。深入挖掘邳州的历史文化底蕴,努力塑造城市文化特色——邳州仁人再次呼吁邳州市政府部门牵头成立邳州(邳国)历史文化研究会!”。一文中邳州仁人向一位回帖的邳州网友据理力争说道,从长计议邳州人民政府有责任成立邳州(邳国)历史文化研究会,邳州仁人和广大历史文化爱好者有义务参与邳州(邳国)历史文化研究。君子喻于义!我爱我的家乡邳州市,我爱这片土地和人民。费用?程序?能是钱的是吗?邳州仁人认为是责任,邳州仁人认为是人心。照你的逻辑,邳州仁人多年来坚持义务的传播宣传和编辑整理邳州历史文化资料,邳州仁人选注大量关于邳州的文史资料被政府部门和多个网站引用。按你的意思,付出得回报,邳州市政府和邳州各个网站应给邳州历史文化公益宣传第一人邳州仁人酬劳,邳州仁人长期在用义务奉献行动感化和教育邳州市政府部门一些本应负责人的人,人与人不一样的,我就是一个特例。邳州仁人笔名东海取意日出东方海纳百川!邳州仁人话里有话最后要说:“心底无私天地宽!谢谢攻击邳州仁人的一些人,你泼脏水攻击我,越能证明我出淤泥而不染”。(供稿:东海)
邳州城市人文:“马路上的教育工作者”邳州仁人提出教师行业祖师爷是孔子!邳州仁人强烈呼吁抗日老区邳州将土山关帝庙和邳城黉庙打造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邳州仁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这个正邪不分的年代唯有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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