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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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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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计算公式
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
=+/-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
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调整
纳税调整项目增加项目
指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支出等。
纳税调整项目减少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
纳税调整项目工薪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每一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a.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b.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c.从已提取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d.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e.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f.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g.独生子女补贴;
h.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i.认定的不属于工作薪金支出的项目。
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对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具体规定为:
a.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时准予扣除。
b.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c.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办法。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各类补贴、津贴、资金等。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时不得扣除。现行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3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制额内确定,并报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日后取消),财政部将根据公布的物价指数对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工资支出的检查,应特别注意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作为税法与会计的永久性,不得列支,由企业用税后利润解决。反之,如果纳税人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只能据实列支,不能用计税工资标准列支。
纳税调整项目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14%,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等。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
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纳税调整项目利息支出
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
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部分,应当予以调整。
纳税调整项目业务招待费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
在检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a.此处的营业收入包括纳税人的和;
b.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并不是全部算的,必须先按照发生额乘以60%后,看这个乘出来的金额是否达到营业收入的比例。
纳税调整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项目提取折旧费
检查计折提旧费是否合理,必须了解计价的原则。规定按要求,应以原价为准。企业一般不得按重置价格调整。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a.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b.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c.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和等后的价值计价。
e.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的、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f.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计价。
g.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h.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税法规定,允许提取折旧的包括:
a.房屋、建筑物;
b.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c.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e.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f.规定的其他应当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b.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
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d.已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e.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
f.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g.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h.规定的其他不得的固定资产;
i.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如下:
a.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b.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从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固定资产的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制订的分行业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对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
纳税调整项目无形资产摊销
税法规定,按照取得时的,应区别确定:
a.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b.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c.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d.按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对于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摊销无形资产的,应当予以调整。
纳税调整项目租赁费
税法规定,只有经营租赁的租赁费允许直接扣除。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视同购置,不直接减除租赁费,而是按资产实值折旧。
融资租赁,又称为资本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的一种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按折旧年限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因而可以假定,经营租赁的短于5年,并且不属于企业的财产。
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或工艺技术的陈旧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经济情况变动可能造成的收入变动。报酬是指在的经济使用年限内,希望出现有利的经营,以及因资产升值或余值变现可能获得的收益。
在检查中,税务人员应注意的是,判断一项租赁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从而决定租赁费可否直接扣除,不在于租约的形式,而在于交易的实质。如在一项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种租赁就应归类为融资租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常作为融资租赁:
a.租赁期满后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b.承租人有购买的选择权,其价格预计将充分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的公正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就相当肯定将来会行使此项选择权,即租约中包括廉价购买的选择权。
c.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一般达到资产的经济寿命的3/4(75%)以上,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d.在租赁开始日,租赁的最低付款额的大于或等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减去应当给出租人的补贴和税款减免金额。所有权最终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上述4条,具备任何一条即为融资租赁。
对于经营性租赁,承租方只能列支资金,而不允许对租入进行折旧;对融资租赁的承租企业只能列支折旧费用,不能将租金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纳税调整项目坏账准备
所谓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
a.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b.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c.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d.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e.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f.经批准核销的。
对于企业发生的,根据国际通常做法是提取,发生坏账损失时再核销坏账准备金的坏账。
在企业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情况下,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根据的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
在计提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其计提比例,对坏账损失的实际冲销应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核查认定。而对采用直接核销法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必须仔细核定其所申报的坏账损失,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只能冲减。
纳税调整项目其他扣除项目
对其他可以扣除的项目,税法有如下规定:
a.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生活劳动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资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b.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c.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d.纳税人缴纳的、、、关税和、等,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e.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
根据规定,在计算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a.,的购置、建造支出和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
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各项税收的、罚金、。
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
f.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
纳税调整项目弥补亏损
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a.对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b.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后仍有的,再按规定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编辑:炎英
  欢迎阅读2017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是指:1、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 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 、合同工 及离退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 、夜大 、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1、 对专门生产酱油、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醋、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 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 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 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二、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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