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对待环境污染罚款小企业交罚款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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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处罚不封顶 高额罚款能不能让企业望而生畏?
要留住如许蓝天,污染治理任务依然艰巨。 本报记者邓佳摄
  本报记者刘秀凤 徐卫星 见习记者刘潇艺
  ■编者按
  岁末,编辑部照例要回望盘点这一年。日,《环境保护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违法成本低”是长期以来的痼疾,新法如何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的各种解读几乎持续了一年。
  惟其重要性,企业周刊将其作为2014年度话题,结合今年以来的各种案例进行深度剖析。违法成本究竟有多低?为什么会这么低?究竟该怎样构成?违法成本低的尴尬还会持续多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能根除这一痼疾吗?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既然违法可以比守法得到更多好处,那么,一家企业如果是真正的经济人,肯定就要选择违法,而不会选择守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在《环境违法成本低之原因和改变》中这样写到。
  违法成本究竟有多低?
  与治理成本差距很大,罚款金额与守法成本相比微不足道,违法企业缴纳罚款非常积极,依法整改纹丝不动
  违法成本到底有多低?今年以来,环保部门晒出的罚单让公众有了最直观的感受,甚至有网友调侃,罚款“只够买两屉包子”。
  今年6月,青岛环保局官方微博披露,因为排放废水中COD、氨氮超标,青岛环保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青岛崂特啤酒有限公司处以排污费两倍的罚款,即654元。这一罚款金额已让很多人咋舌,但在环保部门的处罚中,这还不是最低的。
  广东省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因排放废水中的总铜超标1.8倍,东莞市环保局对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的罚款,总计85.4元。这样的罚单看似荒诞,甚至有些黑色幽默,却是环保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根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标排放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华东环保督查中心督查四处处长朱风松说,这对一些排污量大、应缴纳排污费高的企业提高了威慑力,但对那些排污量小、污染危害大的企业,如化工、电镀等企业的威慑远远不够。
  据设计单位初步测算,按1000吨/日的废水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用分行业来讲,(废纸造纸)约需300万元,印染废水约需250万元,化工废水约需350万元,再加上每天元的运行费用,治理成本很高。与之相比,罚款金额则要低得多。
  朱风松给记者举例说,某化工企业不正常运转污水处理设施,导致排放废水中氨氮超标27倍,经核算每月应缴纳排污费仅4260元,按最高5倍计罚为21300元,远低于治污设备投资和日常正常运行费用。
  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最高为5万元,对不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最高罚款为10万元,对超标排放的最高罚款为10万元。
  “但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动辄就数百万数千万元。比如,某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超标,被环保部门按最高额度10万元处以罚款,但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费用高达每月100万元,罚款金额与之相比微不足道。这导致很多违法企业缴纳罚款非常积极,依法整改却纹丝不动。”朱风松告诉记者。
  12月22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亮点之一,而且取消了现行法中50万元的处罚上限。
  但是,根据之前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某些条款的处罚力度仍偏小。比如,征求意见稿第93条规定,未密闭贮存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两万元以下罚款。而两万元对大型混凝土企业或煤场、散料不覆盖的大型企业来说,这样的罚金起不到震慑作用。
  为何违法成本低?
  传统依靠行政罚款、排污收费来提高违法成本的路走不通了。提高违法成本是趋势,应综合使用各种处罚措施
  去年4月,由于选矿企业偷排污水,云南昆明惊现“牛奶河”。而今年11月,昆明市东川区内的小江河水再度呈现乳白色,后经确认,这是因为上游企业尾矿库的上清液沉淀时间不够就排放所致,排污企业确定为东川区小江固体废弃物治理有限公司。这家企业被停产整顿,并罚款60万元。
  如果发现企业偷排怎么办?这是不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出国交流时向国外同行提出的问题。“可他们觉得这个问题有些奇怪,企业为什么要偷排?在他们看来,这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偷排将面临严厉处罚,甚至导致企业倒闭。”哈尔滨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说,“可国内企业觉得值,因为偷排一天就能省下不少环保运行费用。”
  比如,某医药化工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应缴排污费的罚款,由于公司每天的排水量不大(20吨左右)、排污费征收额较低,因此罚款金额也就几千元。但如果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运行成本(药剂、电费、人工、设备折旧等)每天就需要几百元甚至上千元。
  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讲提高违法成本,一是罚款,二是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但是,我国的企业规模大小不一,一些处罚标准可能让小企业受不了,但大企业仍无所谓。比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面临的罚款金额仅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而且,现行法律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是很大,执行时会产生很多问题。同时,我国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行政处罚额度都不是很大。
  “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也面临很多尴尬,企业宁愿缴费也不治理,环保部门宁可收费也不治理,而且,目前很多排污收费都是协商确定的。”杨朝飞说,过去过度依靠行政执法,而不是司法手段,行政执法又以罚款为主。“传统依靠行政罚款、排污收费来提高违法成本的路走不通了。提高违法成本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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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保厅回应:对广西金河公司处罚不会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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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宁9月29日电 (记者 蒋雪林)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29日回应称,对于屡次违法排污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环保部门对其的处罚不会区别对待。
中新网南宁9月29日电 (记者 蒋雪林)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29日回应称,对于屡次违法排污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环保部门对其的处罚不会区别对待。广西环保厅当天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日,河池市环境保护局接到市环境监测站7月15日、7月30日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么锌矿(以下简称:拉么矿)尾矿库总库外排水采样监测结果,两次监测重金属“镉”、“锌”浓度均超过了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接报后,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立即组织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和南丹县环保局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情况表明,该公司存在违法排污的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南丹县环保局立即责成拉么矿进行整改,并加强监管防止再次发生违法排污的行为。整改后,经南丹县环境监测站8月14-17日连续4天监测,该矿外排废水重金属监测项目全部达标。8月27日,河池市环保局再次组织监测,所有重金属监测项目也全部达标。据介绍,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在2012年初发生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该企业被认定为事件的“元凶”之一。时隔两年后,该企业再一次违法排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9月29日,为回应社会关切,广西环保厅组织多家媒体举行座谈会,介绍了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情况。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梁文锋介绍,经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和南丹县环保局对超标排污进行调查情况表明,以下因素是造成排污超标的主要原因:一是今年7月上、中旬当地出现强降雨天气并引发洪水,冲毁环保污染防治设施,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二是企业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应对极端天气预案管理不到位。此外,当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如废窿道涌水、废矿渣等)尚未得到有效处理也是原因之一。梁文锋表示,拉么矿排出的超标废水是经过一段无人居住的小溪后进入刁江,按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刁江河水质预警监控监测方案》的相关要求,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14年1月~8月对刁江河金城江区九圩镇那浪桥断面(此断面为拉么矿下游监控断面)进行采样监测,监测频率每月两次,监测项目为铅、镉、砷。监测结果表明,该监测断面1~8月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GB《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刁江水质没有超标。此次企业违法排污没有对下游沿岸群众的生活用水造成影响,没有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未酿成环境污染事件。梁文锋介绍,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研究决定,对拉么矿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拟处以30万元罚款,并按“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南丹县环境保护局均及时向南丹县人民政府建议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座谈会上,有记者问,对于屡屡发生环保事故的河池采矿业,环保部门有哪些思考和建议?梁文锋表示,龙江镉污染事件后,为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污染事件,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了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下决心“转方式、调结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河池市关闭取缔了96家落后的采选冶企业。贺江镉污染事件后,广西全区又开展了环境风险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整治了一批污染企业,消除了一批环境风险隐患,减少了污染事件的发生,整治工作成效显著。此外,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河池市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规划实施方案》,通过建设产业园区,将有色金属企业集中进入工业园区,以推动产业升级,集中进行污染防治,加强园区风险防范,从长远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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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笔者认为这个被认为是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律实施过程中不应该只是喊口号,环保部门在面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时该出手时就应出手。  对违法企业,新环保法实行按日计罚,违法排污处以行政拘留等;对环保监管不到位,新环保法规定了9种处罚情形,同时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出现污染,涉事企业要承担第一责任。  但在现实中,一些小企业成了制造污染的根源,这些企业往往隐藏得十分隐蔽,大多在一些村庄或野外生产施工。不少市民认为,小企业污染不会太严重,对市民生命健康影响也并不明显。但是这些污染却早已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但对于这些小企业环保部门在查处时,往往会以小企业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并不显著或念及人情世故为由,对这些小企业网开一面。然而正是环保部门一次次的不忍和纵容,让这些小企业越来越疯狂。  随着“史上最严厉”的新环境保护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让环保法更具威慑力和执行力成为各方期盼。对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应承担起第一责任,全力降低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失;环保部门要果断出手,以法治手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在生态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仅凭个人和单位的“自觉”是无法杜绝污染的,环保部门应当对所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单位一视同仁,该出手时就出手。       (蓝薄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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