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房屋翻新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建房手续审批程序和强化过程监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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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村镇统筹发展,切实解决村民建房审批和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申报不实、批建不一、过程失管和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干部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严格规范全镇村民建房手续审批程序和强化过程监管工作等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村民建房和审批必须坚持的原则
  1、依据规划的原则。村民翻扩建房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
  2、节约用地的原则。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应当包括主房、厢房(辅房)、厕所、畜舍和庭院等;
  3、相对集中的原则。按照乡村城镇化的要求,村民翻扩建房屋应当与旧房改造、危房改造、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4、保持乡村特色的原则。村民建房应当立足本地实际情况,房屋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建设相协调;
  5、依法审批的原则。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我镇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54平方米。有下列情形的村民可申请新建:
  1、户口在本村,长期在外无宅基地的,现回村居住(原有宅基地已出售除外);
  2、因实施土地增减挂钩、村庄环境整治及其他建设需要拆迁的。
  村民在规划布点村庄翻扩建房屋,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国土所、村建站必须到村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形成材料。公示征询无异议后按村民建房审批程序报镇长办公会讨论。
  三、规范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村民在向村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时,必须同时出具原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如果村民提供不出&两证&,但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事实存在,则由国土所、村建站会同所在村联合确认,并出具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由片长牵头,村建站、国土所工作人员和村综合监管员一起到现场查勘。现场查勘时,必须拍摄原有占地地貌照片和原有房屋结构照片,实地丈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绘制平面位置图。根据农户申请,绘制建设规划图,填写《村民建房初步审查表》,参加人员分别提出各自的意见,并逐个签字,以示负责。图片及相关资料必须随《村民建房初步审查表》,到村建站领取《江苏省村民建房申请表》。初步审查时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层次、不得扩大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超过70%的建筑密度、不得擅自拆除房屋。村民因家庭人口多,居住十分困难,并且只有一处宅基地的,需要翻扩建楼房,必须在符合建楼房的条件前提下,与左右四邻签订相关协议书,方可受理。村民宅基地面积小,又无扩建楼房的基本条件,可申请扩大建筑密度。上述必须遵循《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规定的单户建筑面积标准: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过200平方米,五人居以上不超过250平方米。凡改变层次、扩大占地面积的,需要一事一议,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最终以镇长办公会议纪要为准。
  3、单位联审:片长、国土所、农经站、计生站等相关部门,未在《江苏省村民建房申请表》上全部签注意见,村建站不得接受申报材料,更不得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
  4、集体审批:镇长办公会议由镇长、副镇长参加,各片片长、分管村建工作的负责人、村建助理、国土所长、村建站负责人、财政所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列席。讨论时,由村建站依据《江苏省村民建房申请表》分别提出议题,分片逐村逐户提交讨论。所提每份议题必须手续齐全,否则不予讨论。批准时,依照规定从严控制超标准建设。
  5、现场办公:镇长办公会结束后,由各片片长、村建、国土等部门负责人以片为单位,按照村建站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的村民建房议题,逐村逐户现场勘查,同意批准建设的,片长、分管负责人必须在会议现场签字,最后由村建站将各片现场办公的综合意见汇总报镇长,由镇长安排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6、发放许可证:村建站根据镇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平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0元的不违章建设保证金;批建楼房的,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0元的不违章建设保证金。符合安排宅基地,需拆除原房屋,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同时交纳5万元拆除保证金。村建站、国土所和村综合监管员一起到现场按证放样。村民在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拆除房屋,供电部门不得为建房户提供三相电服务,村建站和村综合监管员不得为建房户放样,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办理手续。
  (二)集镇居(村)民审批程序
  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村)民申请建房的,按照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参照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从严控制。镇综管办参与房屋的放样、建设过程的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对建筑材料占道、乱倒建筑垃圾、不服从管理的建房户,综管办按照占道面积、占道时间向建房户收取占道费,收取方式由综管办出具书面材料从建房户交纳的不违章建筑保证金中扣减,同时告知建房户。在集镇规划区公路、河道两侧申请建房的,片长牵头在现场勘查时,组织农路、水务部门共同参加,农路、水务部门在申报材料上根据自身工作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对在镇工业园区周边散落的零星房屋和因集镇园区发展需要规划控制区域,镇政府予以冻结审批各类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确因房屋破漏,经有权部门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可以按照&四原&(原址、原面积、原结构、原高度)要求做简易维修,或申请到镇集中安置规划点异地建房,由镇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异地建设或房屋征收参照《沈伦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1、经营者向镇、村提出建设申请;
  2、镇分管农业负责人根据项目的类型,组织片长、村建、国土、农经、林业、环保、畜牧、水产、农路、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对设施农用地经营者拟定的建设方案初步审查、现场勘查、论证,并在会办表签字确认;
  3、经营者与村委会、承包户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由镇政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涉及建筑的部分应征得承包户签字确认;
  4、公示时间结束后,经营者将申报材料经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同意后镇政府、村委会、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5、经营者按建筑面积向镇政府交纳30元/㎡的房屋拆除保证金,并签订承诺书;
  6、镇政府在有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按照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分别报市农业局、林牧业局、水产局、环保局签署意见;
  7、镇政府将市有关部们签署意见的材料,视项目实际需要,按相关规定,报市农业、林牧业、水产、国土等部门备案。
  四、简化程序审批流程
  1、对建房户只需要在原址上修砌围墙、门楼等,由村建站按照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简化手续,报片长、分管负责人审批。
  2、对建房户保持原高度,翻新房屋上盖的,由村建站按照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简化手续,报片长、分管负责人审批。
  3、其余的建设行为(含打桩护坡等),提交月度镇长办公会讨论,集体审批。
  4、简化程序的建设行为,也必须缴纳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清理保证金。
  五、加强过程监管
  1、村建站牵头负责房屋的放样,国土所、村综合监管员到场参加。现场放样与审批证件不符合的,追究村和村建站人员责任。
  2、村综合监管员负责村民建房前的申报,同时负责村民建房的现场监管。村综合监管员至少三次以上到现场检查,其中,第一次检查房屋基础尺寸,第二次检查房屋檐高尺寸,第三次检查房屋占地面积和外观要求。在这期间内,如发生违法、违规建设的,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处理,且24小时内未及时上报的,解聘村综合监管员资格、取消村干部编制。本辖区内发生二次现象的,处理行政村主要负责人。
  3、村综合监管员必须加强安全监管,亲自到现场指导建房户安全拆除房屋,督促建房户与建筑工匠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书,不定期地进行实地检查,适时提出整改要求。
  4、村民建房必须在镇长办公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1个月内到村建站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领证后6个月内启动建设,一年内必须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本人及村综合监管员向村建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镇长办公会议现场组织片长、村综合监管员以及村建站、国土所工作人员一起按证验收,拍摄新建房屋图片。验收合格时,填写《村民建房验收表》,参加验收的人员签字认定,在确认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要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离占道现场的情况下,经镇长办公会现场验收合格,由村建站根据镇长办公会议纪要,退还建房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没收建房保证金,并责令建房户限期整改或拆除,整改达标后再行申请验收。
  六、落实管理责任
  1、村综合监管员是本辖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必须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规定,必须对初步审查、单位联审和集体讨论等过程中的数据事实负责,必须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负责。
  2、村建站、国土所是全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对批准建设的所有村民建房负总责,必须坚持标准、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必须对批准证件的&真实、合法、有效&负责,必须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给予纠正和打击。
  3、片长是本辖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管理工作摆上十分重要的位置,做到亲自勘查、亲自复查、亲自检查,确保程序不疏漏、检查不形式、整改不降标。
  4、镇长和分管负责人必须承担全镇村民建房工作的领导责任,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按照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慎重审批,强化监管,把监管触角延伸到批前、批中和批后的每一个环节中。
  以上四个层面组成全镇村民建房监管工作的组织网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责任倒查&的原则要求,实行分级问责,其中:片长由镇长负责问责,村建站、国土所以及村建工作监管员由分管负责人负责问责,镇长办公会议和分管负责人由书记负责问责。不管在哪个层面、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一查到底,都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以上通知,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我们自有住宅,现手头有点闲置资金,想再买套房子,老公倾向方案1,我倾向方案2。老公首选作为养老的农村宅基地,我觉得不可靠;我想买的房子老公觉得可能需要10年才能升值太慢,而且每月还贷有压力。   我今年32岁,老公37岁,考虑养老的房子是否太早了?真心希望请各位论坛朋友帮忙给下意见,为这事和老公已经吵得翻天覆地了。   方案1:广州番禺东涌(现在划归南沙)某宅基地,约60万,农家小院,住的非常悠闲,养老之选。   交通:依赖小车,地铁较远。   优点:环境好,种菜养花两相宜,买了经济压力相对较小;   缺点:无法上市交易,如遇拆迁和原业主纠纷,财产可能瞬间全无。   方案2:广州南沙黄阁万科南方公元,三房精装95方95万。   交通:离4号线黄阁站3个公交站,未来15号线亭角站在1千米范围内。   优点:可上市交易,计划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无压力,首付需要借款。绿化较好,离我妹妹家很近,姐妹来往比较好;   缺点:还是鸽子笼,不符合老公想要的养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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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人吗?请各位给点建议吧
  有人吗?这么冷清?
  远郊房子即使以后涨价,也很有限了,
  先考虑商品房保值,养老时再考虑养老房  
  宅基地也可以买的么??楼主是认真的么?
  楼主离我好近!你的自住房为宅基地吗?  
  楼主做了决定了吗?我也纠结中!  
  上面是第一次看宅基地的记录,下面第二次经历。  第二次是某熟人介绍,简称G。G先生是某政府部门员工,没有编制,消息面很广,也是在社区网上认识,感觉人比较老实,不是那种花言巧语油嘴滑舌之人。本人看人相对比较准,多次接触感觉比较可靠,现在一直持续让他到处找信息。  G带我到大岗某国有地自建房,房子不错,新村规划,可以交易,可以贷款。价格也不贵,120万,缺点是大岗很远,我无法自住,而且有个垃圾焚烧厂,总感觉不安全,看了后直接跟G先生说不考虑了。  G先生一直都比较热心,我告诉了他我的预算是带房卖60万以内,宅基地30万以内,国有地可以上市交易在150万以内,面积可以小点,总价最好便宜点,因为经济条件有限。G先生带我跑了好几次看房看地,每次因为不方便,连饭都没有请他,真是抱歉,下次一定要好好的请他搓一顿。做不成生意也可以做朋友嘛。
  国有土地可以买。  
  @我是一棵静默的树
22:10:37  上面是第一次看宅基地的记录,下面第二次经历。  第二次是某熟人介绍,简称G。G先生是某政府部门员工,没有编制,消息面很广,也是在社区网上认识,感觉人比较老实,不是那种花言巧语油嘴滑舌之人。本人看人相对比较准,多次接触感觉比较可靠,现在一直持续让他到处找信息。  G带我到大岗某国有地自建房,房子不错,新村规划,可以交易,可以贷款。价格也不贵,120万,缺点是大岗很远,我无法自住,而且有个垃圾焚烧......  -----------------------------  楼主,我们也有这样的考虑,我们比你大一点,呵呵。买宅基地吧,有天有地多好啊。
  好奇怪我昨晚发了好多信息,都不见了。我重新补上第一次的看地经历。  第一次  某天在社区网上看到有人卖自家宅基地,建筑面积100平方1层,2年前建的,带150平方大院子,在河边。我加了对方微信后,久久没有等到回复,也没有放在心上。大约半个月后,他发微信过来,说带我去看现场。见面后,发现是一个小年轻,在我公司附近上班,问他为何不一开始联系。他说,担心我是中介,要先观察下。因为他不想卖房的信息满天飞,传到附近邻居耳里。听他这样说,我也有点嘀咕,难道周围邻居会反对卖房?  去到现场,前屋后院,隔壁邻居家都隔得比较远,也没有产权纠纷,唯一不足的是他们的房屋报建文件在村委,没有宅基地证,而且离大路边约800米,进来的小路仅能一车通过。我让他去村委取回来,他现在都还没有搞定。也许他是不想卖了,也许是真取不回来。不管什么原因,都只能走一步看一步。房子这个事情呢,还是得看缘分,不能急不能强求。  房子本身我们都很喜欢,有照片,考虑到对方不愿意信息外泄,还是尊重他吧。  
  @懒懒猫儿乖
11:10:05.0  楼主做了决定了吗?我也纠结中!   —————————————  没有,还在观望。我会记录过程,欢迎沟通  
  @不懂可以装
10:11:28.0  宅基地也可以买的么??楼主是认真的么?  —————————————  当然是认真的  
  在此普及下相关知识,如有不对,欢迎指正和探讨。  现在广州很多地方都流行买卖宅基地,买卖方式分为两种:1.租赁形式;2.买卖合同。  第1种,租赁是合法的,但是期限最多只能20年,如果遇到拆迁,地价的补偿是给原业主,房屋的补偿给租赁方。当然前提是在合同中亦有约定。这种长期租赁,让人心中没有安全感,我第一个排除了。  第2种,买卖合同是非法的。如果产生纠纷,就算在合同里约定了如何分成,届时面对几百万上千万的金额,很少人能做到不去争取。幸好合同里的违约条款是独立于合同外,如果纠纷到法院,法院会适当判决买主获得部分回报,到底多少,只能看当时的法律环境了。  不管怎样,买卖宅基地都是有风险的。所以在买的时候要谨慎,了解周围规划也很重要。千万不要买可能会拆迁的,我们只是为了满足居住环境,并不是为了获得不到的那点拆迁补偿。  我会继续记录买卖宅基地的过程,如果有幸买到,也会记录建房的过程,欢迎共同探讨!  
  楼主最好不要买农村宅基地。
  养老考虑太早啦  
  建议买宅基地,约定好违约赔偿。
宅基地将在五年内放开交易,到时候大城市周边的宅基地是稀缺资源。
风物长宜放眼量。  
  @liuyuke001
08:49:56.0  建议买宅基地,约定好违约赔偿。 宅基地将在五年内放开交易,到时候大城市周边的宅基地是稀缺资源。 风物长宜放眼量。   —————————————  我想法和你一致,国家最终还是会放开,时间估计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等到。约定违约金到时发生纠纷,法院是否认可也是问题  
  @我是一棵静默的树
09:09:53  @liuyuke001
08:49:56.0  建议买宅基地,约定好违约赔偿。 宅基地将在五年内放开交易,到时候大城市周边的宅基地是稀缺资源。 风物长宜放眼量。  —————————————  我想法和你一致,国家最终还是会放开,时间估计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等到。约定违约金到时发生纠纷,法院是否认可也是问题  -----------------------------  等放开时人家会收回,你血本无归。
  @我是一棵静默的树
09:09:53  @liuyuke001
08:49:56.0  建议买宅基地,约定好违约赔偿。 宅基地将在五年内放开交易,到时候大城市周边的宅基地是稀缺资源。 风物长宜放眼量。  —————————————  我想法和你一致,国家最终还是会放开,时间估计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等到。约定违约金到时发生纠纷,法院是否认可也是问题  -----------------------------  目前还是没放开宅基地交易,宅基地还是禁止交易的。如果你现在买,合同是无效的吧,那万一出现问题,风险好大
  楼主最后决定买哪里的房了吗?  
  除非上头有人透露政策,否则不要买,风险大过收益  
  @仙人球上的玫瑰花
19:40:17  楼主最后决定买哪里的房了吗?  -----------------------------  最后决定还是建宅基地,不过,和我妹妹合建,她是南沙本地户口,有宅基地。  说来话长~~~
  楼主如何买找到有国有土地出让证的宅基地????很想了解一下
  @来自广州的你
23:13:29  楼主如何买找到有国有土地出让证的宅基地????很想了解一下  -----------------------------  可以上py社区网,上面有个业主论坛,你去看看  不过大部分国有土地的不怎么样,位置好的很贵,小区没有规划,乱七八糟,担心治安问题,要么就环境好位置差,总之不能十全十美。  如果有几个朋友,志同道合一起买一块国有地建房,我觉得会有保障些,至少会有安全感。不过我周围没有这样的朋友
  谢谢楼主,请问是py168吧?找了一下里面的业主论坛,都是商品房买卖,没有看到地皮出让,我在仔细看看。  你说的很对,找到合适的朋友一起买出让土地是不错的方式
  看了楼主是湖南嫁广东多年,现在在做啥工作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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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在广州看上了一套宅基地房屋,打算买下来重建有保障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原屋主移民出国,房子已荒废10多年,现在回国打算转让。打算买下来重建有风险吗?如果遇到拆迁该如何保障自身利益?合同如何签才有效?
本人有一宅基地,打算给教会用来重建教堂,建筑费用由教会出,那么请问建成之后,房屋的所有权是不是属于教会的?
我家现有宅基地,要比宅基地证上少。如今按宅基证尺寸翻盖房屋时,遭到邻居以妨碍出行为由,加以阻拦。我多次找政府,土地所。要求对三家宅基地边界测量,好以解决纠纷。他们也都到过现场测量过。给我出具了宅基地使用说明,和维持现状通知。并没有提另外两家宅基地情况。而他们两家的宅基地现状,要比宅基证的使用面积多。政府和土地所有徇私舞弊的行为。我应该怎么办
儿子在我老宅基地上推倒老房重建新房,其财产如何归属?(老伴未立遗嘱过世)
农转非在农村的宅基地能重建房屋不
我和爸妈的户口都在村上,但是户口为农转非,家里面的老房子办理了房产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已有40多年已经鉴定为危房,是唯一住房,其他没有如何住房,涉及人身安全问题。现在想把房子撤了就地重建,村上都同意了但是去国土局审批说我们是农转非户口,不能审批,这种情况我们还有办法重建不?该去那些部门审批?
我家有个宅基房屋,是以前经过协议划给我们的,请问宅基地与宅基地门口的晒坝是否是一起的? 您好:
我们家有栋老房子,在我祖父过世时,我家和大伯家协商了老屋的宅基地归我们家所有。现如今,经政府批准以拆了老房子,现在老房子用于种菜。如今我大伯说我们只能种老房子宅基地以内的,宅基地以前的晒坝是属于他家的?请问是这样吗?宅基地和宅基地对应的晒坝是否该属于我们家的?
爷爷就爸爸1个儿子,爷爷奶奶去世了,农村宅基地留下3间平房都很旧了,爸爸不是农村户口是居民户口,爸爸也有房子就在爷爷的前面一条路上,我也不是农村户口,请问下,爷爷宅基地能继承吗,还是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房屋很破旧,我爸能重新推了建楼房吗,合法吗,要办理什么手续和审批吗
我老公承成的祖屋,是几十年前建造的青砖瓦房,因快倒塌了,所以申请了重建,拆除后邻居要求我们在原基础上缩进80公分才能建,否则不准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老人坐在出入口不让施工机器进入)。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
我老家是河南农村的,考上大学后户口迁到北京城镇集体户口。妻子是老家同一个村的农业户口(但和我家不一个生产队)。
目前家里有八亩地,还有宅基地和房子,但父母均有病,身体不好。
我想咨询的是妻子的户口转到我家后,如果我父母去世后,我妻子是否有权在原宅基地重建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承包地的承包权是否自然转到我妻子名下?
我老家是河南农村的,考上大学后户口迁到北京城镇集体户口。妻子是老家同一个村的农业户口(但和我家不一个生产队)。
目前家里有八亩地,还有宅基地和房子,但父母均有病,身体不好。
我想咨询的是如果我父母去世后,我妻子是否有权在原宅基地重建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承包地的承包权是否可以转到我妻子名下?
由于我很小的时候房屋拆迁,父亲当时在银行贷了点货款,没有能力偿还。就把拆迁分的宅基地做抵押给银行了。我现在已经已经有俩个孩子,大的都8岁了,现在一直在外面住房子住。我的情况可以申请吗?谢谢。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修正)
&&纯文字版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土地利用和保护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
国有土地的使用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下列保护区:
(一)粮食、蔬菜、鱼塘、科研和教育试验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水源、水利工程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园林、绿地和重点文物保护区;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区。
凡被划定的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须经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属于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还应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经批准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确定给开发者使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确定使用年限,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开发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单位和个人不得撂荒农业生产用地。凡连续弃耕、弃种、弃养满一年的,视为撂荒农业生产用地。撂荒农业生产用地的,除依法缴纳土地税外,还应缴纳撂荒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另行安排。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类别、等级面积、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保持地籍资料完整和准确登记。
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形成的资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并报请市、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必须向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
市辖区和代管市的土地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执行。城镇房屋用地登记,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市、代管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专项基金,用于农业用地保护、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组织土地调查、征用、开发等项工作。
专项基金来源及其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
市、代管市人民政府应在总量调控下,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年度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计划,严格审批制度,加强对实施用地计划的监督管理。
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用地情况。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一)市人民政府和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和其他土地的权限,分别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外的耕地0.2公顷(3亩)以下,其他土地0.666公顷(10亩)以下。
批准每宗用地,同时涉及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其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前款(一)、(二)项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行政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批准权限,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集体讨论、政府领导成员专人负责的征用土地审批制度,不得多头审批。当年征用土地总量必须控制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内。确需超出征用土地计划的,应事先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征用土地指标。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市辖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或城市建设需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比例限额留出土地:
(一)市辖区可按所征土地总面积的8-10%留出;
(二)代管市可按所征土地总面积的10-12%留出。
留出的土地,应于批准征地的同时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划定;供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安置剩余劳动力,但不得用于建房出售。
村、镇企业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提出用地申请。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含水利设施,下同)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办理。
补偿标准及控制额度,应根据本市农业统计数据和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的,应支付给个人;属集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农村土地合作基金或农村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可少量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或分配到个人。
安置补助费,应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工作。被征地人员,由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安置就业的,按实际安置就业人数拨给安置单位;由劳动部门安置就业的,按实际安置就业人数拨给劳动部门统筹管理;自谋职业的,可按被征地人员每人平均安置补助费40-60%发给个人,余额应
转作待业保险费用;不能就业的,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作为生活补贴费用。
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统一收取,按协议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的存储金融机构。逾期汇入的,应按协议规定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被征地单位应在代管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征地补偿费。
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户口,可按下列规定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其所属人员的户口可以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部分土地被征用,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0.3亩)以下的,可将被征用部分土地的原有人员户口或相同数量其他人员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原人均耕地高于0.02公顷(0.3亩),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下降到0.02公顷(0.3亩)以下的,可以人均耕地0.02公顷(0.3亩)为标准,将其部分人员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四)部分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02公顷(0.3亩)以上的,以实际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将其部分人员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二十一条
征用土地后的剩余劳动力,由实施征地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或有关单位采取适当途径,妥善予以安置。劳动部门应指导和介绍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用地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被征地的人员。鼓励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非城镇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劳动力安置等方案和执行情况,应予公布。
对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国有土地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片土地的出让,应分期或分片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
(一)经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使用期满后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应具有合同规定的一般内容外,还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建筑面积下限;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等规划设计要求;
(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五)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和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除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微利房、解决住房困难户房屋等公益事业以及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含代管市)批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业工程的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用地应实
行招标、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由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让金标准,应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用地供求关系,适时进行调整,定期公布。
出让和转让的国有土地及其附着物价格,应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地价款;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投入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25%;属于成片开发房地产的,还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四)持有土地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
(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限制产权转移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地价发生增值的,转让者应按国家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
依法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的,应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单位,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改变用地权属、界址、面积的,应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应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划拨的土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国务院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受让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一)土地使用权因出售、赠与房屋及附着物发生转移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或经营房地产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联合经营的;
(四)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经营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清偿债务的;
(六)改为股份制企业用地的;
(七)原行政划拨土地发生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
(八)以法律、法规准许的其他形式转让的。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不得闲置土地。闲置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兴建住宅,应符合村镇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可按城镇规划要求统一改造,兴建农村居民住宅区。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
(二)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
(三)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
(四)回家乡定居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申请使用宅基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出售、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二)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申请住宅用地,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使用原有宅基地、自然村内空闲地和城市规划区外的荒山、荒坡地建住宅的,应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荒山、荒坡地建住宅的,应经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耕地建住宅,属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经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城市规划区外的,应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每户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标准,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经征用的,属国家所有。农村居民只享有使用权。
国家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限于申请人建房使用,其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买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举家迁出房屋闲置而需转让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其受让人属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范围者,由转让、受让双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共同申办宅基地用地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受让人不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范围者,由转让、受让双方到所在地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办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宅基地未经依法征用、出让,不得用于房地产业的开发经营。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擅自改变依法划定的各类保护区土地用途的,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在该地块被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后新建有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代管市以上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没收或责令限期拆除。其中,在农田基本保护区搞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不报告用地情况造成突破用地指标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越权批地或故意突破用地指标的,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越权审批的土地,其批准文件无效。越权批准占地的在建项目,责令停建或拆除。用地单位和个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非法取得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按期交付已征用土地的,以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宅基地调整的,经代管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留出的土地建房出售,非法买卖宅基地房或以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对于受让方不发给产权证;对于转让方、开发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应责令退赔,并按非法侵占用款数额的20-30%处以罚款,其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私分或非法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个人,应责令其限期退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改变行政划拨土地用途和不按第三十二条规定补交出让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总额30-5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条款中未规定处理机关的,均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
当事人对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征收撂荒农业生产用地费、行政划拨土地补交出让金和征收闲置土地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的《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法律、法规有关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土地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
二万亩以上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五、《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地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地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下列附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预备项目计划;征用、划拨土地地形图;设计部门绘制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征用、划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提
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三款
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
第十三条第四款
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百亩以下,其他土地一千亩以下。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居民兴建住宅用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控制。每户用地限额:
平原地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区和城市郊区以及乡(镇)非农业户,六十平方米以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以上用地限额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用地标准。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兴建住宅用地,参照当地标准,可在增加百分之二十的额度内给予照顾;超过限额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支付补偿费。
六、《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搞非农建设的,由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耕种条件,并按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并处罚款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每平方米罚三十元至五十元。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十九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擅自改变依法划定的各类保护区土地用途的,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在该地块被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后新建有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
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没收或责令限期拆除。其中,在农田基本保护区搞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第四十二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按期交付已征用土地的,以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宅基地调整的,经代管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
三、第四十三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留出的土地建房出售,非法买卖宅基地房或以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对于受让方不发给产权证;对于转让方、开发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拆除。”
四、第四十四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应责令退赔,并按非法侵占用款数额的20-30%处以罚款,其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私分或非法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个人,应责令其限期退赔;触犯刑律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四十五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改变行政划拨土地用途和不按第三十二条规定补交出让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总额30-50%的罚款。”
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七、第四十七条修订为:“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订为:“当事人对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四十九条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删去第四十六条后,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依次改为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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