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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河铺分理处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河铺分理处诉被告周胜平、雷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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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罗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罗田一初字第0017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河铺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河铺),住所地罗田县河铺镇新街。
负责人:肖胜文,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廖建平,该分理处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雷潇。
原告农行河铺分理处诉被告周胜平、雷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熊光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亚萍、人民陪审员周伟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河铺分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廖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胜平、被告雷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7日,被告周胜平向我行分理处申请小额农户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上级行审批同意给被告周胜平授信50000元,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由被告雷潇承担贷款的保证责任,授信期限三年,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2013年1月9日,被告周胜平在我分理处贷款5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被告周胜平至今未偿还贷款本息。此后,我处多次派员上门催收,被告周胜平均未偿还。为维护我行利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周胜平偿还贷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要求依法判决被告雷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农行河铺分理处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周胜平、雷潇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证据二、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主体适格。证据三、被告周胜平向农行河铺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农户借款合同书、金额为50000元的个人借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周胜平向农行河铺借款50000元,被告雷潇担保的事实。证据四、被告雷潇出具的同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书、收入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雷潇担保的事实。
被告周胜平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雷潇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本庭对原告农行河铺分理处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周胜平、雷潇未到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庭对原告提交四份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贷款手续符合贷款规则要求。本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被告周胜平向原告农行河铺分理处提出小额农户贷款申请,贷款额度为50000元,期限三年,贷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贷款,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还款,贷款由自然人雷潇担保,并提供了雷潇的个人身份信息、同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书、收入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同年10月20日,被告周胜平与原告农行河铺订立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五万元,用途为周转,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止,被告雷潇在借款合同书中保证栏上签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具体借款以个人借款凭证为准。2013年1月9日,被告周胜平在原告农行河铺分理处办理借款手续,贷款5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约定在2014年1月8日前偿还本息。此后,我处多次上门催收,被告周胜平均未偿还。为维护我行利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被告周胜平贷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要求依法判决被告雷潇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
另查明,被告周胜平与被告雷潇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河铺分理处与被告周胜平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雷潇在被告周胜平与原告农行河铺分理处的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栏签名担保并出具了同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书,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亦合法有效。综上,原告农行河铺分理处向被告周胜平主张债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雷潇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保证人,且在约定的保证期限二年内,应当对该笔贷款负有连带偿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周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河铺借款5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及罚息,还款时息随本清。
二、被告雷潇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胜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 熊 光 烈
审 &判张 亚 萍
人民陪审员 光
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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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崎镇召开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会议
本网讯& 通讯员卢鹏林报道:10月1日下午,大崎镇党委政府召开了全镇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镇政府、镇直各机关、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干部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镇长邱仲乔主持。会上,党委副书记赵学、镇人大副主席付艳林分别就县乡两级党代表和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作了周密的部署安排。
党委书记张树潮指示,两代表换届选举是大崎镇全体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和巩固基层政权的需要,是促进民主政治、构建和谐大崎的需要。各单位在选举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以规办事。要把握好宣传发动、选民登记、代表推荐、代表选举、时间节点等五个重要环节,切实做到人员分工、责任分解、任务落实、稳定把控四到位。
邱仲乔强调,各与会人员要按照会议要求吃透精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结合实际、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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