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你好朋友友,我们企业被关停我是二次入厂,请问工龄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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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又有一位员工在企业离职3个月后又回到原企业入职,工龄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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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江苏 - 无锡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27 咨询人:wl9124ja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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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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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辞职后原公司政策性关闭有工龄补偿,我有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几年前辞职,现在原公司(水泥厂)政策性关闭,现在进行职工工龄补偿,零工都有,我想问下我可以得到我辞职前工龄的补偿吗?
我是给一个有20 年工龄的职工,现在被迫要辞职,公司是否会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我以工作8年,如果是我向公司提出辞职,有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给我工龄补偿??
我原在的单位当时是事业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个人于2005年提出辞职,并办了辞职手续,当时单位一分钱补偿也没有,以前拖欠的工资及医药费7千多块也没给,工资只是发到我辞职的最后一个月,养老保险也交至辞职的最后一个月,其它什么也没有,后来单位改制为企业,并于2010年底再次改制要买断工龄,请问我应不应该得到买断工龄的补偿或是其它补偿。
我07年6月进现在工作的这家公司工作,第一次合同期为-,第二次合同期为-,但我现要想辞职,可以要求公司给一定的补偿吗?如果有补偿,多少才算合理?
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今年2010年8月份到期,一直到现在公司都没有续签,公司有交综合保险,但是工资都是现金发放,今年11月份开始有考勤机,之前都没有。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的话,可以得到哪些赔偿?需要我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呈吗? 必须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呈,我才能拿到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吗?具体可以拿到几个月的补偿?谢谢
在公司4年只上意外险辞职后能给补偿金吗,还有在公司4年只签了3年合同今年没签,同事说也算有合同这个说法对吗,这样能补偿我双倍工资吗,谢谢律师的回答
我在公司5年未签订劳务合,现在辞职,公司有补偿金吗?
我在公司5年未签订劳务合,现在辞职,公司有补偿金吗?
我于日起一直在从化一间公司工作,日,公司因环保不达标,被从化市政府下令关闭,公司只补偿20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合法吗?关于2008年以前的那部分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我是日进入公司工作的,公司在日被从化市政府下令关闭,公司只赔偿2008年1月到2010年9月一共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合法吗?  梁修文退休工龄计算年限属安徽省人社厅审批。  梁修文,现年61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友谊巷一号3栋406室,电话。身份证号码060413,。  被委托人:王华,女,现年61岁,住址同上。电话,,身份证号码,010282。  安徽省人社厅养老处陈处长。  举报人梁修文原系淮北矿业集团总医院职工,于日退休,省人社厅养老处陈处长在审批梁修文实际退休工龄年限44年一事过程中,一直不作为,未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给予审批,未能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为老百姓的实事办好事的原则,未能本着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原则,未能本着依法执政、执政为民、有权必有责的原则给予审批。而是以我“二次招工,第一次招工不能计算为工龄” 的不正当理由不给审批。采取一拖再拖、坑害群众利益的方式,迟迟不给审批。实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官僚主义作风不给审批。   由于陈处长的不作为,造成我和家人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我已五个月没领养老金了,还要到处上访维权。为此我们二老,向各级纪检部门举报安徽省人社厅的所做所为。  事实如下:  号淮北矿业集团养老处领导岳部长和具体办事人陶科长与淮矿医集团工资科高军科长再次到省人社厅,协调本人退休工龄年限一事,省人社厅养老处陈处长口头认定“我是两次招工,第一次招工不能计算为工龄”。本人认为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一、未尊重事实,二、缺少法律依据。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四、是官僚主义作风,是不作为的具体表现。纵观国家历史上关于工龄的有关法律和文件, 取消工龄只有两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判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力者, 第二种情况被开除的公职人员,而本人不属于此两种情况。  事实方面:  一、 我于1970年8月,被原安徽省濉溪市(现淮北市)劳动局“夺煤大战” 运动,从安徽省濉溪市一中学校硬性一锅端招的正式工,并不是在社办企业自愿干的临时工。(劳动局当年为“夺煤大战”, 采取凡是1954年上半年出生的学生一律被招工参加“夺煤大战”, 下半年出生的才有权选择继续上学。)为此,本人也不例外,被招工后分配到向阳五金厂上班(集体单位)。本人1976年3月根据工作需要辞去向阳五金厂的工作,被原淮北矿务局朔里矿内招(自然减员)分配到岱河矿(国营单位)上班。1984年被淮北矿务局调到淮北矿工总医院上班至2014年16日。二、本人是办理正式手续辞去向阳五金厂的工作,不是擅自离职、离岗。三、自1970年8月至2014年1月工龄中间并未间断。四、本人1976年3月再次被招工,并未违反当时的劳动用工政策和法律。为此我原向阳五金厂的六年集体企业工龄年限应依法受到保护。  从法律和政策方面:  国家法律法规对集体企业职工工龄问题已经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不准两次招工,并未规定“两次招工,第一次不能计算为工龄。”其次,《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关于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事发后,日矿业集团信访办和矿医集团工资科,将省陈处长口头认定“我是二次招工,第一次招工不能计算为工龄” 的消息告诉我本人后,我们很失望也很愤忾。立即向他们提出我们的诉求,口说无凭,立字为证,你们必须以书面文字形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答复本人的实际工龄计算年限,依照哪些法律、哪些政策、国家劳动部门的正式招工两次,第一次不能计算为工龄。 高说:“这话是省人社厅人说的,又不是我们说的,我只能将你的诉求反映给陶科长(矿业集团养老科科长)让他向省里反映。”随后,高便当着我们的面给陶打了电话(为了让我们听到按的免提),将我们的诉求反映给了陶科长,并让陶将我们的诉求反映给省人社厅,另外找找可有这方面的规定。陶科长说:“我干的时间短,对这方面法理上的东西掌握的不太全面,话又不是我们说的,现只能将此事反映给省人社厅了,给他们说:等消息,我一定会反映的。”事到如今,我们多次催找并多次写信给省人社厅刘莉厅长和其他领导人(有寄信邮票为证),现法定时效期限已过,安徽省人社厅没给我们下任何“答复意见书”。 无奈,我们只能再次进京上访,日和29日分别上访到国家信访局和国家人社部,因我们控告的是省人社厅陈处长,为此便让我们出示省人社厅“答复意见书”, 我们便如实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省人社厅拖延至今不愿给本人“答复意见书”, 各级领导(接访人)看过相关证据材料后,并答复和建议我们,首先:肯定“我们的诉求向省人社厅要“书面答复意见书” 是对的,不过分。要么给予审批,要么给当事人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省人社厅一不审批,二又不给当事人书面答复,这样就是不作为,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向省纪检部门投诉他不作为,也可以向省政府反映。”其次:“依据政策规定和相关证据,70年8月至76年3月这一段向阳五金厂的工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一段正式工,应该算为工龄。回去后向省政府反映,要求落实政策,给予处理。临时工都能算工龄了,正式工为什么不能算工龄?如果得不到处理,一定让他们给你们下书面“答复意见书”, 然后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查,会得到处理的。”  根据以上事实,省人社厅养老处陈处长对本人两次招工实际退休工龄年限应连续计算问题,一不给依法审批,二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给依法书面答复。具体表现为不作为、不问事实、有法不依、道道地地的官僚主义作风者。请求上级纪检部门立即予以查处,并督促省人社厅以书面形式依法答复本人为什么“两次招工,第一次招工不能计算为工龄” 这一合法要求!请求网民帮忙呼吁,深表感谢!  公民:梁修文
王华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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