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湖南2016年新兵湖南平江县金盾小区彭虎成档案

& 新闻列表
日 新闻列表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按地区-快速查找职位
按系统分布-查询职位
2016湖南长沙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郴州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邵阳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衡阳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省直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益阳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湘西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湘潭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永州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株洲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怀化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彬州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张家界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常德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岳阳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6湖南娄底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免责声明:提供此信息之目的在于为考生提供信息作为报名参考,请以人事部正式公布数据为准,谢谢!您现在的位置: >>
2016平江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BM-bmdwdaj-xxgkzn-tzgg-
公开责任部门
档案 信息公开 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有效性
平江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〇一六年三月)
1 机构职能
信息索取号
概要介绍本局机构设置、单位职能及近期内工作业绩情况
介绍本局领导姓名、职务、主管工作
介绍本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及联络方式
介绍本局其它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及联络方式
1.1机构概况
平江县档案局是在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县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全县档案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能。
  平江县档案馆负责接收和集中保管全县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过去和现在的永久长期性保存的档案资料,并组织开展有价值档案的接收、征集、抢救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 &&&&&&&&&&&&&&&&&&&&&&&&&&&
平江县档案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县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平江实际,研究制定全县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县档案事业进行宏观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事业建设的政策法规,档案业务规范与技术标准;对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的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与考核。
(三)集中统一保管全县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重要档案资料;组织开展有价值档案的接收、抢救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
(四)组织开展全县性的档案宣传、教育、科研活动;负责档案专业培训和专业科技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县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档案学会活动。
(五)负责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工作;开展档案史料的收集、整理、编研和档案开放工作;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向公众网上发布档案信息。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档案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2机构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 余共鸣
主持局、馆全面工作,党务工作,负责与各方面协调,全力开展新档案馆藏筹建工作,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方面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副局长&&& 陈玲玲
分管局机关、办公室、档案管理股工作;负责做好支部、政工、人事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审批经费开支,抓好爱卫创建工作;组织特色档案的征集、名人档案、现行文件的收集工作;督促馆藏档案管理计划的实施,组织全县破产企业的档案接收和到期应进馆档案的接收工作;组织档案复制抢救工作;组织档案学术研讨活动。
副局长&&& 方赤忠
分管业务、法制,信息化工作,组织大面业务指导工作,全面提高我县档案管理水平;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下达的业务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档案人员业务素质;主持学会活动,协助新档案馆筹建工作。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刘慧平
分管工会、综合治理、政法、统战、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制订档案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接收、征集社会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做好馆藏档案的编研工作;做好财务工作;负责档案馆保护设施维护与运转,保证库房安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参与历史研究与编史修志工作。
1.3 内设机构
办& 公& 室(主任:凌& 周 &电话:6222016)
负责处理局(馆)机关日常事务;掌握全面工作动态,综合全面工作情况;负责做好文书处理及档案宣传工作;做好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财务、财产、行政事务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管& 理& 股(股长:张& 萍 &电话:6688187)
负责制订档案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接收、征集县直各单位和社会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做好馆藏档案的整理、统计、保管、编研工作;负责档案馆保管保护设施维护与运转,保证库房安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接待查档,提供利用;参与历史研究与编史修志工作。
法& 制& 股(股长:吴映军 &电话:6688186)
负责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档案执法检查、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和档案违法行为;承办本局档案行政应诉工作。
业&& 务&& 股(股长:石& 英 &电话:6688177)
负责全县档案业务工作的宏观管理,制订全县档案业务工作规划、档案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县各乡、镇、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调查研究,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信 息 中 心(主任:余庆远 &电话:6688185)
负责全县档案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档案信息化业务规范;对全县档案系统档案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对电子档案真伪的鉴定;对县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检索目录和已公开现行文件进行数字化;提供网络在线查询服务,网上信息下载、整理、报送,负责档案信息网络维护和安全保密。
展览馆服务管理中心(主任:童毅力& &电话:6688183)
负责县委常委、政府、规委会议的接待,做好协调、音响设备、茶水、保洁等的工作。负责对来平江县展览馆参观学习的人员做好热情的接待与讲解,努力打造成为平江对外宣传的窗口。
1.4 服务指南
1、优质服务,热情接待档案查阅利用者,熟悉馆藏,了解需要,积极、主动、准确地为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
2、忠于职守,严格保管规定,做到不泄密,不失密,利用保密档案必须经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3、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查档费。立档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进馆档案,不收取查档费;查阅现行文件、参观珍贵档案展览不收费。
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业务指导的及时提供优质指导服务。
5、在业务指导和档案执法检查工作中,严禁索、拿、卡、要,不接受红包、礼品、有价证券等,如有违者,欢迎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6222016)
档案查询服务
(一)接待来馆查阅:
&1、凡来我馆查档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目的,方可查阅。查阅机密档案、控制使用档案,须经领导批准。
2、查阅开放档案,我国公民须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须由有关机关介绍;外国人(含外籍华人)除由有关机关介绍外,并须经省档案局批准。
(二)电信代查、代抄、咨询:
如果利用者因故不能来馆查阅时,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咨询,或委托代查,档案馆按有关规定收取代办费、咨询服务费。
(三)查档收费规定:查阅我馆档案,按财政局、物价局的规定,不需收取费用。
(四)档案保密规定:查阅我馆档案时,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档案技术服务
档案业务:提供档案业务指导。
档案鉴定销毁:负责档案价值鉴定、销毁工作。
档案寄存:⑴寄存范围:包括文件、手稿、书信、图纸、表册、照片、病历、证件、票据、契约、录音、录相、家谱、字画、图书及小件实物等。⑵寄存办法:凡需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来档案馆办理手续即可寄存档案。⑶寄存期限:由寄存者提出要求,经协商确定。⑷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标准收取费用。⑸付款方式:从寄存之日起,按寄存期限一次交付寄存费。存期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⑹保密与利用:根据寄存人的要求,档案馆将为其档案保密。寄存人利用所存档案,需持寄存协议或寄存人有效证件。⑺其他事项面议。
档案消毒:凭借先进的臭氧消毒杀虫设备,为您提供档案、资料、图书的消毒杀虫服务。
光盘刻录:县档案馆计算机中心拥有先进的光盘刻录设备与高精度扫描仪,可以按照您的要求制作各式光盘资料。
1.5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为了进一步发挥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党员示范教育、学生德育教育基地作用,扩大基地宣教效果及档案工作社会影响,从2001年起,平江县档案馆举办了珍贵档案资料展。
展览分全县档案工作基本概况、馆藏简介、史料档案、名人档案四部分,展出珍品档案200余件,照片约100多张,实物100余件。展览充分展示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风采和丰功伟绩以及档案在经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6 档案馆全宗编排方案
2 政 策 法 规
2.1地方性法规、规章
信息索取号
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
  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9.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10.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1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12.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3.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14.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违法违纪行为情形和处分基准:
  (一)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不按国家规定设立档案机构、不安排档案工作人员、不配置必要的档案设施的;
  3.不按国家规定立卷归档,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的;
  4.不按国家规定移交档案的;
  5.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10个工作日内如数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统一整理归档;按规定设立档案机构并配备必要人员和设备;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限20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对不如数如期上交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和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
  (二)较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3.泄露属于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的;
  4.未经本人同意,泄露档案中有关个人隐私的材料的;
  5.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6.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7.对发生的档案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8.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9.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情形:
  1.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造成一定损失的;
  4.自行或者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涂改、伪造档案的;
  5.对拒绝或者抵制涂改、伪造档案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对揭发或者检举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章&&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责令改正,并根据丢失、损毁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3.涂改或伪造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6.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3.涂改、伪造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的;
  6.有其他较重违法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的;
  3.涂改、伪造档案保管期限永久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重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责令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违反《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造成档案损失的,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赔偿基准:
  1.文书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200&500元;保管期限30年(长期)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500&1000元;保管期限永久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元。
  2.会计档案:定期保管的每损失1卷赔偿200&1000元;永久保管的每损失1卷赔偿元。
  3.科技档案:短期保管的每损失1卷赔偿500&1000元;长期保管的每损失1卷赔偿元;永久保管的每损失1卷赔偿元;涉及个人专利和商业机密的每损失1卷赔偿1&5万元;
  4.人事档案:每损毁、丢失1份(件)赔偿1000元;损毁、丢失个人全部档案的赔偿1万元。
  5.声像与电子档案:(1)照片档案:每损毁、丢失、盗窃保管期限30年(长期)l张赔偿100&500元;每损毁、丢失、盗窃l张赔偿200&1000元。(2)录音、录像带:每损毁、丢失、盗窃l盘赔偿500&1000元。(3)电子档案:每损毁、丢失、盗窃l盘赔偿元。
  6.珍贵档案:损毁、丢失、盗窃年代久远的孤本历史档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题词、遗物、名人字画、反映国家重大历史事件的档案,根据其价值每1件赔偿可突破10万元。
2.2 规范性文件
信息索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日国务院批准 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客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民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上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的档案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支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站、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放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管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应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馆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级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行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对辖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
&&&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第七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八条 设置档案馆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综合档案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需要设置专门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有关部门需要设置部门档案馆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及时收集国家领导人到本地视察工作形成的档案,加强辖区内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的档案和反映风土人情、名优特产等档案的收集。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丢失或者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建档或者档案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必须包括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的验收。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其编印出版的报刊、志书、年鉴、 大事记、组织史等及时向综合档案馆寄送存档。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部门档案馆的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部门档案馆保存满三十年后,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七条 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八条 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库房有害物质的防治,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九条 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对发生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修改档案馆(室)保存的档案的内容或者损坏档案载体。
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赠送、交换、出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各类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目录中心,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当地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逐步实现档案信息网络化。
  第二十五条& 各类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内容的研究,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开放集体和个人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属于珍贵或者年代久远的档案,应当以缩微品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印章标记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档案缩微品、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凭单位介绍信或者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需要利用尚未开放的档案的,须经档案馆长同意,必要时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 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提供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三十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改除,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不按照规定立卷归档、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的;
  (三)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重大科研项目鉴定时,其档案未经验收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出卖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行政处罚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对发生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档案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条 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第三章 种类和决定
&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及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档案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结束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作出决定。
第四章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
  作出罚款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档案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和案件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本地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对重大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三十二条 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承办人应将所有处理案件的全部材料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规划计划
信息索取号
年平江县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介绍平江县档案五年发展规划,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和工作重点
2016年档案工作要点
2016年全县档案工作要点
3.1 档案发展规划
牢记使命& 奋发进取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再创新佳绩
&&&平江县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发展规划
&& 为了推动档案事业与平江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档案工作在建设和谐平江、生态平江的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和实现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平江县档案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十三五&()期间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 一、指导思想
&&& &十三五&期间全县档案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构建&三个体系&为主线,以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为立足点,不断夯实档案业务基础;不断提高档案馆的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档案服务的主动性、开放性和有效性,提升档案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档案信息资源和服务。
&& 二、总体目标
&&&& 总体目标:以建成&三个体系&(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和确保档案安全保证的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丰富馆藏、提高档案安全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加大对档案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向社会公共档案馆和数字档案馆转型的步伐,在服务平江县科学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在提高档案行政管理水平上取得新的突破,在加强档案资源建设上取得新的成效,在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上取得新的成绩,在提升全县档案干部素质上取得新的进展,努力把档案馆建设成为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图片信息管理中心&六位一体&的现代化国家公共档案馆,为社会多项事业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全县档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任务
&㈠档案服务工作
&&&& 1、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按时完成年度归档任务,指导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编写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大事记、档案利用实例汇编及特色专题汇编等材料,不断规范机关档案室建设。&十三五&末,机关档案室创建星级标准要达到100%。
&2、进一步加大馆藏满30年档案的鉴定工作,依法做到应开放的档案资料全部开放。不断完善档案开放、利用制度,改善利用设施,创新服务形式,把档案利用服务向基层延伸、向群众倾斜,突出服务主题,从全县实际出发,积极主动、扎实稳妥地做好档案服务工作。
&&&& 3、进一步完善馆藏民生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积极做好涉及民生的婚姻、公证、执照、招工、知青、会计、独生子女、收养、生育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通过开展民生档案服务咨询,电话预约查档,来函来电查档等多种方式及自身权益的民生档案提供便利。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和网络优势,不断扩大档案信息的服务能力及服务面。
&&&& 4、进一步创新编研形式,拓宽编研领域,提升编研质量。在&十三五&期间,档案馆要定期编印&档案资政参考材料&,主动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要编辑出版《平江县国家档案馆指南》、《平江县&十三五&档案利用效果汇编》及其它专题资料汇编材料,不断提升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深度和效率。
&&& 5、加强农业农村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全县村委会建档合格率达到80%,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社区)10个。
&&&& 6、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民营企业、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救助、林权改革、移民等档案的管理、指导工作,推动档案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7、加强优化政府信息查阅利用服务。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和现行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开展有线接收电子载体,对已收集的政府信息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进行重要数字化,并逐步实现远程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切实把县档案馆建设成为政府指定的公开信息查询利用的场所,充分发挥桥梁和窗口的作用。
&8、加强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拓展档案馆社会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和方法,配合形势和社会需要,采取讲座、论坛、馆口开放形式开展档案文化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陈列,完善和配置的开放档案阅览,政府信息现行文件阅览、电子档案阅览、多媒体档案查阅等场所,突出时代精神、地方特色和文化品味。
&㈡档案法制建设&
1、坚持依法开展档案工作,依法做好档案服务,提升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水平;进一步完善档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档案执法责任制,构建法制统一、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档案法制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档案行政执法的力度,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干部队伍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档案法制宣传工作要以&六五&普法为基础,根据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档案法制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增强社会档案法制意识。
3、每年开展一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结合全县重点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加大监督整改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案件,推动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可持续性发展。
㈢档案资源建设
档案资源是档案工作的基础,进一步丰富档案资源,优化馆藏结构,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坚决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的要求,下大力气抓好馆藏建设。
&1、档案的接收工作
&&&& ①加大档案接收力度。完善档案收集制度,促进档案资源总量增加,质量提高,结构优化。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8号令,把反映党和国家重点工作,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基本职能和涉及公民、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逐步将部分二级机构档案纳入接收范围,每年应进馆档案和档案目录(含纸质和电子载体)100%接收进馆。&十三五&末,平江县国家档案馆馆藏总量达到20万卷(册)。②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改善档案馆藏结构,丰富馆藏档案门类。专门档案、科技档案、实物档案、声像、电子等档案门类要大幅增加,要重点建立地方名人、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名优特新产品、民风民俗、风景名胜等专题档案库,建立专门档案不少于25种,其中涉及人民群众权益的婚姻档案、土地确权、医疗保险、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等专门档案不低于30%。
&&&& 2、加强档案鉴定,加快档案开放步伐。为配合政务公开和实现公共档案资源共享,档案馆每年要全部完成对馆藏30年保管档案的划控解密工作,其中对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民生方面的馆藏档案要提前鉴定开放。&十三五&末,县档案馆应开放档案率达到70%。
3、档案的征集工作
要通过征集、主动记录等方式,继续加快对散存在境外和民间的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资料的征集步伐。鼓励个人、家庭、社会组织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档案;以&十三五&期间大事为线索,开展各种主题征集活动;积极参与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积累和监管工作,对本地区重大活动的声像档案、公务礼品档案要及时收集和采集。建立平江县图片信息处理中心,主动拍摄、记录全县的重大政务活动、重大外事活动、重要突发事件,城乡发展的重大变迁,领导视察指导工作等资料;主动采集平江县新闻资料内容,以丰富馆藏声像档案资源。积极尝试开展&口述&档案的建档采集工作。&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征集一批民生、专题、珍贵档案进馆。
&&& 4、开展晋升国家一级档案馆工作
&&& 晋升国家一级档案馆,是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围绕我县的创建活动,使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县国家档案馆将在&十三五&期间完成创建国家一级档案馆的工作。以此为契机,将进一步夯实和完善各项业务,实现档案馆整体工作水平的新提升,促进平江县档案事业的科学发展。
&&& ㈣档案信息化建设
&&& 1、积极争取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县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加强多形式、多层次共享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建立开放档案目录中心现行电子文件全文信息查询中心,政务文件档案利用系统,电子文件档案库等档案信息平台,完成县、乡、村(社区)档案网络体系建设,加快档案信息资源的公开、共享和再利用,促进档案资源信息开发利用水平和能力的全面提升。
&2、进一步推进&智慧档案馆&进程。全面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县国家档案馆建成智慧档案馆。在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方面,馆藏档案的案卷级、文件级及各类专题档案目录的数字化完成率达100%。馆藏纸质档案的全文数字化(除涉密档案)率达80%,完善各类、各项数据格式的标准规范。做好档案数据的异地异质备份工作,及时完成档案数据更新、异地、异质备份工作。
&&& 3、大力推广平江档案资讯网络平台()功能展示与使用,使之成为向社会各界提供查询服务,宣传档案工作、开展档案信息服务、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的窗口。积极推进电子文件中心建设,依托电子政务网平台,及时接收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逐步实现电子数据远程归档,全县各立档单位都配备使用统一规范的档案管理系统。
㈤档案安全建设
1、加强档案实体安全管理,要完善档案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档案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应急管理,健全应急方案,实现消防、防盗报警和库房温湿度调控自动化,提高档案保管的现代化水平,确保档案安全。明确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措施,要选定异地备份地点,建立重要档案异地备份保存,&十三五&末,要实现档案馆全部完成重要档案异地备份工作。
2、加强对馆藏档案的抢救工作,抓紧对濒危重点档案采取修复和数字技术实施抢救。要将馆藏珍贵档案抢救列入文化遗产抢救工程项目。国家档案局、财政部下达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项目,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抢救档案的质量和数量。对珍贵档案建立特藏室保管。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管理技术提供档案利用,原则上不再提供利用档案原件。
3、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县区档案馆、室要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上网信息审查防& ,做好档案信息保密工作;依法对档案电子数据进行管理,建立电子数据备份系统,逐步建立档案电子数据备份制度,数据迁移制度,档案信息系统的容灾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并将电子数据转换成各种载体保管,实行异质备份,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㈥档案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档案教育培训,建立一支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的档案专业队伍。
1、多创造机会让档案人员能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提高档案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学习。
&2、积极组织好档案人员参加省、市档案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每人每年要写一篇学术论文,参加一次学术研讨。
3、优化人才结构,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档案人员,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造就一支终于职守、爱岗敬业、专业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复合型档案专业队伍。&&&
&&&& 4、各乡镇,县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设置档案管理岗位,明确档案工作人员和职责。
&四、保障措施
&&& ㈠ 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把档案事业发展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加强对档案事业人、财、物的投入,使档案事业经费随着档案总量的增长和现代化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加。
&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档案管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建立档案工作的自律机制和长效机制。一是加强档案执法检查与业务指导服务的协调,强化服务功能;二是建立档案工作的年度考核机制,促进业务建设的均衡发展;三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部分单位及重点工程、重点领域的档案工作的引导和服务;四是将机关档案室晋级标准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目标。
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档案意识,营造良好环境。主动争取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争取把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二是争取把档案工作列入县人大或县政协视察对象;三是继续把档案工作列入每年全县的目标考核中一并考核,并安排每年召开一次全县档案工作会议。
㈣强化责任,确保落实。进一步加强档案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团结、民主、和谐的氛围,把目标和任务分解到人,建立落实机制,确保&十三五&规划工作的全面落实。
3.2 档案工作年度计划
平江县档案局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我县档案工作要点为:全面落实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着力推进业务建设,法制建设及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我县确立的&&打造县级&品牌档案&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着力宣传,严格执法
1、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①进行学教宣传;②开展知识竞赛;③举办法制&宣传月&活动。
2、严格开展档案执法检查与案件查处。
二、加强培训,主动作为
1、开办档案业务培训班。
2、推进档案学会活动。
3、加强档案业务指导。
4、继续推进全县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加大征集,规范管理
1、加大档案征收力度,建设档案资源网络。为进一步加大档案征收力度,今年县档案馆制定了《平江县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档案收集内容,扩大了档案收集范围。
2、加强馆库管理。①抓好管理制度落实。认真按照档案馆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对档案保管、利用、保密等进行严格管理,切实做到&三个必须&即:进馆档案必须消毒、借出档案必须审批、利用档案必须手续齐全。②做好库房定期检查。为保证各类档案的安全完整,县档案馆认真做好库房定期检查,确定每周一为&库房检查日&,抽查档案保管情况,采取去湿机去湿、投放防虫防霉药物、开窗通风等方法,确保了档案馆库的安全,全年没有发现虫咬、霉变等不良现象。
3、积极开发利用。县档案馆完成了《平江乡土文化集成》下卷《平江蓝色文化》的编研出版,共82万字。与此同时,县档案馆编研资料《&国家名片&设计大师当代吴道子周令钊》已完成初稿,待审校出版。
&&&&&&&&&&&&&&&&&&&&&&&&&&&&&&&&&&&&&&&&&&&&&&&&&&&&&&&&& 日
3.3 专项工作规划
4 业务工作
信息索取号
平江县档案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平江县档案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流程
平江县档案局行政许可项目
许可事项: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日国务院批准,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许可对象:拟申请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不属于国家所有;
二、买方、受转让方、受赠送方为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
㈠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㈡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㈣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
㈤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四、应当保密的档案系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泄露会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保护国家秘密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削弱国家的经济与科技实力,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档案;
五、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书、申请表及档案清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对方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个人姓名、所在地;
四、提供档案目录清单及档案复印件。
许可期限:16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㈠岗位责任人:平江县档案局法制股工作人员(电话:);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㈢时限:即时
㈠岗位责任人:县档案局法制股初审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档案数量较多,申请人不便于或不能够将其余全部复印提供复印件的,由初审人员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现场初审。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㈢时限:5个工作日
㈠岗位责任人:县档案局法制股负责人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复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㈢时限:5个工作日
㈠岗位责任人:县档案局分管局领导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㈢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㈠岗位责任人:县档案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许可事项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㈢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县档案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
5 统计数据
5.1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2 专项统计报告
6.1 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2 人事任免事项
6.3 公务员招考
6.4 档案文化建设
6.5 通知、公示、公告
【字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湖南省平江县邮政编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