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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 & 财建[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 (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财政部门拨付投资补助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 & 第十二条 对中央项目的投资补助,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 (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投资补助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 &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 & (二)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 (三)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 (四)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对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 &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投资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补助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投稿邮箱: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电话:010-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资金、贴息项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初审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核转报 - 发改局 - 权责清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远安县编制了县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经县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县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27488LQT01100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资金、贴息项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初审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核转报
行政职权类型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资金、贴息项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初审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核转报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县发展和改革局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部分第(三)条:&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规范性文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号):
第一条第一款:&对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要在批复初步设计或核定概算后,方可下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投资计划&。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选择及资金安排的原则、程序和监管办法》(鄂发改办[号):
第三部分:&项目选择及资金安排程序。(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按程序提出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八)所有项目的核准(或审批)及资金计划下达,必须经投资处会签。&
受理范围及条件
向省、国家申请投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的项目
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3.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等情况
4.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5.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6.国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部分需组织专家评审,时间2个月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上报&反馈
责任事项依据
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窗口及相关股室
、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发改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办事流程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第4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政策发布中心&>&发展改革委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主任:徐绍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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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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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财政部门拨付投资补助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 对中央项目的投资补助,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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