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宅期地到期安置房还要交钱合理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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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70年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中央有新说法
日 08:17&来源:新京报&
 日,山东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阿里山小区一期于1994年左右建成,土地使用权于2011年到期。目前小区尚未解决土地使用权的难题,但并不妨碍小区的出售和租住。
  日,山东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阿里山小区一期于1994年左右建成,土地使用权于2011年到期。目前小区尚未解决土地使用权的难题,但并不妨碍小区的出售和租住。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意见的发布,将对公民的土地与房屋权益保护释放哪些新信号?记者采访了权威专家进行深入解读。
  1 宅地70年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意见:研究续期法律安排
  【文件精神】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今年4月,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2 如何遏制征地拆迁导致的社会矛盾?
  意见: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文件精神】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专家解读】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迟福林等专家表示,随着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显。目前,个别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占用和征收土地,只付出低价进行补偿,转手进行房地产开发。最终,政府和开发商攫取高额利益,而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等尖锐矛盾,并造成失地农民等长远社会问题。
  记者采访发现,为遏制上述乱象,国土部近年来多次挂牌督办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问题,并问责有关负责人。迟福林认为,意见的一个重点,就是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防止将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化。
网友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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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民家借来梯子,司机才拿着手机爬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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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是购买过房屋的,或者说对土地证有所了解的,那么对于住宅用地的土地证的期限应该会知悉一些。我们只知道一般的土地是70年的,但是这个70年是怎么来看呢?这个70年并不是指拿到房屋就是70年的。这个时间是会到期的,那么到期需要补缴的地价是多少?
  住宅用地的土地证有期限吗?
  根据国务院所发布的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高年限是按照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是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类的用地为40年、而其他或是综合的用地为50年。综上所述,住宅用地的土地证是肯定有期限的。
  但是在公众的印象中,虽说购置房屋的“产权”多为70年,但是为何会到期呢?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同的。房屋所有权即为房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到宪法跟物权法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
  之所以目前出现不同的使用年限,主要的理由主要有三类:
  1.在政策范围内调整。在土地出让政策开始执行时,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之下,按照20年到70年开始分档,由受让方来自行选择给予办理出让手续。
  2.土地使用的年限降低,可减少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房价,让利给终端的消费者。
  3.先试先行地区历史遗留的问题。深圳、青岛等地在因为在国务院发布了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之前,已经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上先试先行了,所以出现了部分遗留的问题,导致时间不一致。
  住宅用地的土地证到期需补交地价是多少?
  可把此类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划拨"的房产,视同为70年使用权到期的房产,若将这种房子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的话,需要支付的费用视同为现在的商品房在70年的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所需支付的费用,那么就可明白使用权到期之后需要支付的续期费用的多少了。
  标准面积是按照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的,而不是指房产的建筑面积.一般的市区土地划拨转出让税费为:市区一类的房屋为733每平方米;二类 的房屋为603每平方米;三类的为421每平方米;四类的为243每平方米;五类的142每平方米;六类的108每平方米;有些地区到期之后需要的续期费用大概为1万多,是相当于总房价的1%左右。
  以上就是有关住宅用地的土地证是否有期限及到期需补交地价是多少的内容了,因为各个地方的收费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建议咨询当地土地或是房管部门,相关的手续及费用就能清楚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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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国土部完成宅地续期调研 物权法参与学者表态到期收费合理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计思敏
  国土部完成宅地续期调研,有物权法参与学者表态到期收费合理
  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需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虽被温州国土资源局指称“误读”,但仍引发关注。目前学界对于住宅用地续期仍存争议,不过有学者指出续期收费的做法更接近当初立法时候的本意。
  5月18日,温州好望角机构总经理陈德赚向澎湃新闻表示,自从温州曝出这一事件后,二手房买卖客户在交易时开始关注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这一批2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子也没法进行交易。现在具体如何处理还没有定论,不过温州国土资源局已经出面澄清了补交房价三分一土地出让金的说法是误读。“目前这事搁着还有解决”。
  有学界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一事引起了社会热议和关注,住建部和国土部也召开了相关讨论会研究此事,不过会议上认为,《物权法》规定的自动续期在法理上非常清晰,没必要再引起更多关注,因此并没有对外发声。
  而此前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已经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后的延长问题。
  5月18日,有媒体援引国土部人士的话称,目前调研已经结束,结果还没有出来,土地利用司正在形成报告。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由此也引发了不同的争论。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表示,目前学术界主要还是两派观点,一方是认为《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就意味着无条件;另一方观点认为自动续期是相对于审批续期而言的,续期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在熊丙万看来,目前学术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当初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有意立法回避,但是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收费与立法本意更加接近。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物权法》起草组核心成员梁慧星回顾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时表示,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本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梁慧星谈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由此确定。可见,本条立法机关的意思是:鉴于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本法不作规定,留待将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
  曾参与过《物权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对澎湃新闻()表示,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法理上是非常清晰的。
  高圣平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过申请后续期。因此,住宅用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对价是有期限的的对价。高圣平称,目前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到期后要不要收费的问题,而是收多少、怎么收的问题。
  不过在高圣平看来,70年到期后是否收费还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经济状况好的话,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
  高圣平指出,温州这批20年使用权的老房子具有特殊性,不过在他看来,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合理的。“不同的开发商,一个买的是20年土地使用权,卖的房子便宜还好卖,另一个开发商买的是70年土地使用权,房价自然会卖的贵,因此这批2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在期限满后补缴出让金是相对公平的,但需要相关部门给予统一的政策执行”。
  另一方面,高圣平表示对于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等因素,“70年已经是危房了,物权法里有提到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可以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果期限满后这么操作的话相关部门就需要对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续费给出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表示,目前70年产权的房屋还没有凸显矛盾,后续需要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问题给出相关立法解释。
(责任编辑: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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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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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全国首例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要交房价3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近日,温州网的一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年限到即将到期,需花费高额费用&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消息,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和关注。
  据报道,经当地国土资源局初步排查,温州市鹿城区内即有600余宗(套)。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而且,这次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
  土地使用权年限到了,该如何续期?真的要花费高额费用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吗?其他地方会否效仿?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在接受采访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
  首先,为何会出现上述问题?
  据张少清介绍,这要从国家土地政策讲起。
  日,国务院颁布了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
  《条例》发布后,温州市区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期,市区在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时,将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收取土地出让金。
  当时,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
  再者,出让年限到期后,应当如何续期?
  张少清介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只规定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都没有明确。到目前,国家也尚未出台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更没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收取标准作出规定。立法的滞后,使得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
  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目前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0万买的房土地证要续期,为什么土地出让金要30万左右?
  张少清表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使用,是我国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一般讲,不同用途、区位、土地利用条件,以及不同使用年限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是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也不是我们做的,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来的。
  土地使用权70年的房子,好比4S店里的新车,而只剩两三年使用权的房子,好比开了10多年的二手车,这两者的价值哪个高哪个低,大家一看就知道。所以有些市民当初买房的时候,就好比他们用高价买了辆快报废的二手车。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出让年限不同,土地使用人需要缴纳的出让金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相关政策明确前,建议市民在住房的买卖过程中提前关注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问题,不要让自己买亏了。
  国土部方面有没有尽到必要的宣传和提醒义务?
  张少清表示,国家每一部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都会对国家土地政策进行大量宣传,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原则,应该是深入人心的,社会公众应当知晓。
  而面对“土地证到期,要续期,目前就要缴纳很高额土地出让金的情况”这个问题,他表示,目前市场透明度不足,很多买房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土地使用权年期对房产价值的意义,房子本身说白了就是砖块水泥,房产的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土地的价值。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土地使用权价值被低估,对于续期,群众的心理预期还是存在差距的。
  对工薪阶层/收入偏低群体,是否有减免等优惠政策?
  面临20年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民,多半为工薪阶层,甚至不乏收入偏低群体,一次性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对他们而言,是个不小的负担,当中还有人事从房地产开发商或他人手里买过来的房子。对于上述群体,国土部门方面,有没有减免等优惠政策?
  对此,张少清表示,温州在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初期,在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时,在一定范围存在土地使用人为了少缴出让金而选择以较短受让年限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现象。现在让受让人承担,确实有点不公平。
  当地国土局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三个做法:
  一是积极向上面反映,这个制度需要顶层设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很明确的答复;
  二是温州国土资源局也在研究作为温州地方的普惠性政策及解决意见方案,目前已着手起草政策建议的初稿,近期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后提交给上级,妥善化解这类问题。但这个普惠性政策,也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制定;
  三是对于现在想要续期的市民,当地国土资源局随时欢迎,并给予优先办理。
(责任编辑:钟慧 UF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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