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政府16号政府拍卖车如何上牌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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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青冈县2016年公开选调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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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考吧公选党政干部考试网】
&nbsp&nbsp[导读]: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2016年公开选调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报考条件专家推荐:
&  为充实政府办公室干部队伍,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青冈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公开选调政府办公室秘书。选调的具体事宜如下:
  一、岗位及数量
  政府办公室秘书7名。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1、青冈县财政全额拨款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转正的特岗教师也可以报考,一中、六中、实验中学教师不允许报考;
  2、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逻辑思维能力;
  3、男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
  4、品行端正,为人正派,作风踏实,吃苦耐劳,身体健康;
  5、服从大局,团结同志,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编辑:[Charl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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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文件《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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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绥政发〔2008〕 30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旧建城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拆迁改造区域内,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
对每年的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根据改造计划,本着突出重点、有序改造的原则,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造意见(包括改造区域、相关要求及具体对策等),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对确定的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提出控详规划和设计要求,并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搞好调查摸底,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政策进行详细测算,制定每个项目、不同类型住宅的开发改造方案,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对列入本年度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同一地块有2户以上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对同一项目只有一户开发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按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改造地块后,须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绥化市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开发建设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后,须按新建楼房总建筑面积配建廉租住房,原则上配建比例为:5万平方米以下配建4%,5—10万平方米配建5%,10万平方米以上配建6%。?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对开发商品房的,应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报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拆迁改造的棚户区,新建用于回迁安置的住房,设置建筑面积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65平方米以上4种基本户型,用于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应达到总开发面积的70%以上。
新建的回迁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进行初装修,不得建设毛坯房。其中,厨房应设置洗菜盆、灶台,并预留排油烟机等设施的位置;卫生间配置洗手盆、座便等洁具,同时具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采用普通瓷砖粘贴;其他居室墙面刮大白,地面铺装普通地面砖,安装普通照明灯具;设单元电子门、进户防盗门;室内安装普通实木门,采用单玻璃双层塑钢窗。
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供暖、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且要按照规划要求,搞好道路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不低于50%,并且要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
对经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安置回迁用房和公益性用房的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行政划拨;其他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政府回购廉租住房。?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详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棚户区改造的新建小区,涉及10千伏以上的干线供电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供电企业负责,并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小区住宅楼进户点的供电设施及工程,由供电企业无偿提供设计,施工时只收取工程材料成本费和人工费;允许供电行业外的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设施安装,供电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管并积极给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在建工程完成投资30%以上的项目,允许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二十四条
棚户区拆迁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拆迁安置补偿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按照《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实行“一会制”审批,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学的,可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市、区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就近免费安排上学。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安置、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由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城区棚户区改造,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应免收的收费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热管网建设费)
用地管理费
土地变更登记费
土地出让金
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
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公共消费设施建设费
噪声超标排污费
再就业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
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防雷设施检测费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不使用自备井水的不收费
二、应减半征收的费用??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环卫有偿服务费
环境影响评估费
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房屋拆迁评估费
不需要评估的不收费
房产测绘费
房屋交易手续费
土地评估费
工程监理费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规划设计费
拆迁承办费
建筑施工用水
抗震设防要求复核
劳保统筹费
有线电视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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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适应培育经营者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贡献大小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规范经营者收入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的厂长(经理)。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企,领导成员顾全大局,团结务实,道德高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企业建立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者年薪的构成及核定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基本年薪是经营者在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后的基本收入。
效益年薪是经营者在超额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后,依据企业年度实际经营业绩计算获得的奖励收入。
经营者基本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企业规模系数
企业规模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实现税利额确定,详见附表1。
亏损企业减亏额视同实现利润额。
企业按规定加速折旧等视同实现利润。
对实行经营者年薪的企业,要重点考核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不到经营目标责任制规定值的,每下降1%,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2%。
经营者效益年薪的计划公式为:
效益年薪=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效益年薪系数
效益年薪系数包括人均实现利税系数和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
人均实现利税(元)
人均实现利税系数=---------
3000(元)
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的计算见附表2。
企业资产利税率超过10%的,超过部分每1%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1。
自营出口的企业,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每100万美元可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2,超过1000万美元的,超过部份每100万美元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1。
经营者效益年薪的兑现比例按企业当年上缴税利的比例确定,即
实际上缴税利
当年兑现效益年薪的比例=------×100%
应上缴税利
企业补交税利后,补发与补交税利额相应比例的效益年薪。
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
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需要提交《广西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申报表》,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或委托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每年初由企业向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提交上年度《广西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结算呈报表》,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负责考核企业上年度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有关指标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审计、统计部门核实。
凡按规定应摊销、提留的各项费用,必须摊足、提足,不能作挂帐处理。经审计认定虚盈实亏的,经营者不能得到效益年薪。
经营的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外据实单列;经营者的效益年薪,由政府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支付。经营者年薪要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
经营者年薪分月预付、年终结算。预付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当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以内。年终结算后,超过应得年薪预付部分应如数退回。
经营者年薪在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8倍以内的,可以货币形式支付;超过8倍的,超过部分可以股份、可转换债券和风险抵押金等形式支付。
经营者年薪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经营者年薪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部分,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者按规定领取年薪后,不得在本企业再取得其它工资性收入(如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等)。对违反规定者,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给予处罚。
各级政府、部门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不再实行重奖。
对于在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经营者,待年度考核完毕后,按任职时间结算年薪收入。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班子中的副职限定在2-4人。企业党委书记的年工资收入水平可与经营者年薪大体相当;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工资收入一般控制在经营者年薪收入的50%-60%之间,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企业规模系数表
-------------------------------------------
实现税利(万元)|
|500-|00|5000
资产总额(万元)
------------|-----|----|----|----|----|----
0-3000以下|2
------------|-----|----|----|----|----|----
------------|-----|----|----|----|----|----
------------|-----|----|----|----|----|----
------------|-----|----|----|----|----|----
------------|-----|----|----|----|----|----
-------------------------------------------
注:每档资产总额或实现税利均不含下限数
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计算表
--------------------------------------
每1%国有资本增长率增加的效益年薪系数
------------|-------------------------
国有资本总额(万元)
|资本增长率为0-10%|
资本增长率超10%
------------|-----------|-------------
0-3000以下|
------------|-----------|-------------
------------|-----------|-------------
------------|-----------|-------------
------------|-----------|-------------
------------|-----------|-------------
--------------------------------------
注:由于捐赠、拨款、兼并、资产重估等不可比因素国有资本增
加,不增加当年效益年薪系数,但计入下年度的国有资本
增长率计算基数。
日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二年二月九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 苏州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日,政府令第14号)
二、 苏州市城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日)
三、 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日)
四、 苏州市航道管理暂行办法(日)
五、 苏州市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暂行办法(日)
六、 苏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日)
七、 苏州市航道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日)
八、 苏州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日)
九、 苏州市城镇内河治安管理暂行办法(日)
十、 苏州市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奖惩暂行规定(日)
十一、 苏州市印刷业管理实施细则(日)
十二、 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日)
十三、 苏州市公民维护社会治安立功奖励暂行办法(日)
十四、 苏州市区蓝印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日)
十五、 关于鼓励外地人员在苏发展第三产业的实施意见(日)
十六、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外地离休干部来苏定居住房问题的通知(日)
十七、 关于调整直管的非居住用房租金的报告(日)
十八、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的暂行规定(日)
十九、 关于调整直管的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补充报告(日)
二十、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居民新村室外管理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日)
二十一、 关于市区住房使用交换的试行办法(日)
二十二、 关于处理空关和转租、转让、转借公有住房的若干规定(日)
二十三、 苏州市商品房境外销售管理办法(日)
二十四、 苏州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日)
二十五、 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日)
二十六、 苏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日)
二十七、 苏州市区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日)
二十八、 批转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职工教育办公室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若干问题的报告(日)
二十九、 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日)
三十、 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日)
三十一、 印发《关于企业经营活动中招待费用开支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日)
三十二、 印发《苏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日)
三十三、 批转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日)
三十四、 关于苏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日)
三十五、 关于苏州市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办法(日)
三十六、 苏州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日)
三十七、 苏州市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办法(日)
三十八、 苏州市市级外贸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日)
三十九、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队、场圃不得再办公墓问题的通知(日)
四十、 城镇义务兵优待奖惩暂行办法(日)
四十一、 苏州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办法(日)
四十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义务兵优待奖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日)
四十三、 苏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缴使用办法(日)
四十四、 苏州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日)
四十五、 苏州市蚊蝇孳生场所管理细则(日)
四十六、 关于进一步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决议(日)
四十七、 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细则(日)
四十八、 苏州市个体开业行医及社会办医管理实施细则(日)
四十九、 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日)
五十、 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日)
五十一、 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日)
五十二、 苏州市征收排污水费暂行规定(日)
五十三、 苏州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日)
五十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日)
五十五、 苏州市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实施细则(日)
五十六、 苏州市环境污染案件处理暂行办法(日)
五十七、 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日)
五十八、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日)
五十九、 苏州市城市水域功能区划分实施意见(日)
六十、 苏州市自来水源保护暂行办法(日)
六十一、 关于苏州市城乡工业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日)
六十二、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酒精和配制酒生产管理“三个规定”的若干意见(日)
六十三、 关于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实行装表计量及按量收费的意见(日)
六十四、 苏州市技术开发基金暂行办法(日)
六十五、 苏州市加强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定(日)
六十六、 苏州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日)
六十七、 苏州市计划用电包干管理办法(日)
六十八、 苏州市新产品开发评审奖励暂行办法(日)
六十九、 苏州市电镀工艺专业化管理办法(日)
七十、 关于苏州市工业企业改制资产出售的试行办法(日)
七十一、 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日)
七十二、 关于鼓励多出口多创汇的若干规定(日)
七十三、 关于加强承包工程、技术服务、劳务合作、援外项目及其出国人员管理的请示(日)
七十四、 关于苏州市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日)
七十五、 关于鼓励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试行办法(日)
七十六、 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创汇的试行办法(日)
七十七、 关于加快利用外资步伐的若干意见(日)
七十八、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领办法(日)
七十九、 苏州市外经贸企业专业人员流动的管理暂行规定(日)
八十、 苏州市企业留成外汇调剂和管理暂行办法(日)
八十一、 关于外贸出口退税的意见(日)
八十二、 关于鼓励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意见(日)
八十三、 关于鼓励大中型企业吸引外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意见(日)
八十四、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日)
八十五、 99年度市区进出口企业创汇奖励办法(日)
八十六、 关于改革物资经济体制的试行意见(日)
八十七、 关于试行计划内外钢材同一市场价格的意见(日)
八十八、 关于推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日)
八十九、 关于对企业承包经营者实行奖赔办法的暂行规定(日)
九十、 关于放开搞活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报告(日)
九十一、 关于招标选聘经营者的暂行规定(日)
九十二、 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日)
九十三、 苏州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日)
九十四、 关于加强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的报告(日)
九十五、 关于加强苏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日)
九十六、 关于制止伪劣、变质商品进入市场的报告(日)
九十七、 关于加强对旅游商品经营活动管理的报告(日)
九十八、 关于取缔无证经营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的通知(日)
九十九、 关于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日)
一○○、 关于重申因公出国人员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报告(日)
一○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日)
一○二、 苏州市金融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日)
一○三、 苏州市企业内部集资管理暂行办法(日)
一○四、 苏州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意见(日)
一○五、 关于在全市开办团体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报告(日)
一○六、 关于加强书画收售管理的报告(日)
一○七、 苏州市农村集镇文化中心管理办法(日)
一○八、 苏州市贯彻《江苏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日)
一○九、 苏州市办公自动化保密工作暂行规定(日)
一一○、 苏州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日)
一一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的规定(日)
一一二、 苏州市城市卫生管理办法(日)
一一三、 关于禁止乱倒垃圾杂物、乱吐痰、乱设摊、乱堆放、乱搭建、乱招贴的通告(日)
一一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环境管理处罚的通告(日)
一一五、 苏州市区2000年街景灯光建设工程实施意见(日)
一一六、 关于鼓励在河西新区投资办企业的暂行办法(日)
一一七、 关于鼓励在河西新区发展新兴技术产业的暂行办法(日)
一一八、 关于鼓励台湾同胞在河西新区投资的暂行办法(日)
一一九、 苏州市城市建设开发补偿费的收交和管理暂行规定(日)
一二○、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日)
一二一、 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日)
一二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日)
一二三、 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日)
一二四、 苏州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日)
一二五、 苏州市工程建设预(决)算审查审计办法(日)
一二六、 苏州市建设监理办法(日)
一二七、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2年7 月27日)
一二八、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日)
一二九、 苏州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日)
一三○、 关于苏州市城区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日)
一三一、 关于搞活人才流动的试行意见(日)
一三二、 苏州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记大功奖励办法(日)
一三三、 关于加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日)
一三四、 关于继续搞好清理非农业用地若干意见的报告(日)
一三五、 关于收取耕地补偿费的通知(日)
一三六、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调整意见(日)
一三七、 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施意见(日)
一三八、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若干意见(日)
一三九、 关于长江、太湖堤防管理办法(日)
一四○、 苏州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日)
一四一、 关于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县属以下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试行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请示(日)
一四二、 苏州市全民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办法(试行)和苏州市集体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办法(试行)(日)
一四三、 苏州市国营农林场圃职工离、退休基金统筹办法(试行)(日)
一四四、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日)
一四五、 关于实行就业前培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日)
一四六、 苏州市工人技术考核暂行规定(日)
一四七、 贯彻执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日)
一四八、 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试行办法(日)
一四九、 苏州市跨地区流动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日)
一五○、 关于优化劳动组合几个问题的意见(日)
一五一、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日)
一五二、 苏州市女职工生育费用补偿暂行办法(日)
一五三、 苏州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日)
一五四、 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后剩余劳动力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日)
一五五、 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日)
一五六、 苏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日)
一五七、 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日)
一五八、 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日)
一五九、 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日)
一六○、 苏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稿)(日)
一六一、 关于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若干规定(日)
一六二、 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待遇的意见(日)
一六三、 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日)
一六四、 苏州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日)
一六五、 关于深化全市小学素质教育的意见(日)
一六六、 转发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日)
一六七、 关于改革计划工作,实行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日
一六八、 关于苏州市区国营企业举办综合服务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日)
一六九、 关于控制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日)
一七○、 关于恢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的请示(日)
一七一、 关于苏州市企业留成外汇调剂和管理暂行办法(日)
一七二、 关于市区地方留成外汇收取经济建设开发基金的请示(日)
一七三、 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场圃若干问题的意见(日)
一七四、 关于改进生猪产销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日)
一七五、 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若干规定(日)
一七六、 苏州市废金属管理办法(日)
一七七、 关于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决定的实施意见(日)
一七八、 关于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意见(日)
一七九、 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的实施意见(日)
一八○、 关于扶持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日)
一八一、 关于征收育林基金、收缴绿化费、筹集苗木费的报告(日)
一八二、 苏州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办法(日)
一八三、 关于苏州市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若干规定(日)
一八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日)
一八五、 关于加强对外开放的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管理的通知(日)
一八六、 关于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意见(日)
一八七、 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无锡、常州市自行审批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士来华事项通知》的施行细则的通知(日)
一八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活动礼遇规格管理的请示(日)
一八九、 关于完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日)
一九○、 苏州市加强乡镇工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日)
一九一、 苏州市市级先进企业标准和实施意见(试行)(日)
一九二、 认真贯彻《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日)
一九三、 关于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的报告(日)
一九四、 关于开展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试行办法(日)
一九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贯彻实施意见的报告(日)
一九六、 关于市属独立研究所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日)
一九七、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若干试行意见(日)
一九八、 关于放宽放活科技人员管理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试行办法(日)
一九九、 苏州市重奖工业战线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办法(试行)(日)
二○○、 关于对《苏州市重奖工业战线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补充的通知(日)
二○一、 苏州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规定(日)
二○二、 苏州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日)
二○三、 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日)
二○四、 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办法(日)
二○五、 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日)
二○六、 苏州市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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