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纠纷者一家移民,土地还有确权资格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给农民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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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给农民什么?
&字号:  受访专家  徐祥临 教授 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国英 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  贺雪峰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胡靖 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所长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黄进 实习生 杨源威  确权与土地私有何关?  ◎确权是落实以前的政策。  ◎“如果某一块具体的土地归一个具体的农户,长期不变了,那就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条规定给瓦解了。”  南方农村报(以下简称南农):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有何背景?  党国英:我觉得没有什么特别的背景。一直以来,官方都提出要土地确权,2008年还特别强调。土地确权是一个共识,但是没有落实,这成了大家的一个心病。这一次只是把以前的政策给落实了。  贺雪峰: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但是当时各地也没太当一回事。2008胡锦涛总书记到安徽小岗村调研时说,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后是长久不变,原来是30年,现在是长久不变。到2013年,就出现了一个很完整的说法,说我们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并且要在5年内完成,这是明确提出来的任务和执行时间表。  胡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我认为这是向私有化过渡的一个动向。既然是这样,自然就会衍生出一个法律权益的问题,即性质的概念确定以后,就要进一步确定数量的概念,比如(每个农户有)多少块土地,每一块土地的面积有多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开展的。  徐祥临:背景是学者有这个主张,比如说周其仁教授的主张,说白一点就是想搞土地私有化,然后,有的官员接受了,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这一说法,这其实就是偷换了私有化的概念。  南农:广东新兴县农业局官员告诉记者,新兴县采用的是“确权确地”模式,“确地之后,土地承包关系就长久不变了,对于农民来说,其实土地就是自己的了。”因此,有人说“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是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前奏”,该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党国英: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实际上就是要变成农民的地,而且永久都不变,虽然官方文件不明确讲。  贺雪峰:的确,有些人是这么期望的。我希望这些人的期望不能成为现实,因为土地私有化对中国目前的现实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徐祥临:“从中央的政策来说,集体土地归农户承包经营长期不变,这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一个制度要件。从这个角度来说,土地归农户承包经营且长期不变没有问题,但如果把它理解为具体的某块地,它就长期归某个具体的农户了。  在我看来,如果某块具体的土地归一个具体的农户,长期不变了,那就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条规定给瓦解了,事实上就是农民私有。所以,我的看法是,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户承包经营这一点是应该长期不变,但是具体到一个集体的某块土地该怎样承包经营,应该由农民集体内部决定,这叫农民集体经营组织的自主权。你看,现在是政府说你的土地得确权,这是政府自上而下的一种行为。  确权可能导致交易成本增加  ◎确权是要改革集体经济制度安排。  ◎确权可解决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问题。  ◎“一旦确权,产权会迅速明晰化,就会增加博弈的主体。”  南农: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意义何在?  党国英:搞市场经济,必须搞土地确权。市场经济讲究要素市场,要素要交易,就要明晰产权。如果产权不明晰,就没法交易。谁敢购买产权不明晰的东西呀?要素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明晰。适应生产资料这一要素交换的需要,这就是土地确权最大的意义所在。  贺雪峰:土地确权到底是要干嘛呢?农民的土地既然就是那么多,你侵不侵犯,土地都在那里。过去,我们的土地面积基本是按产量来算的,比如说一亩地生产几担粮食。为什么按照产量来算呢?因为土质差别太大。根据一块地生产出来粮食的重量来确定土地亩数是有道理的。你现在说位置不清、空间不明、农民不清楚,因而要土地确权;但是,村集体清楚啊。所以说,你去清算、确权,就是无事找事。你既然说要确权,那么你给农民换一个证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去做这个事情呢?  胡靖: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基于公平的考虑,集体将原本完整的土地分割成若干块,然后根据村里的人口进行平均分配,这就造成一户农民可能有很多块土地,多的达一二十块甚至三四十块。这样一来,由于承包经营权的细碎化,导致了土地的细碎化。  一旦确权,产权会迅速明晰,就会增加博弈的主体。以前土地还模模糊糊、半遮半掩的。土地是不是我的,农民还在犹豫。确权了,明晰了,地是我的了。那好了,要流转了,几十户农户,你怎么谈?这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社会资源整合的交易成本。这个成本村集体没办法支付,那只有政府掏钱埋单了。比如修一条路、修一条渠,村长就得挨家挨户谈判,苦口婆心地讲道理。而在确权以前,这根本不是问题,因为都是村里的地,只要不涉及宅基地,基本都可以搞定。并且,这个改革很可能是不可逆的,错了都没办法修正。  因此,可以说,土地确权的正面意义是不确定的,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定的。  徐祥临:确权的第一个意义是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改革、我党一直坚持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但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这样一种原来集体经济制度安排在30多年的农村改革中,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这次确权可以把这一制度彻底改革掉。  第二个意义,说到底,农村土地确权还是要发展生产力,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  现在农村土地,一个是撂荒问题,一个是粗放经营问题,所以我说农村改革前是人懒,现在是“地懒”——相当一部分地撂荒了。“地懒”是怎么造成呢?我觉得还是要归结为产权不清。  农村集体土地该归谁占有、使用、获益呢?它该由搞农业生产的农民占有,农业用地不归搞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归谁呢?为啥现在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呢?就是因为一些农民外出打工:他们出去打工,从就业来讲他们就属于城镇人口,但是,他们还拥有农村户口,在农村还占有土地。你在城市劳动就不能在农村劳动了,所以在现在这种承包制度下,土地就被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占有了。而这样的问题,通过确权将可得到解决。  确权与流转有无必然联系?  ◎确权后“农民就有可能不让土地流转了”。  ◎“说土地确权能让土地流转、抵押,这完全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迷信。"  南农:有人说“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利于土地流转、抵押”,但是有的农民却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那些地理位置偏远、土壤条件差、交通不便的土地,承包开发的吸引力不大,抵押贷款的可能性也不大。对此,您怎么看?  党国英:这个问题应该这么看,抵押、流转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不一定要发个证书。  贺雪峰:细碎的土地很难进行耕种,所以农民有把土地连片经营的需要。但是,如果土地确权了,就调整不了了。我们假定,土地的权益特别大的时候,为了进一步发挥土地的生产能力,就应该进行土地调整和合并。这时,你就会发现,因为土地的产权过于强化,破碎的土地整合不到一块来。我到过日本、台湾、韩国,他们的土地都是私有的,现在他们想整合都非常困难。  胡靖:有些人想当然地认为,确权以后农民可以通过抵押、入股、租赁来加快土地的流转,但他们没有想到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目前这种土地细碎化的状态将得到固化。有一个更具法律保障的承包权证后,农民就有可能不让土地流转了,你也不能动他。要知道,并不是有了这样一个承包经营权证,他就一定把地拿来交易,因为交易是有动机的。在目前这样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农地非农化、用途管制的情况下,在农地的未来预期不确定的状态下,在农民的生计还没有处在一个迫在眉睫的状态下,他为什么一定要出让土地呢?所以说,通过抵押、入股、租赁来加快土地流转是很不确定的。  徐祥临: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农民比一些专家、学者、干部,从理论到实践都要看得更清楚。说土地确权能促进土地流转、抵押,这完全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迷信。以为确权后,土地就可以更方便地流转、抵押,我告诉你,这是痴心妄想,因为这在日本早就被证明是失败的了,我们干嘛要走他们的老路呢?日本有些学者认为,扩大专业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就像到收割机收割过的稻田里捡稻穗一样,非常困难,因为收割机收割过的稻谷很少有稻穗掉下来。所以说,农民现在的怀疑是完全符合道理的。  土地流转不像有些地方说的那样好。地租这个东西,是属于封建时代、小农经济时代的,它是过时的、落后的、腐朽的。租地形式早就被日本证实是不行的,可我们还来搞,把土地流转付地租当作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当作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和先进的市场经济来搞,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让人笑掉大牙。这些也是被台湾的经验证实了的。它必然是不利于农业生产、不利于高效农业发展的。  南农:您怎样看“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湄潭模式?  贺雪峰:我2009年到贵州湄潭的时候,发现90%的农民是反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他们为什么反对呢?道理很简单:虽然一些农户家里减了人,土地没减少,这些家户在土地上得了好处,但是因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没法调整,细碎土地的灌溉便成了问题。现在,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在提升,而以前的灌溉体系大都解体了。这个时候经营土地的,就希望通过土地的调整,形成连片土地,或者通过置换的形式,把地小块变大块,形成适度的规模。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十亩地过去可能要十个劳动力耕种,现在四五个就够了;生产资料的投入也比过去少了。这样就会大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最大的一个弊病就是不能做到既公平又有效率。第一轮承包15年不变的时侯,就有很多地方在调地。对此,各地政府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你有能力调就调,没有能力调就算了。  胡靖:现在中国农地基本上都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样一个格局。第一个,它是违法的。“生不增、死不减”剥夺了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发包权力,它使得“发包”不存在了。现在一直在说家庭承包经营,你没有发包何来承包?没有承包期限、没有承包费、没有承包内容,怎么能叫承包呢?  徐祥临:我不太同意这个说法。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里面有这么一句话,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这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确定问题,还不敢明确,在界定上还有问题。所以,中央才让你探索嘛。如果我对中央一号文件的这个判断成立的话,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没有搞清楚你就匆忙确权,确给谁啊?  所以,我觉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说法不好,应该还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中央文件的基本精神我都拥护,但不等于具体的某一句话,都是对的。中央文件的一些具体条文,跟中央的基本政策相矛盾,这不奇怪。如果你不承认这个现象,那就不是实事求是。  调地“马蜂窝”该不该捅?  ◎确权之前要不要调整土地,让农民自己去处理。  ◎应该认真考虑农民的诉求,不能简单地承认现状。  南农: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对土地确权前是否要重新调整土地这一问题,一些村干部、基层干部认为一调就麻烦,“调地是捅马蜂窝”;另一方面,有些农民又倾向于重新调整土地。对此,该怎么看这个问题?  党国英:我认为村民的要求是有道理的。为什么呢?由于过去种种原因,现在每家的承包地不一样,这次确权是要永久不变了。过去没有说永久不变,有些人就暂时把一些承包地给放弃了,但以后有可能要讨回来。所以过去的制度环境不确定,给老百姓提供了错误的信息,造成这种土地占有的不公平。这不怪老百姓。现在政策明朗了,农民要求进行新的调整,我认为应该认真考虑他们的诉求,不能简单地承认现状。  贺雪峰:面对土地调整,村民成了两派:一派要求调整土地,一派反对。不管是要求调整的还是反对调整的,他们都有道理。  胡靖:调或不调,应该由村集体自己来决定,因为土地的产权是集体的。就好比这所房子是分给你的,里面的沙发该摆在客厅还是餐厅,该由你们来决定。农民家里摆沙发的事,需要国家发个文件,规定沙发必须放客厅?只有我这个集体才知道,沙发放什么位置最合适,上面怎么知道呢?  徐祥临: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关于有的地方政府认为确权之前调地是捅马蜂窝这个问题,还是得回到农村的集体土地问题要由农户承包经营上,这属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问题。把这个事交给农民,让他们自己去处理,农民比我们更清楚要不要调、怎么调。比如,你是外出打工的,你只能承包旱地不能承包水田,村里的事由农民集体来决定。土地政策的好与坏,要看是不是有利于在家里搞农业生产的农民。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更多&评论人:&&&&&评论人:&&&评论人:&&&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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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权利登记,是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就是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承包地不纳入确权登记范围。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几种类型?哪种类型是重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另一种是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户依法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家庭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承包经营的其他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承包土地的权益。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予以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是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4、在确权中,“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指的是什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做到“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的规定。  “一不登记”,即所有权权属不清的不登记;“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确权之机违法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新增机动地;严禁将依法用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5、哪些情形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整治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承包农户户主变更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确权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6、确权登记颁证中具体问题的解决程序是什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确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政策。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依照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经民主协商,由村级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但民主协商、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7、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怎么确定?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长于法定年限的继续有效。8、至今没有开展二轮承包的地方如何确权登记颁证?2004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2号)中明确指出:“至今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在2004年年底全面完成二轮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至今还没有开展二轮延包的少数地方,在这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应以第一轮承包合同为基础,以第一轮承包农户占有的土地为基本依据,以现有户口的家庭人口为共有人,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二轮承包工作小组,依法依规制定承包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实行公开承包,公开承包后,签订承包合同,确权到户,依据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9、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完善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完善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0、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11、实测农村土地面积与原来的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原“合同面积”和现“测量面积”。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农村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填写经农户签字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12、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家庭承包方代表人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13、在确权登记时,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共有人的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现有家庭成员确定。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二轮土地承包后,属于农户的家庭成员迁入、迁出只能在一方作为共有人,并出具对方村组未作为共有人的证明。现有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迁出的外嫁女、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也予以登记,但要进行标注。14、家庭承包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不能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15、正在服役和退伍人员如何登记?《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规定,农村入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正在复役的,复员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的,仍然具有原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6、大中专学生如何登记?
大中专学校以集体户管理学生,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7、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娘家人死亡绝户,二轮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农民个人承包,娘家人死亡绝户,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员,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  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其娘家人全部死亡,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不再对其确权登记。  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出嫁女是在嫁出地还是嫁入地的家庭作为承包共有人,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一方选择登记为家庭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18、怎样认定承包人的家庭消亡?《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0条规定,“承包期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怎么认定承包人的家庭消亡呢?第一,“承包人”死亡,指的是承包农户家庭的人全部已经死亡,亦即承包户的家庭消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农户家庭中只要有家庭成员存在的,这个“承包人”即承包经营的家庭就没有消亡。第二,“承包人”即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以户口本为依据的现有家庭人口确定。第三,承包户家庭中某个或某些人死亡的,其土地由现有家庭成员继续经营,不是继承,而仍属家庭承包经营。第四,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即承包人死亡,亦即承包户家庭消亡。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能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承包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19、对外出务工承包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农村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20、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2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轮承包土地如何处理?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下发后,承包方全家在设区的市登记为常住户口的,是否交回其二轮承包的土地,应当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农民的耕地和草地。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下发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2、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或农户中某个成员户口迁出(不包括出嫁),发包方收回了该户或该成员的承包地,如何处理?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晋发[2002]20号)规定:“家庭成员迁出户口后其承包土地可由原承包的农户继续经营或自愿流转”。因此,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晋发[2002]20号)下发后,农户或农户中某个成员户口迁出,发包方不得收回该户或该成员的承包地,但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晋发[2002]20号)下发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依据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迁出户口者(不包括出嫁)所承包的土地要收归集体。” 23、二轮土地承包后,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的如何处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日)第11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方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当将原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24、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如何确权?(1) 承包方以书面方式自愿退回的承包地不再予以确权登记。(2)《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承包农户口头退地后现要求承包土地的,只要在二轮延包中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应将退回的承包地确权给原承包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将退回的承包地以其他方式发包给别的农户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种;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将退回的承包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的,若现承包方按二轮延包时人口计算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超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时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且无合法理由的,超出的部分应当确权给原承包方。若现承包方按二轮延包时人口计算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不高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时人均承包面积的,应当确权给现承包方;退地农户要求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新增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土地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25、二轮延包时,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户现要求承包土地的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1 号)规定,对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 (不包括二轮延包时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新增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土地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26、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经公示后群众认可无异议的,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27、对于在确权中个别农户有调地要求的如何处理?对于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放弃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人地矛盾突出的三种情形,承包农户要求调整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予以调整; 调整时的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部门批准。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按调整后的承包关系确权。28、对移民村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移民村除国家征收土地和另有政策规定的外,遵照土地所有权不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9、机动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2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以上规定说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不超过5%)的目的,是“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如果是依法合规承包给了新增人口,应当按家庭承包方式确地确权到户,并颁发给承包经营权证书;如果在农户已取得的二轮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又出现了机动地的情形,这些机动地不能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应依法依规用于调整土地或分配给新增人口,并确地确权到户,颁发证书。30、自留地如何确权登记?过去未纳入二轮承包的自留地,原则上纳入自留地占有人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31、已经列入城镇规划的土地还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吗?对已列入城镇规划但未办理或正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要依法对原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依法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32、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33、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土地流转以后由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农村土地,可参照承包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确权确地给原承包农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4、承包地块界限打破如何确权登记?个别地方因搞规模经营等原因致使农户承包地四至或边界难以确定的,要以承包台账、二轮合同面积和承包地相对位置为基础,由相关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四至和边界位置对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35、一些地方在公路两旁建通道绿化带、修建湿地公园等租用农民的承包地如何确权?近年来,一些地方用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方式在公路两旁建通道绿化带、修建了湿地公园等,没有改变原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应该将占用土地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36、对个别拱地头、拓边展沿多出的少量土地如何确权登记?对个别农户拱地头、拓边展沿多出的少量土地,只要群众无异议,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37、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等耕种的土地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耕种的农村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8、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通过家庭承包方式签定合同的土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39、集体投资或国家投资新开垦的耕地如何确权?集体用自有资金和国家投资开垦的未纳入二轮承包的集体耕地,应依法用于调整土地或发包给新增人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确地确权登记到户。 40、违法违规多分的土地能否确权登记?
  二轮承包时,村组干部以及亲属和分田代表违法违规为自己或他人多分的土地或以其他形式多占的土地,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按处理多留集体机动地的原则处理。4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4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同意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同意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但在转让中,如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单位,不得确权给受让方。  43、农户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44、农村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依法征收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依法征收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依法部分征收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收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45、因建设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44条和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这个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经依法批准的不再确权登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使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46、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登记?农户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暂不确权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47、关于退耕还林后未发放林权证,农户要求以耕地确权登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退耕指标,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退耕还林地,未发放林权证的,应当由林业部门发放林权证,不以耕地确权。在确权登记过程中,林业部门应当指派人员到现场确认是否属于退耕还林地块,并履行签字手续,不属于退耕还林地块的以耕地确权登记。48、二轮延包时和国土二调均为耕地,现已种树种草等农用地(非退耕还林还草地)的确权问题对于二轮延包时和国土二调均为耕地, 现已种树种草等农用地(非退耕还林还草地) ,应当以耕地确权登记,并在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中注明土地的现有用途。49、二轮承包时因地块质量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在二轮承包时各地因地块质量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土地,按实测的面积对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50、相邻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5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52、二轮土地承包时,在签订合同时将地块合并到一起,无承包地块明细的,应当怎样确权登记?可参照二轮延包时的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53、实测土地引起相邻农户纠纷如何处理?对于实测丈量土地以后发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址位移较大的,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新界址进行登记。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54、关于两个农户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有同一地块的问题(1)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应当确权给已经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2)双方当事人都未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签订承包合同的,若一方当事人按二轮延包时人口计算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高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时人均承包面积,且无正当理由的,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无地可种或人均耕种的面积明显少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时人均承包面积的,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应当确权给另一方当事人。55、关于无人指界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等为由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时,因农民举家外出务工,被调查的农户无法找到,造成无人指界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承包人亲属及知情人,获得授权后由其亲属代为填表;若联系不上,则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台账和二轮延包合同档案划分四至,并动员知情的老村民及周围邻居共同填写入户调查表,做到尽量清楚明确。在二轮承包期内,因农户之间承包地块的界址有矛盾纠纷或由于农户与村集体之间有矛盾等原因,承包人不到现场指界的,先解决矛盾纠纷,再予以登记确权。56、合并村或村民小组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村或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村或村民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或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57、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8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对于分户后,分别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未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按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58、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按合户后的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未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但双方当事人申请合户的,按照合户后进行确权登记。  59、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60、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新的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过去各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等证书统一收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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