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建建设红线能不改丶如果超过农村红线能不能全国村镇建设管理平台改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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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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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赵如酥:给农村酒席划红线合不合理?
有媒体曝出陕西省大荔县许庄镇执行“红白喜事理事会制度”一事,称谁家有红白喜事,都会有村干部将“制度牌”挂在事主家门外,告知亲戚朋友并非事主小气,而是村里有规定,每桌酒席费用不得超过300元。(2015年10月29日&新京报)
“烟不能超过5元一盒,酒不能超过30元一瓶;对违反规定的村民实施断电”一经爆料,就引来各界别有识之士的围观、热评,”“规定过于苛刻”“知道这一制度,也能接受”......
给农村酒席划“红线”,是陕西省大荔县许庄镇立足当前农村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奢靡浪费实际,采取的一种应对手段,旨在通过硬性规定,逐步提高群众理性消费意识,进而扭转浮躁、攀比、奢侈的不良社会风气。其想法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好的,绝大部分群众都能从中得实利、享实惠。
但是某些做法还欠商榷。如对“坏规矩”居民实施断水断电,从法律角度讲这是在侵犯他人权利,或许我们更应该从提高他们理性意识、转变思想上下深功夫,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惩罚。一是村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垂范,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做忠诚、干净、担当人民公仆。二是要结合本村民俗文化,如耍龙舞狮等,办文明、文化婚丧嫁娶宴。三是要利用好“村村通”“户户响”等设施,宣传文明办宴,提高群众理性办宴意识。四是要做好部分“有钱人”婚丧嫁娶工作,引导他们帮助孤寡老人,让大家真正同乐。
(作者地址:四川盐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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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退过道路红线后是否用再退用地红线?_百度知道上举镇农村建房管理办法及上举镇客家特色民居示范点建设奖励办法_ _客家特色村居建设_平远县上举镇
&&发表日期:日& 共浏览3376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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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举镇农村建房管理办法及上举镇客家特色民居示范点建设奖励办法
&&&&&&&&&&&&&&&&&&上举镇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村农民建房行为,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彰显生态文明,发展生态旅游,把农村建设成生态园和具有岭南客家特色的美丽乡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范围内农民建房的规划、用地、设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辖区内农村村民(下称“村民”)对已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拆建或在建房集居点新建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的原则。村民建房应遵循村庄规划的要求。
2、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和增量,大力实施建房集居点建设。
3、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禁止“一户多宅”。
4、先批后用的原则。农民新建、改建、扩建的宅基地,必须做到先批后用,持证动工,未取得用地批准通知书不得动工建设。
第四条 申请审批条件。
申请人首先必须是本村村民小组村民,非农业户口的自然人,除继承祖传宅基地和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外,一律不得申请审批农村集体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申请人户主身份认定以户口本为准。其次是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孤儿除外)。第三是申请人建房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没有住房的农户;
2、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一是需要原址拆除建新,且原住房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二是需要另选新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3、子女结婚后,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女外嫁除外),其他确需分户建房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5、其它符合建住宅条件的。
第五条& 禁止条件和行为。
(一)申请建房禁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退而造成“一户多宅”的;
3、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用地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未经处理的;
5、不按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提供的户型或自选户型设计图未获镇政府村镇办审核通过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二)农民建房禁止行为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建房以及违反市、县政府明文规定的建房行为;
2、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3、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省道两旁15米以内、县道10米以内、乡道5米以内建房;
4、占用行洪河道建房,未经批准毁林建房;
5、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
6、广东平远龙文-黄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7、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8、不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禁止建房的区域和个人,只能对原有房屋按原有风格进行修缮。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农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房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并取得本村民小组百分之八十的户主(新建用地四邻的所有户主)签名同意,由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出让房屋后再申请住房、是否是本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然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村镇办及国土所;
(二)建房申请人持建房申请书、建房承诺书、施工图纸、身份证、户籍证明材料、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向镇村镇办公室提交申请,镇村镇办公室接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联合镇国土所、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完成现场踏勘工作,再由镇村镇办公室和国土所分别在《村镇规划建房申报审批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审核不通过的,镇村镇办、国土所给予书面答复,审核通过的,缴交建房保证金,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镇村镇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送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意见审核后由镇村镇办公室负责报县住建局审批,县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局务会议进行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资料向国土所申请,由镇国土所负责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局务会议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户籍证明等资料向镇村镇办公室申请办理准建手续,村镇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并送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意见审核后由村镇办公室负责报县住建局审批,县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局务会议进行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房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七)镇、村规划区范围外的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即可动工建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竣工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村镇办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归还保证金、发放奖励金等手续。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拆除旧房后再予以办理。
第七条 &建房管理。
(一)建房选址。
1、村民建房原则上一律到本村规划区和集中建房点建房,确保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凡已编制规划的严格按规划执行。未编制规划的,由村委会结合本村实际,选定村民集中建房点,并报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办公室审核备案。集中建房点土地调整、征收问题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所产生的费用及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费用由集居点建房户分摊。
2、村民自行选址建房的,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建筑面积。
严格按照国土、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含附房和庭院等用地),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新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含三层),建设高度不能超过12米(含楼梯间)。
(三)建筑设计。
村民建房设计必须突出地方特色,注重突出客家建筑特色和风貌。采用灰瓦白栋坡形屋顶、白色外墙、仿木万字格钢(铁)艺窗格、1.2米仿古青砖墙裙、青灰色大理石门框等。原则上一律采用政府提供、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的户型;如农房需自选户型的,户型设计必须是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图样,报镇政府村镇办审核通过,确保与客家建筑风格一致。村民严格按照效果图和施工图纸施工,严禁随意更改和私自乱建。
(四)建房保证金。
为规范村民建房行为,对建房户实行建房保证金制度,按申报面积暂交建房保证金100元/平方米,由镇国土所、村镇办监管。凡是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要求规范建房,竣工验收合格,没有损坏公路、渠道、耕地、林地、通讯线路、环境卫生等公共利益的,届时退还所交建房保证金。否则,所交建房保证金用于违规整改和公共利益损毁维修建设资金,剩余部分退还建房户,不足部分由建房户负责,并暂不办理房屋建设相关证件。
&问责与奖惩
1、建房户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禁止性建房规定建房的,一律不予通电,并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强制拆除,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责任: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不能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违者对主要责任人员按每宗地处以5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干部监管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
3、奖励政策按镇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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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举镇客家特色民居示范点建设奖励办法&
各村委会: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镇畲脑村是全县客家特色民居建设的示范点,为尽快打造形成客家特色民居群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群众生活质量,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促进乡村生态休闲旅游的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镇旅游沿线的畲脑村三断、店前、山瓦、东风、中心、荷树陂、下村、仓子下和龙文村龙一、龙二、龙三等村民小组是全县客家特色民居建设示范点。示范点内旧房外立面改造和新房外立面建设以及闲置房的拆除,应严格按照县、镇规划设计的客家特色民居修建标准进行。凡按时按质完成拆除、修建、新建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分类给予适当奖励。
平房修建标准:保留青灰瓦面,做白色瓦栋、瓦嘴,粉刷白墙。两道线瓦栋(含栋头)按每米55元计,瓦嘴按每个5元计,白墙(含粗底)按每平方米24元计。
楼房新建、改造标准:1.灰瓦白栋波形屋顶(含橼、角、瓦材料以及建造人字峰墙体、做两道线24CM宽的横栋和斜栋),按每平米180元计;2.首层窗底边以下外墙贴仿古青砖瓷片,其余外墙喷刷米白色石漆(含粉刷粗底、防水腻子粉、三层优质胶水石漆),按每平方米80元计。3.窗户防盗网采用万字格仿木铁(钢)艺窗格,按每平方米200元计。
以上修建标准以镇政府公示样板为准,价格只作奖励核准造价,实际造价由户主自行与建筑工程队商定。
1.已建楼房改造奖励标准
凡2013年7月1日前已建楼房按标准改造外立面的,分时限分标准给予奖励。一是2013年7月以后动工12月底前竣工的,按核准造价核定工程总造价(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按120平方米计算,如下同),给予总额50%的补助。二是2014年12月份以前竣工验收的,给予总额40%的补助。三是2015年12月以前竣工验收的,给予总额30%的补助。
2.平房修缮奖励标准
一是2013年7月以后动工2014年2月底前竣工验收的,按核准造价总额的50%给予奖励。二是2014年12月底前竣工验收的,按核准造价总额的40%给予奖励。三是2015年12月底竣工验收的,按核准造价总额的30%给予奖励。
3.新建楼房奖励标准
为建成富有客家特色的民居群,凡2013年7月1日以后至2015年12月前核准新建的楼房,实行建房承诺保证金制度,所有建房户必须书面承诺建成客家特色民居,并按申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交保证金,全面建成后全额返还保证金,同时,给予适当奖励:凡在镇、村规划集中连片建房点建房的,且动工后一年内竣工的,奖励5千元。二是自选址建房且符合市、县建房管理规定的,动工后一年内竣工的,奖励3千元。
4.闲置房拆除奖励标准
自愿拆除闲置房屋(拆除后不再重建),分时限分标准给予奖励。一是2013年12月份以前拆除的,每平方给予奖励20元。二是2014年12月份以前拆除的,每平方给予奖励10元。三是2015年12月底前拆除的,每平方给予奖励5元。
1.户主必须在改建、修缮、拆除前先向镇政府村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工程竣工后必须提请村镇办和挂村领导验收。
2.凡申请奖励的户主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件(拆除闲置房的由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未办理证件的必须补办手续后才可申请奖励。补办手续时将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3.本补助政策一定三年,至2015年12月底前结束。
4.同时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制定的多项建房补助政策的,如低收入住房改造补助政策、“两不具备”村庄搬迁补助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由农户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补助,一般不得重复享受。凡享受类似住房补助政策的,必须按我镇客家特色民居修建标准进行修建,未按要求修建一律不发给补助。
1.申请奖扶所需资料
(1)《上举镇特色客家村居建设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审核后原件退回);
(3)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审核后原件退回)。如无房产证的,必须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审核后原件退回)。
(4)建设前后相片各一张(需全景照,局部无效)
(5)奖扶资金转入存折号或卡号(复印件1份)。,
2.申请奖励程序&
(1)由建房户填写申请农村村民房屋建设奖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报镇政府村镇办现场审核――签订改造协议――施工建设(村委会、村镇办监督)――竣工后报村镇办审查验收。&
(2)镇政府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力量对申请奖扶对象的住宅建设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要求建房户限期整改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本奖扶资金实行每季度审批一次,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政府集中审批,然后由上举镇财政结算中心通过银行打入建房户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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