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工龄折算文件繁重体力给不给加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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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不同的特殊工种可否能累计相加算工龄
我是山东淄博山铝职工,今年三月就满五十五周岁,曾干过高压锅炉操作工四年半,后又干过压力容器射线探伤工七年,两个工种都应算特殊工种,到三月底我满五十五周岁,可否申请办理提前退休,SONG
律师回答地区:山东-淄博咨询电话:13508***帮助网友:738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可去当地社保咨询办理 19:56您的位置: &
特殊工种的工龄是否可以累计计算问题:实行个人帐户后,从事特殊工种不再工龄折算
问: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按1年相当于1.25年或1.5年折算。但在参加医疗保险时都不折算,合理吗?
答: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全面了解工龄折算的历史和作用,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趋势,你就会合理地看待这个问题。
工龄折算,主要涉及养老待遇,是历史的产物,也只能在一个历史时期适用。在计划经济时期,养老金标准是按工龄长短计算的。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其精神和身体往往比从事一般工作的职工受到更大的损害,因此国家通过工龄折算,使他们的工龄变长,也就是提高他们的养老待遇,从而对他们进行一定的补偿。
在养老制度改革以后,特别是将来完全过渡到新制度以后,养老待遇主要和个人缴费、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工龄将不再发挥作用。同样,以工龄为基础的工龄折算也将退出历史舞台。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号)规定:“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在过渡时期,在计发养老待遇时,一定情况下的工龄仍可以折算,这与国家财政承担养老保险的最终责任是有关系的。即当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要承担兜底责任。在这一背景下,对一定情况下的工龄仍进行折算,不会损害其他广大参保人的权益。
基本医疗保险则与此不同,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且财政不承担兜底责任,因此确定待遇水平必须考虑基金风险和承受能力。如果在享受待遇时实行工龄折算,自然会增加基金支付风险,影响其他参保人员的权益;对没有工龄折算的参保人员来说,也不公平:实际缴费时间相同,为什么实行工龄折算的人可以更好地享受待遇呢?因此,所有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均不允许实行工龄折算。
实行一项制度要考虑社会公平,但很难做到让每个人都觉得公平。
&&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由于工资已向这些岗位倾斜,他们从事这些工作时的工资水平较高,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所以,折算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工龄折算政策是上世纪50年代制定的。指导思想是: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的医疗、养老待遇方面有所照顾,使他们提前享受到比从事一般工作的职工高一些的待遇。例如: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从事一般工作的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时,且工龄满8年的,才能得到相当于百分之百本人工资的病假待遇;而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者,工龄满5年4个月就可以享受这个标准的待遇。
工龄折算的“定”与“废”,在养老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定”在上世纪50年代初。当时面临的形势是,解放前在企业(包括国民党的军工企业)工作的工人,他们是工人阶级的一分子,且年龄较大,他们在解放后的工作时间(即连续工龄)较短。怎么解决他们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当时规定有较短的连续工龄就可以退休,而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者实行工龄折算。例如:按《劳动保险条例》,他们除符合年龄和一般工龄条件外,折算后连续工龄达到3年4个月的就可以退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过去的一些有毒有害工种,由于劳动保护措施的加强,已经不再是有毒有害工种了。
从养老保险政策看,过去折算工龄,不论多长,养老金以本人工资的75%为封顶线。国发[1997]26号等文件对养老保险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工龄折算,在历史上是必须的,而现在就没有必要了。“废”是自然而然的事。作为过渡阶段,即使允许折算,折算后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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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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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动会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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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做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互不配套,亟需进行改革.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我部曾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摸拟运转。目前,试点市县已有100多个,试点效果总的看是好的,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专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鉴于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新办法可先在国有企业职工中试行,职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所的制单位.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超过当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的部份暂不缴纳,也不计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由劳动部统一印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查询、检查、审核、转移和支付依据.职工有权定期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记载情况.
&&&&四、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职工平均的25%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五年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不满五年的,按照在职期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五、严格控制待遇水平的增长幅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对计发基数和待遇结构进行调整,待遇不宜过多增加.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原规定标准的,其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试点地区基本养老金总水平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现行待遇水平的2%,所需费用从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中开支.&&&&
六、建立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定期调整的制度.
&&&&职工离休、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80%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其基本养老金可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七、改革试点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这项改革是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后的其它待遇,暂不作变动.
&&&&(二)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三)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奖励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四)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由于工资已向这些岗位倾斜,他们在从事这些工作时的工资水平较高,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进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
&&&&(五)为统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退休进一律改按本《通知》中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关系到职工利益的调整,试点工作一定要扎扎实实、积极稳妥、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先选择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要搞好宣传动员,把政策交给群众,统一广大职工的认识,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要进行认真的测算和论证,制定方案,先模拟运转,完善办法后再实际运行;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改革作为当前劳动部门的重要任务,及时掌握试点动态,注意总结经验,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大中城市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经劳动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批准实施各小城市和县的试点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审核同意后报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劳动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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