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户口所在地编码外地户口拆迁

安徽马鞍山拆迁之奇怪
我们这里拆迁大家都是农业人口,居然还能分成几种,有点不理解,其他地方也是这样吗??我家是91年迁入马鞍山市雨山区宋山村的 在哪里盖了一间平房,住到现在,听说要拆迁了,开始不相信,后来公告出来才知道是真的,但是却把我们这里的人分成了好几种,原来本村的有钱的一人5万多,我们这些迁入的一毛没有,他们还有人口钱3万我们也是没有,原来我们买的农村养老医疗保险,现在一旦拆迁,我们不管你是原来本村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农转非,但是由于我们不属于安置人口,也就是说我们外来的什么都没有,搞不懂啊,选举时,当兵时,交钱的时候我们属于这里,但拆迁了,我们就不属于这里,村里的老大居然说,谁要你们来的,不懂啊,开始来的时候买户口还要元,你干嘛接收,给我们地方盖房时,你干嘛给我地方盖,地也收了钱,你村里的图纸中有我们房屋,人口普查时,我们也是宋山村村民,但到拆迁征用了,我们就被一脚踢了,在问村里凭什么时候,说是根据马鞍山市第43号令,我们实在无话可说,到市里去上访,根本就没有人接待你,要不就是来个你不知道什么的人说市里在研究,问题是马上就要拆了,到现在也没有让你出来说一句,很迷茫,你要盖安置房我们也支持,问题是你拆迁补助才400元一平方,在购买新房却要1600元一平方,我们这里大都都是100平方的,怎么能有钱来买房子呢??我家在这里人口最少也有6个人,本来住的好好的,难道真要我们无家可归吗??也不知道这到底是不是中国的政策,真要逼得我们全部自杀吗??这里去年已经烧死过人了,只不过被掩盖了,在唐福珍的前面,还有一个消防队的队长吧也被烧的很惨,求助一下,望大家给我的几个疑问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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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 周春雨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
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
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八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迁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未如期办理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迁事务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公告,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的除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过户、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  (三)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五)国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口;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转户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人员;  
(二)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  
(三)自费农转非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第十七条
应安置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抄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在支付下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区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一)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  (二)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5万元;  (三)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第十九条
将下列人员应得的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6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由公安部门及时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占用林地补偿按《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青苗、附着物、住房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本办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乘以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擅自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  零星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适当补偿。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实补偿。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费。不需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据实补偿给所有权人。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迁移费用按市民政部门核实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其中,被拆迁人为企业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一)拆迁非住宅房,拆迁补偿款按住房补偿标准结合各类结构层高计算补偿。拆迁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价;  (二)被拆迁工厂、站场、仓库堆栈中的设备、设施属破坏性拆除的应以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补偿;  (三)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按征收公告日期前3个月税后利润计补3个月。需搬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拆迁企业设备总价值的5%给予补偿;  (四)拆迁学校、医院、敬老院、村委会(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或置换的,按拆迁非住宅房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有关承租人补偿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房补偿标准的1.1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搬迁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下列青苗、附着物、住房不予补偿: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在批准、许可的面积外违法建设的附着物、住房;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的花草、树木;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二十九条
征收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区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五章 住房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住房应给予住房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持有建房证、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和日后迁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员。  原有常住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镇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未被拆迁的;  (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房居住的;  (三)通过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历次征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的;  (五)日后迁入,无合法住房的。  第三十二条
住房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住房拆迁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  拆迁合法面积住房按重置价支付补偿款给被拆迁人。  对应予住房安置的人员按每人3万元计付住房安置款,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5万元。配购安置房面积为每个符合拆迁安置人员20平方米,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0平方米。  特困户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不足以购置应安置标准内安置房的,差额款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  (二)住房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30平方米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互不支付差价。对于被拆迁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原面积予以调换安置;高于应安置面积的,高出部分按拆迁住房重置价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三条
远郊、线型工程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实行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的120%标准予以补偿。自拆自建宅基地征迁补偿、“三通一平”及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按每户4.6万元由区政府统筹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户分户安置原则和人均被拆迁住房合法面积认定依据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需临时自行安置过渡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房拆迁需要转学的,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马鞍山市住房拆迁户子女转学证明》,教育部门应根据其拆迁后的实际过渡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不得收取跨地区借读费。  第三十七条
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款或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调换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均由用地单位支付给区政府。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马鞍山市拆迁安置证明》,财税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回: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第十一条暂停办理事项造成后果的;  (二)被征地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谎报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迁补偿费用,或者截留征迁补偿费用的;  (三)侵占、挪用征迁补偿费用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  (五)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进行征迁补偿安置的;  (六)阻挠或破坏征迁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七章
则       第四十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房屋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发文公布。  第四十一条
征迁事务机构工作人员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马鞍山市征迁人员上岗证》。从事征迁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项目征迁可实行包干方式(包时间、包经费、包事务)。实行征地包干的项目,按测算的征迁成本总费用收取4%的不可预见费(其中1%作为包干奖励费)。  
第四十三条
征地管理费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返还地方部分,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区土地征迁事务机构按4.5:5.5分成。拆迁事务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支付给经办的拆迁事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且已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  
第四十五条
当涂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当涂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市政府第39号令发布的《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    (三)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五)国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口;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转户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人员;     (二)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     (三)自费农转非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问题是95年分田这件事从来没有人说过,也没有人通知过,而且他这个常住人口我真的不懂我出生在这里居然也不属于常住人口
  拆迁条例修订仍无进展遭搁置 地方游说力量大  日15:38经济观察网贾华杰我要评论(783) 字号:T|T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贾华杰 7月22日,自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来,已过半年,但该征求意见稿何时能正式出台,国务院法制办仍无时间表。     了解情况的法律学者和律师说,以此征求意见稿为蓝本的新“ 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    此结果早在3月份全国两会时,在相关学者中已有耳闻。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就曾表示新拆迁条例的出台可能遥遥无期。     2009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涉嫌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其后,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听取北京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来征意见,意图对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的拆迁制度作出修正。     据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2月12日,法制办征求意见结束,但并未公布征求意见的主要结果。“其后法制办又另起草一稿,报高层审阅,但到现在仍无统一意见回复。”了解情况的法学学者说。而在此期间,中办、国办等又曾委托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以及人民大学的相关法律学者提出具体建议。     “实际上,国务院和普通民众对征求意见稿都有很大意见。而相关利益阶层有很强游说实力。”了解情况的法学学者说,“很难想象拆迁条例的修改,会出现如废止《收容遣送办法》戏剧化的结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此前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说,3月份全国两会上,就很少听到代表委员和媒体讨论“拆迁条例”的修改,却感受到了地方政府游说的力量,如有的地方官员就曾提出,过高的拆迁补偿的修改会提高房价,当时就觉得“风向”变了。     现在,政府更加倾向于在现有条件下,作出技术性的调整,而非制度性安排。为了防止暴力拆迁血案的频繁发生,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违法权利的紧急通知》。国土部亦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力图防止和减少新的征地拆迁矛盾。     不过,据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5月15日国务院相关通知发出后,仍有很多地方实施突击拆迁,暴力拆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与国土部的相关通知在官方网站上并无全文公布。  
  大家说说你们那里是怎么拆迁的,给个意见,这到底合不合理
  楼主您好!请看到留言与我联系,我是一家国家级媒体驻安徽记者站的记者,想关注下此事,联系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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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是集体土地,一个是国有土地。性质不样
  每一个在天涯发小广告的人上辈子都是折翼的天shi —By 九节风
  楼主是宋庄哪的啊,我们都没有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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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问:我是外地人老婆是本地的,现在房子要拆迁,我户口不是本地的,户主是我的名字,我老婆是共有人,如果拆迁我是否享受本地的拆迁补偿等一些其他方面的补助?
  答:可以的,在拆迁工作中.只要你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就一定能享受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及一些其他方面的补助政策.,因为拆迁政策不受户口限制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拆迁补偿的对象。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分享到:75人有用58人有用88人有用232人有用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墩镇、河东乡人民政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泰征安补〔2017〕第12号当前位置:
庐阳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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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拆迁为何补偿这么低
&&&& 10:44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下我们韩小店拆迁补偿问题,我们是外来户,在韩小店买的地皮盖的房子,到现在已经10几年了,地图卫星都能看到我们房子,当时地皮也是花钱买的,户口也牵不过来,那时候买地加盖花了十几二十万,现在拆迁补偿700~.800一个平方,在这个物价高的合肥,800都不够租房的,我们要求也不高,不奢求本地户口拆迁补偿一样的待遇,好歹分套小的,或者多补偿点钱也行,要是房子近1.2年听说要拆迁才盖的,哪没话说,问题都住了10几年了,希望领导们多关心关心我们这些农民,我们要求不高,不奢求有着本地户口拆迁补偿一样的待遇,但是最起码要给我们好点的补偿,希望各位领导多多费心,本人代替韩小店所有外地户口市民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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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庐阳区&&&&
&&&&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留言,咨询外来户口韩小店拆迁补偿问题。经了解,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号)文件,外来户不属于房屋安置对象。针对您反映的加盖房屋补偿问题,根据《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05〕57号)文件规定,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即外来户),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购买或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视为违法建设,应予以无偿拆除。为做好外来户搬迁工作,属地街道本着人性化操作原则,对于外来户房屋给予残值收购。房屋补偿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号)文件,结合成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您仍有疑问,可拨打庐阳经开区(林店街道)电话:,相关工作人员将为您解答。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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