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官员等级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是什么人?有什么特点

解密:汉代的官职&刺史&到底有着什么职能权限?
核心提示:  汉武帝设刺史监察地方官员。刺史“秩卑而权之重,官小而命之尊”,地方官吏无不敬慕。刺史每到一地,即按六条问事:  一条
  汉武帝设刺史监察地方官员。刺史“秩卑而权之重,官小而命之尊”,地方官吏无不敬慕。刺史每到一地,即按六条问事: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鱼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  如有违背,按情节轻重予以弹劾,轻者降职,重则杀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往下看,下面更精彩】●
下一篇:暂无[血狼原创]汉代刺史制度对当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启示
汉代刺史制度对当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启示摘要:本文通过对汉武帝时期刺史制度设置特点的论述,对照当代中国地方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进一步从刺史制度的历史经验中寻找对完善当代中国地方监察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刺史制度 启示当前中国的地方监察机构在发挥其监察职能时,会受到多种内部或者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职能的发挥。而中国历史上,汉武帝时期所设置的刺史制度在制度安排上相对合理地解决了地方监察制度在当时整个官僚体系中权力和地位安排的问题,避免了诸多外部因素的不利影响。在当代中国地方监察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作为当时一种比较成功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的一些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一、 汉代刺史制度的特征汉武帝设置的刺史制度是一种能够保证监察机构有效行使监察权的地方监察体制,通过制度上的设置与安排,保证了刺史职能的发挥,从而相对有效的解决了当时对地方政府监察的问题。这一系列的制度设置于安排,归纳起来可以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 机构独立在汉武帝时期,刺史在机构设置上保持独立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首先,刺史是隶属于中央的官员,在名义上隶属于御史府,实际上是由皇帝直接领导,只对皇帝负责,因此刺史制度是一种垂直领导、垂直管理的监察制度。这种垂直体系的优点就在于保证了刺史制度在职权赋予和职权发挥的初始阶段就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因此垂直体系是刺史作为监察机构发挥职能的基础。其次,刺史是中央派驻地方的巡官,奉六条巡视地方;同时刺史所管辖的州往往会包含多个郡国,监察区域的设置和行政区域的设置存在差别,意味着监察机构和行政机构并不是平行对口设置;而且刺史有其独立的治所,与地方长吏的府邸不在同一县内,因此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日常工作也是相互独立的;通过这样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减少刺史和地方长吏在地域上出现利益重叠的情况。刺史具体的工作方式是从每年的八月开始,刺史巡视所辖各郡国,在此期间监察地方长吏的不法行为;同时,刺史在所辖州的地界内有自己的治所,与郡治所想独立,而在地方官员中只有郡县的军政长官可以拥有治所,从治所的安排上亦可以看出刺史相对于郡守的独立性;而且刺史在所辖区域的范围与单个的郡国并不重叠,因此刺史在同一郡国停留的时间不会长久。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刺史和郡守就成为两种不同的利益共同体,而这样的监察制度就是一种“异体监督”。异体监督的优势在于两个不同的利益共同体之间出现利益重叠的几率被有效的降低,而阻止这种利益重叠的方式就是通过空间和时间的差别实现割裂两者利益联系的目的。因为即便是两种不同的利益共同体,也有可能存在通过交易的手段获得共同利益的情况,一旦这种交易达成,刺史作为监察者的独立性就会丧失,也就无法发挥其监察的职能。但此类利益交易并不是能够在短时间内就实现的,需要取得对方的信任,并且通过谈判来实现共同利益的合理公平的分割。但是刺史在行使监察权时采取的流动办公和分所而治的方法减少了交易的准备时间,从而减低了这种交易实现的可能性。再次,另一种割裂刺史与地方长吏之间利益联系的途径是避嫌任命的原则。任命刺史的时候,会遵循异地上任和避亲的原则,刺史并不会在其籍贯地上任,同时也不会在有家属或者亲友任职的地区上任。这种制度安排带来的好处就是刺史和他的监察对象之间不存在信任基础,在政治利益的交易中,信任基础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消除信任基础,也就意味着提高了交易的成本,因此避嫌原则也是实现利益分割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刺史制度还通过进一步形成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的利益对立来保证机构职能的发挥。以小监大、察而代之的监察制度并非刺史的首创,其制度的运作和御史大夫监察丞相有着相似性。官僚体系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个人自利追求的激励和制裁体制,而在官僚体系中,获得晋升是官员的一个重要目标,对于刺史而言,刺史的官秩只有六百石,相对于郡守的二千石要低得多,但是官秩低的一个潜台词就是刺史通过晋升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事实上,工作成绩出色的刺史在任职期满之后可以直接晋升为郡守,而他们仅有的职责恰恰是监察地方长吏。在任职期间,刺史的工作成绩仅仅出自于对地方长吏违法行为的监察上面,也就是说,刺史只有依靠监察地方长吏的违法行为才能够获得晋升。这样的制度同样安排减少了监察者和被监察者合作的可能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监察者都会将自己的监察对象的过失上报。因为在官僚体系中,官员往往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与自己的监察对象合作,则需要承担足够的风险,而选择如实上报,虽然可能会损失一些短期利益,但是风险却最大程度的降低,以晋升为目的的官僚往往会选择低风险的做法。这种以小监大、察而代之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官官相护局面的出现,其中的原理,秦国商鞅曾经提出过“马夫和马”的理论:“吏虽众,同体一也。夫同体一者相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进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异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 利益对立对于保证刺史对地方长吏的监督质量有正面的效应。在刺史制度建立之前,御史同时承担着中央和地方的监督职责,在官僚制的激励体制中,御史的工作成绩的主要内容并不是对地方长吏的监察,并且由于地方豪强的原因而和地方长吏存在共同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御史对于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就有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存在,御史对地方长吏监察的独立性就会受到了削弱,相比较而言,刺史制度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二)权力独立刺史权力的独立,就是将其他权利排除在刺史的权力范围以外,使得刺史的监察全面与其它权力的干扰是刺史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监察职能的重要保障。为保障刺史在其权力范围以内无其他权力干扰,采用分级归口管理的方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政策。在刺史制度设立之前,地方监察机构是各郡的监察御史,在元狩元年被撤销;在元狩五年设立刺史制度同时规定了各监察机构的辖区、职责和权限。作为监察体系的一部分,此时的权力范围和其他监察机构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刺史无权监督监察权力以外的事务,也无权监察规定职权以外的对象,而其他监察机构也无权监督刺史职权以内的事务,也无权监察刺史的监察对象。分级归口管理方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其意义在于,首先明确了各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确保了刺史对地方长吏的监察权与其它监察机构相独立,其次割裂了刺史的监察对象与其它监察机构的关系,并且割裂了刺史与其它政府机构的关系。通过这样的设置,一方面既可以防止出现职能重叠,使得各监察机构陷入恶性竞争,其他监察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干涉刺史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监察对象以其他监察机构为中介,干涉刺史职能的发挥,同时防止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体系侵蚀刺史机构,最终出现行政机构越俎代庖,削弱刺史监察权的情况。(三)法律保障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刺史制度是一种以贱察贵的制度,作为监察机构,其利益与地方长吏相冲突,但相对于地方长吏,刺史的地位明显处于劣势,如果缺乏足够的保障,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免遭损失,刺史可能采取两种途径:第一种,明哲保身,对地方长吏的违法行为采取不作为的态度,以便于将两者的利益冲突最大限度的降低,或者寻求与地方长吏之间的合作,将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利益关联;第二种,另寻靠山,与地位和权力比监察对象更具有优势的政治实体合作,以便于获得足够的保障甚至更多的利益,那么刺史就有可能成为权臣结党营私的对象;无论是何种选择,刺史作为监察机构的职能将会被严重削弱,其监察的成效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刺史行使监察权需要强有力的保障,而在刺史制度的设置中,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了此问题:首先是刺史的任命制度,刺史的任免最终需要皇帝决定,没有皇帝的命令,其他人无权奖励或者任命、处罚或者罢免刺史,从而保障的刺史的身份权和其他权益。刺史行使其监察权,只需要对皇帝负责,损害到其他官员利益时,无须为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打击报复而担忧,因此在利益冲突尖锐的情况下,刺史行使自己职权会显得更为坚决和彻底。其次是通告诏令的行使明确刺史的权力。在当时中央集权的社会条件下,皇帝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于一般的法律条文,皇帝可以“法外施恩”,但是对于诏令,却是“金口玉言”。刺史“掌奉诏六条察州” ,其直接代表皇帝,以最高权威为后盾,对于官秩低得多的刺史而言,能够在权力上制衡地方长吏,来自最高权威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地方长吏是维持体制基层与高层之间关系的中间层,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功能,因此地方长吏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导致体制两极的关系中断,危及整个体制的稳定,而刺史的职责就是能够相对迅速地发现这样的问题,并且及时有效的将信息传递给决策层。刺史职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合理的制度设置,而机构独立、权力独立和法律保障,正是这种监察职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特征。二、当代地方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当中,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存在诸多的问题,以司法监督为例,地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被赋予了对同级地方政府的司法监督权,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导致了其监督权的削弱,未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相比较而言,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制度却能够有效地解决当时地方吏治困难的局面。和刺史制度相比,当代中国的地方监察制度不合理之处,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一) 机构不独立与刺史制度相比,当代地方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缺失已经对其职能的有效发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首先,地方监察机构是双重领导的体制,例如地方法院、检察院除了纵向接受上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之外,在横向上还要接受同级地方人大的领导,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领导权横向化的倾向更为明显;同时政党制度安排也存在不利于监察机构独立的内容,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监察机构要接受党的领导,而其党组织同时也是当地党委的下属机构,因此监察机构实际上已经和其他地方机构一样,形成了一个利益相关联的体系,从而出现了地方化、行政化的趋势。其次,地方监督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对口设置并不有利于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每一级地方政府都有相对应的法院、检察院等监察机构,因此行政机构的管辖地域范围与监察机构出现了重叠,不仅如此,地方政府与监察机构的办公设施在同一城市内,实际上这种监督体制是一种“同体监督”,而同体监督更容易出现监察机构与被监察对象之间出现利益交易的现象。再次,对于地方监察机构的官员任命,避嫌原则更多是在机构内部体现,以笔者亲身经历为例,笔者姨父为当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而笔者母亲的密友担任当地的副县长,此二人经常同时出现在同一场合。类似情况在当前并不罕见,在监察机构官员的任命上,避嫌原则亟待完善和加强。最后,地方监察机构的财政开支由同级地方政府负责,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财政干涉监察机构日常工作,这一缺陷导致无法形成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之间的利益对立的局面,为了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地方监察机构往往会对地方政府或者官员的不合法行为采取不作为的态度。(二) 监察权被侵蚀在当前处理官员犯罪的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通常情况下,对相关人员的审查主要是由纪检委负责,经过党内处理之后才移交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对犯罪官员的起诉,必须要先开除党籍、罢免公职之后才能进行,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监督权受到了党内监督权和行政机构体系内部监督权的侵蚀。这是地方监察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名义上,监察机构拥有对地方政府的监察权,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其行使职权时往往需要借助于体制外的权力,例如纪检委在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代了监察部门的职责,预防腐败据作为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机构,其职能也和检察院反贪局的职能交叉。这样的一种情况,对于监察机构的监察权存在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检察院面对利益牵扯较多的案件时,检察院的监察权会受到了行政权力和政党权力的干扰;另一方面,虽然依靠体制外权力解决问题,在当前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完善的情况下,这样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作用,但是从长期角度来看,并不利于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假设没有能够进一步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那么可以设想体制外权力的介入将会增多,进一步的削弱监察机构的独立地位和权威。(三) 权力缺乏法律保障地方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权时无法做到坚决彻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察官员需要过多的考虑其自身的利益。在政治制度的设置中,监察官员的任免是由同级人大决定,因此监察官员的身份权和其他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于地方官员违法行为过多的涉及到自身利益的考虑。其次,监察机构的权力也缺乏法律的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能被体制外权力所侵蚀,其行使职能也受到诸多外部权力的干涉,但是针对此类情况的法律尚不健全,而阻止此类情况发生的权力多数也是来自于监察体系以外权力,而这一现象所导致的结果是进一步削弱监察机构的权威,更多体制外的权力侵蚀监察权。三、完善当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建议不可否认,当代中国的地方监察制度是引入西方政治思想的结果。古今中外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手段上可能存在着差异,但在保持官员廉洁性、对官员实行监督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古代地方监察制度和当代地方检察制度职能上的相似性,因此有必要在完善的过程中借鉴借古代地方监察制度的一些经验。(一) 保障机构的独立性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其监察地方政府的职能,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两者之间不能存在利益上的相关联性,在利益存在关联的情况,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就有可能出现利益交易从而削弱监察机构的职能。在官僚体系中,每一个组织都会利用权力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因此监察机关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会损害自身既得利益的做法,在有可能损害其既得利益的情况下,监察机构会选择沉默作为应对措施。因此在设置监察制度的时候,首先需要保证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权的同时,不会损害其自身的既得利益。在官僚体制中,组织效能的发挥离不开激励机制,而激励就是设置一种机制使得其成员理性的自利行为的结果正是所需的既定目标,但是在监察机构的利益与被监察对象相关联的前提下,监察官员权衡其自利行为就会受到来自被监察对象的压力,那么其最终采取行为的结果则会偏离既定目标。从以上两点得出的结论是:有必要将监察机构和被监督对象的利益割裂开,形成两个不同的利益实体,实现“异体监督”。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表面的司法独立和权力制衡事实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种监督体制实际上是抑制了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而中央垂直领导的体制比双重领导体制更能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因此首先要将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改为中央垂直领导。以司法监督机构为例,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改为中央垂直领导管理的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参照刺史作为中央派属地方的官员,定位于国家公务员性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其首长向上一级相关机构负责,将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分离,以更好的发挥其监督权。与此同时,在加强和完善党对监察机构领导的同时,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权移交中央党委或者相对应的中央监察机构党委,对于地方监察机构的党组织成员应该由上一级机构的党委主管,同级地方党委保留对其党组织的监督权,减少同级政府通过党组织干涉监察权独立的情况发生。其次,刺史出巡察州、监察辖区和行政辖区分离、监察官员与地方长吏分所而治的经验值得借鉴,当前司法体系中就有类似的巡回法庭存在。改变目前监察辖区设置与行政辖区设置相重叠、监察机构层级设置与行政机关层次设置相重叠的现象,形成一个监察辖区涵盖多个行政辖区,一个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多个地方政府的制度;与此同时分所而治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已经变得不现实,但是可以通过设置监察机构独立的人事管理体系,撤销目前司法机关等监察机构中存在的人事管理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方式,使得监察机构在地方政府之外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体制,在其行使监察权时,被监督对象的体制内部压力无法延伸至监察体制内部,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的有效发挥。再次,虽然避嫌制度的进一步强化存在局限性,但是避嫌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监察官员被地方政府官员纳入其“裙带关系”内,因此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有效的手段实现这样的目标。地方政府可以借助权力机关或者行政级别对监察官员的任命施加影响,从而将监察官员纳入其“裙带关系”,因此监察官员,尤其是监察机构首长的任命程序应该从地方人大改为国家元首或者相对应的中央监察机构首长根据一定的程序任命,同时赋予监察机构独立录用人员的权力,加强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录用人员的管理,从而有效避免地方政府官员因为个人喜好而干涉监察机构人员的任命,影响监察官员行使其职权时的公正性。最后,以小监大、察而代之的方式在现在也并不存在太多的意义,而另一方面,其体现出来的原则也是值得当代监察制度改革借鉴,这个原则就是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天然存在着利益的对立,强化这种利益对立可以促进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利益对立因为利益相关联的存在而被削弱,因此一方面改变地方监察机构的财政支出由地方政府拨出的制度,建立监察机构独立的财政拨款系统,自上而下的在各级监察机构系统中进行分配,免受行政部门通过财权来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完善监察机构的奖励和晋升制度,检察官员的工资、福利、劳保等经济利益以及衔级评定、职务任命等身份利益的级别划分标准应当采取不同于行政级别划分的标准。(二) 排除体制外权力在官僚体制内存在各种压力机制,上级机构通过命令对下级机构形成压力,使其达到自己想要的状态,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行政权具有这样的特质,因此其自身也就存在着内在的膨胀性。因此当地方政府在工作出现偏差,可能危及到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会使用各种权力手段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伤害,因此所有受其节制的机构都会受到压力;而作为其对立面的监察机构,一旦存在可能,行政权自然会趁虚而入,影响监察权,确保其不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伤害。因此为了保证检察机构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监督的作用,应该将其设置与地方政府的压力体制以外,也就是说要和地方政府形成两种不同的独立体制,以避免其职能的发挥受到压力的制约。形成两种不同的独立体制,意味着监察部门的权力只能尤其自身行使,必须将其他权力排除出体制之外,避免出现多重监督、其他机关替代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的情况。分级归口管理依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但是和刺史制度所不同,当代监察机构的分级归口管理不是从官员层级划分,而是从监察事务划分。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严格区分各监察机构的职权范围,严格限制体系外监督权力侵蚀监察权,例如改变以往纪检委领导对官员职务犯罪调查的传统,由检察院主导调查工作,并且积极配合纪检委,调查取证、上诉之后再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党内处理。(三) 强化法律保障刺史之所以能够有效节制地方长吏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刺史敢于如此,并且有资格如此,因此有必要强化对监察机构行使职能的法律保障。首先要保障监察官员的身份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可探索实行监察官员终身制,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法其个人的意愿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监察官员无须担心因依法办案,严格执法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从而能够保持公正独立的地位,并依法处理案件;保障监察官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监察官员行使职权的认同感,强化监察官员的身份保障。其次完善相关法律以保障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的权威,赋予其权力的神圣性,对超越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的行为进行法律界定,任何阻挠行使监察权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将监察机构的监察权置于具体有效的法律保护之下。刺史监察制度是汉武帝为监察地方政府官员,维护地方统治秩序所设立的制度,是当时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纠举不法官员,监督地方官员对中央政策的执行情况。汉武帝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纲纪,保持官员廉洁性所制定的地方监察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汉武帝所设置的刺史制度在职能上类似于当代的地方检察制度,其中某些制度和规定,体现出中国古代的政治智慧,作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其经验值得研究与借鉴。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猜你感兴趣
点击加载更多
更多精彩内容两汉时期监察制度有什么变化? | 泰安高考文综——精英家教网——
成绩波动大?难提高?听顶级名师视频辅导,
& 两汉时期监察制度有什么变化?
两汉时期监察制度有什么变化?
发布时间:
  (共15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设立了—套较为完整严密的监察,请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有关问题:
  推荐理由:教师节当天可以给老师端上一杯泡好的润喉茶,让老师滋润滋润喉咙,毕竟上课嗓子用的最多了。这么简单的一杯茶也能当做教师节的礼物,而且很容易让老师接受。
  (1)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最早形成于何时?列举史实说明。(1分)
  (2)两汉时期监察制度有什么变化?(4分)
  (3)北宋时期该制度又有何新变化,分析这一变化的原因及其影响。(3分)
  北汉开国皇帝刘崇原本是北汉的太原留守,建国时只拥有河东十二个州的地盘,即便天下太平的盛唐时节,人口最多时不过279100户,经过安史之乱和五代的几次大战,人口越来越少,最后时竟只剩下35200户,只及盛唐时的八分之一。这样一个贫弱的割据王朝,仅仅因为北宋和契丹对峙,依靠契丹的庇荫才得苟延残喘于一时,否则恐怕根本无法维持四世二十八年的光景。
  (4)明朝初年政府是怎样实行监察制度和整饬吏治的?其作用如何?(3分)
  (5)综观上述制度的演变,你认为有何特点与作用?(4分)
  在乾隆眼里,和珅简直就像一个魔术师,总是能出人意料地制造出新的财源。“议罪银”的制度化,就是和珅的一个天才发明。
  190年二月,曹操讨伐董卓,在荥阳被打败,失掉坐骑,后面追兵甚急。他的堂弟曹洪把自己的坐骑让给他,曹操坚决推辞。曹洪说:“天下可无洪,不可无君。”曹洪把马让给曹操,自己步行。
  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记载,屈原,是春秋时期楚怀王的大臣。他倡导举贤授能,富国强兵,力主联齐抗秦,遭到贵族子兰等人的强烈反对,屈原遭谗去职,被赶出都城,流放到沅、湘流域。他在流放中,写下了忧国忧民的《离骚》、《天问》、《九歌》等不朽诗篇,独具风貌,影响深远(因而,端午节也称诗人节)。公元前278年,秦军攻破楚国京都。屈原眼看自己的祖国被侵略,心如刀割,但是始终不忍舍弃自己的祖国,于五月五日,在写下了绝笔作《怀沙》之后,抱石投汨罗江身死,以自己的生命谱写了一曲壮丽的爱国主义乐章。
  (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兼理国家监察事务。(1分)
  (2)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州,每州设刺史一名进行监察。刺史级别不高,但巡察时代表央,可以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时期,刺史的监察权进—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年,刺史执掌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4分)
  同海外值得信赖的大学或教育机构合作,特别是中国的名校复旦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以及韩国的明知专门大学、建阳大学,都承认学生在该校学习所取得的学分,学生不用休学或留级都可以按时毕业;
  最后阶段复习要夯实基础知识,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注意理清基本概念线索基本结论以及阶段性特征。回归课本,注重对知识的查漏补缺。
  (3)北宋在地方各州设立通判,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原因:唐朝后期以来潘镇节度使权力过大,造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北宋统治者为防止重蹈覆辙采取这—措施。影响:使知州和通判相互牵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或加强了中央集权)(3分)
  (4)明朝初年在地方设立提刑按察使司,分管地方监察、司法:还制定《大明律》,增加了经济立法,对官员的贪污贿赂罪严惩不贷。其作用在于加强了皇权,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3分)
  另外,设立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等机构受理直接诉讼,类似于今天的信访办。而皇帝也经常参与诉讼案。比如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十月,京城一个叫牟晖的百姓击登闻鼓,诉家奴丢失了一只小猪,宋太宗亲自下诏赐千钱作为补偿,事后太宗对大臣说:“像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要我亲自操劳,是可笑了点,但我拿这种认真的态度处理天下事,应该就会没有冤案了啊。”
  (5)特点:监察范围从中央扩展到地方;监察的程度越来越严密。(2分)
  作用: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2分)
  各位尊敬的考官,早上好。今天能在这里参加面试,有机会向各位考官请教和学习,我感到十分的荣幸,同时通过这次面试也可以把我自己展现给大家,希望你们能记住我,下面介绍一下我的基本情况。我叫***,现年**岁,*族,大专文化,平时我喜欢看书和上网流览信息,性格活泼开朗,能关心身边的人和事,和亲人朋友融洽相处,能做到理解和原谅,我对生活充满信心。我曾经在**工作,在公司里先后在不同的岗位工作过,开始我从事**工作,随后因公司需要到**,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在工作上取得一些的成绩,同时也得到公司的认可。
  总之,根据化妆品销售工作总结,对顾客需要及发展趋势的了解,还有顾客心理分析,将是终端化妆品连锁店提升服务质量的契入点和前提。只有全面掌握顾客的心理需求和需求趋向,才能及时地推进令顾客满意的服务。
相关内容:
  你知道唐明清时代的科举制度有什么不同吗,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唐、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比较”,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唐、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比较
  中国科举制度自隋发端,终止于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实行的重要选官制度。在它实施的一千多年 ...  宋代完备的官场制衡机制,使五代以来“朝纲混乱,武将乱权”的传统被迫终止。   大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是马背上夺取的天下,靠一个“陈桥兵变”摘走了后周小皇帝的皇冠,这个以武力和玩弄权术起家的能人一上台,便马上充分暴露了对武将的不信任和对权力失衡的无法容忍。不单是反感而已,赵匡胤连同他的后代们一起 ...  从汉到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古代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监察百官,历朝沿用,但地方监察制有一些变化。
  (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
  (2)西汉:汉武帝设13州为监察区,设刺史进行监察,级别不高,可监察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
  ( ...  .(共15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设立了—套较为完整严密的监察制度,请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有关问题:
  (1)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最早形成于何时?列举史实说明。(1分)
  (2)两汉时期监察制度有什么变化?(4分)
  (3) ...  元分别设立什么机构管理西藏、台湾?元时的监察机构是什么?
  宣政院、澎湖巡检司、御史台
  宣政院元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和吐蕃(西藏)地区军事民政的中央机构。至元初年(约1264年)设立,原名总制院。至元25年(1288年)改名宣政院。宣政院设院使二人,其中一人以吐蕃 ...  魏晋时期妇女服装承继汉代遗俗并吸收少数民族服式,在传统基础上有所发展。  魏晋时期的妇女服装,都以宽博为主,其特点为:对襟,束腰,衣袖宽大,并在袖口、衣襟、下摆缀有不同色的缘饰,下着条纹间色裙,腰间用一块帛带系扎。当时妇女的下裳,除间色裙外,还有其它裙式。  魏晋时期妇女一般上身穿衫、襦,下身穿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汉代官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