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办理低保证号查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奉民发〔2015〕25号
各镇(街道)民政办,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确保低保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 一、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 (一)申请程序。持有我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可以直接向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要求低保的申请。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代为提交申请。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人口、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 (二)民主评议。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受理低保申请后,镇(街道)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的核对报告,按照100%的要求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组织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制度为:
&&& 1、评议小组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由熟悉村(居)民基本情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居)干部、驻村干部等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评议小组组长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
&&& 2、评议小组职责。受镇(街道)委托组织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资格评议;对在保的低保家庭收入、人员等动态情况进行评议;做好民主评议会议的记录和存档;听取社会各界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市民政局提出改进建议。
&&& 3、评议小组议事程序。
&&& (1)镇(街道)低保入户调查组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介绍入户调查的有关情况;
&&& (2)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传阅低保申请家庭的有关申请材料;
&&& (3)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经充分讨论后,作出表决,并当场宣布评议结果,填入《奉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理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栏,报镇(街道)评审小组审核;
&&& 4、评议的相关规定
&&& 召开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参加,所作决议应当经应到全体成员过半数人员同意通过。
&&& 评议执行回避制度,与被评议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评议成员在评议过程中必须回避。
&&& (三)镇(街道)评审。镇(街道)评审小组代表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低保申请的审核。评审制度为:
&&& 1、评审小组人员组成。评审小组由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负责民政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窗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
&&& 2、评审小组职责。对通过低保民主评议的低保申请家庭进行评审;对未通过低保民主评议的低保申请家庭,申请人坚持提出申请的,进行复评;对通过低保评审的低保申请家庭,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调查处理骗取、冒领低保金等违法事件;对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产生过程和低保评议调查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违规操作。
&&& 3、评审小组议事程序。
&&& (1)由镇(街道)负责民政工作人员向评审小组汇报对低保申请家庭入户核查和低保民主评议情况,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差标准意见;
&&& (2)评审小组讨论低保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作出“同意入保”、“不同意入保”、“重新核查”的选择;
&&& (3)低保评审小组对同意入保的家庭,逐一确定补差标准。
&&& (四)评审结果公示
&&& 镇(街道)评审结果应委托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天。公示内容为: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各赡(抚)养人姓名;以上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
&&& (五)市级审批
&&& 镇(街道)低保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负责民政工作人员将低保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和评审小组的意见在7天内输入市民政局低保网上审批系统,报市民政局审批。由于低保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还不够成熟,镇(街道)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奉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市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低保的家庭,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市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核对中心提供的核对报告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为低保户的所享受的低保金由市民政局通过奉化农商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审批结果由各(镇)街道负责委托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如有举报,市民政局将组织进一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停发、减发的处理。
&&& 二、强化监督管理
&&& 为进一步促进低保规范化工作,建立和健全以下五项制度。
&&& (一)低保家庭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 1、定期报告的内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
&&& 2、定期报告的时间
&&&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时,享受低保的家庭要及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报告,镇(街道)民政工作负责人要在7日内向市民政局报告。
&&& 低保家庭在享受低保的期限到期,要求市民政局核发低保证时,要如实将家庭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
&&& 3、定期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置
&&& 市民政局在收到低保家庭的报告情况后,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根据事实情况停发、减发、增发或保持原标准发放低保金。
&&& (二)低保分类核查制度
&&& 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核查制度。
&&& 1、低保对象分为以下三类,并实行定期核查:
&&&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人或者法定赡(抚)养人无赡(抚)养能力的救助对象为重点保障对象,一年核查一次。
&&& 重病特困户、特困残疾户、单亲家庭、子女上大学家庭、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下岗失业人员且年龄在45岁以上为长期保障对象,半年核查一次。
&&& 有劳动能力及再就业能力,但收入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短期内可能超出保障标准为一般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 2、镇(街道)按低保分类核查要求进行常规性核查。市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核对中心按市民政局要求,每月安排1个镇(街道)对已有低保户进行全面核实,年内完成11个镇(街道)低保户的全面核对任务。市民政局根据市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核对中心报告和镇(街道)核查情况,作出停发、减发、增发或保持原标准发放低保金低保金的处理。
&&& (三)低保举报核查制度
&&& 1、市、镇(街道)二级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市民政局低保投诉举报电话:501031,在《奉化日报》上予以公布。镇(街道)设立的举报投诉电话在村(居)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为低保投诉举报受理单位。
&&& 2、对低保的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低保投诉举报事件,能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解决;对情节较严重、牵扯范围较大的举报事件,由市民政局或镇(街道)分管低保的领导牵头组织有关人员予以调处。投诉举报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人不服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按上一级行政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办理。
&&& 3、对投诉举报事件,市、镇(街道)二级职能部门要行文记录,有专门存放信访资料的档案盒,将信访资料存档备案。
&&& (四)低保备案制度
&&& 1、低保备案的范围。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有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均应按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 “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市民政局(包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及镇(街道)有关工作人员。
&&& “村(居)委员会干部”是指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社区)委员会成员。
&&& 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2、低保备案的程序。申请人提出低保申请时,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应当询问清楚申请人与各级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是否有近亲属关系,有近亲属关系的须填写《奉化市低保备案表》(见附件)。
&&& 镇(街道)审核后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连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市民政局对该类申请人家庭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实行备案管理。
&&& 市和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的,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定期复核等环节应当主动回避,并在《低保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 3、低保备案的管理。《奉化市低保备案表》纳入镇(街道)和市民政局低保档案管理,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定期复核。
&&& 市民政局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奉化市低保备案表》由其本人签字后分别报宁波市民政局业务处室备案留存。
&&& 市民政局对各镇(街道)的低保备案情况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的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落实。汇总分析和落实情况一并报宁波市民政局。
&&&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待遇的,市民政局查实后要将相关情况通报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市民政局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影响,建议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五)低保规范化工作年度考核制度
&&& 低保规范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能。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要负责对有关低保信息进行比对,并及时向镇(街道)进行反馈。局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负责低保的审批工作,并会同有关科室做好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低保户信息在市电视台便民服务公开栏的公开等工作。为强化低保规范化工作的力度,镇(街道)的低保规范化工作纳入市对镇(街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局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的低保工作纳入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 附件:奉化市低保备案表
奉化市民政局办公室
技术支持 宁波金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最佳使用效果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5及以上民政局解读低保政策: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14:03:1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 & 民政局解读低保政策: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只有低保户才能享受低保待遇,所谓的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政局解读低保政策: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以供大家参考。更多热点资讯敬请关注我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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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 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 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 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6. 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 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 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 3, 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 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 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 非农业人口&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本地当年农村保标准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等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六)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 1.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二)的有关条款执行。 2.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的意见后确定。 3. 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的规定执行。
  (七)区县人民政府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六、关于农村低保待遇及发放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 一)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 农村五保对象; 2. 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3. 原民政部门管理并负责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 4.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5. 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 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
  (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七、关于农村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事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二)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 农村次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区县民政局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见附件七),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想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1. 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 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3.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4. 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6. 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四)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
  (五)卫生部门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
  (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为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
  (一)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 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又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3. 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 4. 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 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挥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 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十、关于解释和其他
  (一)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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