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购买首套住房贷款优惠商品住房,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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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婚夫妻共同购买房产属于首套住房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和丈夫上海户口,我俩在婚前成年后与父母在本市各有一套房产,均在2010年前购置。我们夫妻12年结婚后想共同购买一套房产属于首套住房吗?我们属于首套房产契税的减免对象吗?
现在各种答案众说纷纭,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给予我们咨询者冷漠不理睬的服务态度,非常希望能得到社会上最正确权威的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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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之前搜寻到新闻中涉及新婚夫妻手套住房的信息。请大家参考!
《首次购房(查阅)证明告知单》明确,所谓的“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购房人现在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付;对个人首次购买第一套房将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20%, 利率: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等。
(里面不是指出了与父母一起购买的除外了吗?)
我们婚前同居且以老公的名字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婚后共同还贷,贷款尚未还清,房产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何证名性法律条文支持,若要认定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现在老公要偷偷卖房,我如何能够阻止交易进行!
主要原因是因为他有了第三者,现在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裂,我如何能够打赢这场官司;之前我们签了协义,由于当时的冲动没有要求房产的分割,只是他答应给我20万做为补偿于2013年春节前支付,但是他没有做到,现在还要卖房卖车,我如何能阻止。 若以房本为依...
婚前我自己独有一套住房,(自己的名字)婚后卖掉这套住房再次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再次购买的住房写上双方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还是写一方的名字属于一方所有。
婚后与公婆生活在一起,期间购买一处房产,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2年,男方父母用男方亲戚的名字购买多处房产,如我们夫妻发生婚变或者遗产继承,我有平等的分割权吗?
婚后 ,男方父母出资30万,夫妻出资5万,购买一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万的部分应该是共同财产,30万的部分呢
婚前一方房产卖掉了,所得钱款又重新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房产证上写上夫妻两个人名字,这样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房产份额是否一样?
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了几十年,奶奶于1996年去世,爷爷后来在2002年把单位的房子买了下来。爷爷在2006年去世,房子归大爷所有,我想问,我有权利要我妈的那份房产吗。这样的情况还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请问父母在婚后购买了住房和商铺,两者房产证上只有母亲姓名,因父亲一直对家庭不负责任,母亲想在离婚前把财产过户到未婚儿子名下,过户时需要父亲同意吗?需要进行何种手续?谢谢~
我们借父母的钱买了房,并去公证说明此房为父母出钱购买。请问这房还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证上是我老公名。 公证前我们还写了一张借条给父母。
奶奶将房产赠与给她的四个儿子,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公证书上写了四个儿子的名字,没有指明只赠与给四个儿子,而且四个儿子都结婚了,那么四个儿子所接受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请选择你想得到回复内容的方式:
二手房问题
公积金问题
我名下有一套房,系前夫婚前单方贷款购买,后离婚时判给了我,近期我去人行打印了个人征信,发现我的名下有一套房屋记录,但是没有任何贷款记录,经询问,此套房前夫在2004年就已还清,听说,银行的贷款记录只保留5年或6年,之后就查询不到了,我现在想购房,若使用商业贷款,算不算首套?另外,我在省内其他城市2001年用个人公积金购买一套住房,于2004年已还清,2010年调入合肥,公积金也已转入合肥。并且已连续缴纳超过2年,在我的人行征信记录中,也未出现我的公积金贷款的记录,咨询一下,我能用公积金在合肥购房吗?若可以,算首套吗?商业贷款首套房的定义是在个人征信中没有商业或公积金贷款记录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定义是在个人征信中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吗?
刘女士 提问于:日 7:20:10
合肥家园网
你好,你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算首套房。商业贷款首套房定义是在个人征信中未有商业贷款记录;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定义是在个人征信中未有公积金贷款记录。
其他网友提问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分页#####&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闽政办[2009]25号规定的契税优惠时间为日至12月31日。按此规定,对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没有要求提供首套证明。&&&&对纳税人依据闽政办[2009]25号提出的契税免税申请,受理标准为:一、日前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日前已签订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且房屋登记机构已受理纳税人提交的房屋登记或预告登记申请(由于地区差异,房屋登记机构截止受理时限由各地确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恢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2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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