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甘孜州炉霍县杀人案件 哪里可以弄到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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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推荐律师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炉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多召泽让,男,藏族,牧民,文盲,1977年3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炉霍县,捕前住炉霍县下罗科马乡。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5月27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被告人泽绒四郎,男,藏族,牧民,文盲,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炉霍县,捕前住炉霍县仁达乡。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5月27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以炉检刑诉字(2014)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峥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5日本案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在挖虫草的途中相遇,两人闲聊时因感囊中羞涩故心生歹意,二人商量抢劫宗麦乡一小卖部家中女主人的珊瑚项链,两人以购买汽油与饮料为由事先踩点随后两人去往宗塔,在宗塔购买用于抢劫时候所需的口罩、手套等,于天黑之时前往宗麦乡,到达宗麦乡后因天色未晚且路上行人较多,于是二人就在小卖部附近的转经房附近等至深夜,见路上已无行人、小卖部已关门,二人开始实施抢劫。多召泽让以买汽油为借口叫醒小卖部店主,见小卖部店主打开小窗口而无法实施抢劫时,又以小窗口太小不好拿东西而叫店主打开大窗口,在店主打开大窗口时顺势抓扯店主脖子上的项链,在抓扯时珊瑚珠子洒落在房屋内,此时泽绒四郎翻进小卖部,持刀威胁店主人不许呼救,二人拾得洒落在房屋内的珊瑚珠子并在翻得藏刀一把,多召泽让看见店主人手上的象牙手镯后也将其一起抢走。经审查二人共抢得珊瑚十颗(真珊瑚九颗、假珊瑚一颗)、假蜜蜡(一颗)、绿松石(四颗)、假天珠(一颗)、银戒指(一枚)、象牙手镯(一个)、藏刀(一把),价值为人民币80358(捌万零叁佰伍拾捌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接受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以加油为由闯入小卖部,对店主主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从而抢走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多召泽让在庭审中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泽绒四郎在庭审中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在挖虫草的途中相遇,于是二人商量抢劫宗麦乡一小卖部家中女主人的珊瑚项链,起先两人以购买汽油与饮料为由事先去宗麦乡踩点,随后两人去往宗塔购买抢劫时候所需的口罩、手套等,等到天黑时就返回宗麦乡,到达宗麦乡发现小卖部还在营业,于是二人就在小卖部附近的转经房附近商量等至深夜无人时,在动手。凌晨1点,二人小卖部已关门,于是二人便走到小卖部窗口处。被告人多召泽让以买汽油为借口叫醒被害人,见被害人打开小窗口而无法实施抢劫时,又以小窗口太小不好拿东西而叫被害人打开大窗口,等被害人打开大窗口时,将被害人脖子上的项链抓扯,在抓扯时珊瑚珠子洒落在小卖部内,此时被告人泽绒四郎翻进小卖部,持刀威胁被害人不许呼救,二人拾得洒落在房屋内的珊瑚珠子,并翻得藏刀一把,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多召泽让看见被害人手上的象牙手镯后也将其一起抢走,随后骑摩托逃离现场。二人共抢得珊瑚十颗(真珊瑚九颗、假珊瑚一颗)、假蜜蜡(一颗)、绿松石(四颗)、假天珠(一颗)、银戒指(一枚)、象牙手镯(一个)、藏刀(一把),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为人民币80358(捌万零叁佰伍拾捌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赃物于5月28日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揭发情况的事实。
2.户籍资料证实,二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及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炉霍县宗麦乡本学村卓某家小卖部。卓某家小卖部为一幢一层砖木结构的崩科房屋,房屋座北朝南,东临南北走向的结科路,路北通炉霍县,南通三果村。卓某家小卖部东北侧有三岔路口,连结科路向东北侧有一条乡村公路通生根寺;三岔路口北侧为转经房和讲经房。卓某家小卖部北侧约40米处结科路西侧为普某房屋,隔结科路东侧为江某和桑某房屋;房屋东侧为草场。卓某家小卖部房屋南侧搭有木板,北侧2米处的路边有土堆。
卓某家小卖部房屋南侧中部开门,进门房间内摆放床、桌、柜子等生活物品,房间东墙南侧开门通小卖部房间。房间内靠北墙和西墙摆放货架及货品,靠南墙摆放一双层铁架床和一铁皮柜,靠东墙窗户内摆放一张三抽桌子,桌子北侧两抽屉内摆放杂物,南侧抽屉内放有现金。小卖部房间东墙外为结科路,墙上中部开四扇滑动窗,内侧有窗帘。窗台距外侧地面高1.1米,窗外安装铁架防护栏,北侧第二扇窗口外的防护栏上向外开高1米,宽0.66米的窗口。外开窗口下侧的窗台缝隙内有一个银色环状的项链装饰物和一个金色圆饼状的项链装饰物(擦取DNA试子两枚)。外开护栏窗口内侧的南侧窗框上,距窗台0.9米处有一处暗红色斑痕(擦取试子一枚),窗框上擦取DNA试子一枚的事实。
4.被告人泽绒四郎对同案犯多召泽让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同案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辨认,确认照片中的人是2014年5月25日一起预谋在炉霍县宗麦乡一小卖部内实施抢劫的被告人多召泽让的事实。
5.被告人多召泽让对同案犯泽绒四郎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辨认,确认照片中的人为2014年5月25日一起预谋在炉霍县宗麦乡一小卖部内实施抢劫的被告人泽绒四郎的事实。
6.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对藏匿赃物的现场的指认笔录、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确认该现场为2014年5月25日在炉霍县宗麦乡下罗科马齐中山为藏匿所抢的赃物的现场的事实。
7.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对现场的指认笔录、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确认该现场为2014年5月25日预谋作案地点、作案出发路线、作案时准备地点、修理作案时所使用的摩托车、购买作案工具地点及实施抢劫的现场的事实。
8.被告人泽绒四郎、多召泽让对抢劫用的藏刀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辨认,确认的2号藏刀为2014年5月25日在炉霍县宗麦乡一小卖部内抢劫时被告人泽绒四郎所使用的藏刀的事实。
9.被告人泽绒四郎对抢劫时所使用摩托车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泽绒四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辨认,确认1号摩托车为抢劫当天所使用的摩托车的事实。
10.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当庭对被抢物品辨认证实,二被告人确认当庭出示的物品为2014年5月25日在炉霍县宗麦乡一小卖部内所抢劫的物品的事实。
11.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当庭对作案工具辨认证实,二被告人确认当庭出示的藏刀为2014年5月25日在炉霍县宗麦乡一小卖部内抢劫时被告人泽绒四郎所使用的藏刀的事实。
1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的物品为红色珊瑚珠拾颗,九眼石壹颗、黄色蜜蜡壹颗、白色象牙手镯壹个、镶有红色珠子的银戒指一枚、绿松石肆颗、藏刀贰把、钥匙贰把、遥控锁贰个、摩托车一辆的事实。
13.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4)77号,关于“”炉霍县宗麦乡抢劫案件的价格结论书证实,被抢物品价值为80358元的事实。
14.被害人卓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5日凌晨1时左右,听见外面有摩托车的声音,不一会而就有两人买汽油,于是其就起身将汽油买给两人,当时那两人要求打开大窗口,买大瓶的汽油,在其打开大窗口时顺势抓扯其脖子上的项链,在抓扯时珊瑚珠子洒落在房屋内,此时一名穿红色衣服男子翻进小卖部,持刀威胁其不许呼救,二人拾得洒落在房屋内的珊瑚珠子并在翻得藏刀一把,其中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看见店主人手上的象牙手镯后也将其一起抢走。两人共抢了其的珊瑚十颗、蜜蜡(一颗)、绿松石(四颗)、天珠(一颗)、银戒指(一枚)、象牙手镯(一个)、藏刀(一把),将这些东西抢走之后,两人骑摩托车离开的事实。
15.被害人卓某对被告人多召泽让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害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辨认,确认7号照片中的人为其怀疑参与抢劫其物品的人的事实。
16.被害人卓某对被抢物品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害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辨认,确认辨认的物品为2014年5月25日被抢的物品的事实。
17.被害人家属然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对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4第77号价格意见书,表示无异议的事实。
18.证人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多召泽让与一名陌生男子骑了一辆摩托车到其开设的茶楼内就餐,期间炉霍县本学村村民柔某及其妹妹德某也骑了一辆摩托车与多召泽让和陌生男子摆谈,当天下午1时许,四人便离开。被告人多召泽让同陌生男子骑摩托车前往宗麦小学方向的事实。
19.证人穷某对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证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辨认,确认2号照片为2014年5月24日同被告人多召泽让到其茶楼就餐的泽绒四郎,7号照片为多召泽让的事实。
20.证人降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4日其在受害人卓某家附近,遇见了两名陌生男子,在讨论珠子的问题的事实。
21.被告人多召泽让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5日其与泽绒四郎在挖虫草的途中相遇,于是两人就到宗麦乡政府对面的藏餐馆吃饭,其提出抢劫宗麦乡一小卖部家中女主人的珊瑚项链,同案犯泽绒四郎也同意其的想法,于是两人以购买汽油与饮料为由事先踩点随后两人去往宗塔,在宗塔购买用于抢劫时候所需的口罩、手套等,于天黑之时前往宗麦乡,到达宗麦乡后因天色未晚且路上行人较多,于是二人就在小卖部附近的转经房附近等至深夜,见小卖部已关门,二人开始实施抢劫。其以买汽油为借口叫醒被害人,见小卖部店主打开小窗口而无法实施抢劫时,又以小窗口太小不好拿东西而叫被害人打开大窗口,在被害人打开大窗口时顺势抓扯店主脖子上的项链,在抓扯时珊瑚珠子洒落在房屋内,此时同案犯泽绒四郎翻进小卖部,持刀威胁被害人不许呼救,二人拾得洒落在房屋内的珊瑚珠子并在翻得藏刀一把,其看见被害人手上的象牙手镯后也将其一起抢走。其将所抢走的物品藏于其家后面的一处山洞。另供述其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2年刑满释放的事实,其对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4第77号价格意见书,表示无异议的事实。
22.被告人泽绒四郎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4日,其在下罗科马挖虫草时,遇见同案犯多召泽让,于是二人驾驶其摩托车,前往宗麦乡上,到达宗麦乡后,两人就在一家藏餐馆吃饭,被告人多召泽让提出抢劫宗麦乡一小卖部家中女主人的珊瑚项链,于是两人以购买汽油与饮料为由事先踩点随后两人去往宗塔,在宗塔购买用于抢劫时候所需的口罩、手套等,于天黑之时前往宗麦乡,到达宗麦乡后因天色未晚且路上行人较多,于是二人就在小卖部附近的转经房附近等至深夜,见路上已无行人、小卖部已关门,二人开始实施抢劫。同案犯多召泽让以买汽油为借口叫醒被害人,见被害人打开小窗口而无法实施抢劫时,又以小窗口太小不好拿东西而叫被害人打开大窗口,在被害人打开大窗口时顺势抓扯店主脖子上的项链,在抓扯时珊瑚珠子洒落在房屋内,此时其翻进小卖部,持刀威胁被害人人不许呼救,二人拾得洒落在房屋内的珊瑚珠子并在翻得藏刀一把,同案犯多召泽让看见被害人手上的象牙手镯后也将其一起抢走。抢劫之后,两人便骑摩托车逃离的现场,前往同案犯多召泽让家中,其对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4第77号价格意见书,表示无异议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召泽让、泽绒四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入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当中,被告人多召泽让的地位和作用与被告人泽绒四郎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均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多召泽让在2002年因故意杀人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刑期执行期间减刑2次,于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多召泽让属累犯,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泽绒四郎自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多召泽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人民币。(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9年5月26日)。
被告人泽绒四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人民币。(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
二、珊瑚十颗(真珊瑚九颗、假珊瑚一颗)、假蜜蜡(一颗)、绿松石(四颗)、假天珠(一颗)、银戒指(一枚)、象牙手镯(一个)退还被害人。
三、作案工具藏刀一把及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雪 康
审 判 员 罗布战斗
人民陪审员 项  巍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泽仁娜章
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有可以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作者:佚名
编辑:w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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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在申请绿卡,但是要开出生证明,请问在哪里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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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 发表时间: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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