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期限的政府文件如何申请人大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通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八项工作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各部门:
《通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八项工作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通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未经听取意见,不得就该事项作出决策。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的听取意见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讨论报请上一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党委研究的重要事项,讨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议案和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制定或者调整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大产业规划和专业规划;
(六)政府投资过千万元的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的重大投资项目;
(七)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讨论和修改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承办并组织听取意见。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为单数,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做出严谨的咨询论证结论。
第八条&&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十条 县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听取意见,由上级行政机关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江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参照《通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确定。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县政府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一般程序:
(一)意向征集。根据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征求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具体办法依照《通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确定。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做出决策。
(七)形成决策。县政府作出决策时,需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
(八)公开决策结果。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
(九)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七条&&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县政府须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意见,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县委,经县委审定后,由县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依法应由县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记录制度。经会议讨论决定的,应记录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时间、应到会人数与实到会人数比例、讨论过程及其结果。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县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县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主动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材料转给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县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县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县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县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我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参照《通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确定。
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是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本县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的。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的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
1.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
2.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进行总结。
1.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进行总结;
2.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进行评价;
3.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
4.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一条&&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县长研究审定。县长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江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其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第五条&&行政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行政决策人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行政决策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领导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决策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决策人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行政决策事项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管行政决策事项的负责人;决策人,一般指有行政决策决定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格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江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本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通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关系民生的重大措施的制定出台;
(五)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 设立通江县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县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县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调研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县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七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八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县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县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县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县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四)县人民政府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向相关专家反馈。?
第九条 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方式。就是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方式。就是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方式。就是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县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门小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四)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咨询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咨询论证后评价制度。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设立县级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县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咨询专家”称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要追究行政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聘任一定数量的咨询专家,建立专业咨询组织,为部门决策提供必要的咨询论证服务。在业务上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如遇咨询论证工作需要,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从部门咨询组织中统筹安排咨询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江县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通江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办事公开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2.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3.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4.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5.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安置住房分配方案;
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内部重要决策情况;
2.人员聘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以及社会保障、福利、住房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3.单位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管理特别是大额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等情况;&
4.工程项目建设、重要项目实施情况;
5.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6.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7.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挂牌上岗、亮证服务;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
(四)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五)政府综合门户网站,部门和单位网站;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七)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八)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九)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三条&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申请可以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因法定事由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申请。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办事公开内容的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收到办事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办事公开申请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与其相关的内容纪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更正。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申请人有阅读、行动困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办理办事公开事项和提供办事公开内容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由党委(支部)、行政、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办事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江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为全面实施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在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确保各方面工作健康顺利推进,确保社会稳定,按照有关规定,特建立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对重大事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切实做到“凡是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的事情坚决不做,凡是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政策坚决不出台”的要求,确保我县社会政治的持续稳定,为通江发展新跨越和建设全面小康营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大事项范围及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一)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并被国家、省、市、县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
(二)每个重大事项实施或出台前,决策作出部门、政策制定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改革实施部门都要严格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从以下六个方面逐一进行分析预测,对是否可能出现不稳定问题作出评估,并针对评估预测主动做好化解工作。&
1、重大事项的合法性。主要测评:(1)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2)重大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2、重大事项的合理性。主要测评:(1)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2)是否超越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3)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如何。&
3、重大事项出台的前提条件。主要测评:(1)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2)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3)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4)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条件是否成熟;(5)是否造成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相互攀比。&
4、重大事项涉及的环境问题。主要测评:(1)是否坚持了可持续发展观,对生态环境有何重大影响;(2)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3)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污、环保配套措施;(4)是否具备相关权威部门的环保鉴定或审批手续等。&
5、社会治安方面。主要测评:(1)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2)是否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重大的冲击;(3)重大事项实施前,治安突出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是否得到有效整治;(4)对可能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6、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步骤&
(一)确定评估对象,全面掌握情况。对拟实施的每个重大事项,都要求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查阅、收集相关文件、资料,调查专家、业主、相关党政领导,召开干部职工、社会各界及群众座谈会,开展走访听取意见、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方式,了解掌握所评估的对象(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的有关基本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掌握社情民意,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二)缜密分析预测,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重大事项的第一手资料,按照前述六个方面,对重大事项确定(重大决策作出、重大政策出台、重大工程上马、重大改革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分析预测,科学、客观地作出评估。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有关党政领导召开稳定风险评估会和听证会,维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
(三)制定维稳预案,落实维稳措施。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充分体现周密、具体、可靠的原则。主要内容:1、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2、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3、维稳工作考评细则和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查究办法。
(四)编制评估报告,主动化解矛盾。根据前(一)、(二)、(三)步的工作结果,编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1、该重大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2、预测评估情况;3、预防和化解涉稳较大问题的工作预案;4、对该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及其主动化解的情况。&
(五)审查评估报告,严格报告审定。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该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报分管该事项的县领导初审。分管领导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对策建议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县维稳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将审定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该重大事项,并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确保信息渠道灵敏、快捷、畅通,一旦出现重要情况能迅速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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