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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申请司法鉴定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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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 && && && && && && && && 公安局作为公安机关,本身拥有一定的权利。公安机关在申请时,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我国专门出台了有关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条例。那么公安局申请司法鉴定规则的内容是什么呢?律师365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第六条 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合法、科学、公正、及时、独立、安全的原则。第二章 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 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等;(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六)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无关或者涉密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三)遵守鉴定工作原则和检验鉴定技术规程;
(四)按规定妥善保管鉴定有关的检材、样本和物品; (五)依法出庭作证; (六)保守鉴定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鉴定人的回避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鉴定人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四)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的;(五)重新鉴定时,是本鉴定事项原鉴定人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十条 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一条
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情形,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由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鉴定人回避决定的,应当制作《驳回申请鉴定回避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鉴定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复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在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鉴定人不得继续进行与申请回避鉴定事项有关的检验鉴定工作。第四章 鉴定的委托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
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事项,同级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实行同级送检;超出基层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的,实行逐级送检;特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鉴定难度大的,经拟委托的鉴定机构同意,可以在列入鉴定机构名册的鉴定机构中选择送检。
在诉讼中,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所列鉴定项目的鉴定事项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机构名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第十六条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一)《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 (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鉴定委托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 (一)委托鉴定单位全称; (二)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
(三)委托鉴定机构全称; (四)鉴定涉案(事)名称、案件编号和简要情况;
(五)原鉴定情况;(六)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及提取方法等情况; (七)具体明确的鉴定要求; (八)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鉴定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鉴定单位的印章。第十八条 委托鉴定单位提供的检材,应当是原物、原件。无法提供原物、原件的,应当提供符合本专业鉴定要求的复制件。送检的检材应当使用规范包装,并标记清楚。
第十九条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应当真实可靠。对受到污染、可能受到污染或者已经使用过的原始检材、样本,应当作出具体说明。第二十条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第五章 鉴定的受理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下列单位委托的鉴定:(一)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内部委托的鉴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鉴定。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在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鉴定项目范围内受理鉴定。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内设专门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受理委托鉴定工作。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
(三)查验可能具有污染、爆炸、放射、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样本,对确有危险的,应当在排除危险后受理;(四)核对检材、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以及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
(五)确认是否需要补送检材和样本; (六)核准鉴定的具体要求;
(七)受理鉴定的人员填写《受理鉴定登记表》,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受理鉴定回执》和《受理鉴定登记表》复制件。第二十五条 《受理鉴定登记表》填写下列内容:(一)受理登记编号;(二)鉴定机构名称、受理人姓名;(三)委托鉴定单位名称和委托书编号;(四)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五)鉴定有关的案(事)件名称、案件编号和简要情况;(六)收到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等情况;(七)鉴定具体要求;(八)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送检检材和样本使用、保管、取回的约定内容,并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九)鉴定文书和相关检材的领取情况,并由领取人签字。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对检验鉴定可能造成检材、样本损坏或者无法留存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鉴定单位同意,并在《受理鉴定登记表》中注明。第二十七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后,应当向委托鉴定单位告知鉴定需要的时间,并在《受理鉴定登记表》中注明。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不具备委托主体资格的; (三)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 (四)超出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六)已经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正在进行相同内容鉴定的等。
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不受理的,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委托鉴定单位说明理由。第六章 鉴定的实施第二十九条 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并对本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第三十条 鉴定由鉴定机构指派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实施。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鉴定机构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鉴定,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或者参加鉴定,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情况复杂、鉴定技术规程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完成鉴定的时限。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 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当查看《受理鉴定登记表》,核对受理鉴定的检材和样本,明确鉴定任务,确定鉴定方法,做好检验鉴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三十三条 检验鉴定时,鉴定人应当按照专业的检验程序和技术方法进行操作。第三十四条
经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索比中的DNA、指纹、掌纹、枪弹、人像等检材和样本,在执法办案或者诉讼活动中作为应用的,应当调取相应原始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书。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检验鉴定的过程和方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检验鉴定的原始记录。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案(事)件的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一) 对已完成鉴定需要增加新的鉴定内容的; (二) 发现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新检材或者样本的;(三) 鉴定意见表述有明显遗漏的。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进行。申请补充鉴定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案(事)件办案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一)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二)
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 检材或者样本虚假的;(四) 检材或者样本被污染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五)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 (六)
鉴定意见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 (七) 其他依法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申请重新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鉴定应当从鉴定人名册中,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资格同等以上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一)因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继续进行鉴定的;(二)须补充鉴定材料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鉴定单位要求中止鉴定的;(四)发现鉴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人身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中止鉴定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九条 中止鉴定原因消除后,应当继续进行鉴定。中止鉴定原因确实无法消除的,鉴定机构应当将有关检材和样本等及时退还委托鉴定单位。第四十条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第四十一条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托所属鉴定机构设立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鉴定机构内部有争议的,以及疑难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的鉴定。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均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技术专家参加。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鉴定时,相同专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第七章 鉴定文书第四十二条 鉴定文书是记录和反映鉴定来由、送检的检材和样本、鉴定要求、检验过程、鉴定意见等情况的规范文书。制作鉴定文书,应当使用鉴定文书标准格式。
第四十三条 鉴定人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经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授权,可以出具鉴定文书。第四十四条
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检验报告两种格式。客观反映受理鉴定委托、检验或者实验过程,经过分析论证得出肯定性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受理鉴定委托、检验或者实验过程,直接得出检验结果或者经过分析论证未能得出肯定性鉴定意见的,出具检验报告。第四十五条 鉴定文书正文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鉴定单位名称、送检人姓名;
(二)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日期;(三)对委托鉴定单位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的摘要;(四)对送检检材和样本的描述;(五)委托鉴定单位提出的具体鉴定要求;
(六)检验开始日期和检验地点; (七)检验过程; (八)必要的论证;
(九)鉴定意见;(十)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资格、鉴定人签名和完成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第四十六条 鉴定文书的制作(一)鉴定文书要求格式规范、文字简练、图片清晰、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论据可靠、鉴定意见准确;使用规范的文字、数字、计量和时间单位。(二)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成文日期上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三)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鉴定单位,一份鉴定机构存档。(四)两个以上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参加的鉴定,由主持鉴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使用主持鉴定的鉴定机构的文书编号和鉴定专用章。鉴定人均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所在鉴定机构的名称。
(五)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单独制作鉴定文书。第四十七条
报批和签发鉴定文书,鉴定人应当填写《鉴定文书审批单》,由本专业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鉴定文书制作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鉴定单位领取,或者按约定以机要方式邮送委托鉴定单位。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向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鉴定文书领取人主动讲解鉴定意见的具体含义和使用注意事项。第四十八条 撤销鉴定文书,由出具鉴定文书的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文书撤销后,出具鉴定文书的鉴定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委托鉴定单位。第四十九条
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或者鉴定人作出倾向性分析意见时,不得出具鉴定文书。必要时,可以出具《分析意见书》。《分析意见书》的格式、内容,以及制作、签发和撤销,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案(事)件的鉴定资料,应当妥善管理。列入管理的鉴定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鉴定登记表》;
(三)鉴定文书正本及其附件;(四)鉴定质量控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一条
鉴定资料管理应当落实责任制。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一)项和(二)项由鉴定机构或者同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委托鉴定单位收到鉴定文书正本后,第(三)项由鉴定委托单位和鉴定机构分别管理或者同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四)项由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约定,或者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五十二条
鉴定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的范围是:未破获的刑事案件;已破获案件涉案犯罪分子可能或者实际被判处十年以上、、的;鉴定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没有解密的;已破获案件涉案犯罪分子利用非常规手段作案的;特别重大的火灾、、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办案单位认为有永久保存必要的。
其他案(事)件鉴定资料保存二十年。第八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出庭作证的通知,应当按时出庭。鉴定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要及时向法庭说明情况。鉴定机构应当支持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第五十四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做好出庭作证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五十五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穿着便装,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对与鉴定有关的提问,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第九章 鉴定工作纪律与责任第五十六条 鉴定人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擅自受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委托的鉴定;(二)不得擅自参加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组织的鉴定活动;(三)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四)不得擅自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正在鉴定的工作情况;(五)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或者馈赠; (六)不得在其他面向社会提供有偿鉴定服务的组织中兼职。第五十七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八条
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者鉴定意见错误、丢失和故意损毁检材、泄露鉴定意见,情节、后果严重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的鉴定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10 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实施以前公安部发布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以上就是公安局申请司法鉴定的规则的内容。其涵盖的内容非常的多,包括鉴定的受理和实施,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的回避,鉴定的责任等等。所以,公安机关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建议了解清楚具体规则,再申请鉴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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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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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娄底中心医院请假回家请示公安局捉“活鬼”易少阳
Hmei 发表于 &17:00:13『标签:&->&』
  我是周新梅,身份证号:108027,四级残疾人,住涟源市荷塘镇密丹村杨柳组,是毛主席时代的高中生。自从2010年涟源市劳动局的领导易少阳局长发动局中领导李震股长配合律师梁育康弄虚作假,做出一份假劳动合同和一份假工伤认定书,连工伤认定书上的名字都不是我自己签的。他们做出假劳动合同和假工伤认定书后,四年以来,我“托劳动局做两假证的福”,生意做不成了,使我遭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我找劳动局的领导要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一直以来,所有劳动局的领导都不理不睬;也找过了市信访局十多次,向法院上诉行政诉状和民事诉状都没受理过,也找过法律援助中心几次,上告了司法局、人大常委、监察纪委、作风办、政法委、市h法h诉、市公安局等都没有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事由:  2008年,因我是一个四级残疾人,为了生活和生存,农村的活干不下去了,想在城里捡废品做点小生意,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办了一个个体户营业执照(回收废品、易拉罐打包)。梁飞明经亲戚介绍帮我来做事,70元一天,做一天算一天。于日,本来我在家的时候说不要他去打包易拉罐的,等我没在家,他自己擅自去打开打包机“把左腕压伤,当即离断”(这是他工伤认定申请书上所写的),当时我请人请车送他去长沙手恒医院治疗,要我老公和儿子一直在医院陪伴照顾,花了我九万多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把手接好。治疗回来之后,我主动找石马山镇司法所所长谭东高,经过法医鉴定,给他十万元的赔偿金,还说只要我在做生意,千多元一月请他看守保持全家生活。梁飞明不同意,说万一万的不要谈,有人可以帮他打回35万的官司。因此就出来一个梁育康,是梁飞明共一个太祖的兄弟,几次带几个陌生人到我场地来骗我,日又配合劳动局陈楚文送来一个工伤认定协助调查函。陈楚文对我说“这个官司要打几年,不要你到劳动局去找什么人,劳动局李股长要来找你的。”过了十多天,我自己主动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拿着工伤认定协助调查函给几个领导看看,她们问我有没有写劳动合同,我说没有写。她们说没有写劳动合同就不在这里处理,要我找其他部门。我一直没找着。  于日上午九点,我正请人在废品收购场地装车。梁育康与另外一人来到我家,说他们是司法局的领导,来调查我和梁飞明一事。我就把一切过程跟他们说了一篇。要我在空白纸上签字,我不签,他们说特意来帮我办事,连个字都不签,那事怎么去办。就强迫要我到空白纸上签上我的名字 。我当时也说了,如果拿着我签字的纸去弄虚作假,采取欺骗和压迫的手段,就算走到天涯海角我也会找到你们,你们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他们还是不怕人。陈楚文又带着刘雄伟来当我的代理律师,律师费要一万二钱元,我当时没有答应。晚上我打电话给陈楚文,“你请来的律师是帮我打官司还是帮梁飞明,律师费还要一万二千元”陈楚文说“不要那么多,我跟他说,律师费只要八千元。”过了好几天,我就写申请去工股科找李震股长争取仲裁。李震在2011年骗我到娄底工股科肖科长那里把那些假资拿回来,肖科长没有给,等到下班了,我找李震,没有答复我什么,还说没有要去,我就和他争起来,李震握着拳头要打我。后来肖科长看到这种情况,看了我的举报书后,  在举报书上签了意见,建议要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争取仲裁,盖了公章。我返  回涟源劳动局,向刘跃彩反映这个情况,刘跃彩总是说李震没有到我家里来,说我犯了  诬告的滔天大罪刑。他还叫陈中秋跟我来算梁飞明的工伤赔偿金,要我给梁飞明二十万  至十八万的工伤赔偿。我看着他们这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把我逼上了梁山,走投无路,  把执照注销,生意没有做了,一无所有。  后来劳动局的领导想逃,就交给人民法院打官司,根据以上的事实,梁飞明官司没  打赢,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还是支持一审,都是裁定。梁飞明看到法院没有判钱。  于2012年农历12月22日到我家里来要我给他10万元,我不给,我说你走了法律程序的,你和家人来拿钱我没有,你要找领导公证,当面写字据。他说没有一个领导愿意理他。这样的情况下,他叫全家到我家里天天打打杀杀,你死我活,把我新房子四十多万的装修打坏,把我家人赶出门外,强住一个多月。没办法,我就把他带到劳动局找领导,到底我要给梁飞明多少钱当面说清。劳动局的领导没有一个做出结论,也没有一个人答复一句话。  在日,梁飞明还是请示石马山镇司法所所长谭东高打我电话,要我去司法所,谭所长说“要我做好事,要我给梁飞明一点受伤赔偿金,本来这事也怪不得你,只怪梁飞明一直受骗”我就听了谭所长的劝解,借来了五万六千元与梁飞明写好协议,一次性了结。  了结之后,我回忆一想,劳动局的领导太做绝了,我又向劳动局打了一份报告,影  响我四年生意没做了,梁飞明把我家里四十多万的装修打坏。这样使我遭到的经济损失  和精神损失,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劳动局的领导造成。所以劳动局要给我一切赔偿,给  我一个公正的交代。  这四年时间,我多次找易少阳局长,总是找不着,他办公室关门有人看守,不准我  到他办公室去,别人都可以去,我就是不能去,到底是为什么。  后来我在408办公室找到了易少阳局长,没有3分钟的时间给我讲事,总是想逃避我,邱丽F专守他的办公室不让我进。他看我天天上劳动局去说事情,他就找了廖新禄局长跟我来谈事。廖局长还在说李震没有到我家里来。我听了,心里很愤怒,为什么4年了还说李震没到我家里来,这个假工伤认定表和劳动合同在法庭上说得清清楚楚,一清二白。这几年来,我向易局长反映情况,没有什么答复,到现在还说李震没到我这里来,还在瞒天过海,反映的情况就当我是在放屁,一不分析,二不调查,总是没解决,这个事情说他解决不了  于日,十几个信用联社的下官职工带着被子在劳动局住宿,他们打易少阳的电话,他就接了,我打他的电话就从没接过,我看着他们在吵闹,我看着邱丽F主任打开易少阳局长办公室,我就进去冷静冷静,坐一坐等局长。而邱丽F说局长办公室里不能坐。我说局长办公室里怎么不能坐,就算是中央领导的办公室坐一坐也不要紧吧!一直以来,局长办公室有专人守着,我也从来没坐过,即使进了局长办公室,一分钟都没坐过,就叫我出去坐到408办公室等候,一进408办公室,局长办公室就锁着门跑了,一直在骗在逃避。  日,我听说信用联社的职工说局长要回来了,我和信用联社一个女同志就在局长办公室里耐心等待。过一会劳动局的领导把那个女同志轻轻的叫了出去,突然进来三个社会闲散人,紧紧抓着我的头发,掐着我的头,我的头很痛,想反过头去把左边那个男子咬一口,结果咬也没咬着,反被他们在头上打了几下,把我拖到408办公室摔下地,摔得我全身痛,全身是伤,左脚疼的走不了路,我忍着痛拨打110,水陆派出所赶到了现场,李震和三个闲散人他们就跑得不见了,劳动局(廖新禄局长、李新堂主任、邱丽F主任、陈中秋院长、吴美波副庭长、刘跃华庭长)等都跑到厕所那里去了。当时我就要水陆派出所的领导和劳动局的领导带我到医院里去检查伤,他们没有一个人理睬,说没有打我,根据法律上来讲是轻伤要拘留,重伤要判刑,他们想瞒天过海,都怕背黑锅。  25日,我全身痛,头更痛,我就去水陆派出所找戴勇,要他们帮我看伤势,戴勇所长要周大文民警帮我看伤,周大文拿着照相机把我左脚那个伤痕和头上的伤痕想拍下来,而派出所的民警彭铁钢气势汹汹,对戴勇所长他们说,“不能看,没有打她,你们要看的话,她的脚也是他们打瘸的吗?”他们都吓得哑口无言,一句话也不敢说,也就没人理我,就这样,伤也没看了,只好我自己去检查。  26日,我感觉头很痛,耳朵听不见,牙齿疼,脖子不舒服,心绞痛,心里稳不住,脚疼得走不了路,饭也吃不下去。就请人请车带我去娄底中心医院检查,有病历本,做了多种检查,医生说我是头外伤引起神经、心脏疼,右侧甲状2.9M。医生要我住院,不住院的话怕有后遗症发生。我说暂时发点药回家调理。直到29日,还是没有多大好转,又去中心医院做脑部彩超,还是脑外伤,从26日吃了几天药,右侧甲状就变成了2.5M(因24日被三个闲人紧紧掐着脖子,使甲状迅速曾大0.4M),马上做手术。做了手术后,出院诊断证明书上是脑外伤史,甲状增大血流信号。一直吃了4个月药,医药费和手术费已花了两万多。所有检查资料水陆派出所已复印备案。直到现在,人还是脑疼,心疼没有恢复。&&&   几个月来,百分八十的时间就是在家里请人照顾养伤。所有的检查资料水陆派出所都以复印备案,也多次去找过劳动局领导,他们还说没有打我,一直没给我答复。也找过李震,质问他为什么要请人来打我,他说又不是在他办公室里打的,怎么是他请人打了我呢?所以这件打人的事是易少阳指定的。11月3日,我带被子去劳动局想住在那把事情解决了再回来,易少阳就请李佩凡保安来威胁,说我还要讲被他们打的事,就不会来跟我说那两假证(假劳动合同和假工伤认定书),如果不说被打的事,下周星期一也就是11月10日来跟讲那两假证的事。,也要保安死不承认打了我。我听了就很愤怒,明明是被打了还要我不要说。肖文豪局长和廖新禄局长说劳动合同和工伤认定书是经过很多过部门批准的。肖文豪把一切事实和法律讲我不过,他说:“我个军人,不懂法律,你要想把这个事情处理好,就要找上级领导签个字来,不可能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11月5日,我上告到了公安信访局,吴富云接收了我的资料,送去劳动局,要我下周一去找易少阳局长。11月10日,我就到了劳动局,易少阳局长把李震、梁育康、肖文豪叫来谈从2010年一直以来的事。听我讲了之后,易少阳就要梁育康讲,梁育康就把调查报告摆到桌面上,易少阳说梁育康做的很好,资料都做齐了,字也模仿得好。所有的事易少阳都不承认,总是想逃。所以我把一切事实发到红网。而市政府的领导把文章拿了出来,而我又去找了公安信访。吴富云领导说已打过电话,要我去找劳动局易少阳局长,市政府刘利华局长。我去找他们,他们也没跟我谈过什么,也一直在逃避。市信访局要我去找涉法涉诉,而涉法涉诉又要我去找市信访局,来来回回不知多少次。我也上告了娄底市信访局、人社局,都没有结果。又到法医鉴定找领导看我的诊断书,法医鉴定的领导说我的伤可以鉴定,已立了案,要我到当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申请开一个司法鉴定书,才来鉴定。我就跑到水陆派出所,要他们开个司法鉴定书去法医鉴定,看到底打没打。正好是彭铁钢在值班,他还是气势汹汹说:“你的不是案子,没立案”,我把头外伤给他们看,到底政府机关的领导请人打人是不是案。到底彭铁钢又有多少亲朋戚友在劳动局当官,包办代替,隐瞒老百姓的痛苦。  一直以来,事情没有解决,我又去找公安信访找吴富云,说有领导要我来找你。吴富云说找他干什么。我说我问过法医领导,我这个伤可以法医鉴定,不过要公安局或水陆派出所开司法证明,分我到哪里去鉴定就去哪鉴定。而吴富云说我那个事不同,不能去鉴定。他也如劳动局的领导说鬼话说没打。我就说难道公安局也黑了天,我这伤是哪来的,不可能是我自己把自己弄成这样的伤去劳动局讲诬话,当场要水陆派出所的民警看伤,他们都不看。吴富云说他们不会看,他对我大声说我要坐到他那里去,就要叫人把我拖出去,他还是说要市政府的领导叫劳动局易少阳把这是谈好,没办法,只能又去找劳动局领导肖文豪,肖文豪要我到人民法院去坐。人民法院的领导又要我到劳动局去坐。  日8点,我又到了劳动局,肖文豪又要我到他办公室去谈,谈来谈去,总是对劳动局一切事实没有结果。我上午11点走出了肖文豪局长办公室,走到408办公室,看到易少阳在408办公室里坐着,我向他打招呼,他也没理。一会易少阳说来了杨市镇书记,他就叫邱丽F打开他的办公室,我想进去坐一坐。他们要我不要进去,等他们谈完事再进去,我就在外面等着。我看着杨市镇书记出来后,我进了易少阳办公室没几分钟,也没讲过什么话。易少阳就出了一个主意说去外面谈事,他就把电烤炉关了,3号天气冷,我就想把他的电烤炉打开烤烤火,没到一分钟,邱丽F就来了,问我在干什么,我说打开电烤炉烤烤火,邱丽F说可以。接着又来了一个保安来到办公室(不知道是姓王还是姓黄),我还是在那里开电烤炉。保安的说不要开,怕引起火。我说不会。突然又来一个李佩凡保安,对我气势汹汹:“你在那里干什么?”我说我想烤火。他说不能烤,要我滚出去。我说你是什么人,他说是保安。我说要他滚出去,他就骂我的娘,两个耳光要抽死我。我就站起来,站到他面前,叫他来抽,结果他就在我右脸的耳朵边重重打了几拳,把我打到地上,当时我站不起来,他就叫另一个保安拖着我的手,把我拖出办公室。我就抓着李佩凡的衣服,他又把我的左脸狠狠的打了一拳,两人把我的手扳开就跑了。当时我过了一阵才醒过来,醒来我就拨打了110,易少阳看我打了110,他就叫邱丽F,肖文豪,李震。。。来到了现场,易少阳叫我站起来,我说站不来,他们就把拖到408办公室,叫李震把民警和我的午饭买来,叫我吃,我说吃不下。民警吃完饭后,肖文豪说:“你到我劳动局来,只能做客那样,什么话都不要讲,茶可以喝,只能陪着办公室里的人天天上好班。”想让我坐一辈子都是空的。还有领导说,要民警叫我回去,下星期一,劳动局用专车要我和民警到娄底人社局去,把假工伤认定书和假劳动合同去搞清楚,他们说工伤认定书这个公章是娄底人社局的”。我说这两份资料是李震给出来的,我调查过,这个章是李震办公室里的,是李震盖的,我也问过刘跃彩,他说这么多的资料,只要送到他办公室桌上,是一份资料,看也没看签上字就行了 。我说,“你们今天又打了我,反正我不少吃穿用,暂时把我的伤给医治好再谈。水陆派出所的民警听我说完,就立即要劳动局的领导把李佩凡保安叫来办公室和我一起到派出所去,不然,很快就要上班了,上班的工作人员,来来往往群众看着影响不好。两个民警就搀着我下楼上车一起到了水陆派出所大厅关着,当时我的脸和头肿得像一个大瓜瓢,民警也说肿得很大,脚也站也不起,上厕所要人搀着。晚上9点多钟,民警才备案,备案之后,一直到凌晨一点左右,戴勇和民警看我全身发抖发颤,就说送我到医院去看伤。我说我袋子里只有八元,怎么去看伤,要李佩凡和易少阳他们拿钱带我去看伤。他们说打了电话都不来不给。我说到民警那借钱去看伤,他们说也没有钱借,要家属亲人拿钱去看伤。我说劳动局不拿钱,打人的人也不拿钱,还要我这个残疾人“请人打人”拿钱去看伤,这样太不公平。一直等到4点多钟,我实在稳不住了,我马上就叫看守的民警打电话给戴勇所长,要他马上放我出去,送我去看伤,天亮了就送钱来。一直民警没有来,等到2月4日9点多钟才放我出去看伤。民警放我出去的时候,我就说了,那些打我的人不能放出去,根据法律规定,轻伤要拘留,重伤要判刑。为什么2月4日下午打我的李佩凡就放走了。  我2月4日9点多钟经戴勇批准我出来的时候就立即请人请车和家人直送娄底中心医院。经多种检查,治疗一个月后,医生诊断证明:  1:头部外伤后反应 ;2:头皮血肿;3: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到现在伤还没好,还没出院,医药费一共花到了一万六千多。我多次要我家人到水陆派出所和劳动局要他们承担责任,给些医药费,一直没给一分钱。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易少阳指定的,李佩凡也当派出所的领导说2月3日是上晚班,是易少阳打电话叫他到他办公室里来打我的,李佩凡总是说是为了公事。我3月6日从娄底中心医院请假回来找戴勇,把这事实反应反应,为什么易少阳指示李佩凡打我,又不出医药费,也没有拘留,也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什么原因。戴勇所长说他上报了,说证据还不齐全。当场事实与现实摆在他们面前,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脚还是走不了路,头疼的厉害。这样的证据摆在面前还不齐全,那还要什么样的证据,是不是也黑了天!  这样的社会,政府机关有些领导好事不做,坏事有余,欺人太甚 ,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易少阳指定的。影响我四年的生意没做,毁坏我的名誉,打垮我的身体。反正我已是一个残疾中的残疾人。劳动局的领导欺骗了党,欺骗了人民,所以我特请上级领导依法追究劳动局的领导对我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给于一个公平公正的公道。如当地政府不给我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追究易少阳所犯的恶劣罪行,赔偿我的一切损失。那就对不起,我就下定决心上告省级和中央。望上级领导为我这个四级残疾人讨回一个公道!为谢!  此致  敬礼  报告人:周新梅  电话& :  日星期二&
网友44:始作俑者第1楼始作俑者,必付代价!&13:08:44这是第1 - 1条评论,共有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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