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村监督委员会如何获得上级部门指导

黄岛区城市管理局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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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城市管理局内设机构
黄岛区城市管理局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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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机构名称办公室(挂行政审批科牌子)办公电话投诉电话邮政编码266400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冬春)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夏秋)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办公地址黄岛区双珠路34号网  址职  能1.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2.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应急管理、信息、政务公开、信访、建议提案办理、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待、信息化建设等工作;3.负责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4.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5.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6.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机构名称督查协调科办公电话投诉电话邮政编码266400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冬春)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夏秋)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办公地址黄岛区双珠路34号网  址职  能1.综合协调区委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2.负责城管工委系统内各单位的目标绩效考核、政务督查、网络舆情等工作;3.监督各级政务热线转办单的接收、转办、处理和情况反馈;4.负责接收接转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受理及转办反馈和情况汇总工作;5.组织城市管理责任目标的考核、评比和表彰;6.对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机构名称计划发展科(挂财审科牌子)办公电话投诉电话邮政编码266400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冬春)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夏秋)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办公地址黄岛区双珠路34号网  址 职  能1、负责制定管辖行业有关实施意见、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组织拟订城市维护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6、参与管辖行业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及工程竣工备案等工作;&&&&&&&&&&&&&&&&&&&&&&&&&&&&&&&&&&&&&&&&&&&&&&&&&&&&&&&&&&&&&&&&&&&&&&&&&&&&&&&&&&&&&&&&&&&&&&&&&&&&&&&&&&&&&&&&&&&&&&& 7、负责制定管辖行业科技规划,组织科研项目开发、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机构名称综合管理科办公电话投诉电话邮政编码266400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冬春)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夏秋)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办公地址黄岛区双珠路34号网  址 职  能1、负责青岛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和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迎考工作和每月工作情况进度上报,典型案例上报及信息上报工作。 每月向市有关部门反馈市容环境整治及城市管理月工作情况。每周向青岛市市容环境整治行动指挥部报送13篇信息。&&&&&&&&&&&&&&&&&&&&&&&&&&&&&&&&&&&&&&&&&&&&&&& 2、负责青岛市七大领域指挥部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 3、负责全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对区委单位和镇街的的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考核的组织工作。&&&&&&&&&&&&&&&&&&&&&&&&&&&&&&&&&&&&&&&&&&&& 4、负责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对城管局的考核,负责对接考核中心,上报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底考核迎检工作。&&&&&&&&&&&&&&&&&& 5、负责城管委日常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城管委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全区城市管理各类问题。&&&&&&&&&&&& 机构名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电话投诉电话邮政编码266400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冬春)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夏秋)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办公地址黄岛区双珠路34号网  址 职  能负责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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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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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 (试&&行) & &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全面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结合省城太原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大意义 (一)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加快推进省城太原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深刻分析国际国内面临的复杂形势,突出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农村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层基础,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适应省城太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健全完善基层自治组织体系,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 当前,省城太原进入了转型跨越率先发展全面建设的新阶段,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充分激发村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为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搭建了有效的平台,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措施。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职责任务越来越重要,对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主体作用,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从制度层面上提升了村级民主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有利于更好维护和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农村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市农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建立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新型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人员组成、监督管理等方面,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广泛参与、依法监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充满活力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 ——坚持服务大局。着眼省城太原转型跨越率先发展全面建设的新阶段新目标,以新农村建设为中心,以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脚点,着力提高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维护省城太原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设置、职责任务、工作制度,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有序开展。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创新村级民主监督的形式和载体,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推动监督工作从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向村级民主决策、村干部履职情况延伸,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提高村级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三、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设置。 将现有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整合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二)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结合省城太原实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2.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保障村务公开的及时、全面、真实; 4.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 5.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 6.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 7.对村民委员会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可直接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8.其他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任职条件。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2.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 4.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方式。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期换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 (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机制。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与对村“两委”成员民主评议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推选新的成员: 1.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2.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 3.丧失行为能力的; 4.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六)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办公场所、有标牌、有印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岗位补贴。误工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自行解决。有条件的县(市、区)和乡镇可试行岗位补贴和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奖励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委、政府要把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实村务公开工作机构,调配专门的人员,切实加强对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要提前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村情民情,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组织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乡镇村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村务公开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组织部门要发挥党组织对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农委和经管站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专业指导,强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查监督;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村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职责,严格依法指导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级宣传、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发挥好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三)注重宣传动员。 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并支持此项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增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功能,为推动省城太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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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常委、区委书记邹天敬与新任村“两委”干部畅谈发展-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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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常委、区委书记邹天敬与新任村“两委”干部畅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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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常委、区委书记邹天敬与新任村“两委”干部畅谈发展&& 近日,市委常委、区委书记邹天敬深入到郝庄镇董家庄村同我区新任村“两委”干部进行座谈,共话发展。 邹书记认真听取了各位村干部就各村基础条件、村民收入水平、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下一步的发展思路等方面的汇报。 邹书记指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区、镇、村三级依法平稳有序推进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切实做到了程序不减、步骤不落、严格依法进行,总体上进展顺利,新当选的村“两委”干部都是村民广泛支持的,能力上获得群众认可的,希望新任村“两委”干部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当好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和科学发展、共同富裕的“领头雁”,不辜负广大村民的信任和期盼。 邹书记从自身成长、工作、生活经历谈起,和大家拉起了家常,娓娓讲述了他与“三农”之缘和对农村、农民的深厚感情,结合党的“三农”政策和多年工作经验,他讲了如何当好村干部的四点体会:一是官位小责任大。村“两委”干部虽身处基层,但负责落实各级党和政府的强农惠农政策,调处化解矛盾,促进全村稳定,维护本村和村民利益,带领全体村民发展致富,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二是事情小影响大,村里的事情通常比较琐碎、细小,但涉及群众利益就无小事,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全村的发展稳定,甚至影响到全区、全市和谐稳定。三是权力小期望大。村“两委”干部权力很小,更多的是为村民服务、为村民办事的事权,但广大村民对村“两委”干部化解难题,带动致富的期望很高,村“两委”干部要坚持“四议两公开”,依法公开办事,并做好解释工作,获得村民理解和支持,才能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四是规模小难度大。一个村子规模有限,尤其迎泽区有不少小村子,人口、土地、财力、物力都有限,单凭一村之力发展种养植业或兴办企业,要想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难度不小。正是因为有这些难处,所以希望新任村“两委”干部坚持公道办事,坚决维护团结和谐,克服困难,千方百计,推动新农村建设健康蓬勃发展,为迎泽的“三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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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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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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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 12月28日,我区在郝庄镇董家庄村举行城乡低保一体化暨农村低保金发放仪式。市委常委、区委书记邹天敬,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秦琦,副区长王国栋,市低保中心主任刘树茂出席仪式。20户农村低保户现场领到了保障金存折,喜笑言开,真切地感受到了区委、区政府为农民困难家庭送来的冬日暖流。 市低保中心主任刘树茂对我区积极探索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管理和创新工作,在全省率先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给予了充分肯定。 邹天敬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迎泽区自2005年实施农村低保政策以来,区委、区政府把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作为保民生、顺民意的德政善举来抓,不断提标扩面,广泛开展救助,使困难家庭得到更多的关爱帮助,使农村困难家庭生活得到基本保障。今年,区委、区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向民生的投入,在全省率先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将现行的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增加到和城市一样的每人每月330元,解决城乡低保差异问题,使困难家庭得到更多的党和政府的温暖,分享到更大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这是区委、区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树立强烈百姓情怀,进一步保障改善民生,高度关心关爱困难群体家庭生活,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邹书记要求,区民政局和郝庄镇要切实把城乡低保一体化工作为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来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大事办实办好,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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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津生副区长督查森林防火工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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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津生副区长督查森林防火工作
发布时间: 16: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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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津生副区长督查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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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津生副区长督查森林防火工作
4月1日—2日,贾津生副区长带领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郝庄镇、区省实验林场、智海集团等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春季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督查组抽查了各责任单位的目标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带班值班、应急队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贾津生副区长要求,各责任单位、各重点防火村要切实做到因险设防,提前响应;要熟悉林区内的人口、坟头、沟口、山头和森林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坚持昼夜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大检查抽查力度,杜绝脱岗漏岗和迟报瞒报火情火灾,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各类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位;各应急队伍要快速反应、各种应急措施迅速到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倡导文明祭祖,移风易俗,尽可能集中祭祀时间和地点,并发动群众力量扩大监管力度,特别是要专人监管,死看死守,严密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各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在做好平时巡逻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山区作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体能训练和熟悉地形等工作,一旦发生火情,保证拉得出、顶得上、扑得灭、损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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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乡镇驻地和农村地名设标工作标准的通知-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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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乡镇驻地和农村地名设标工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16: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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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乡镇驻地和农村地名设标工作标准的通知&&&并民【2009】6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厅10月13日乡镇村地名设标长治现场会的要求,明年要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乡镇村地名设标工作是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中一项重要事项。为推进我市乡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开展,现制定全市乡镇驻地和农村地名设标工作标准,请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一、各乡镇街路巷地名设标标准 &&&&根据最新《国家地名&标志》GB标准,我市各乡镇的街路巷地名设标标准为: &&&&1.街路牌:全市要求为两种式样。 &&&&A.双立柱灯箱式街路牌 &&&&B.单立柱式街路牌 &&&&2.巷牌:全市要求为两种式样。 &&&&A.单立柱式巷牌:同上B式 &&&&B.反光式(夜光式)平板巷牌:(地名标志版面示例B.12) &&&&二、农村地名设标标准 &&&&1.街路巷标准同上。 &&&&2.村名标志(地名标志版面示例B.15,B.21) &&&&3.门牌标志(地名标志版面示例B.17,尺寸150X90平方毫米) &&&&4.单元牌标志(地名标志版面示例B.18,尺寸300X150平方毫米) &&&&5.楼牌标志(地名标志版面示例B.16,尺寸900X500平方毫米) &&&&三、经费预算 &&&&各县(市)、区要积极主动和本级财政做好沟通预算工作,争取财政一步到位。 &&&&四、任务考核 &&&&此项工作将采取一票否决制,列入明年重点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全市乡镇驻地和农村地名设标的标牌质量必须达到最新《国家地名&标志》GB标准,反光式标牌必须用3M工程级发光膜,以保证使用达到期限。明年9月,市局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验收,10月迎接省、部检查。 附:1.道路两侧设置村名标志技术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道路两侧设置村名标志技术规定 &&&&1.村名标志设置 &&&&一般设置在靠近道路一侧村口显著的房屋山墙上,距地面2米以上,如无合适的房山墙,可在村口显著部位砌筑影壁墙。 &&&&2.村名标志的造型与规格 统一采用横卧长方形样式,长2.2米、宽1.6米,面积3.5平方米。距道路线较远或名称用字较多的村镇名称标志,其规格尺寸可按照比例适当放大。标志采用白底红字,并加绘红边框。 &&&&3.村名标志的质料 &&&&有三种规格:反光膜式平板标志牌、瓷砖和外墙涂料式。 &&&&4.村名标志的内容、布局及字体 &&&&内容包括村名的汉字书写和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并附监制单位。村名的汉字在标志的中上部,占整幅标志2/3的面积;下部为汉语拼音和署名,其中汉语拼音占该部位的2/3,署名占1/3(横排占一行)。村名的汉字书写采用等粗的黑体字,汉语拼音字母书写采用大写印刷体,承制、监制单位名称亦用黑体字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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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内设机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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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 16: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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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科室名称&办公室&联系电话&2022677& 负责人&郑刚&分管领导&王小玲& 办公地点&区机关办公楼132室& 主要职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工作;负责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文书档案、信访、机要、保密、保卫、行政事务、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办理区人大、区政协议案提案的答复工作和区委、区政府、省民政厅、市民政局交办的事项。负责局行政经费、全区民政事业费、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 &&&科室名称&优抚安置科&联系电话&4050484& 负责人&陈冬玲&分管领导&吴建平& 办公地点&区机关办公楼129室&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抚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革命残疾军人的伤残抚恤,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在乡老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无工作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优抚医疗政策的协调落实;负责评残追烈以及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指导优抚工作和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工作。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和安置工作,负责转业士官异地退伍义务兵进入我区安置资格的审查和档案管理;负责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经常性服务;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科室名称&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联系电话&8285634& 负责人&王爱新&分管领导&郭宇飞& 办公地点&区机关办公楼137室& 主要职责&拟定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区农村村务公开、新农村社会建设组织协调工作。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科室名称&救灾救济科&联系电话&8285634& 负责人&纪海燕&分管领导&&郭宇飞& 办公地点&区机关办公楼137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全区灾情,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爱心救助超市”建设、管理、运营工作;负责对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进行收入审核;负责社会孤老的供养、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 &&科室名称&社会事务科&联系电话&8252837& 负责人&刘成国&分管领导&&王小玲& 办公地点&区机关办公楼133室& 主要职责&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拟定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查处违法婚姻;负责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全区婚姻、殡葬服务机构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协助市局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市局进行社会孤儿收养登记工作;协助处理无名尸。拟订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登记审批工作;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批工作;负责对区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民间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关系。承办行政区域设立、撤销、界线变更、更名等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标准化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城镇地名标志和门牌和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更新和管理,汇编行政区域资料。& &&科室名称&福利院&联系电话&7121911& 负责人&刘居林&分管领导&& 办公地点&农科南路23号& 主要职责&。& 科室名称&郑村烈士林园&联系电话&7280822& 负责人&段成益&分管领导&吴建平& 办公地点&小店区西峰街10号& 主要职责&。& 科室名称&福利企业生产办公室&联系电话&8285837& 负责人&刘成国&分管领导&王小玲& 办公地点&区机关办公楼133室&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审批、监督福利企业的资格,确保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和办厂方向,负责福利企业招收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并实施对福利企业有关劳资、养老保险和其他福利工作的管理指导;指导福利企业的财务工作,对福利企业减免税款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福利企业有关情况的综合统计,开展对福利企业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对福利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和经验交流,负责民政福利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科室名称&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联系电话&8285927& 负责人&张彩虹&分管领导&郭宇飞& 办公地点&区机关办公楼135室&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区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出台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办法和措施,深化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指导社区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并负责督导落实。& &&科室名称&双拥办&联系电话&4121766& 负责人&王晓娟&分管领导&吴建平& 办公地点&区机关办公楼127室&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相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处理军民关系;负责全区双拥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全区大型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指导双拥共建工作的开展;组织对全区双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完成区双拥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科室名称&低保中心&联系电话&8285634& 负责人&冉建彬&分管领导&&郭宇飞& 办公地点&区机关办公楼137室&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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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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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职责(一)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依照相关法规、政策,拟定全区民政工作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区优待抚恤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工作,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和烈士纪念建设物的管理;指导全区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 (四)拟定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相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组织指导开展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军民关系。 (五)负责移交我区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退休士官的接收和安置工作,负责军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负责移交我区的地方部分离退休干部及其遗属的服务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全区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八)牵头拟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爱心救助超市”建设、管理、运营工作;负责对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进行收入审核;负责社会孤老的供养、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 (九)承担全区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十)负责全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城镇地名标志、门牌和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社区服务工作;指导全区社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村务公开和新农村社会建设工作;负责社区(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负责福利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拟定全区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婚姻,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全区婚姻、殡葬服务机构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四)协助市局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市局进行社会孤儿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会同区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承担全区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七)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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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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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各村民小组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
未进行选民登记的,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申诉。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至15户推选1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20至60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 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
第五章&&&&&& 选举方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节&&&&&& 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节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八条 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集体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投票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
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1人,监票人2人。
第三十三条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
第三十四条 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章。
第三十五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直系亲属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
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人员的名单。
流动票箱仅限于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时应当有3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在场接受投票。
第三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投票站的监票人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开封检票。
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第三十七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竞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公布,并由选举委员会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第三十九条 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再次投票后主任仍然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仍然不足3人的,可以暂缺。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暂缺的,应当补选,补选的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选举结束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5日内主持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1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直接投票选举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执行。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未能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第七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四十五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会同3名以上村民代表(村民)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10日内核实联名人数。经核实,联名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满20日之日起2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四十六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未设副主任的,推选1名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主持。
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人组成罢免委员会,由罢免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四十七条 村民会议讨论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投票。
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四十八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和停止其职务。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务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现缺额,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出现缺额且成员不足三人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由本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一)拖延选举时间的;
(二)违反选举程序的;
(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
(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有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有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有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有第五十五条第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有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无故拖延移交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督促移交。拒不移交超过规定期限20日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
第五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同时取消其在本届再次竞选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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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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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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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工作的通知(试行)-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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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工作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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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 为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加大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促进农村低保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经研究决定,自日起,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的特殊人员实行“分类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分类施保”原则
&&& 按照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不同,制定相应救助标准。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患重大疾病人员等特殊对象本人,提高救助标准,改善其生活状况。
&&& 二、“分类施保”标准
&&& (一)下列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50%。
&&& 1、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 2、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患重大疾病人员;
&&& (二)下列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40%。
&&& 1、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一级、二级残疾人员;
&&& 2、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3、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就读于公立性质的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含由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
&&& 4、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重点优抚对象;
&&& (三)下列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30%。
&&& 1、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就读初级中学、小学的学生;
&&& 2、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三级残疾人员;
&&& 符合上述多种身份类别的人员,可享受与其本人相符的最高分类救助。
&&& 三、申请审批程序
&&&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凡符合上述“分类施保”条件的,持相关证明,按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 (一)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的“三无”人员,持身份、五保供养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患重大疾病人员,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办理审批手续;
&&& (三)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一、二、三级残疾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审批手续;
&&& (四)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办理审批手续;
&&& (五)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就读子女,持户口薄、身份证及所在学校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 (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重点优抚对象,持优抚对象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 四、几点要求
&&&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文件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落实方案。实施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 (二)现农村低保对象中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按本通知重新核定,及时调整待遇;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按本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 (三)实施“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 (四)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有力查处各级低保工作人员优亲厚友、违规操作等违纪行为,整肃风纪、营造良好的低保申请、审批环境。
&&& (五)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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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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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16: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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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 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条 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公决规则
第一条 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通过投票决定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民主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
第二条 村务公决议案的提出。需要提交村民投票表决的议题或方案,可以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联合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三条 村务公决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具体负责公决方案的收集、表决卡(票)的制定、发放、收回、统计、张榜公布等。
第一节 村务公决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村务公决的主要内容: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中凡涉及村民利益,需要由村民通过投票做出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节& 村务公决的程序
第五条 村务公决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公决议案进行研究;
(二)村党支部和村委民会员分别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初步讨论;
(三)利用村务公开栏、广播等把要公决的事项或议案向群众宣传;
(四)制定公决表决卡(票)。表决卡(票)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决事项,政策依据,村民需要负担的项目及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村民姓名,同意、不同意、建议及回收时间等栏目;
(五)在投票日前五天,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把表决卡(票)分送到户;
(六)村民以户为单位在表决卡(票)相应的栏目内打√号或者×号,也可以在建议栏中填写上自己的其他意见、建议,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投票处把表决卡(票)投入票箱;
(七)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参加投票,公决有效;
(八)公开唱票、计票。投票结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理财小组和村“两委”成员组成的计票小组进行唱票、计票;
(九)现场监督。公开唱票、计票时,村民可以自愿到现场观看、监督计票的全过程;
(十)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十一)村民委员会将投票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十二)村民委员会将表决卡(票)存档;
(十三)村民委员会将村民投票公决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组织实施。公决议案经参加投票公决的农户过半数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否则应暂缓办理或者放弃。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是经村民会议授权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要建立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真实反映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
第六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七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八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议事内容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项涉及的事项。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条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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