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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峰岩汇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
【全文】CLI.C.8502487
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峰岩汇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津02刑初2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信。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单位峰岩汇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班东,峰岩汇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刘某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光,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富坤,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5]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峰岩煤焦公司)、峰岩汇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峰岩汇钰公司),被告人刘某1&、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关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峰岩煤焦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单位峰岩汇钰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班东、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张晓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李富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单位峰岩煤焦公司系一家焦炭生产型企业,为将其生产的焦炭出口至德国外商,该司股东王峰等人与被告人冯&&共同出资成立被告单位峰岩汇钰公司以便于贸易操作,峰岩煤焦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某1&兼任峰岩汇钰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负责峰岩汇钰公司的日常管理,并与刘某1&共同负责该司为峰岩煤焦公司出口焦炭业务。
  为偷逃国家税款,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刘某1&与冯&&共谋以低报价格方式出口焦炭业务。冯&&利用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诚星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诚星公司)与外商洽谈焦炭出口事宜、签订真实外贸合同并回收全额货款。刘某1&、冯&&等人联系并利用山西省晋康进出口有限公司、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等窗口单位的焦炭出口许可证出口焦炭,并以峰岩煤焦公司名义与窗口单位签订代理协议。同时,冯&&安排峰岩汇钰公司的业务人员按照刘某1&确定的报关价格制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合同,提交窗口单位用于申领许可证和报关使用,后委托货代公司办理货物的出口通关手续。货物出口后,外商向诚星公司离岸账户支付货款,冯&&操控诚星公司的上述账户将报关金额的货款通过窗口单位回流至峰岩煤焦公司,差额货款留存于诚星公司的离岸账户。
  2012年5月至8月间,被告单位峰岩煤焦公司作为实际发货人,以被告单位峰岩汇钰公司为外贸操作窗口,利用诚星公司的境外资质和离岸账户,通过上述低报价格方式,委托货代报关行以峰岩煤焦公司为发货单位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焦炭22.7315万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指控被告单位峰岩煤焦公司、峰岩汇钰公司、被告人刘某1&、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协议、证人刘某&、陈某2&、赵某1&等人的证言、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及被告人刘某1&、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峰岩汇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价格的方式走私出口焦炭,偷逃应缴税款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1&、冯&&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第之规定,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单位峰岩煤焦公司及峰岩汇钰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刘某1&、冯&&均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认为刘某1&案发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的辩护人认为冯&&案发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峰岩煤焦公司日注册成立,具有煤炭开采及批发经营资格,亦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日,峰岩煤焦公司股东王峰等人与被告人冯&&共同出资成立被告单位峰岩汇钰公司,峰岩煤焦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某1&任峰岩汇钰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负责峰岩汇钰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2012年5月至8月间,峰岩煤焦公司及峰岩汇钰公司在出口焦炭过程中,为达到少缴国家税款,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刘某1&与冯&&共谋以低报成交价格方式出口焦炭。冯&&利用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诚星公司与外商洽谈焦炭出口事宜、签订真实外贸合同并回收全额货款;刘某1&、冯&&等人联系并以峰岩煤焦公司名义与山西省晋康进出口有限公司、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等窗口单位签订焦炭出口代理协议;冯&&安排峰岩汇钰公司业务人员按照刘某1&确定的报关价格制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合同,提交窗口单位用于申领许可证和报关使用。货物出口后,外商向诚星公司离岸账户支付货款,诚星公司收取货款后将伪报合同对应的货款通过窗口单位支付给峰岩煤焦公司,差额货款留存于诚星公司的离岸账户,用于峰岩煤焦公司支付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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