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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禁用“男女” 昆明不少医院得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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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禁用“男女”&昆明不少医院得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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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禁用“男女” 昆明不少医院得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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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15:05:39
&  近年来,一些民营医院试图以性别命名来体现医院的专业化,名称中包含“男、女”字样的医院频频出现,由此带来了人们对这些医院诊疗范围的误解。针对这一现象,卫生部早在2008年就下发《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诊疗科目相适应,做到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而“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等词语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随后,北京、河南、山西、安徽等地都施行了这项规定。不过,据这些地方的媒体报道,仍然有少数医院一直没改名。下周四举行听证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列出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名称,引起关注。
  违规出具疾病诊断书,重则吊销执业资格;医院不得以“男子”“男科”或“女子”等词语命名;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
  下周四,《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将举行听证会,重点听取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的行为规范是否全面;通过医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诉讼等四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是否科学等内容的建议和意见。
“对民营医院是道坎”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可用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登记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以男子、男科或女子等词语命名的名称;以保健品命名的名称;以人体器官命名的名称;冠以非隶属关系单位名称或非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在已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享有专用权范围内使用相同、相近或相似,容易产生混淆的名称;原核准机关辖区内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满两年的医疗机构名称,或与其相似、相近的名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对此,业内人士许先生表示,草案对民营医院来说是道坎儿,“叫男科、女子等名称的医院大多是一些民营医院,且诊疗项目和范围类似。一旦在医院名称上不能直接体现特色,患者不清楚这家医院专业方向和特色科室,在就医时很难做出明确判断。加上为了抢占医疗市场,他们每年投入巨额宣传费用,如果改名,整体形象将受到影响,损失较大。”
  不过也有人表示,以往一些市民认为“男科”“女子医院”等会让人联想到些见不得人的病,还有不少人误认为看男科就是看“性病”,导致男性就医诸多尴尬。现在去掉这些字眼,患者没了顾虑,医院就诊量不降反升。
  昆明肛泰肛肠医院院长阮龙勇表示,这个规定现在全国有部分医疗机构已经在执行。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不能以群体命名医院名称,比如女子医院、男子医院,这是不规范的。他们医院是以医学学科命名的,不存在更改命称的问题,这个在卫生部上是有规范的。
违规出具诊断书 重则吊销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本机构医师诊查的病人出具诊断书、健康证明或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及其他医疗文书必须真实。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千~1万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名称出卖、转让、出租或出借;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新增医院优先配置社会办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整和新增医疗机构时,应当优先配置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技术准入、医院等级评审、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科研立项、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应当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但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个人开诊所需5年以上同一临床专业
  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后,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登记;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诱导患者就医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雇佣人员或使用其他形式诱导患者就医;聘用不具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聘用执业注册地点不在本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执业活动;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执业活动(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外);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执业活动;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违反本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2万元罚款。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定点医院不得限制参保人员处方外配
  医保定点机构不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利用有关特殊疾病或医疗照顾等规定超量开药、以药易物,造成基金损失;违反药品使用范围、诊疗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支付;不按参保患者实际病情提供医疗服务或超出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提供虚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据、发票和报表;给参保病人做未经批准的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抢救可先做后补);不按规定验证患者身份,导致他人冒名住院结算医疗费用;限制参保人员处方外配;将不符合入院条件的病人收治入院或无故拒绝、推诿、滞留病人;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赔偿额超10万 应申请医疗鉴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解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患者要求赔偿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患者要求赔偿额超过1万元的纠纷,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规定予以解决。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
  经医疗损害鉴定存在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登记开展临床应用造成残疾罚5~10万元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批准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
  医疗机构严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医疗技术规范,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未经登记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自由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为: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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