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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君诉洞口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5455149
刘小君诉洞口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洞民初字第831号
  原告刘小君。
  被告洞口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梨园路。
  法定代表人梁伟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小君诉被告洞口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荷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君、被告洞口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德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小君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绿景·盛世豪庭住宅小区22栋B单元1402号房,并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按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同时,合同第九条规定,被告逾期超过90日交房,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十一条规定: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被告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原告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第十三条规定:被告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为水、电、有线电视开通到户。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合格的商品房,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约定的交房义务;向原告支付从日至交房止的违约金;不得向原告收取供水、供电、有线电视开通到户建设费272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第八条约定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的事实;2、收款收据,拟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全部购房款307463元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16739元的事实;3、《关于绿景业主代表投诉绿景房地产公司投诉恢复》、《关于四川华蓥建工集团福清分公司绿景二期项目部使用不合格混凝土轻质空心砌块的处理报告》、《洞口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洞口县建设局执法室询问当事人笔录》,拟证明由于被告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洞口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被告停止施工,并要求对已砌筑完成的部分砌体进行拆除,其余部分整改到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事实;4、交房通知作废的证明,拟证明被告对日的交房通知作废的事实;5、房屋墙体照片,拟证明被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至今没有整改的事实;6、《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邵阳市价格举报中心《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问题的回复》,拟证明被告要求交纳2720元的供水、供电、有线电视开通费违反湖南省物价局的规定的事实。
  被告洞口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已于日通知原告交房,是原告不来办理交房手续;2、从日至同年9月17日被告愿意承担违约金;3、收取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费用,不是被告收取的,是代供水、供电、有线电视部门收取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自己反驳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拟证明销售给原告的房屋验收合格的事实;2、交房承诺书4份,拟证明交房习惯和条件;3、邵价消(2010)83号文件,拟证明洞口县城水网配套费用的收取标准;4、水管道搭接及落户协议书、关于收取自来水立户开户费的通知、开户费发票若干、收据存根3份,拟证明收取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费用,不是被告收取的,是代供水、供电、有线电视部门收取的事实;5、邮件改退批条、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入伙通知书,拟证明原告拒收被告给原告日通知入伙通知书的事实;6、(2012)洞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拟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事实的认定。
  经庭审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采信如下: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收款收据,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关于绿景业主代表投诉绿景房地产公司投诉恢复》、《关于四川华蓥建工集团福清分公司绿景二期项目部使用不合格混凝土轻质空心砌块的处理报告》、《洞口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洞口县建设局执法室询问当事人笔录》,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交房通知作废的证明,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房屋墙体照片,被告提出照片没有拍照时间和地点,不能证明是被告的房子有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不予采信;5、《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邵阳市价格举报中心《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问题的回复》,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交房承诺书4份,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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