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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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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转十一」让池州承包你的八天长假!
在皖南有一座舒适的宜居生态城市——池州。池州是长江南岸重要的滨江港口城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皖南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核心区域,是中国佛教四大名山之一的九华山所在地。池州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是一座有山,有水,风景优美的城市。十一,就让池州承包你的八天长假吧!九华山九华山是池州唯一一处5A级风景区,其佛教文化博大精深,与五台山、普陀山、峨眉山并称为中国佛教四大名山,是地藏王菩萨道场,也是著名的国际性佛教道场。因李白曾游九华山时呤唱“妙有分二气,灵山开九华”而得名。其山形峭拔凌空,素有“东南第一山”之称。『天台正顶』『肉身宝殿』『花台栈道』『九华一千寺 撒在云雾中』Tips景区门票:成人票 190元/人 优惠票 95元/人交通往返车票 50元/人天台索道上下联票 160元/人花台索道上下联票 160元/人百岁宫缆车联票 100元/人平天湖平天湖位于池州城区(贵池)东南隅,贵池以水得名,而平天湖为水美之最。李白曾泛舟平天湖,吟出“水如一匹练,此地即平天”的千古绝唱,平天湖也因此得名。 这里天水相连、碧水接林、山色空蒙、景色迷人,曾被誉为“中国最美赏月地之一”。平天湖免费开放,您可以相约环湖徒步、骑行、自驾,还可以在山水间游戏、烧烤、放风筝。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以杏花村旧址为基础,规划建设面积35平方公里,拥有环绕景区的8字形陆上和十里杏花溪水上两条观光线,打造了北村口红墙照壁、问酒驿、唐茶村落、十里桥、梅洲晓雪、窥园、憩园、百杏园等多处重要景点。免费开放。可在园区内租借自行车骑行或者徒步在园区游览。石台牯牛降石台牯牛降位于池州市石台县内,是国家级的森林生态系统为主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被生态学者称为“绿色自然博特馆”、“天然动植物基因库”。石台牯牛降自然人文景观俱佳。徽派古村掩藏于茂林修竹间,陡峭岩壁下淌着淙淙流水,四叠瀑布直挂崖壁。峡谷幽深,怪石遍布,古木如盖,实为大自然创造的“无声的诗,立体的画”。景区门票:成人票 100元/人上行景交票:5元/人这么多美景等着与你邂逅,国庆游池州,八天假都嫌不够!▍图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九华旅游6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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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财政局干部职工内部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健全财政责任追究体系,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工作规则》《池州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落实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局工作人员不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实行问责,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合规,着力解决懒政、怠政等问题。
第四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局党组的工作安排,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财政职能,确保财政业务活动依法合规、高效运行为目标,促使全局干部职工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断改进财政工作作风。
第二章& 问责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落实方面。
(一)重大决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学习,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工作不力,造成相关政策无法落地或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因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被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约谈的。
第六条 法治财政建设方面。
(一)财政政策制定。在工作承办过程中,未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财政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导致财政政策制定程序违规,内容违法,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在工作承办过程中,违反原则,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甚至被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以及其它严重后果的。未严格落实亮证执法、执法告知、送达回执等财政执法程序和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财政政务公开。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通过财政门户网站等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信息,或者未按照时限和规范答复群众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预算编制、执行方面。
(一)收支预算。未按要求进行审核,部门收入预算有明显重大漏项的;预算部门申报的有明确政策规定需要保障的重大支出事项,漏报少报的;未按规定推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整编制、统筹安排的;未按规定编制社保基金预算的。
(二)基本支出。未按规定审核预算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出现重大失误的;未按规定审核部门人员基础信息,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造成&吃空饷&问题的。
(三)项目支出。无特殊客观因素,未按规定推进部门预算细化编制的;未按要求规范整合项目支出的。
(四)转移支付。未按要求将中央、省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的;未按规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
(五)收入预算执行。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的;未按规定组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未按规定对本级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和风险进行监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超过债务限额的。
(六)指标管理。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办理拨款的;预算执行中未按规定进行预算指标调整和报批的;未按时录入预算指标,影响预算执行的;错录指标,造成资金错拨的。
(七)支付管理。未按项目预算批准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未按规定时限审核和下达用款计划的;支付指令要素填写有误,导致资金错误支付的;未对部门现金提取申请严格把关,造成违规提现的。
(八)转移支付管理。转移支付资金未按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未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权下放县区的;转移支付未按规定提前下达县区的;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转移支付的;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采用因素法、公式法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的。
(九)政府采购管理。科室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不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监管部门违规审批部门采购方式变更,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十)账户专户管理。违规批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的;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户撤销手续的;违规批准开设财政专户的。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未按规定制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未按规定审核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造成超标准配置资产、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未按规定审核把关,造成部门资产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编入预算的。
(十二)总预算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的;未按规定对会计账务及会计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的;未按规定准确核算总预算会计信息的。
(十三)决算管理。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批复部门决算的;财政总决算编制未按时限和要求,公开决算草案和决算数据的;未按规定对部门决算编制予以审核,导致决算出现重大疏漏和偏差的。
第八条 财政改革管理方面。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未按改革时限要求完成改革任务的;未按要求完成重大政策解读的;未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要求管理专项资金的。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市级结余结转资金当年未按要求提出收回预算的;上级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未按要求提出回收预算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资金中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未按规定调入国库的;采用权责发生制存量资金两年内预算部门未使用完毕,又未提出收回预算的。
(三)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超越权限、超越范围,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办科室未按规定对省、市新增优惠政策进行严格把关,未会签相关科室,造成政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四)预算信息公开。未按预算法时限要求公开预决算的;未落实公开细化科目级次要求的;未落实&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要求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财政绩效评价。按规定应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未开展绩效评价,或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出现不良后果的。
(六)财政内控监督。未按要求健全内控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财政监督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的;对受托机构尽职情况核查管理不到位的;对违规问题处理不当的;包庇违规问题的。
第九条 财政机关建设方面。
(一)财政队伍建设。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的;未如实填报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未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和企业兼职的;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干部在线学习任务的。
(二)财政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存在违规接受吃请、收受节礼钱款以及&四风&方面问题的;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政风行风建设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薄弱环节,以及在政风行风评议中出现问题的。
(三)财政效能建设。存在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AB岗制度、一次性告知制、离岗告示制,违反局综合管理督查制度、请销假相关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和会议会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四)财政政务运转。未按时限要求办理限时公文,或公文办理不符合规范被上级机关退文的;未按要求出席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并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在保密管理、信访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局相关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机关财务管理。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预算财务、设备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等管理中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机关安全管理。在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机关食堂食品安全、创建无烟机关等方面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管理事故的。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对干部职工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开除等。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多项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和科室单位采用取消评先评优、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方式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按照《公务员法》、《安徽省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和《池州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落实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涉嫌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党内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职工,局党组可以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需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屡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八条 局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实事求是承担责任的。
第十九条 问责首先追究承担主体责任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应予问责的事项,如系科室负责人决定的,问责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如系干部职工个人行为,直接问责干部职工本人。同时,对负有分管责任、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存在的过错、过失及责任大小,一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问责事项的牵头责任科室如切实履行责任,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则不追究牵头责任。有符合本办法规定,应予问责的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影响不大,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紧急情况下尽到合理义务的,可以免于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局科室职责分工,确定具体事项牵头科室,并由牵头科室负责具体事项责任划分。
(一)重大决策落实方面,由办公室、人教科承担牵头责任和相关责任划分;
(二)法治财政建设方面,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综合科、国库科、预算科承担牵头责任和相关责任划分;
(三)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指标管理方面,由预算科、国库科、社会保障科、国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承担牵头责任和相关责任划分。
(四)国库管理、部门决算、专户管理、国库资金拨付方面,由国库科、支付中心及相关业务科室承担牵头责任和责任相关划分。
(五)涉及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指标管理、资金拨付由相关业务科室承担牵头责任和相关责任划分。
(六)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由国资科、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科承担牵头责任和责任相关划分。
(七)政府债务管理、财政绩效方面,由国债办及相关业务科室承担牵头责任和相关责任划分。
(八)内控监督方面,由财政监督检查局及相关业务科室承担牵头责任和相关责任划分。
(九)队伍建设方面,由人事教育科承担牵头责任和相关责任划分。
(十)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方面,由监察室承担牵头责任和相关责任划分。
(十一)政务公开、效能建设、政务运转、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由办公室承担牵头责任和相关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对被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追责,以及省人大、市人大审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督查、审计监督、领导批示、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反映,符合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情形的,且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领导批示等有明确责任追究要求的,由具体事项的牵头科室会同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财政监督检查局提出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意见,报经局党组同意后,会同有关科室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三条 牵头责任划分有关科室会同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财政监督检查局,对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并核实情况,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及其程度进行评估,向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局党组为问责的决定主体。由局党组会议审定具体事项牵头科室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干部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局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干部职工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样式附后)。《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牵头科室代局党组草拟。《问责决定书》应载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由负责调查的牵头科室将《问责送达书》送达被问责的干部职工本人及其所在科室单位,并负责执行问责决定。局党组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职工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问题整改、工作交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的干部职工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局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科室单位。被问责的干部职工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的干部职工的有关问责材料按规定归入其个人档案及其本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办公室、财政监督检查局、预算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问责决定书
池财问责〔〕 号
问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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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中共池州市财政局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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