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区高桥镇高桥镇镇长什么级别

宁波市拟提拔任用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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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委研究,决定将拟提拔任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王海军等18名同志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在公示期限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任职有异议的,可来人、来信、来电和发电子邮件,向宁波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反映(联系电话:12380;通讯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2001号,邮政编码:315066;举报网站:www.)。
  2、反映情况要本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真实准确,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不能借机诽谤诬告。为便于调查核实,来信请署名、来电请说明真实身份及联系电话,我们将做好保密工作。
  3、本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从8月25日起至8月29日止。受理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2:30至6:00。
  附:拟提拔任用市管领导干部公示名单(同级别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拟提拔任用市管领导干部公示名单
(同级别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王海军,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复旦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理学学士。曾任宁波市政府办公厅涉外经济处副处长,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合作局副局长(兼)、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经济发展局)副局长(正处级)、投资合作局局长、党组书记,宁波市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服务业发展局)局长、党组书记、区外事办主任、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发展局)局长、党组书记。现任宁波市北仑区委办公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办)主任,区接待办主任、党组书记(兼),拟任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王寅星,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海人,199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武汉理工大学在职大学毕业。曾任宁波市委办公厅秘书一处副处长、综合二处(法治处)副处长,市纪委党风室副主任。现任宁波市纪委研究室(法规室)副主任,拟任宁波市纪委研究室(法规室)主任(副局长级)。
  王毓洪,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常山人,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8月参加工作,宁波大学在职大学毕业,农业推广硕士,研究员。曾任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蔬菜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任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党委委员、蔬菜研究所所长,拟任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叶 辉,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8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2月参加工作,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在职大专毕业。曾任宁波市计委市场流通处副处长,市发展计划委经贸流通处副处长、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处处长、基础产业发展处处长。现任宁波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处处长,拟任宁波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副局长级)。
  叶文涛,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200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浙江农业大学研究生毕业,农学硕士,副研究员。曾任宁波市计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市经济建设规划研究院副院长,市发改委国民经济综合处副处长,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安监局)局长。现任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统计局、环保局)局长,拟任宁波市经合办副主任、党组成员。
  刘兴景,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福建德化人,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参加工作,上海同济大学研究生毕业,工学博士,工程师。曾任宁波市发展计划委经贸流通处助理调研员,市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处助理调研员、规划和区域发展处副处长。现任宁波市发改委规划和区域发展处处长,拟任宁波市发规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孙黎明,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慈溪人,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曾任慈溪市横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镇长,长河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慈溪市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慈溪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慈溪市旧城改造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慈溪市住房建设局党委书记。现任慈溪市副市级、龙山镇党委书记,拟任慈溪市委常委。
  李 杰,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建德人,199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浙江大学在职大学毕业,高级会计师。曾任宁波市建委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处长。现任宁波市住建委计划财务处处长,拟任宁波市审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李亚苗,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8月参加工作,杭州商学院大学毕业,经济学士。曾任宁波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副处长,市发展计划委社会发展处副处长、价格监测监督处处长、经贸流通处处长,曾挂职任宁波市临港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助理。现任宁波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处处长,拟任宁波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副局长级)。
  李金平,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望江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曾任宁波市纪委宣传教育室副处长级纪检员,宁波市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综合组副组长。现任宁波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副主任,拟任宁波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副局长级)。
  时孝喜,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江苏沛县人,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浙江省委党校研究生毕业。曾任宁波市政府办公厅教卫文体处副处长、处长。现任宁波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处长,拟任宁波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张镇岳,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6月参加工作,浙江财经学院在职大学毕业,经济师。曾任宁波市地税局计会处副处长,市财政局综合处处长、预算处处长,市财政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现任宁波市财政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拟任宁波市财政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陈 军,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曾任宁波市体育俱乐部副主任,市体育局群体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办公室主任。现任宁波市体育局党委委员、副巡视员,市体育总会专职副主席,拟明确副局长级。
  陈树生,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毕业,经济师。曾任象山县供销社主任助理、党委委员、宁波海阳(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东陈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西周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县商贸局局长、党组书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现任宁波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拟任宁波市供销社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卓厚佳,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奉化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9月参加工作,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大学毕业,医学学士。曾任奉化市计生委副主任、党组成员,溪口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党工委书记,溪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奉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现任奉化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拟任奉化市委副书记。
  周坚巍,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曾任鄞县(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副镇长,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党委委员,宁波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副局长、调研员,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环保局、城管局)局长、办公室(党工办)主任。现任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党工委委员、组织部部长、人力社保局局长,拟任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聂咸俊,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潜山人,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9月参加工作,解放军空军气象学院大学毕业,理学学士。曾任宁波市经委宣教处助理调研员、综合调研处副处长,市安监局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培训处处长。现任宁波市安监局党组成员、人事培训处处长,拟任宁波市审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童华强,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慈溪人,199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8月参加工作,宁波大学在职大学毕业。曾任慈溪市龙山镇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党委副书记、镇长、慈东工业区党工委副书记(挂职任贵州省雷山县县长助理)。现任慈溪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拟任宁波市纪委信访室主任(副局长级)。鄞州日报数字报刊平台-宁波市鄞州区拟提拔任用区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第04: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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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出版
宁波市鄞州区拟提拔任用区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经区委研究,决定将拟提拔任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王良峰等69位同志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在公示期限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来人、来信和来电,向鄞州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反映(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惠风东路568号区委组织部;邮编:315100)。  2、反映情况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真实准确,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不能借机诽谤诬告。为便于调查核实,来信请署名、来电请说明真实身份及联系电话,我们将做好保密工作。  3、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从日起到日止。受理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附:拟提拔任用区管领导干部公示名单(同级别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组织部  日  王良峰,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职大专毕业。曾任鄞州区公安分局石碶派出所副所长、兼刑侦中队中队长,石碶派出所副所长、兼刑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下应派出所教导员,东吴派出所所长;鄞州区东吴镇党委委员、东吴派出所所长;鄞州区邱隘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现任鄞州区邱隘镇党委副书记、兼区委政法委委员;拟任鄞州区龙观乡人大主席。  王贤勇,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曾任鄞州区石碶镇党群办常务副主任;鄞州区石碶街道党政办常务副主任,党政办主任;鄞州区云龙镇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鄞州区云龙镇党委副书记;拟任鄞州区鄞江镇镇长。  方毅,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曾任鄞县财税局团委书记,鄞江地税所所长,下应地税所所长;鄞州区财税局下应地税所所长,办公室主任;鄞州区地税局直属分局局长;鄞州区石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鄞州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鄞州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宁波南部商务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现任宁波南部商务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拟任鄞州区塘溪镇人大主席。  叶海东,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大嵩中队中队长,姜山中队中队长,盛垫中队中队长,洞桥派出所所长;鄞州区洞桥镇党委委员、洞桥派出所所长;鄞州区石碶街道党工委委员、石碶派出所所长,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鄞州区石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拟任鄞州区中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兵,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职大专毕业。曾任鄞州区公安分局章水派出所所长;鄞州区章水镇党委委员、章水派出所所长;鄞州区横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党委副书记;鄞州区下应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鄞州区下应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拟任鄞州区瞻岐镇人大主席。  汪辉,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9月参加工作,宁波大学大学毕业,法学学士。曾任鄞州区委组织部主任科员;鄞州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鄞州区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部会成员、办公室主任;现任鄞州区委组织部部会成员、干部一科科长;拟任鄞州区东吴镇镇长。  陈明珉,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职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鄞州区洞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鄞州区古林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鄞州区古林镇党委副书记;拟任鄞州区高桥镇镇长。  陈晓虎,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曾任鄞州区茅山镇工办常务副主任;鄞州区姜山镇工贸办副主任(正科级);鄞州区洞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鄞州区鄞江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鄞州区鄞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拟任鄞州区横街镇党委书记。  洪峰,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8月参加工作,宁波大学大学毕业,公共管理硕士。曾任鄞州区古林镇团委书记;鄞州区鄞江镇党委委员;共青团鄞州区委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党组书记;鄞州区章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现任鄞州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办公会议成员(正处长级);拟任鄞州区咸祥镇党委书记。  傅建宁,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6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专毕业。曾任鄞州区五乡镇城建办常务副主任,村镇建设办主任;鄞州区咸祥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副镇长;现任鄞州区咸祥镇党委副书记、兼区委政法委委员;拟任鄞州区咸祥镇人大主席。  王杰,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1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8月参加工作,浙江海洋学院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洞桥镇团委书记;现任鄞州区洞桥镇党政办主任;拟任鄞州区章水镇党委委员。  成科峰,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浙江慈溪人,200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9月参加工作,宁波大学大学毕业,公共管理硕士。曾任鄞州区集士港镇团委书记,安监所所长,综合办公室主任;现任鄞州区高桥镇党委组织员;拟任鄞州区集士港镇党委委员。  王慧,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8月参加工作,浙江大学在职大学毕业,公共管理硕士。曾任鄞州区古林镇党群办副主任,党政办副主任;现任鄞州区古林镇党政办主任;拟任鄞州区横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贝傅杰,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8月参加工作,宁波大学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姜山镇党政办副主任,新村办常务副主任,农办主任;现任鄞州区姜山镇党政办主任;拟任鄞州区姜山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毛磊,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1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职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现任鄞州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科科长;拟任鄞州区龙观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吕莲,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8月参加工作,宁波大学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曾任鄞州区龙观乡社会事务办副主任,妇联副主席、社会事务办副主任,社会事务办主任、妇联副主席;现任鄞州区龙观乡妇联副主席;拟任鄞州区鄞江镇党委委员。  朱春雷,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职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鄞州区姜山镇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现任鄞州区云龙镇副镇长;拟任鄞州区下应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任启,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职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四中队副中队长;鄞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主任科员,纪检室副主任,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鄞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拟任鄞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任培亚,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横溪镇社会事务办副主任,社会事务办主任;现任鄞州区横溪镇总工会主席;拟任鄞州区横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全未辉,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8月参加工作,天津大学在职大学毕业,公共管理硕士。曾任鄞州区邱隘镇工办副主任,工会常务副主席、工贸办副主任,工贸办主任;现任鄞州区邱隘镇党政办主任;拟任鄞州区邱隘镇党委委员。  刘建华,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瑞昌人,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12月参加工作,南京政治学院在职大学毕业,公共管理硕士。曾任东海舰队司令部勤务连连长;鄞州区公安分局钟公庙派出所副主任科员;鄞州区章水镇政府副主任科员,综治办副主任;现任鄞州区章水镇村镇建设办主任;拟任鄞州区龙观乡党委委员。  汤晓岚,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无党派,1987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科技大学在职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石碶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科员,工贸科副科长,工贸科副科长、工会副主席;工会副主席;现任鄞州区姜山镇妇联主席;拟任鄞州区人大常委会潘火街道工委副主任。  孙妍,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8月参加工作,宁波大学大学毕业,文学学士。曾任鄞州区石碶街道社会事务科副科长,文化站站长;现任鄞州区潘火街道工会常务副主席、文化站站长;拟任鄞州区中河街道党工委委员。  孙华怡,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岱山人,200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8月参加工作,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曾任鄞州工商分局副主任科员,妇委会主任,妇委会主任、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副科长,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副科长,企业注册科副科长,横溪工商所所长;现任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溪市场监管所所长;拟任鄞州区塘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李唯,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8月参加工作,宁波大学大学毕业,公共管理硕士。曾任鄞州区邱隘镇团委书记,农办主任;现任鄞州区潘火街道(鄞州投创中心)党工委组织员;拟任鄞州区潘火街道(鄞州投创中心)党工委委员。  李红伟,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8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10月参加工作,浙江省委党校大专毕业。曾任鄞州区章水镇综治办副主任,综治办副主任(正科级);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章水中队中队长,中队长、兼章水镇李家坑村党支部书记;现任鄞州区章水镇总工会主席、兼李家坑村党支部书记;拟任鄞州区章水镇人大副主席。  李进驰,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1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8月参加工作,新西兰梅西大学大学毕业,商务研究学士。曾任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党政办副主任;现任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党政办主任;拟任鄞州区云龙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李宣波,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曾任鄞县下应镇团委书记;鄞州区下应镇团委书记;鄞州区民政局副主任科员,社会事务科科长;现任鄞州区民政局党委委员、区慈善总会副秘书长;拟任鄞州区五乡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严红杰,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8月参加工作,浙江大学在职大学毕业,公共管理硕士。曾任鄞县集士港镇团委书记;鄞州区集士港镇团委书记;鄞州区钟公庙镇工会常务副主席;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工会常务副主席,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正科级);鄞州区中河街道综治科科长;现任鄞州区中河街道党工委组织员;拟任鄞州区横街镇人大副主席。  严邵辉,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12月参加工作,南京大学在职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石碶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科员,城建管理科副科长;现任鄞州区石碶街道新村办常务副主任;拟任鄞州区高桥镇副镇长。  吴理俊,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浙江常山人,200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5月参加工作,浙江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学硕士。曾任鄞州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科长;现任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拟任鄞州区东吴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何舜,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直属五中队副中队长,八中队副中队长;鄞州区集士港镇副主任科员,综治办副主任;现任鄞州区集士港镇综治办主任;拟任鄞州区古林镇党委委员。  何庞杰,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曾任南京航空兵运输团机务一中队无线电分队长;鄞州区档案局保管科副主任科员,保管科科长,业务科科长;现任鄞州区档案局办公室主任;拟任鄞州区咸祥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邱侠豪,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8月参加工作,浙江工商大学大学毕业,法学学士。曾任鄞州区东吴镇村镇建设办副主任,农办主任;现任鄞州区东吴镇工贸办主任;拟任鄞州区东吴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忻剑波,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8月参加工作,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大学毕业,法学学士。曾任鄞州区瞻岐镇工贸办副主任,工贸办主任,综治办主任;现任鄞州区瞻岐镇总工会主席;拟任鄞州区瞻岐镇党委委员。  汪莉萍,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1月参加工作,宁波市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在职中专毕业。曾任鄞州区集士港镇岳童村党支部书记,妇联主席、兼岳童村党支部书记;现任鄞州区集士港镇妇联主席、兼岳童村党委书记;拟任鄞州区集士港镇党委委员。  汪晓红,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8月参加工作,浙江省委党校研究生毕业。曾任鄞州区政协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科副科长,秘书科科长;鄞州区五乡镇党委委员;现任鄞州区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拟任鄞州区政协教文卫体和文史资料委副主任。  张亮,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3月参加工作,浙江大学在职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古林镇工办副主任,工贸办副主任,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工贸办副主任,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工贸办主任;现任鄞州区古林镇党委组织员;拟任鄞州区古林镇副镇长。  张志刚,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职大学毕业。曾任鄞州区科学技术协会副主任科员;鄞州区科学技术局(科协)科普科副科长,信息化管理科副科长;现任鄞州区科学技术局(科协)科普科科长;拟任鄞州区咸祥镇副镇长。  (下转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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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日报公示04宁波市鄞州区拟提拔任用区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2014年5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等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调整了征地补偿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发〔2014〕19号统一编号:ZJSP00-字号:[ 大 中 小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等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从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地制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以及按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当地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村级留用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二三产物业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六、加强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制订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在日前完成调整完善工作,制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备案。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完善工作的市、县(市、区),暂停土地农转用、征收审批。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见原件下载):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鄞政发[2014]77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日  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依法实行听证、公告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土地被征收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必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按规定予以补偿支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为区片综合价的60%。  第七条
安置补助费为区片综合价的40%且不低于原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鄞州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表》(地上附着物包括多年生作物和地面构筑物)。  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鄞州区水产养殖及畜禽养殖补偿标准参考表》。  附表内无补偿项目内容及价格标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确定。  对违章建筑和征地告知书送达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对列入各级政府项目投资建造的地面建构筑物或者种植的地面作物,补偿时需扣除原各级政府项目投入的资金部分。  地面建筑物的补偿按照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置补助办法及对象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村经济合作社可根据各自实际,对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安置或补助。  (一)调剂土地。征收零星土地的,且机动土地较多或具有土地调剂条件的村,可通过调剂承包地给予安置。因调剂土地而产生的通行、排灌、土质等变化影响安置对象生产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给予适当补偿,不另行发放安置补助费。  (二)发放安置补助费。难以采取上述安置方式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发放安置补助费:  1.征到谁补到谁。对征收一定数量土地或者征收土地超过承包面积60%的。土地征收后村经济合作社可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失去承包土地的安置对象。  2.全社按比例发放。对征收土地面积较多,但未征到全村60%的或已征到60%但无能力全额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村,可按已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比例对全社成员平均发放安置费。  3.一次性全社全额发放。被征收耕地面积超过60%,且具备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能力的村,可对现有全社成员发放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 原有村级土地征收安置补助办法较好地体现了合法合理原则的可以保留,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本办法统一规定的应予修正。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重新拟订村级土地征收安置补助办法的,应当与原补偿安置办法妥善衔接。  第十二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现行被征地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及其农口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除以上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全村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后新增农业人员能否享受征地安置政策及享受比例,由村制定实施办法时根据合法合理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被征地村的计税耕地被全部征收或撤销村建制或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后,新增人员一律不再享受土地征收安置补助政策。具体时间确定如下:  (一)计税耕地被全部征收,最后一批计税耕地征收时批准机关批准之日;  (二)全村实行农转非的批准之日;  (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通过之日或该章程确定的其他日期。  第十五条 因土地征收需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障按鄞州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收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提高被征地村的农民生活水平,也可以连同其余集体资产组建社区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作为对企业投资等使用的,应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由区统一征地事务所全额下拨到被征地村经济合作社。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土地征收登记簿和土地征收补偿费收支明细簿。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结合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合作社成员和上级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征收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区审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所涉及的被征地村作不定期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发现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区政府。涉及侵占、挪用、截留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与征地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加强对各村土地征收安置补助办法制定工作的指导。村级土地征收安置补助办法应当报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3〕1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日向鄞州区国土局咨询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关于  鄞州区高桥镇为什么拒绝按省、市规定提高征地标准。鄞州区国土资源局回复;  部门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高桥镇的区片价远远高于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5.4万每亩。高桥镇在去年的区片价调整时已经做了很大幅度的提高,原先区片价为二级的行政村全部调整到一级(即每亩7.5万提高到每亩9万),区片价为三级的行政村调整到二级(即原来的6万每亩提高到8万每亩)。因此不存在拒绝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一说。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日向鄞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反映关于提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之事,镇政府领导,镇政府部门负责人说是宁波市鄞州区有规定的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和安置费只能是13314元。国土鄞州区分局和镇级政府相互推诿搪塞,来敷衍我们,使我们普通老百姓根本无处说理。  日向省长信箱反映情况。  尊敬的黄旭明副省长:  您好!  我是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的一名普通的村民,今天向您反映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农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问题。  2014年5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等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调整了征地补偿标准。  然而通知下发已经有一年多了,宁波市鄞州区还没有提高调整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到今天为止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还是跟前几年一样,农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13314元,与省政府文件规定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的标准相差甚远。  我们也曾向镇级政府反映情况,镇政府部门负责人说是宁波市鄞州区有规定的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和安置费只能是13314元。于是我们又向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有关部门咨询,国土鄞州区分局回复如下:部门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高桥镇的区片价远远高于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5.4万每亩。高桥镇在去年的区片价调整时已经做了很大幅度的提高,原先区片价为二级的行政村全部调整到一级(即每亩7.5万提高到每亩9万),区片价为三级的行政村调整到二级(即原来的6万每亩提高到8万每亩)。因此不存在拒绝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一说。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国土鄞州区分局和镇级政府相互推诿搪塞,来敷衍我们,使我们普通老百姓根本无处说理。不知道鄞州区政府哪个部门和镇政府出了问题,违背了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截留了农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土地是我们农民的命根子,是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国家征收了我们农民的土地,却只给了我们农民一点少得可怜的补偿费和安置费,让我们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后依靠什么来生存发展?  尊敬的黄副省长,请你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调查此事,为民做主,妥善解决民生问题。  敬祝黄副省长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日鄞州区人民政府回复:  答复单位 鄞州区人民政府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陈先生: 您好!高桥镇在去年的区片价调整时已经做了很大幅度的提高,原先区片价为二级的行政村全部调整到一级(即每亩7.5万提高到每亩9万),区片价为三级的行政村调整到二级(即原来的6万每亩提高到8万每亩)。因此不存在拒绝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一说。 高桥镇人民政府 日   看到这样的回复,我不禁感到疑惑。  我所提问的是鄞州区没有提高农民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而非问区片价调整,这种的答复:答非所问、言行不一、欺上瞒下。  既然鄞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声称该区征地补偿标准在去年区片价已经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发到我们农民手中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为什么还是和前几年的标准一样,仍然是13314元,原价不动!省、市、区各级政府也各出台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4]77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关于提高农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有关规定,不知道提高部分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给了谁?提高部分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进了谁的腰包?是不是镇政府侵占了和挪用,截留了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对此,镇政府领导还进行敷衍、推诿扯皮。  土地是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是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的生活来源,国家征收了我们农民的土地,却只给了我们农民一点少得可怜的13314元的补偿费和安置费,让我们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后依靠什么来生存?像我们50多岁以上的农民,没有技能,失去了土地,只拿到13314元,然后无任何社会保障,无工作,无土地,靠什么来生活?  现在国家规定补偿提高了,这是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关注民生。可是我们的鄞州区高桥镇政府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民生、行政不作为,蒙骗上级领导,欺骗农民,激起村民的强烈不满和愤慨。这样不是国家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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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仅是个小数目,按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4]77号)规定。  第七条 安置补助费为区片综合价的40%且不低于原安置补助费。36000元左右减现在补助费是13314元。镇政府侵占、截留了高桥镇被征地农民安置费22686元,可是我们高桥镇有千万个农民土地被征用了,这加起来这笔补偿安置费数目是惊人的,这也是我们高桥镇全体农民切身利益。
  现在这社会到省长信箱反映也没用呢?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还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目无法纪、阳奉阴违。
  控告举报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湾底村总书记吴祖楣违纪、违法  控告举报人:许水龙等以及自愿签名村民 住址: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湾底村   被控告举报人:吴祖楣 现任鄞州区下应街道湾底村党委书记、省人大代表  举报事项:1、倒卖土地 2、利用职务之便勾结开发商少批多用土地进行私下交易贪污土地款 3、贪污拆迁补偿款 4、贪污挪用政府拨款  5、贪污侵占土地出让款、侵占集体资产 6、疯狂买凶  事实与理由:1、吴祖楣以个人企业的名义成立了宁波湾底置业有限公司在日用元成交买下位于下应街道湾底村3号B地块27468平方的土地,地块编号2008CJ24。所属同一个地块的3号A-1\A-2\C\D\E\F计28185平方的土地以元被宁波环合地产有限公司买下,现在2块土地于环合房产合并开发建造豪华别墅出售。 吴祖楣私人买下土地进行转让获利差价约1.1个亿归自己所用,构成倒卖土地的事实。  2、东方湾邸一期卖给开发商126.24亩,实际占地139.24亩,相差13亩,每亩成交价152万计人民币1976万元;东方湾邸二期以同样方法少买多占用土地8.5亩,每亩成交价202万计1717万,合计人民币3693万,原顾家村4号地块(以调剂的方式划拨给湾底村)土地成交10170平方米实际占地18798平方米,多用12.95亩进行私下交易,2011年前原顾家村的土地以3—4万每亩买进321.56亩,以200万元每亩卖出总计约6.3亿元人民币,这些账目从没公开,事实构成贪污土地款。  3、挖甬新河工程,湾底村拆迁办公楼、村民房屋、工业用地约10万多平方米国家赔偿6亿多人民币,这些账目从没公布过,构成贪污拆迁补偿款。  4、自从湾底村被地方政府列为新农村建设形象工程以来2000年-2015年扶助拨款4.52亿,以内部往来款名义从村级账户里划拨到私人企业账户里供自己使用,实际构成挪用集体资金的行为,给村集体利益造成损害,事实构成贪污挪用集体资金。  5、村集体企业宁波天工巨星工具有限公司拆迁赔偿款和后面34亩基本农田征用共获利7200万,他本人私自拿了2000万占为己有,其余部分没有划入村财务,去向不明,事实构成贪污侵占土地出让款,侵占集体资产。  6、因本人长期举报信访吴祖楣的违纪、违法的行为,给他造成心理压力,于是 日下午吴祖楣安排手下人去潘火街道妙胜村买凶,因消息透露第一次没有成功,第二次去江西省上饶市三塘乡大口村买凶叫张XX再叫人来把许水龙杀掉,因我与张XX有交往,于是在日半夜张XX来我家报信说:许大哥你明天早晨逃出去外面1个月,不要回来他给吴祖楣一个交代,简直到了疯狂地步,我只好背井离乡,给我本人生命带来危险。十多年来为了维护集体资产,我不断逐级向各级政府部门控告、举报终没结果,反而承受了牢狱之灾,妻离子散,人身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当地政府部门滥用警力在日晚我刚到北京就开始被宁波驻京办工作人员和警察非法拘禁4天后押送到桂林。  鉴于以上事情,特向国家中央政府、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村官巨贪,殷切期望政府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查处,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举报人:许水龙
  身份证: 3302271954010625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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