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你从战场上归来归来五五年复员退休有什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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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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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军人退休工资政策2015
  今天小编整理《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供2015军转干部参考。  1、问:军人工资包括哪几部分?在每月何时发放?  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离退休军人离退休费包括离休干部离休费、退休干部退休费、退休士官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等。军人工资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2、问:干部职务晋升时如何计发职务工资?  答:从晋升的当月起,由现职务工资档次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档次的前1个档次(如10档的前一个工资档次为9档)。其中,现职务工资为1档标准的,进入所晋职务1档标准。越级晋升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按逐职(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如,正排6档进入为正连4档。  3、问: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  答:每年1月按职务档差标准增加职务工资档次,上不封顶;每年从1月增加1个军衔工资档次。  4.问:干部军衔(级别)晋升时如何计发军衔(级别)工资?  答:将官、校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8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尉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6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其他情况:按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套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高进入相应档次标准。如,中尉8档为450元,进入上尉后变为2档455元。  5.问:代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正式任命代理职务的干部,在代职期间,其代理职务高于原任职务的,按新代理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代职结束后,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其代理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临时由军政首长口头指定代职的,仍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6.问:生长干部学员首次定职授衔时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军队院校毕业生和接收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实行见习期的,见习期满定职授衔时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分别从毕业当年6月30日和批准入伍之日起执行。  7.问:干部休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军队干部进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军队干部在病假、事假、休假探亲期间和免职、离职留队休养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军队干部被抽调至地方院校培养,毕业后仍回军队工作的,在校学习期间,原在部队的工资待遇不变。  8.问:在什么情况下军队干部不予定期增资?  答:一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二是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到职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三是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四是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五是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  9.问:军队在职干部考取研究生后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在校学习期间,与在职干部一样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等级和定期增资。毕业时工资低于军队院校研究生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或高于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不予增加职务工资档次。  10.问: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一般情况下,工资发至离队当月,具体执行以地方接收安置回执为依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份,从第二年1月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11.问:转业、复员士官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转业的,按规定发至离队当年的7月,特殊情况依据军务、干部部门通知和地方接收函办理;复员的,发至离队当月。  12.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队干部,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并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答: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和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并可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13.问:义务兵津贴年度增加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义务兵的津贴按服现役年限执行相应的年度津贴标准,服役每满1周年时,执行下一年度津贴标准。即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  14.问:代职、见习军官和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如何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答:经由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正式任命的代职、见习军官和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按代理(见习)职务标准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15.问:哪些人员享受士兵职务津贴?士兵职务津贴如何发放?  答:按编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及班长、副班长享受士兵职务津贴。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或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继续发;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16.问:哪些人员享受奖励工资?  答:经团以上机关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不享受奖励工资的人员包括: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职的干部和士官;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和士官;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上一年度及其以前编外、免职并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刑满、劳教释放或犯有错误不宜转业而作复员安置的干部和改按义务兵退役的士官;当年刑满、劳教释放留在部队按干部待遇的人员;正在进行审查未作结论的或审查已作结论不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干部和士官。  17.问:奖励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及发放?  答: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半。奖励工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发放,以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退役和牺牲、病故人员,以当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18.问: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干部、士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一是妻子符合随军条件,是农业户口,或者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二是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以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三是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士官调往边防、海岛或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含团以上干部);四是在特殊地区部队和岗位服役的干部、士官。干部、士官配偶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19.问:夫妻分居补助费的享受条件中所指的“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与“无固定工资收入”如何区分?  答:妻子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包括经区、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国家劳动计划内招收的合同工,应视为有正式工作,其他的则视为无固定工资收入。  20.问: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的享受条件?  答:干部、士官所在部队现有幼儿园(分园)的,其符合入园条件的随军子女和户口在本部队驻地的未随军子女,均应入本部队幼儿园。对未随军或虽已随军但因年龄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本部队幼儿园的6周岁以下子女,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21.问:伙食类区是怎样划分的?  答:伙食费类区是根据全国各地的物价指数划分的,各类区规定了不同的伙食标准,以消除由于物价因素对伙食费的影响。从日起,全军共分四个伙食费类区,其中包括三个一般伙食费类区和一个实物供应类区。  22.问: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伤病员住院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义务兵伤病员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伤病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实际住院天数和个人交费标准(粮代金)交费,差额部分由医院领报。计算方法:伙食费差额=本类区一类灶灶别标准+本类区二类伙食补助标准-个人交费标准。执行伙食灶别的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自住院之日起,停止执行原灶别,如当月伙食费已领报,原单位列下月决算冲销。当月剩余天数军粮差价补贴不发给个人,留伙食单位平衡差价收支。义务兵伤病员转移供给关系入院的,原单位发足原执行灶别的伙食费。入院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按所带灶别交给医院,当月二类伙食补助由医院领报;从下月起医院按整月领报一类灶伙食费,并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二类伙食补助。出院时,医院按一类灶标准发给剩余天数的伙食费带交原单位。回原单位后,如执行灶别高于一类灶时,差额部分由本单位列下月决算补报。未转供给关系的,按实际住院天数交原灶别伙食费,二类补助由医院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 (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23.问:哪些节日执行义务兵过节补助费?  答:过节补助费是给予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节日期间来队探亲的义务兵直系亲属重大节日的伙食补助,从日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其中,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建军节和中秋节各领报1天,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每年12天;少数民族节日:俄罗斯春节、古尔邦节、劳塞日节、火把节、肉孜节、燃灯节等少数民族义务兵(含同餐的其他民族的少数义务兵)也享受过节补助费,如一天遇两个节日,只按一个节日领报。过节补助费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  24.问:负伤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负伤费分平时和战时两类标准,按收治医院评定的伤情等级发放,其中,战时为每人每次一等80元、二等60元、三等40元;平时为一等50元、二等35元、三等20元。  25.问:评残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六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军人证》。  26.问:残疾抚恤金在何时发放?  答:每年一月份。新发生的,在《伤残军人证》发放当月,按月标准计发当年剩余月份的残疾抚恤金。  27.问: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干部、士官,毕业或入伍当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能,从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28.问:干部、士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部队有任务被召回怎么办?  答: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干部、士官。干部、士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第二次开支的探亲路费列单位差旅费报销。  29.问:家属来队探亲路费能由部队报销吗?  答:干部、士官家属来队探亲,如其没有工作的或者其工作单位不能报销探亲路费,可凭有关证明由军队报销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路费的只限配偶本人,其他亲属的路费由本人自理。干部、士官临时到外地执行任务、出差、学习、治病、疗养等,无论时间长短,其家属前往探望的费用不能报销。  30.问:供给制学员探亲假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全军院校学制超过1年的学员(不含航空学校和航空预备学校),每学年均可放假,假期不超过6周(含探亲路途往返时间),可做1次安排,也可做2次安排。学制不超过1年的学员不放假。  31.问:在地方学校学习的军队学员探亲假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学制在1年以内,一般不准探亲。学制在2年(含)以上的,已婚干部学员,每年假期可探亲1次;未婚干部和战士学员,军龄满4年以上的,每年假期可探亲1次,军龄不满4年的,原则上在校休假,个别学员如家里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回去料理的,经组织批准也可探亲。  32.问:学员家属是否可以到学校探亲?  答:学员家属不准到学校探望,也不报销探亲路费。  33.问:供给制学员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供给制学员经批准探亲,其往返路费可以报销的有:火车硬席座位票,乘坐快车的包括加快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火车的包括空调费,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的也可报销,轮船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途中伙食补助费,中转等候车船的住宿费和住勤伙食补助费,城市公共车船费(不含出租车费及其它费用)。  34.问:干部转业费如何计算?  答: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的转业费,包括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此基础上还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以本人转业当月月工资基数为计算基数,按军龄确定发放月数。其中,安家补助费,军龄满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基数。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月工资基数;军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月工资基数。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在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月工资基数。转业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安家补助费分别增发8和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  35.问:干部转业费的军龄时间如何计算?  答: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军龄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计算与安家补助费基本相同,只是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计算。如10周年零3个月,按11年计算。但是,9周年以下的零月不能按周年计算。如8周年零5个月,就不能按9周年算。  36.问:士官转业费如何计算?  答:士官转业费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在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安家补助费标准为: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军龄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7.问:士官转业费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为:军龄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  38.问:复员回城镇的干部、士官能否享受回乡生产补助费?  答:回乡生产补助费是一项发给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人员的费用,回城镇或由部队联系安排在城镇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发。  39.问: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家属的差旅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夫妇双方同是军队人员且同行的,其交通费、住宿费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已满16周岁的子女乘坐交通工具按义务兵的席位标准执行。  40.问:干部、士官退休时应享受的生活待遇都有哪些项目?  答:干部、士官退休时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时发给。  41.问:退休干部、士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如何计算?  答: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发给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  42.问:退休干部、士官移交地方安家补助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回农村安置的发给8个月本人月工资;回城镇安置的发给6个月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分别增发2个月的本人月工资。  43.问:义务兵退伍费包括哪些项目?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退伍差旅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和粮油价格补贴等。军龄不满3年的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是400元。  44.问: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义务兵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已评了六级以上残疾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根据不同病情划分三个等级:一等,150至200元;二等,100至150元;三等,50至100元。  45.问:现行的军人保险有几个险种?  答:有四种。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46.问:军人残疾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何规定?  答:因战致残的,一级42个月,二级38个月,三级34个月,四级30个月,五级26个月,六级22个月,七级18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6个月;因公致残的,一级38个月,二级34个月,三级30个月,四级26个月,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因病致残的,一级34个月,二级30个月,三级26个月,四级22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4个月。按以上标准,最高等级因战致残一级伤亡保险金为1200元/月×42个月=50400元;最低等级因公致残十级伤亡保险金为1200元/月×4个月=4800元。  47.问: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号)执行。  48.问:哪些人员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答: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49.问: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如何审批?分居两地的双军人是否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干部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士官由师(旅)级司令机关批准。分居两地的双军人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50.问: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年给付标准是多少?  答:从日起,标准为260元。相关文章: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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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工资话题> >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第一篇:《老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
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有哪些?今天小编以问答的形式来给您介绍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五: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
第二篇:《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
  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
  浙民优【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
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记者今日获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沙发回目录
   09:27 | 作者:经典1
  2007年8月国家下发文件规定给予五四年来参加过战争的退役军人与原在部队从事核试验的军人的一定的生活补贴,并要求填表做统计。8月底前,基本完成对部队退役的参战人员的调查摸底
和身份认定工作。10月1日前,将生活补助发放到位;新政策执行的起算时间,统一从今年8月1日起计算,对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经体检,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每月每人发给100元生活补助。
  另外,不光是曾参战的复伍军人,对曾参与作战保障部队的复退军人也发补贴,只是数额不同。
  还有各个县市对曾参战的复伍军人和从事核试验的军人还有一定的补贴,但每个地方都不同。如:东莞东城把部分军队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列入低保对象范围,给予了一次性每人发放1000元临时生活补贴。
参战退伍军人生活补贴问题板凳回目录
09:29 | 作者:经典2
我父亲73年服役期间,参加了对外战争,由于是保密行动,所以档案中没有显示,但在集结待命过程中获得一次嘉奖,嘉奖上显示为“对**作战集结待命中获得嘉奖”。
经查询证实,与我父亲相同情况的战友,河南省及我们烟台(至少招远市)对这种情况都给予了一定的生活补贴。
我们龙口目前暂没有对该部分人员给予优抚,请问原因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目前,我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1954年10月以后参战的部分退伍军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回乡务农无工作人员;
2、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至今未再就业人员;
3、自谋职业并自缴劳保人员。
参战人员身份的认定有两种途径:一是本人档案中明确记载“参战”字样的;二是本人档案虽未明确记载“参战”字样,但原部队团级以下单位两名已经确定参战身份的战友出具书面证明的。如果以上两种途径都不具备,则无法认定参战人员身份,也就无法享受参战人员生活补贴待遇。根据您所表述的情况,您父亲的嘉奖令上记载为“对**作战集结待命中获得嘉奖”,集结待命属战备状态,不属实际参战。因此,单凭此无法认定您父亲是参战人员。如果您父亲可以找到两名已经确定参战身份的战友证明,可先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报,再到龙口市民政局优抚科进行参战人员身份认定,经上报审批后,可享受参战人员生活补贴待遇。详情欢迎致电8955711。
第三篇:《农村退伍军人补助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
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
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农村退伍军人补助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
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
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行政区划代码:
填表日期:
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办发[2010]1号) 来源:
各市、州民政局:
为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从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在服现役期间患病(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赖医疗辅助维持健康、且严重影响劳动、生活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申报审批程序
1、本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向县级民政部门送审,县级民政部门对材料审定后,到所属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对其提供原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且符合带病回乡认定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批。市(州)民政部门在年度优抚对象数据更新统计时综合上报省民政厅备案。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
(3)退伍军人证;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档案中有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②持有个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军队体系医院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2、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经指定医院检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县级民政部门针对医院检查的结果直接签署不予认可的审查意见,并向申请人说明原由。
三、补助发放和经费来源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批准的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定期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经费来源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配套解决。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在办理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60日之内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从下月起停发定期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后,按照规定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4、已享受优抚对象其它补助待遇又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只享受一项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条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政策落实。
本通知从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篇:《农村退伍士兵补贴通告》
农村退伍士兵补贴通告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110号)]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自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区实际,特此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兵龄按实际服义务兵年限确认,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年10月入伍,年12月退伍,实际服役时间为5年零2个月,计算兵龄时则按6年)。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时间,自满60周岁的当年起(如:年出生的,则为2012年元月份)开始发放,入伍时间以档案中《入伍批准书》人武部盖章时间为准。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街和区民政局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镇街、村(居)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相关对象在外地的,应及时通知本人,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必须完整填写《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原件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区民政局应成立核查认定专项工作小组,对各镇街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各地不得擅自认定,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的同时,应逐级请示,避免因政策不统一,引发新的矛盾和攀比,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镇、街道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镇街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建立档案。区民政局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要认真填写《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中的所有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区民政局要做好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这项工作的牵头协调、审定上报等工作,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区武装部要做好59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查档工作。
3、区人事局要认真查核区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记审定名单中是否含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查核区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记审定名单中是否含有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5、区财政局要做好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复审工作及经费的保障工作。
四、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区财政部门复审后,并于10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镇街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以优抚干部为主的精干力量,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的措施,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镇街、村(居)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要认真吸取参战认定工作的经验教训,及时请示报告,做到与全省统一,防止攀比。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督查力度。各镇街、村(居)及相关部门要增加工作透明度,通过各种形式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大督促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篇:《退伍军人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 11: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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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1、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日以后入伍;
(2)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并且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
(4)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2、问: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能不能再享受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退役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3、问: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能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4.问:从什么时候开始发放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对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具体为:2011年底前已年满60周岁的,从日开始发放;以后均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1月份开始发放。
5、问: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老年生活补助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张三,今年62岁,服义务兵役4年,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40元。
6、问:服役年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服役年限是这样计算的:以12个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2年计算,以此类推。例如:李四,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2月退伍,服役年限为4年;王五,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1月退伍,服役年限为3年。
7、问:符合条件的人员如何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一寸照相1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
8、问:在年龄认定时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时怎么办? 答: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
9、问:在服役年限认定时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时怎么办?
答: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
10、问:退伍证遗失,又找不到服役档案怎么办?
答:对退伍证遗失,又找不到服役档案的人员,由乡镇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咨询电话:县民政局优抚科3122404
第七篇:《退伍军人补贴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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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来源: 优抚安置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
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
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
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
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
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
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对部分
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
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
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
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
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
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
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
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
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
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
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
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
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
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
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
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
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
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
(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
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
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
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
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
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
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
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
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
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
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
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
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
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
《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
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
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
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
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
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
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
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
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
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
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
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
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转发赣民发〔2011〕10号文件的通知
作者:局优抚处
发布时间: 15:15:21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洪民字〔2011〕75号
关于转发赣民发〔2011〕1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新)区社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优抚对象的保障待遇,完善有关优抚政策,现将《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赣民发〔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赣民发〔2011〕10号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
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优抚对象的保障待遇,完善有关优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
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就有关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待遇作了具体规定。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八篇:《农村籍退伍老兵补贴登记表及个人申请 范文》
河南省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登記審核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出生于
周岁,身份证号:
月退伍,部队代号为
,服义务兵役期为
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现申请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第九篇:《农村退伍军人补贴登记表》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行政区划代码: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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