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经常性加班没有加班费规定,请问

工人加班196小时无加班费 工厂称为综合工时制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李胜南
原标题 [工厂“强制调休”不付加班费]
晚报记者 李胜南 报道
  “为了加班,我每天晚上把两个不到十岁的孩子锁在家里,可厂里却不给加班工资,还强制要求我调休。 ”日前,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人致电本报新闻热线投诉。律师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超出了法定标准,企业就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工人:  加班196小时没加班费  这名工人所在的公司叫上海光华仪表有限公司 (原上海光华仪表厂),厂址在松江区九亭镇,他于2011年9月进入公司,属于技术工人。他说进厂一年多,共加班196小时,公司从没给过加班费。这196个加班工时中,约160多个工时都是2012年10月和11月加的,那时公司任务重,他每天要加3个小时的班,周六也要工作。  这名工人说,他有两个小孩,一个9岁、一个7岁,老婆每天下班很晚。为了加班,他每天傍晚四点半下班到饭店里订饭,然后接回孩子,照料他们吃饭,五点半前,他把孩子锁在家里,就去单位加班了,基本上是从晚上五点半干到晚上八点半。  这名工人说,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应该按照工资1.5倍计算,可光华厂没有给他一分钱加班工资。今年1月初,因为生产任务较少,厂里安排他调休一星期,用以抵扣加班工时,他当即表示不满。他说,如果自己同意调休,这一个星期只发底薪,奖金是没有的,公司用这种方式根本就是在逃避理应支付的1.5倍加班工资。他听老员工讲,有的人能拿到加班工资,有的人只能以调休的方式抵扣加班工时,这让他很失望。  工厂:  我们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光华仪表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侯先生表示,因为有忙闲不均的情况,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有的时候订单来了比较急,就会安排加班,但是,公司会根据生产和经营的安排,能安排调休就安排调休,不能安排的就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给付加班工资。记者随后致电该公司人事部询问其综合工时制的计算周期,人事部表示不便作答。  律师:  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标  本报劳动维权志愿律师、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张滔律师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以月、季或年为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只要一个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和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工作8小时的法定标准就被认为没有加班。但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超出法定标准,企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因特殊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至于调休,实质上这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在其计算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忙、闲季节的调配,并不是真正的加班调休。由于在工作繁忙时劳动者已经超时工作,在这种调配的空闲期企业也应正常给付劳动报酬,不应以休息为名减少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王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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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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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上是标准工时制,超过标准工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要按上述规定发放加班费。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按150%支付加班费。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计件定额和劳动时间。因此,超过法定工时,还是要支付加班费的。所以,计件工资又加班费,你们这种工资发放方式其实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如果你是用人单位)。有不明白的可以电话咨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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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第二点第1条的规定,关于计件工资制加班费问题,分两种情况:第一,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第二,如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则不能请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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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经常主动加班,工厂为何拒付加班费?
14:47&&来源: |
  经常主动加班,工厂为何拒付加班费?仲裁又为何支持厂方的决定?
  原来,这种加班行为未得到工厂同意,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加班手续
  加班要付加班费,这几乎是人人皆知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最多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然而,就在我们身边却发生了一件加班不给加班费却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的案例将会告诉您,加班也要依法加班。
  自愿加班咋没有加班费?
  王国庆在一家食品厂当技术员,跟厂里签了一年。按照厂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待遇上实行计时工资。王国庆工作很努力,责任心也很强,经常主动加班,直到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但是合同期满后,王国庆觉得工作压力太大了,向厂里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离厂之前,他拿出一年的考勤记录,要求厂里支付这一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没想到竟然遭到食品厂的拒绝。王国庆一怒之下,将其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王国庆主动加班,食品厂为什么不肯给他加班费呢?厂方是这样解释的,厂里对加班制度有明确规定,王国庆的加班不是厂里安排的,完全是他个人自愿的行为。按照规定,食品厂只对厂方安排的加班负责,并支付加班费,由于王国庆的加班不在安排之列,所以不能另行支付加班费。
  自愿加班付酬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后裁决,王国庆未履行食品厂的加班手续,其自愿加班的行为要求厂方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决的结果让王国庆很震惊,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就缺乏法律依据了呢?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界定为,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延长工作时间分两种形式:(1)加班。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或者提早上班。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加班做了很多限制,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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