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没有签合同,公司抠抠网拖欠员工工资工资的情况下,员工可以状告公司吗?

人事经理没给自己签合同 状告公司索双倍工资 来源:东北新闻网 作者:沈诚 林美(化名)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试用期还没结束就离开了。  昨日,记者了解到,林美离开后就将公司告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人事经理未签是故意  去年11月初,林美到沈阳一家公司应聘人事经理,入职时双方曾约定:林美的岗位为行政人事经理,工作期限为三年,月薪35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3000元。  今年1月中旬,林美离开公司,还带走了公司的员工登记表等资料。工作期间,林美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2月,林美将公司告到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1月份工资、1月份加班费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月份的双倍工资,共计5800元。  3月16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时,公司一方表示,林美作为人事经理,工作职责就包括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她本人未签是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后果应由她本人承担。庭审结束时,林美因个人原因撤诉。  律师: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都不能从中获利  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吴红海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负责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索赔案例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公司或个人原因,有的则是人事经理的故意行为,就是想以此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作为人事经理,他们的工作职责就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单位人事等,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同时也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们在自己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督促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应该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  昨日,记者了解到,林美已经和原来的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员工登记表等物品也已经归还了公司。目前,相关事宜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吴红海表示,在人事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索赔案例中,不管人事经理是过失还是故意,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们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这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记者 沈诚)   (责任编辑:news1) 手机看新闻,天天抽大奖 订阅成功! 请查收短信,下载安装搜狐新闻客户端 iPhone看新闻,请用搜狐新闻资客户端! iPhone看新闻,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推荐到广播 617049 人聚集在这个小组 (管得多呢) (他心无忧) (仙人没有掌) (不如吃茶去) (工藤有希子) 第三方登录:公司拖欠工资,但没有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我09年2月份入职,公司说试用期三个月,当时没有说转正需要签合同。以前在职一年的老员工也没有签过合同。入职后才知道,公司从08年12就开始拖欠提成不发,直到09年4月13日才把08年12月至09年2月的提成一起发下来。虽然这样,公司还是欠了员工3月份的部分工资。和提成。现在公司突然强迫性签合同。在这个月30号之前还不让我们走。必须要下个月一号才能正式离职。我们很郁闷也很无奈。不知道这样下去该怎么办。想找劳动仲裁解决,但我们这种情况会得到赔偿吗?如果不会得到赔偿,那是否是公司做的这些我们需要完全承受呢?但工作地点在沈阳,公司是北京的。如果要申诉是在沈阳还是北京呢?请这方面的法律顾问帮忙解答!谢谢!不要在网上随便粘贴上的答案!使用微信搜索[xiaoyuan_zhaopin] 关注名企校园招聘微信公众号,校园招聘微信号|xiaoyuan_zhaopin应*届毕业生网,帮助毕业生找到更适合的工作,招聘会微信公众号【rencai_zhaopinhui】 1:从用工满1个月起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双倍给付工资。
2:A,试月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B,试月期满后,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30天提出申请就可以。
3:仲裁可以到劳动关系发生所在地的劳动局进行仲裁。 试用期应该是包含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年限之内,也就是说,合同应该是试用期开始前就签订的
赔偿方面包括入职一个月以后至你离职时的工资总额,也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
像这种没签合同的你提前三天通知公司离职,不过钱肯定就会拖着你的
我不知道沈阳那边的仲裁环境怎么样,北京这边你可以到那公司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的区县的劳动局区仲裁,像这样的劳动纠纷都是先仲裁再起诉,这是程序
不知道你的工作是属于外勤还是那公司在那边的子公司,有很大区别的 再问一下,我现在想离职的话,应该怎么办?自己写离职申请还是填公司给的“离职申请表”?如何做才能得到我相应的补偿?  一员工因被拖欠工资与其雇主发生劳动争议,一怒之下,他将公司告到了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欠薪与经济补偿金等,公司不服,反将该员工告上了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导报记者参与了调解过程。纠纷  小陈(化名)原来是厦门某科技公司的行政经理。“2012年7月我就到公司上班,但公司拖延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医社保,还经常拖欠工资。去年1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及对我调岗降薪、违法解聘等问题,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小陈向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确认他和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欠付的工资、两个月高温补贴以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陈述作出裁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当支付欠薪和经济补偿金等。  “小陈在我司上班期间,经常无故脱岗,还发邮件给全体职工,其中言辞侮辱了公司领导;三个多月来累计脱岗时间大大超过公司的规定,属于累计旷工予以开除的情形,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800元;在8月份起完全停止履行其作为行政经理的职责,公司也相应停发了岗位绩效部分工资,因此公司只需支付该期间的部分工资。”面对裁决结果,这家公司不予认可,将小陈告上了法庭。调解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均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来说,公司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电子邮件及考勤记录均不足以证明小陈无故脱岗时间累计达到“旷工6天以上”的程度。而小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其处于工作状态。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薪资管理规定或约定来证明公司有权不发放小陈部门经理岗位工资及职务工资。因此,支付该部分欠薪责无旁贷。  不过,小陈主张的高温补贴、工龄补贴等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而其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虽有一定道理,但从双方的证据来看,小陈在工作中也存在一定失职,因此建议经济补偿金作适当调整。最终,科技公司确认自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于一周内为小陈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手续,同时一次性支付22500元给小陈。小陈接受这一调解建议,并对此前言语失当表示了歉意,双方案结事了。建议  劳动者应该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到不侵害、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支持用小字报或张贴标语的形式主张权利,一旦语言过当甚至违背事实,就可能造成企业信誉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名誉的负面影响,反而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不支持随意离岗等消极行为。  企业则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尽可能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保,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导报记者 赖彩霞 通讯员 杨长平/文 杨靖/漫画海归状告公司索赔21万 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_新浪陕西新闻_新浪陕西 海归状告公司索赔21万 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日05:27字号:|   35岁的西安男子王敏3年前结束了多年的海外生活,回国求职。2010年初,王敏被省内一家企业相中,担任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年后,因认为公司在其工作期间违反劳动合同法,王敏与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及赔偿共计21.4万余元。今年5月21日,泾阳县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敏诉讼请求。昨日,咸阳市中院对此案二审开庭审理。   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劳动合同   昨日,王敏说,2000年至2008年,他在日本攻读硕士并工作,2009年回到故乡西安。日,他通过在网上求职,进入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明珠家居)工作,但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明珠公司将他调岗至推广部并下调工资。   “我在明珠家居工作期间,公司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随意剥夺劳动法规定的双休日及节假日,且从不按劳动法规足额发放加班工资。我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所以申请了劳动仲裁和提起法院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91666元,支付我入职以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779元,以及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1779元。”王敏说,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他向咸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经鉴定笔迹不同   昨日法庭上,王敏的代理律师说,此案在劳动仲裁及一审阶段,明珠家居称与王敏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出具劳动合同书。后经王敏申请鉴定,由明珠家居所提供劳动合同中“王敏”的签名笔迹,与现有样本中王敏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但在一审判决中,未对用人单位举伪证的责任予以追究,反而认为王敏担任过人力资源部总监,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王敏的过错。事实上,王敏在明珠家居工作期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王敏说了算,而是公司说了算。   认为诉求与事实不符公司拒绝赔偿   明珠家居代理律师在答辩中称,王敏于日应聘至西安明珠家居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一职,而非陕西明珠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王敏在任期间,一直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一职,其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公司员工与明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公司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经王敏同意,公司将王敏调至推广部担任总监一职,待遇未减少。日,王敏擅自离岗。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王敏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且明珠家居已足额支付了王敏的工资及加班费。   明珠家居认为,在对劳动合同中的“王敏”笔迹进行鉴定时,所采用的是王敏现在笔体,与合同所签笔迹时间相距已有一年时间,公司对此鉴定结果不予认可。该案一审证据认定合法,事实认定准确,王敏所上诉事实与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昨日二审开庭后,法院未作当庭判决。 新浪陕西新闻、爆料平台:好玩的、突发的、给力的、求助的…随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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