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房屋中介拆迁补偿是否和家庭成员多少有关?

安徽淮南明确对房屋拆迁等11种政府行为应当公证
09:47 &&来源:法制日报&&&&
&&&&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国企改制等政府行为是群众关注的焦点,近日实施的安徽省首部市级公证办法―――淮南市公证办法,首次明确对主要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国企改制、国有资产担保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活动等11种易引起纠纷的政府行为活动过程应当进行公证。这在全国率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政府行为增设了一道法律审查环节,将有助于消减社会矛盾。
  淮南市公证办法在明确公证法12种自愿公证事项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法定公证事项,即3大类11种政府行为应当办理公证。这些事项包括: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股权变更合同;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产权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依法强制拆迁房屋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由于这些公证事项涉及普遍关注的易发纠纷的领域,该办法在出台前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在网站上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淮南市政府法制办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说明中写到:当前,我国社会改革由政府主导,政府不可避免地处于矛盾的中心,转型期的社会,各种利益纠集、社会矛盾呈积聚趋势,社会平稳发展存在诸多风险,政府亟须一种渠道来帮助化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分担责任。在城市大建设时期,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征地拆迁带来利益的调整,社会公众关心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等,这些问题的处理一直是政府的棘手事务,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新机制、新途径,公证以第三方角度参与相关工作,对于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为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该办法还增加了办理公证调解和担任法律顾问等事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淮南市司法局局长华东升说,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被誉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警察”,凭其公信力,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纠纷。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涉及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的矛盾渐多,公证介入后,可以通过保全相关证据,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最大限度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国企改制等活动中,公证介入后,能够有效地保障国企改制交易的透明与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预防腐败。特别是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投标活动,公证介入后,对真实、合法的招投标予以确认,对违法的招投标行为拒绝公证,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从而保障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政府采购活动等顺利进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责编:陈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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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97号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97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四)提供安置房的概况、平面位置图和测算价格;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拆迁实施步骤;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拆迁人应当停止拆迁活动;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建设的项目,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受委托的拆迁单位。  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诚信、公正、文明、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入委托拆迁的,应当与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租赁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报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房屋拆迁:  (一)向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核实房屋的产权产籍、使用状况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实物量,并登记造册;  (三)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申请裁决;  (四)组织拆除房屋,或者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裁决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进行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已对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经拆迁人书面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不得参与非法强制拆迁活动。  被拆迁人拒绝领取拆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七条 拆迁人申请强制拆迁,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二)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三)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第十八条 行政强制拆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后,在10日内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印件、裁决书等有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强制拆迁意见后,经审查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在10日内作出书面强制拆迁决定,责成拆迁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  (三)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7日前告知拆迁当事人;  (四)实行强制拆迁时,执行人应当将物品迁出交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收迁出物品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拆除房屋的单位在拆除房屋前,应当制订详细的施工、安全预案,报市、县建设行政部门备案;拆除房屋时,应当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拆除过程的环境卫生、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存入的资金原则上不应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总额,用于安置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金融机构不得拨付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三条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房屋,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前款规定的合法产权凭证,是指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产籍档案资料或者其它有效产权凭证。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经批准超过2年以上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的,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拆除,拆除的物料归拆迁人所有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简易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使用剩余期限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可以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变更登记,按照变更登记后的用途认定。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商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有合法产权凭证房屋的室内装修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附属物、树木、绿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参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结算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新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城市规划要求予以就地重建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重建;未要求就地重建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市、县上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于市、县上年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的安置房,其价格高于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差价。前款规定的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城市居民户口簿记载和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成员为准;但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与被拆迁人无直系亲属或法定的供养、抚养关系的,不予认定。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居住和家庭人口认定情况在拆迁地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第三十一条 拆迁租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二)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三)被拆迁人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权的。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购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非产权单位职工的,享受产权单位职工待遇。  拆迁产权单位全部或者部分改为住宅用途的非住宅房,除集体宿舍外,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依法抵押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能解除抵押合同,或者另行设定抵押物的,经抵押权人书面认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不能解除抵押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提存。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被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迁房屋有使用权纠纷的,或者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的,参照前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管道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设施的移装补助费。由拆迁人负责移装、恢复的设施,不予支付设施移装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住宅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搬迁事宜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共同组织搬迁,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非住宅房搬迁费用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搬迁费;  (二)设备拆卸、搬迁、安装、调试等费用;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的临时过渡期为6个月。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现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期为4个月;用期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期应当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期限为准,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九条 临时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房是拆迁人提供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造成停产、停业,在过渡期内,拆迁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人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权属的,其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免缴税费;以货币补偿款购置房屋的,其购买房屋的价格与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相等的部分,免缴税费。   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三条 需要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对选择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的2日前在拆迁地段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一经确定,由拆迁人办理委托评估手续,并承担评估费用。  第四十四条 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实施评估,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事项完成估价作业,不得擅自转让估价业务。  第四十五条 拆迁评估的估价目的为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因素;评估价格应当精确到元。  第四十六条 评估机构实施估价作业,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提供拆迁评估所必需的合法、真实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查勘现场。  评估机构在查勘现场之日前应当告知拆迁当事人。查勘现场时,被拆迁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评估,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凭证结合房屋的外观状况进行评估,并委托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四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完成估价业务后2日内,应当在拆迁地段公示拆迁评估结果。公示内容包括被拆迁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拆迁房屋的座落位置、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地址和电话、公示日期,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被拆迁人可以向评估机构索取评估结果报告,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就评估结果作出解释。  第四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拆迁管理部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估价鉴定机构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有义务向鉴定机构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所用的方式和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四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逾期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  (六)评估机构未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  (七)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 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与拆迁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拆迁当事人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拒绝、阻碍、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拆迁活动职责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市、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价格、国土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县城市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补助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2017年淮南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淮南拆迁政策规定方案
2017年最新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淮南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小编就淮南市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淮南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淮南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淮南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淮南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淮南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淮南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淮南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淮南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淮南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淮南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作者主要参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项目进行简述。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因是各村之间拆迁补偿数额差距较大,造成民愤极大。为此,作者建议:在根据国家实行&同地同价&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各村之间不能悬殊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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