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2017年再次提高2017最新优抚标准

2016优抚金标准&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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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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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 财政部文  号:民[1989]优字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生活,去年已普遍调整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现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调整另一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的对象和原则
  (一)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在一九八五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
  (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2)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
  (3)“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二)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85元。
  (三)调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60元。
  (四)调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0 元。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5元。
  (五)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已经享受补助但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仍很困难的,应提高补助标准;对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很困难尚未享受定补的,应给予定期补助;已经享受补助,收入较高,生活不困难的,可不再提高标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每月25元。
  对孤老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或其他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对既是革命伤残军人,又是在乡复员军人的对象,如所领伤残抚恤金额低于同一革命时期入伍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的,应适当给予补助,使其达到或略高于同一时期入伍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原则,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具体标准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原则标准,并抄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三、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所需经费,属于提高“三属”定期抚恤和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补助部分,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解决,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属于调整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安排解决,中央财政酌情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专款将另行下达。
  四、此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国家财政尚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的深切关怀。各地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振兴中华,建设四化做出新的贡献。对这次调整工作要认真部署,加强指导,核实抚恤、补助对象人数,专款专用,抓紧落实。同时,要对近几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对自然减员节余的经费仍应用在抚恤、补助的对象身上,不能挪作他用。10月底以前,对此项工作要写出专题总结,连同调整人数、具体实施标准及地方安排经费等情况,一并报民政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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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民政部:10月起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将重点倾斜抗战老兵
&&来源:&&&&
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 国新办今日上午就第二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走访慰问抗战老战士等情况举行发布会。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介绍,将在10月1号再次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标准。在这次提标中将重点向参加过抗战的老战士倾斜。
窦玉沛介绍,根据中央部署要求,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对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目前,这项经费中央财政已经下达各地,各地正在抓紧落实,确保9月底前将补助金全部发放到老战士、老同志手中。
窦玉沛表示,平时对参加过抗战的在乡的老战士都有生活补助,目前中央补助的标准是每年7000多元,有些地方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还要高一些。与此同时,将在10月1号再次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标准。在这次提标中将重点向参加过抗战的老战士倾斜。通过多种手段来确实保障他们的生活。
(责编:尹深、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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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民优发[1994]3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4年2月1日 民优发(1994)3号)
(法宝联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规定的原则,参照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其基本标准,在1993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
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入伍时间、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要从实际出发,不宜过分强调定补面,在原有基础上,仍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的不补助,切实保障复员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国家财政仍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对象的极大关怀。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不错不漏,及时把钱发到优抚对象手中。上述各类优抚对象的自然减员结余经费,不能挪作它用,应继续用在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的临时困难补助上,也可适当集中,解决优抚对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7月底以前向民政、财政部写出书面报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
 抚恤类别|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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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战 |1560| 680|2240
     | 特等 |    |    |    |
     |    | 因公 |1440| 660|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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