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参加过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的2016年离休干部抚恤金因病死亡抚恤金标准

问题:请问解放战争的离休干部死后的抚恤金是多少!_百度知道抗美援朝人员应该享受离休待遇--抗美援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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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美援朝人员应该享受离休待遇
据悉此类规定早在1983年中共中央就已发布过(中发54号文件)关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复员转业老战士至付营级干部的待遇的三条规定,1995年、1996年,中央又先后二次行文规定,内容基本与(54号)文件相同,志愿军复转战士享受离休待遇,退休时应按离休办理。2000年中央再次向全国发文(文件号为100号文件),是否有类似精神。请说明。浙江省为70号文件,武汉市为200号文件。
中央在2002年夏季又向全国行文规定: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都应按照老干部离休待遇办理。是否有类似的精神。上述信息来源于浙江省档案室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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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问题 & 有深入考察。他说与真理标准、历史分期相关的问题多不胜数,草民所能涉及的只是解放战争后九月和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基本属性问题及其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荣誉待遇问题。现叙述如下:-----。最后说使-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都不能根据党和国家的上位法律法规政策享受与其政治历史身份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成为当代社会的著名弱势群体,由最可爱的人沦落而为最可悲的人!
改革开放30年啦!中国经济己衝进世界前四,中国人民己总体小康,中国综合国力己非历史可比,中国外汇储备已堪称世界第一,中国政府不但爱中国,而且爱美国,是美国国债的数一数二的最大买主,中国在当前世界的金融危机中表现尤为突出,救市力度广度己经扩及全世界,影响全世界,以人为本,以德兴邦,以法治国,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既声势浩大,又深入人心,解决草民所述前列问题早已不在话下,既是题中之义,又无须吹灰之力,诚望给予必要关注,早日作一了断,是为至谢!
有不一样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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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2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与学习资料
】作者:&&来源: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 &&时间: 09:07:26&&点击数:
&&&& 领& 导& 指& 示(摘要)
(一)&胡锦涛同志对老干部工作的指示
&&& 日,胡锦涛同志对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作出批示: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广大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建立了卓越功勋。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把老干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真正做到政治上尊重老干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生活上照顾老干部。
&&& 2007年1O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习近平同志对老干部工作的指示
&&& 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指出:尊重老同志,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老同志,就是爱护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重视老同志,就是重视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资源。
&&& 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作重要讲话,科学总结了离退休干部工作“五个始终”的基本经验,即:始终把老干部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把握和推进,始终牢记广大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始终把“让党放心、让老同志满意”作为老干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老干部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提高老干部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
(三)&李源潮同志对老干部工作的指示
&&& 日,李源潮同志在接见全国老干部局长会议代表时讲话指出:老干部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先行者,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政治力量。尊重老干部、学习老干部、关心照顾老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 日,李源潮同志在中组部老干部局《关于全国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在全国离退休干部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效果和影响都很好。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老干部在思想政治上创先争优,在道德品行上创先争优,在教育后代上创先争优,在文化学习和活动上创先争优。
&&& 日,李源潮同志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对做好20 1 2年老干部工作提出要求:要进一步改进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老干部政策,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深入推进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积极作用。
(四)卢展工同志对老干部工作的指示
&& 日,省委书记卢展工对做好2010年全省老干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在老干部工作中,也应体现“四个重在”的要求,就是“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使我省老干部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取得新的实效。&&&
&& 日,卢展工同志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听取省关心下一代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出: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工程,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工程,是关系亿万家庭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要充分发挥关工委和老同志的独特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关工委自身建设和“五老’’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
&& 日,卢展工同志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听取我省老干部工作情况汇报。指出:老干部是优势,老干部是财富,老干部是力量,老干部是形象,老干部是未来。做好我省老干部工作,要着力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尊重老干部,就是要尊重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工作和现代化建设中培育的革命传统、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创造的宝贵财富。二要学习老干部,就是要学习老干部的奉献精神和崇高境界,学习老干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努力使广大干部做到对党负责、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三要爱护老干部,就是要切实照顾好老干部的生活,使他们老有所享、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四要优待老干部,就是要坚持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认真落实好关于老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五要服务老干部,就是要为老干部发挥作用、发挥优势创造条件,大力支持老干部继续运用智慧和经验为党委、政府的工作提供更多帮助。
&& 日,卢展工同志在致河南省敬老助老总会成立大会的贺信中强调:老同志是历史,老同志是财富,老同志是榜样,老同志是形象,老同志是未来,老同志是保障。敬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省人口多、革命老区多、离退休干部多、大力发展敬老助老事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河南省敬老助老总会的成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关心照顾老干部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探索实践,体现了全社会对老干部、老同志的关心关爱。
(五)&邓凯同志对老干部工作的指示&&&& 日,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长邓凯同志在全省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暨2012年工作会议上强调,老干部是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继往开来的重要保证,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凝聚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智慧力量需要做好老干部工作。促进社会整体和谐离不开做好老干部工作。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与作风有赖于做好老干部工作。
&&& 日,邓凯同志在河南省敬老助老总会捐赠仪式上讲话强调,全省老龄事业是一项任务艰巨的事业,同时也是大有可为的事业。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敬老助老工作,推动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爱心企业做大做强,又好又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让老同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希望广大企业继续弘扬乐善好施、敬老助老的精神,积极参与和谐社会构建,在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回馈社会,展示对发展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希望社会各界持续关心支持全省敬老助老事业,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 日,邓凯同志在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上讲话强调,要充分发挥我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五老”队伍作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培育更多优秀人才。老同志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是责任更是奉献,是能力更是优势,是当前更是未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思想上重视关工委工作,从感情上关心关工委工作,从措施上支持关工委工作,为老同志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帮助青少年、服务青少年的良好氛围。
领& 导& 小& 组
(一)河南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邓& 凯(省委副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李& 克(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成& 员:白建国(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 郭洪昌(省政府秘书长)
&&&&   王保存(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 王& 耀(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   马新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    汪晓微(省委老干部局局长)
&   & 张维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    杨& 云(省民政厅厅长)
&&    钱国玉(省财政厅厅长)
&   & 郭俊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    杨丽萍(省文化厅厅长)
&&&&&&&&刘学周(省卫生厅厅长)
&&&&&&&&彭德胜(省体育局局长)& & &&& 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老干部局,办公室主任由汪晓微兼任。
(二)工作规则
&&& 1.河南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2.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可及时召开),由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老干部工作情况,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协调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3.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组长(或副组长)签批。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 4.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要事先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委派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 5.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纪要或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印发省辖市和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办公室要做好督促工作。
&&& 6.以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文,经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办公室审核后,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签发;以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 7.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河南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老干部工作切实纳入到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 8.各成员单位负责老干部工作业务处室的处长为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联络员要加强与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 9.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沟通老干部工作情况。
(三)成员单位职责
&&& 省委组织部:把老干部工作纳入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指导、主动关心、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老干部工作。
&&& 省委宣传部:把宣传老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纳入宣传工作之中,组织协调新闻、文艺、出版部门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宣传。积极宣传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大力倡导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大力宣传老干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老干部工作的良好氛圈。
&&& 省委老干部局:维护好老干部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认真落实离休干部“两个待遇’’;协调、组织开展离退休人员学习教育、健身娱乐、文化生活、发挥作用等工作;组织、参与和推动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承担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省发改委:把老干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做好老干部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和协调发展,让老干部共享改革成果。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离退休干部基础建设的投资。
&&& 省民政厅:研究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形成关爱和帮扶生活困难离退休干部的机制,要从救助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解决那些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及老干部遣孀、老干部子女的问题。
&&& 省财政厅: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保证财政支持机制的正常有效运行。对贫困地区、困难企业老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要给予关注和扶持。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有关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津补贴及各项福利政策的制定,使老干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负责养老统筹基金和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确保离休金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搞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 省文化厅:丰富离退休干部文化生活,为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广泛开展老有所乐活动,指导、扶持、推动离退休干部文化艺术的发展和交流。
&&& 省卫生厅: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为老干部的身体健康提供优质服务。
&&& 省体育局:将离退休干部体育工作纳入全省体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适合离退休干部健身康复的体育活动;现有各类体育场馆要为离退休干部参加活动给予优先安排、优惠接待、优质服务;指导和参与组织全省离退休干部运动会及其他重要赛事;协调组织我省离退休干部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体育赛事。指导省老年体协开展好工作。
基& 本& 情& 况
&&& 截至201 1年底,全省有离退休干部813432人。 其中离休干部47181人,平均年龄84.4岁,中共党员31210名,占全省离休干部总数6 6.1%。按所在单位性质分:行政机关15556人,事业单位16357人,企业152168人;按参加革命的时期分:红军时期50人,抗战时期4920人,解放战争时期42211人;按享受待遇分:省级1 5人,厅级1857人,处级及处级以下45180人。 其中退休干部766251人,中共党员455456名,占全省退休干部总数594%。按所在单位性质分:行政机关237322人,事业单位353047人,企业175882人。
离休干部区分
&&&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老干部(一战时期或称土地革命时期):—
&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老干部(二战时期或称红军时期):—
&&& (3)抗战时期老干部:—& 抗战前期老干部:— 抗战后期老干部:—
&&& (4)解放战争时期老干部:—
指& 导& 思& 想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 10号):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 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0]4号):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中原崛起的主题,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落实好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
工& 作& 原& 则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O号):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 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0]4号):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力;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政& 治& 待 遇
&&& 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发[1982]13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不变是指离休干部在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方面的待遇一律不变。
&&& 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制度&的通知》(厅文[2010]11号):座谈会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份的下旬。会议主题坚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主要内容有:需要向省级老同志传达通报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中央出台的重要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中央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本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省级老同志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包括:全体担任过副省级实职以上的离退休干部、省委常委、副省长,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同志,以及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党支部范围
&&& 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组织部有关离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豫组通[2008]57号):“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社区由离退休人员党员组成的党支部,不包括在职党员党支部的离退休党员个人。
党组织建设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千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0]4号):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离退体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做到有规划、有部署、有考核、有表彰;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和居住地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以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为目标,完善组织设置,选好配强支部班子,健全工作制度,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对因企业重组改制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原因造成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及时明确归口,做到党员有组织、党的组织有归属。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保障离退体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流动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管理工作。定期举办离退体干部党支部书记培训班。
党& 费& 交& 纳
&&& 日& 《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组[2008]32号):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 费& 用& 途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 (1)培训党员;
&&&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 费& 留& 成
&&& 日&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 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组织部有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组通[2008]57号):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缴纳党费。对按50%留成比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采取先上缴后拨付的办法进行,一般每半年或一年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集中拨付。
三 个 机 制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 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 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采取积极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 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部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和督促,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医药费单独统筹
&&& 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驻豫单位、省直驻外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老[2008]6号):省直驻外离休干部应参加属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属地必须接收,并执行和地方同等的政策。省直驻外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按所在地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 && &&& 对省直驻外单位缴纳的统筹资金不得单独列帐、封闭运行。对于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实际开支超出当地确定的医药费统筹金标准的部分,可按离休干部人均超支医药费及人数向省直驻外单位征收补充资金。省直驻外单位缴纳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经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生& 活& 补& 贴
&&& 日& 《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 40号):
&&& (1)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
&&& (2)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 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 二、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 三、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 四、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公& 用& 经& 费
&&& 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通知》(豫老[2012]1号):
&&& 一、省直离退休人员的公用经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厅局级及以上人员1000元、县处级90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800元。&&&
&&& 二、省直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300元。
&&& 三、各省辖市包括县(市、区)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
护& 理&& 费
&&& 日& 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豫财社[2012]14号):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市(厅)级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自日起执行。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9]43号):
&&& 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 二、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 三、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11]27号):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 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 二、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 三、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组通字[2011]28号):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报销标准。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
特困企事业认定
&&& 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认定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特困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老(2004]1号):
&&& (1)停止生产经营并无租赁收入、无支配资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连续四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视为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的一类特殊困难企业、事业单位。
&&& (2)企业、事业单位虽未停止生产和经营,但已连续丙年经营亏损,连续3个月未支付职工工资或企业现金流入扣除支付费用后不足以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视为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的二类特困企业、事业单位。
&&& (3)被确定为一类特困企业、事业单位的,可申请免敫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其费用由省财政帮助解决。
&&& (4)被视为二类特困企业、事业单位的,可申请减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减缴的比例定为60%,减缴部分由省财政帮助解决。
&&& (5)特困企业、事业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1月份,以上年度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确定当年企业、事业单位困难类别。
统筹金提留
&&& 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豫老[2004]7号):国有企业在实施改制、破产中,要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的基本养老统筹金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费、护理费、特需经费、公用经费、丧葬补助费等)。提留费用计算在改制企业成本中,作为“安置职工费用”之一列入科目,并纳入第一清偿顺序,一次性提取后划拨给接收管理部门,专款专用。无法提取或无法足额提取的,缺口部分由出售企业产权的管理部门负责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审定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补齐。今后由于改革调整新出现的费用增长,由各级财政解决。
易 地 安 置
&&& 日& 中组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53号):
&&& 一、切实在政治上关心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坚持定期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沟通联系,向他们通报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定期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原所在地方和单位的关怀和温暖。
&&& 二、切实落实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生活补贴等。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变更管理单位的,原所在地方要及时明确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生活待遇的资金渠道。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病重或逝世后,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派专人前往,会同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办理好相关事宜。
&&& 三、切实保障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要按离休干部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享受接受安置地离休干部的医疗照顾政策。
&&& 四、切实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困难帮扶工作。对长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困难、医疗负担重或家庭发生意外变故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及遗属,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给予更多关心照顾,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也要注意做好帮扶工作。
&&& 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时,要把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列入关注和服务范围,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主动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
&&& 六、切实加强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在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时,要把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原所在地方和单位、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都要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尽力尽责做好这项工作。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拨付服务管理经费。
“四就近”服务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 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四就近”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老[2009]7号):实施“助老工程”,夯实“四就近”工作基础。围绕离退休干部需求,建立对困难离退休干部的长效帮扶机制,开展党委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助老工程”,在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尽责的前提下,探索利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最急需、最紧迫、最突出的实际问题,努力为离退休干部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 (一)建立助老帮扶机制。建立助老服务队伍,创新服务形式,完善服务机构,改善服务条件,制定助老制度,形成社会化助老帮扶机制。
&&& (二)丰富社区助老服务内容。利用社会力量,在省试点社区开展“六个一”活动。即建立一支助老工作队伍、建立一个离退休干部信息库、设立一个“助老工程”图书室、设立一个康复服务指导站、设立一个老年用品用具服务站、建立一条绿色服务通道。
&&& (三)开展助老康复服务。社区康复服务指导站要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械,组织医疗康复专业人员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对老干部亲属、陪护和志愿者进行培训,在老干部用药、营养、膳食咨询、运动、生活方式及疾病后遗症康复训练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 (四)完善社区助老功能。以离退休干部集中活动的社区为基础,为老干部开辟环境舒适、服务贴心的养老服务阵地。
&&& (五)营造助老氛围。通过发挥组织优势,探索利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与助老事业,营造敬老助老、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 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团省委、省老龄办《关于深入开展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豫老[2011]1号):在全省确定31个省级“四就近”工作示范点,探索建立“四就近”工作示范区,发挥以点带面、全面推开的作用。按照《河南省离退休干部“四就近”工作示范点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社区“四就近”工作服务内容,深化服务内涵,提升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达到“四有两好"(即有组织、有阵地、有制度、有措施,老干部评价好、发挥作用好)效果。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各地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推动全省社区“四就近”工作深入发展。
志& 愿& 服& 务
&&& 日& 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老干部局、省文明办、省教育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敬老助老总会《关于面向全省离退休干部开展助老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豫老[2011]6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以老干部满意为目标,以服务为宗旨,以亲情为理念,以深化服务和排忧解难为突破口,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在全省深入开展助老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开展社区服务、爱心帮扶、亲情陪伴、教育培训等活动,进一步提升老干部服务工作水平,提高老干部幸福指数,调动老干部参与中原经济区建设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敬老尊贤、新老团结、和谐稳定的社会风尚,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活动内容:
&&& 1.社区服务活动。利用社区服务网络,注重个性化服务,将志愿服务活动与社区老干部“四就近”工作有机结合,为老干部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由社区负责、志愿者参与,为老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条件。
&&& 2.爱心帮扶活动。从精神、物质、生活等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帮扶活动,完善帮扶制度,健全帮扶体系,建立帮扶长效机制。协调安排志愿者到家庭或医院,为高龄期、高发病期的离休干部和有特殊困难的退休干部提供服务。
&&& 3.亲情陪伴活动。针对独居、“空巢”老干部,组织助老志愿者以不同形式进行精神慰藉,如读书读报、陪伴聊天、热线问候、陪伴户外活动;与老干部结忘年交、发展共同兴趣爱好,一起学习、活动、娱乐,提高老干部的晚年生活质量。
&&& 4.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形势报告会、健康知识讲座和各种技能培训。开展心理、法律、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建设
&&& 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0]4号):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把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经费的正常投入机制,设立专项建设资金,逐步建成布局科学、规模合理、实用性强、覆盖城乡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网络。从实际出发,力争省辖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县(市、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省辖市老干部大学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县(市、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省直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实际需求,建立相应的活动、学习场所。
&&& 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干部大学(学校)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组[2007]38号):规范化老干部大学必须具有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广大老干部的需求和老干部的数量相适应,校舍面积省辖市校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校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做到场所相对宽裕、设施较为完善;有适应需要的教学和办公设备;有列入财政预算的经费保障;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在校学员占离退休干部的比例不低于20%。
发 挥 作 用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3 10号):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 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0] 4号):离退休干部拥有独特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智力优势和威望优势,是一个重要的人才资源宝库。要坚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通过调研督察、决策指导、政策咨询、技术服务等形式,积极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 日& 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创先发[2010]19号):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从离退休干部党员队伍的实际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创新和优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设置方式、活动方式、活动内容,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力所能及的新贡献。
&&& 1.在推动科学发展中创先争优。始终与党和国家同心同德,支持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作,积极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言献策。
&&& 2.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创先争优。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 3.在服务人民群众中创先争优。积极关心下一代的成长,当好优良传统的传播员、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引领员、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辅导员、良好社会风气的监督员,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新贡献。
&&& 4.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中创先争优。根据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党员队伍的人员结构、年龄状况、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阵地建设,使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自& 身& 建& 设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要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编制和人员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对老干部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予以切实支持。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改善老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做到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
&&&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广大离退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 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0]4号):根据离退休干部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实际,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编制和人员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对老干部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理顺关系、明确规格,给予财力、物力、人力上的保障和支持。
抚&&& 恤&&& 金
&&& 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 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6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遗& 属& 补& 助
&&& 日&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
&&& (一)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当地政府公布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下月起相应进行调整,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 1.老红军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60%。
&&&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50%。
&&&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40%。
&&& 4.孤独单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30%。
&&& 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从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丧&&& 葬&&& 费
&&& 日&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豫财社[2011] 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补助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5000元。自日起执行。
&&& 日& 省委老干部局通知:市厅级及其以上干部逝世后,不开追悼会,不搞告别仪式,改为遗体送别。遗体送别活动不设主持人,不宣读生平(可印发生平简介),不介绍参加送别活动的领导及人员。其程序
&&& 一、送别活动开始前,相关领导同志应到家属休息室慰问看望逝者亲属;& & &&& 二、工作人员要在参加送别活动的主要领导到达前,组织亲属到达指定位置,其他人员按照要求列队等候;
&&& 三、主要领导同志到达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向遗体(像)三鞠躬,慰问亲属后即行离开,其他领导、人员依次进行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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