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退单位临工转职工

事业单位「临时工」怎样转「正式工」?
登录当地的人事考试网,有很多事业单位的招考(有编制的会有说明的),很多都挺正规的,考试通过被录取,就可以成为正式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必须参加考试阿现在~
目前,基本上只能考录了。
一般必须参加考试。这几年越来越程序化了,一般性考试流程单位都会公式的。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政府机关临时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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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24919号
建议主题: 政府机关临时工待遇
建议类别:民生类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提交时间: 10:01:44
内容:政府机关临时工待遇:
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各级政府机关都招聘了大批临时工,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但政府机关在临时工的使用和待遇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公甚至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现象。临时工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应引起重视。
临时工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种种现象:
一是想用就用,想辞就辞,许多单位使用临时工不签订任何劳动用工合同,临时工不仅享受不到任何形式的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险,就连最起码的制度保障都没有;
二是劳动所得普遍偏低,各单位临时工干的大都是脏、重、累、繁的工作,但给予的报酬相对于他们的劳动付出极不成正比,同时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三是对临时工歧视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单位的领导对临时工在政治上、生活不关心,甚至经常对其吆五喝六,动不动便以辞退相威胁,给临时工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临时工也是社会的劳动者,他们工作经常加班加点,理应享受《劳动合同法》赋予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四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签订合同只是形式,工资待遇没有丝毫的改变。
好多单位都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问题,相信各大单位都不少,尤其是一些市政部门甚至占到了部门人数的50%以上,他们干得最多,却比正式在编人员拿的少,不到正式在编人员工资的30%甚至更低。就别说什么保险和福利了,相当的一部分人签定了合同却仍然拿着最低工资保障,后又了解了一些情况,发现此类问题不在少数。不光企业有此类问题,事业单位、国家政府及机关都存在此类问题。
如果能从体制上让有工作的人拿到相应的报酬,而不是看着别人有钱没地方花,自己却即便拿着钱也不敢花要好。同工同酬说了有些年了,可还是存在着问题。归根结底带是体制上不完善。
一、国家政府机构、国家事业单位、国家企业单位,这些单位里的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工资都应该是同样的。我为什么这么说,中央不是讲和谐社会,讲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吗?那就得解决正式工和临时工同工不同酬问题。同样在国家的单位干活,这些临时工也同样是人呀,干的工作也是一样,那临时工的工资就为什么要比正式工少几倍呢,临时工的福利为什么就只有正式工的十分之一呢?临时工为什么就是没有奖金呢?我看这块很关键,这也是一个大问题。话说回来国家的单位都解决不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那私营企业更是解决不了。
二、国家政府机构、国家事业单位、国家企业单位,国家应该有这方面的法律,你想聘用临时工可以,工资标准就应该跟你们现有的正式工一样,三险一金就得给交。要不你就是违反规定,就不让你聘用,这方面国家应该立法。
三、企业也是一样,你企业工资也应该跟这个地区的国家单位职工平等,要是达不到这个工资水平,那你这个企业就别聘用那么多人,要不你这企业就别干了,你连自己的职工都养不起 ,你还干什么企业,有你这们这样的企业不纯是给国家添乱吗?
四、工资应该跟国家的公务员走,(也不是说要跟公务员一样),基本工资是一样的,向(国家的公务员、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还有立功受奖,这方面可以另给补助,工龄这方面可以有差距),其它的工资都应该是一样的,发的福利奖金也应该是一样的,这样也能体现出平等。你考上公务员的、上过学的、你立过功受过奖这方面给的补助这证明你付出了,应该得到的,其它的多给那就是不平等了。<
同工同酬何时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国家提倡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保民生、保就业!应该切实关心一下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的生存问题!尤其是一些山高皇帝远的条管单位{工商局}的编外人员!这些人员有着高等学历、工作时间长达10多年!付出的工作量要比有编人员多的多、但是在劳动报酬方面却是:十个编外人员加起来的工资还不如一个有编人员的工资多!不知道什么叫做和谐?
建议:建议: 1、制定工资条例,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报酬。2、真正落实《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不再“灯下黑”。3、在新公务员考录中应优先考录政府部门临时工。4、长期临时工应建立“评优转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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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临时工待遇确实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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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说一句
黄土高原黄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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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了!现在流血的已经落到了不如合同工临时工值钱的地步了
英雄所见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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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一系列肥自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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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临时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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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政府部门就不应设临时工!若果设临时工,那就全部都是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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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就是一块砖
哪里需要哪里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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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怎能带头不执行劳动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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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在行政单位工作了10年以上临工工资待遇是否与职工一样呢?劳动法有说吗?
首先请您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任何单位均无“临时工”的称谓了,也没有这样的用工方式了。如果您与该单位仍在合同期内(即使原来约定的是临时用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已经是该单位的正式员工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这样的条件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了。 即使是政府、机关部门,如果不是事业编的人员(现在流行的叫法是雇员),都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
【临时工劳动合同制工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或缴费年限。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祝福!
肯定不一样 根据相关规定,绝大部分行政单位是不允许聘任临时工的,都是单位自己搞的事情。劳动法能管吗
有。可以签订劳动劳动合同。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了。
新劳动合同法适用,实施的是企业。新劳动合同法不适合行政单位。基层反映: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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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现象
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现象的探析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实践,现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所谓的“临时工”现象作如下的解析,如有不当之处,还请商榷。一、劳动关系中的“临时工”已经不允许存在。  最早关于“临时工”讨论的文件散见于1996年劳动部对各地的一系列复函。劳办发[号文件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日《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同企业一样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机关事业单位过去的“临时工”就成为了现在的劳动合同工。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等。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形式排除劳动者的上述权利,否则相关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同时,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等行为,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条例也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日开始生效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也做了更详尽的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都可进行重罚的严厉规定。  形象地说,对导致劳动关系上“临时工”出现的用人单位已经到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境地。二、所谓的“临时工”现状。  尽管已是“严刑峻法”,但是我县“临时工”现象在有些单位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部门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种类多,数量大。二是保障差,待遇低。三是工作累,出事多。四是素质低,前途差。三、产生“临时工”现象的原因。“临时工”现象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并将会有在信访中比重增加的趋势,在某些国资企业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这里不谈企业“临时工”,仅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产生“临时工”现象进行原因探析。一是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我们知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是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章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是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五五普法”期间,《劳动合同法》是我省重点普及法律之一。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了机关事业单位7个月的缓冲时间,08年《劳动合同法》是日通过并公布的,到实施有半年的时间,对机关单位所谓的“临时工”,《劳动合同法》第97条实际上又给了1个月的时间。但是,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可能是单位负责人不重视,或者是基层工会比较弱化,或者是“普法”活动流于形式,再或者是劳动监察部门因为人员和经费少缺的原因宣传没有到位,等等,不管是到了08年1月1日还是2月1日,日子天天照样过,使得一次很好处理“临时工”问题的机会给白白浪费了,不仅给本单位增加了用工风险、用工成本,也极大地加大了诉求调处难度。更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二是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空岗经费不足。某些系统,因为下属单位多,经费严重不足,一些空缺岗位和后勤类岗位不得不就近就简降格廉价招用。比如教育口各个村小,以前就招用了年龄较大廉价的门卫、炊事员等,有的学校因为当时教师有编空岗,还聘用了一些代课老师。有的没有及时协商给与一次性补偿清退;有的还在继续使用,退又不敢退,用又不好用,成为了烫手山芋。极有可能演变成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三是“临时工”好管理、易使用。  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因日常工作量大,需要用人,但是又没有编制,只好自行招人。因为单位福利较好,工作环境体面,有的需经过熟人介绍才能进,基本工资不高,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多为30岁左右的女性。这些人业务能力较强,易管理。也可能在不远的将来成为隐患。极个别的单位还将执法岗位招用编外人员,又没有把他们身份从原来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动合同工,甚至把这种性质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今年7月1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为:“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因此有些单位把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用人转化为劳务派遣用工,妥当与否,必须慎重。  现在网络上热议的陕西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中执法人员是“临时工”。应该说给用人单位,并可能会给单位责任人带来不小的风险。四、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防患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是对本单位不规范的用人用工行为进行全面清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与从事本单位日常业务工作的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 载.点.网整理系,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考勤、奖惩、辞退等管理制度并告知劳动者。对确需使用编外人员上岗执法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及时协商转化为劳动合同工,最好是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其取得执法资格。目前广东省自6月1日开始就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对勤杂工、保安,超编的司机、办公后勤服务人员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与其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所需人员以用工形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与当事人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比如村完小为老师中午做饭少帮手,可以同当地人(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病)形成非全日制用工,既不用缴社保(工伤保险除外),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还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或者,形成劳务关系,很简单,就是花钱买他做饭的劳务。二是妥善协商解决遗留问题。因为“临时工”现象的真实存在,就应该面对和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临时工”问题。特别是遗留问题,因为劳动者年龄大、时间跨度长、牵涉人员多等原因,存在已过时效、影响已清退人员、取证难以及当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需要机关事业单位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带头与劳动者协商,使问题得到合情合理的妥善解决。  从我观察的一些劳动诉求件处理结果看。劳动者诉求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几乎都是单位领导重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一次性补偿了劳动者不多的钱,劳动者放弃了自己主张的其它权利而妥善解决了问题。应该说大多数诉求者还是很理解和支持自己曾经工作过的单位。  对劳动者的诉求当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时效已过的,有些单位就不置可否。我个人理解:早在日《劳动法》出台前,对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进行清退时就要求支付一年一个月的退职金,乡镇集体干部和村委会等不脱产干部也允许补贴部分社保缴纳款或者由本人选择领取一次性退职金,这是符合当时历史情况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也应该有关于清退临时工方面的文件,对清退人员都应该保存有清退人员领取一次性补偿记录,对已经领取一次性补偿的,或者95年以后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应该不能再要求补偿,不应该对单位解决遗留问题带来顾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日才开始施行的,因此对于以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遗留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是可取的。二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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