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已还款,被担保人起诉债务人诉状拿走了,但是没把借条拿给债务人,债权人怎么办

借款人未及时还钱,担保人将担责
作者:董子彪
资料图片  主持人:本报记者 董子彪  嘉 宾: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夏煜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由于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或因借款人有意逃避还款,进而使担保人陷入借款纠纷,有的甚至承担了还款责任。本期说法就如何避免此类纠纷,以及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等,邀请相关律师进行逐一解答。  典型案例  案例1 借款人无力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担保人扣车违法  2012年3月,兰某父亲从张掖市临泽县某贷款11万,由张某等人担保。到还款期限日后,兰父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还贷。日,经办人周某及担保人张某、王某、李某闯入兰家,以兰父没有还清贷款为由,将兰某购买的一辆轿车非法扣押并停放在王某家中。兰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周某等4人返还非法扣押的轿车,并赔偿车辆损失费2000元。  2015年8月,临泽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四名被告辩称,原告兰某自愿为其父还款进行抵押担保,将车辆开到被告王某院子里,但双方没有书面的抵押担保手续,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兰某不予认可,判令四名被告返还原告兰某轿车。  案例2  借款人亡故 法院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日,平凉男子冯某向安信公司灵台分公司借款30万元,巩某、吴某、李某三人分别承担14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间,冯某清偿2个月利息及手续费1.8万元(不含预扣利息0.9万元)。2013年11月冯某亡故后,安信公司向借款人之子及巩某、吴某、李某三人催要借款无果。日,安信公司诉至灵台县人民法院,请求巩某、吴某、李某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8.1万元,赔偿损失1万元,共计39.1万元。  日,灵台县法院判决,案件中的3位担保人按担保份额清偿债权人本金9.7万元及利息21514元,归还借款人冯某借款后,3被告有权向冯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追偿。  案例3  借条未约定担保方式 法院判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015年初,包头市土右旗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三年前,原告张某借给被告李某两万元,而和张某、李某均要好的刘某是担保人,3人均在借条上签字。2014年底,借款期限已过,李某却仍没有还款之意。多次催要后,张某只好把李某和担保人刘某同时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明,李某在借款人处署名,刘某在担保人处署名,借条中并未约定刘某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有关事宜。庭审中,张某也称借款到期后,他只要求担保人刘某催促李某还款,并未向刘某催要过借款。因为刘某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过,刘某对李某的该笔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  主持人: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责?  蒲夏煜: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阮磊:如案例三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张某称借款到期后,他只要求刘某催促李某还款,并未向刘某催要过借款。因为刘某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过,刘某对李某的该笔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主持人:在此类债务纠纷中,借款担保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蒲夏煜:现实中,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两种。如果是一般担保的话,作为借出方的债权人会先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当借款人的所有家当仍不足以还清债务的时候再向担保人追索。但如果是连带责任的话,债权人就可以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选择,看谁更容易还款就向谁追索。  阮磊:《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担保法》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作出了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如上所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又有哪些具体区别?  阮磊:这两种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蒲夏煜: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主持人:债权人借钱后未按期收回钱款又该如何依法合情维权?  蒲夏煜: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的,法院既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二被告的保证财产《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主持人:担保人如何做才能既显情义,又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阮磊:一般说来,借款人的信誉越好,担保人的风险才能越低。另外,只有借款人的还债能力越好,担保人被搭进去的可能性才越小,还可以通过要求借款人用自己的财物与担保人形成反担保关系。切不可碍于亲友、同事情面,盲目地做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蒲夏煜:此外,还有一种较为稳妥的方法就是让借款人前往如担保公司之类的担保贷款机构去办理借款,因为该机构有着较为完善的测评机制。  还有一点,当此类纠纷发生后,作为担保人也不能盲目为之。如案例一中,将会适得其反。应该先查明实情,承担担保人所要承担的必要偿还义务后,合理依法与债务人产生新的债权关系,这就需要重新厘清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核算本金、利息等。
(责任编辑:HN666)
08/31 01:2308/27 03:1808/22 00:3408/20 02:1108/17 20:3708/14 05:5108/13 10:2208/13 07:07
银行精品推荐
特色数据库:
精品栏目: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专题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文章内容 > 债务人还款后未收回借条 债权人以借条起诉被判驳回
债务人还款后未收回借条 债权人以借条起诉被判驳回
11:05:59&& 邹雄&& 来源:&&
&&&&&&& 欠债还债,天经地义。但因债务人还款后未收回借条,而凭此借条要求债务人再次偿还,法理却不容。云南镇雄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 日王某父子经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以转帐方式向原告潘某借款本金50万元,用于自己工厂的经营,并将该款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后出具了52万元的借条给原告,借条上未载明利率及使用期限,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一个月,月利率4%,利息为2万元。日被告王昌国通过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帐了52.8万元到原告潘某帐户归还了该款本息,还款时因超期使用了12天,加入了超期利息8000元。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收回该借条。原告潘某凭借王某父子书写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该款。
&&&&&&&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按相关约定已归还借款,原告诉称所还款项不属于该笔借款,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相吻合,亦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原告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邹雄供稿)
本文来源于:,更多精彩敬请关注《
》,进行浏览。编辑:XF024
一、内容页
① 西部法制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音视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西部法制网”。
② 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备注:西部法制网独家原创,转载请联系029- (详见西部法制网申明)
二、西部法制网网提供上传空间、链接及论坛/博客/评论等服务页面的免责申明
① 所有图片、音视频标明来源,有作者姓名要详细标注
② 西部法制网为用户提供上传空间服务,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修改或编辑。当著作权人和/或依法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发现上传内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应向西部法制网发出权利通知,西部法制网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详见西部法制网申明)
<hr style="height:1 color:#CCCCCC;"
<hr style="height:1 color:#CCCCCC;"
·····
<hr style="height:1 color:#CCCCCC;"
·····
<hr style="height:1 color:#CCCCCC;"
·····
<hr style="height:1 color:#CCCCCC;"
<hr style="height:1 color:#CCCCCC;"
··········
公共关系: |
视频中心: |
特邀人员: |
& 2005 - 2012 西部法制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