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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关于启用张家界市中心汽车站的通告
14:27:38&&来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作者:&&阅读:
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市中心汽车站
加强中心城区交通客运秩序管理的通告
& 张政通〔2011〕32号
&&& 为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压力,科学、合理安排城区班线客运车辆运行线路,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客运服务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日零时起,正式启用位于新火车站广场西侧的市中心汽车站。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 一、自日零时起,原设在中心城区回龙路的湘运汽车站及临时客运停车场关闭。凡在我市中心城区从事跨省、市长途班线客运车辆和区内短途班线客运车辆均从市中心汽车站始发(原停靠在大庸桥临时停车场的班线客运车辆暂不调整)。
&&&&&& 二、规范班线客运车辆运行线路。中心城区主要路口设置班线客运车辆禁行标志,班线客运车辆按规定运行线路行驶。
&&&& 往慈利、长沙方向东行的班线客运车辆运行走向:出站经官黎路-迎宾路-贸易路-永定大道-张常高速出城。
&&&& 往吉首、永顺方向西行的班线客运车辆运行走向:出站经官黎路-张罗公路出城。
&&&& 往桑植、龙山、鹤峰方向西行的班线客运车辆运行走向:出站经官黎路-迎宾路-大庸西路-大庸桥灯控路口-子午西路-张桑公路出城。
&&&& 往武陵源方向北行的班线客运车辆运行走向:出站经官黎路-迎宾路-大庸西路-大庸桥灯控路口-张清公路出城。
&&&& 其它班线客运车辆运行走向:
&&& 黄家铺班线客运车辆,出站经官黎路-迎宾路-贸易路-永定大道-鹭鸶湾大桥-张联公路出城。
&&& 许家坊、协合、两岔、老木峪班线客运车辆,出站经官黎路-迎宾路-大庸西路-大庸桥灯控路口-张清公路-老1801线出城。
&& 枫香岗、官坪、教子垭班线客运车辆,出站经官黎路-迎宾路-大庸西路-大庸桥灯控路口-子午西路-张桑公路出城。
&&& 关门岩班线客运车辆,出站经官黎路-迎宾路-贸易路-永定大道出城。
&&& 后坪班线客运车辆,出站经官黎路-迎宾路-大庸西路-土家风情园出城。
&&& 沅古坪、四斗坪以及往沅陵方向的班线客运车辆,出站经官黎路-迎宾路-贸易路出城。
&&&& 三、严格实行班线客运车辆《进站证》管理制度。凡进入市中心汽车站经营的班线客运车辆必须到交通运管部门办理《进站证》。所有班线客运车辆应按规定悬挂线路牌,按核定的时间、站点、线路运行,做到&车进站、人归点&,严禁超范围营运、站外上下客。
&&&& 四、途经中心城区的过境班线客运车辆确需进站停靠、上下旅客的,一律进市中心汽车站停靠、上下旅客,严禁在站外和中心城区过境道路上下旅客。
&&&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心城区私设站点从事旅客配载等违法行为。严禁车、出租车从事道路班线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不得擅自缩线、改线。
&&& 六、市中心汽车站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旅客凭票进站乘车,所有县际以上班线客运车辆实行微机售票,同线路、同车型、同票价。严禁抬价杀价、站外拉客。
&&& 七、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执法,在中心城区主要路口设立稽查点,对车辆是否按规定线路行驶及进站配载、上下旅客等行为进行稽查。物价部门要依法核定班线客运票价,严格监管票价的执行。城管、综治等部门和永定区政府要通力协作,维护好市中心汽车站周边秩序。
&&&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及严重干扰正常客运市场秩序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本通告自日起实施。
&&&&&&&&&&&&&&&&&&&&&&&&&&&&&&&&&&&&&&&&&&&&&&&&&&&&&&&&&&&&&&&&&&&&&&&&&&&&&&&&&&&&&&&&&&&&&&&&&&&&&&&&&&&&&&&& 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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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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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日期:9月28日
特邀嘉宾:湖南省质监局副局长 周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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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张定政公〔2015〕6号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已于日作出《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告。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繁荣永定经济,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市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2015年度张家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构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官黎坪西路北侧、兴隆路西侧、彭家铺安置小区东侧,规划中的城市次干道南侧(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征收对象为: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上所有房屋、构附筑物。
涉及被征收户82户约220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
张家界和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债务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事人重新签订的抵押协议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实施补偿。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列入2015年度张家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属公益性项目。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对象及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为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
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涉及被征收户82户约22000平方米。
征收范围:位于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官黎坪西路北侧、兴隆路西侧、彭家铺安置小区东侧,规划中的城市次干道南侧(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
张家界火车站周边官黎坪社区(二号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地产管理处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机构。&&&&&&
三、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房屋结构、面积、合法性认定方式及处理办法
房屋的合法性由房屋征收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后,再由规划、国土及房管等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认定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复查;对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面积、用途有异议的,
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复查;对房屋的面积、性质、结构、用途有异议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复查。
2.2003年清房前的无证房屋按相关规定扣除罚款补证费用后予以补偿。
3.&2003年清房后新建的整栋违法建设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整栋违法建设所占的土地可按临近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助。
五、房屋补偿的基本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
权)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
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房屋的架空层、杂屋间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缴纳的水电气商户和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土地使用证的费用列入项目的征收成本,享受额度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等价购房范围内实际缴纳的税费额度;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需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存。
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地产被依法征收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置换方式。
产权调换实行就近调换的原则。产权调换房源为中心城区范围内小高屋住宅毛胚房,调换房户型面积以征收部门提供的实际户型面积为准(以房管部门核发的产权证面积为准,含公摊面积)。
住宅房屋实施产权调换一般应坚持&唯一住房、等价值调换&的原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住宅面积产权调换部分的装饰装修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
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 产权调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电气上户费用列入征收成本,享受额度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等价值调换房屋范围内实际缴纳的税费额度;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存。
六、搬迁补偿费及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支付。
2.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支付两倍。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12元/平方米标准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房屋征收部门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10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1000元/户&月;超过100平方米(不含本数),按10元/平方米&月&户补偿,按最高不超过1800元/户&月。
过渡期限和支付方式。
⑴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期(从腾房让地之日起到房屋征收部门交付产权调换房为止)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的,延长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1.5倍支付;超过一年的,按2倍支付。
⑵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七、合法住宅或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性质为合法住宅或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有经营现状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照章纳税的房屋的征收,应当根据其合法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房屋的征收,按现状用途评估价值的70%补偿。
合法住宅或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现状用途评估补偿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奖励。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主体+装饰装修)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凡属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期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九、房屋征收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奖励措施及标准。
提前搬迁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10%给予奖励。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合法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周转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⑴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期腾房的。
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二)补助措施及标准。
被征收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或重病困难家庭的,以户为单位,根据家庭困难的程度区分三个等级给予搬迁补助,A级2万元,B级1.5万元,C级1万元。补助按申请、核实、公示、复核、发放五个程序进行。
低保住房面积补助。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6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补足60平方米。在房屋征收预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析产的,不享受此补助。
购买商品住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区域内,选择产权调换或购买商品住房的(含违法房屋被征拆人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按每户3万元予以补助。购房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1年之内。购房补助凭补偿协议(补助协议)、网签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商直接结算。
十、关于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
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应当
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事人重新签订的抵押协议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实施补偿。
十一、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签定协议的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后60天。
十二、争议的处理方式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
期限内拒绝腾房的,由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即由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5、征收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实行产权单位自行拆除适当补偿材料费的原则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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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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