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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兰州市物业费包括什么,物业费标准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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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兰州市物业费包括什么,物业费标准计算方式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依法书面授权代理人参加,也可以以电子方式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资料;(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资料;(六)业主名册。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
  (十)批准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于业主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外的其他事项。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不得少于三十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超过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常住业主,且本人有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时间保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出资或者任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前款所述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公共收益的,从公共收益中支付。筹备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逾期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
  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一经选举产生,其自行终止。
  (一)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者达不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和谐稳定,需要调整或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二十三条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成员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应当为七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代表的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代表经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后,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四条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做好物业管理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个人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着装整洁,服务规范。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及时办理业主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四)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门卫、巡逻、房屋装饰装修、技防监控等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
  (五)为业主的身份、住宅等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业主本人同意或者法定事项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
  (六)积极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进入物业区域开展服务,为其提供便利。
  (七)接受社区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业主和物业的基础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交预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关费用;(六)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设置营业摊点;
  (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
  (四)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五)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
  (六)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规定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成本核算、公开公示、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涉及物业服务方面的条款不得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审查、检查等工作。
  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或者提交社会征信机关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对无正当理由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经营性用房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该项收益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扣除约定手续费后,于次年二月底以前缴存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将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向业主公布一次。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产权、数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四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登录人民网通行证 &&&
地方领导留言板?领导回复&甘肃省领导回复
甘肃省省长刘伟平集中回复58条网友留言
日08:48&&来源:
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 &日前,甘肃省各地针对网友给省长刘伟平的58条留言作出回复,留言选登如下:
【网民留言】
尊敬的刘省长:天水市的环卫工的工资还是2014年的工资1250元,他们没有养老,没有养老保障。烈日下,暴风暴雪下,他们太辛苦了。请领导们去他们的家里看看吧,生活的艰辛。我们期盼政府为我们辛勤的环卫工们多点关心和爱护,他们太不易了。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8月20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版”上留言,反映天水市环卫工缺少劳动保障的问题,现答复如下:近年来,秦州区委、区政府把提高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作为关心关爱环卫工人,促进环卫事业健康发展,稳定环卫作业队伍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来抓,先后多次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问题。按照区政府2011年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及2014年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关于“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按照每年提高10%的标准”的纪要精神,秦州区从2011年开始,建立了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环卫工人年度增资纳入区财政预算,每月定期拨付。目前,全区环卫工人工资待遇已实现了连续5年增资,从2011年的800――880元/月增长至目前的1080――1410元/月。同时,区委、区政府多方筹集资金,想方设法为环卫工人争取和提供各项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保障。改建完成环卫工人休息室31座,为环卫工人在工作间隙及高温、雨雪天气休息、换装、避雨、饮水提供了极大便利;每年每季度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夏季高温天气发放防暑降温用品,雨雪天气发放雨衣雨鞋,冬季低温天气发放防寒服等,尽可能的让每位环卫工人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确保环卫工人能够在作业一线安心工作。 在此基础上,社会各界同样以实际行动传递着正能量,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环卫事业。2014年12月,羲圣园、重庆三江渔府首次宴请环卫工人,表达对环卫工人的关心关爱;2015年2月,天水嘉乐乳业有限公司带着价值10万元的白娃娃乳品,专门看望慰问长期奋战在一线的环卫工人,感谢广大环卫工人为城市的干净整洁作出的突出贡献。
2月4日,由浙江商会捐赠20万元建设的2座供环卫工人休息的爱心小屋投入使用,休息室内设临时休息床、桌椅、衣柜、空调、饮水机等; 4月30日,由天水市中医医院开展了“关爱环卫工人,弘扬传统医德”免费义诊活动,为110余名环卫工人做了血压、血糖、眼部等项目的检查;5月份,由重庆三江鱼府、酷裤吧自发为环卫工人设立的免费饮水点相继开放;6月份,天水畅和实业为环卫工人捐赠了爱心肥皂;8月份,天水市总工会开展夏送清凉活动,为环卫工人赠送了夏季防暑用品。尽管我区在提高环卫工人工资福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与国家、省、市要求的工资待遇还有一定差距。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5〕34号)文件标准,秦州区属于三类地区,三类地区自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而我区95%以上的环卫工人工资低于该标准。同时,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文件精神,我局今后将多方积极争取资金,按照分批推进的方法,为清扫工、装卸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将环卫工人工资提高到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以确保环卫工人队伍稳定,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尊敬的刘省长你好,我是广河县的一名群众,我们广河现在一直在修路,都好几个月了都一点动静也没有进展速度确实太慢了,造成所有车辆只能从山沟绕行每次都这样,给我们造成了特别大的影响,特别不方便,望领导能重视,谢谢你了,我现在住在广河县朝阳小区,我们现在这个小区天天停水,都好久了,也不知道为什么?还有就是,我们楼后面又在盖好多新楼都在山脚下!这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呢,最近他们总是半夜施工吵的人不能睡觉,望领导能重视一下解决一下!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2月3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临夏州广河县修路进度慢和朝阳小区停水等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兰郎路(县城过境段)道路是2015年广河县实施的民生工程,也是提升县城整体形象的重点工程。该工程起于高速公路出口连接处,止于城关镇派出所,全长3.9公里,全线设计等级为城市主干道,总投资4681万元,分两个标段同步实施。由于该工程为旧路改建,需对排水、给水、污水等管网同步进行升级改建,施工难度大、工序多,加之阴雨天气的影响,造成施工周期较长,对工程周边群众出行造成了影响。目前,该工程已全部完成建设任务,有效改善了县城道路通行能力,提升了县城整体形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位于平凉新湖花园小区中央的新湖便民市场逐步演变成器乐声乐培训市场,吵闹不堪,严重扰民。近期新增数家,尤其在中央位置新开了一家萨克斯培训中心,其声音响彻十几栋居民楼,双层窗都隔不住。主要原因是 1,平凉新世纪建设新湖花园住宅小区的同时修建了地下便民市场,承诺地面全封闭但最终没有封闭。2,更有甚者承诺的超市在经营8年后生意很火的情况下搬走,目前导致与其配套的便民市场生意不好,有的变成了器乐培训,什么电子鼓,电吉它,电贝斯,萨克斯,美声培训等等 3,新世纪物业管理不到位,任其自由发展,不按规定加强管理,噪音扰民愈演愈烈!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0月17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平凉市新湖便民市场噪音扰民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目前,随着新世纪购物广场建成投用,新湖超市整体搬迁至绿地广场的地下超市,新湖超市随之闲置。部分经营户遂将闲置地下用房出租,现部分出租房屋变成音乐培训用房使用。针对您反映音乐音量较大的问题,区上组织公安、建设部门进行了联合执法,并督促物业部门加强监管,确保音量控制在规定分贝以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省长你好,我是永登县上川镇古联村二社村民,我村听到风声说兰石化搬往此地,使我村违法建设太多了,希望你在百忙之中能管理一下此事。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永登县违法建设问题,现答复如下:经永登县上川镇土地办工作人员实地查看,有很多村民审批宅基地并新建房屋,有的在自家房屋边扩建车库等现象。镇土地办就古联村违章建筑均登记在册并下发了责令停工通知。对于今后的违章建筑镇土地办、县国土局执法大队一并查处,对违章建筑会及时处理制止下发责令通知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省长您好!我想建议加快修通608#路,修通后带来的社会效益非常巨大。首先,可以改善刘家滩城乡结合处的“脏乱差”面貌,自然形成一个交通十字,缓解雁滩交通压力和治安压力;其次,交通十字形成后,因为周围住宅小区很多,引进客商,形成雁滩新的商业圈,可建设大的商城和综超,拉动周围消费,同时也加快了城中村改造的步伐;最后,商圈建立后,可增加就业岗位和缓解社会压力,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建议加快修通608#路,现答复如下:经核查,T608#路为规划南北向主干道,道路全长2300米,已建成940米。未建北段,南起T603#路,北至T607#路,全长1360米,根据兰州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安排,该项目由兰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目前该项目已列入兰州市2016年城乡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草案),将于近期上报市政府,待批准后实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尊敬的刘省长你好,临夏市出租车自2016年以来没有增加一俩,但人口增长已经翻倍了,致使760几辆出租车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导致黑车猖獗,希望省长在百忙之中能抽空解决一下临夏市出租车问题,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1月23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临夏州出租车少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关于出租车数量不足的问题,临夏市运管局正在进行出租车新增运力投放社会调查和第三方论证,待论证工作结束后,将提出新增出租车运力规划和可行性报告。关于“黑车”运营的问题,临夏市组织公安、交警、运管、工商等部门开展了专项整治,截止目前,共出动联合执法人员3275人次,执法车辆591辆次,查扣市区涉嫌无证非法营运“黑车”186辆,有效遏制了无证“黑车”的非法营运。下一步,州、市运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黑车”非法营运,形成长效机制,保障出租车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我是本小区住户,我家里的水,和电都不合适,买了36吨水,两个月就没有了,多次找物业,都不理会,请相关部门给出满意的答复。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1月24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兰州市皋兰县三汇沁园小区住户家中水电损耗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皋兰县住建局已安排物业办对该住户的水、电使用情况进行了查看,并对水表进行了更换,待运行一段时间后确定水使用计量过多的具体原因。电表已联系县供电公司进行了校准,目前电表运行正常。并对该住户进行了解释说明。同时,县住建局要求物业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服务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业主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尊敬的省长: 您好! 我们是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二期经适房的业主,一群活着却挣扎在生活边缘线上的人。桃林路二期经适房项目是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融资发展公司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该项目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571#道路东侧金华苑小区内,共有两幢住宅楼。其中,6#楼三十三层,一梯十户;7#楼三十四层,一梯五户,户型均为90平米左右的经济适用房,共474套住房。城投公司于2013年2月向各业主收取首付款10万元,又于2013年10月再次催要款项5万元到10万元不等,现又要求缴清尾款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不能商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办理第三方房产抵押贷款,这合理合法吗?桃林路二期经适房本系兰州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目的是解决兰州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前两次交房款都是跟亲戚朋友七拼八凑借来的,现如今又要缴清尾款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不能商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办理第三方房产抵押贷款,这不把人往绝路上逼吗?
如果真能交得起全款,我们这些苦逼的业主还会挤破头地去申请这限制性产权的经适房吗?城投让我们去借,亲戚朋友自身经济状况本来一般,前两次借房款已经把他们逼得上蹿下跳的,我们又怎忍心砸他们的锅去卖铁凑尾款呢?公积金第三方房产抵押贷款,好多业主没公积金,有公积金的找不上可抵押房产,怎么办?政府的初衷是暖民心的,切切实实地解决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可政府下面的流氓公司却打着政府的旗号胡作非为,给政府抹黑,让人民寒心。希望省长百忙中抽空过问下贷款事宜,让暖民心的工程回到正轨上来。 拜谢!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月30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兰州市安宁区金华苑二期经济适用房贷款问题,现答复如下:经查,经济区城投公司承建的桃林路二期经适房是保障性住房项目,2015年12月该项目已验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由于项目建设手续不完善,住户不能办理正常抵押贷款业务,为方便住户缴纳房款,兰州经济区城投公司积极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已有建设项目手续,经协调现只能由住户提供可抵押房产,做第三方房产抵押贷款业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刘省长您好:我是一位窑街煤炭集体天矿分公司的一位工人,我在地面工作。窑街煤炭集体欠我们五个月工资了,五个月来面粉欠的,买个菜都是土豆不敢买贵的菜!希望刘省长给我们做主!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窑街煤炭集体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现答复如下:自2012年以来,受煤炭市场持续疲软影响,特别是今年各类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其中主营煤炭价格跌幅高达77.8元/吨,加之银行抽贷缩贷,窑街煤电公司经营极度困难,资金异常紧张,职工工资欠发和社会保险欠缴严重,企业生存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最近国家为帮扶煤炭行业扭亏脱困,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目前已研究制定帮助煤炭企业解困的特殊政策。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就窑街煤电公司面临的艰难困境,高度重视,积极想办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窑街煤电公司也在千方百计争取政府和银行支持,积极推进控亏扭亏各项具体措施,全力开展自救解困工作,保持企业基本运行。窑街煤电公司已于日提出如下解决意见:一是日,给职工每人发放600月的困难补助;二是日-30日,给职工发放1个月工资;三是日-5日,给职工发放1个月工资。目前,窑街煤电公司积极动员广大职工要以大局为重、从大局出发、为大局着想,清醒认识企业困难形势,全力保安全、保生产、保稳定,为集团公司打赢深化改革和扭亏脱困攻坚战创造安定和谐的发展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我们的在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周边的单位都发了乡镇补贴,就是不给我们学校发?请求刘省长帮我们要一下乡镇补贴!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12月18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咨询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乡镇补贴发放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永靖县人社局、财政局《关于执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补贴的通知》精神,补贴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和省、州、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直属机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刘化学校地处化工路,不属于乡镇补贴实施范围。2015年12月,永靖县教育局、人社局负责人已多次到刘化学校,对广大教职工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刘省长,您好!百忙之中打扰您,实在是没有办法才向您求助!我是铁路新村东街的住户,我们的用水问题近两年一直困扰着我们,去年夏天经常一连停水几天,我们都是上班族,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我们多次向威力雅水务和市长热线反映都没有解决。最近天气寒冷,水又特别小,想用热水洗菜做饭连热水器都打不着。麻烦您帮老百姓过问一下此事,谢谢了!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2月21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兰州铁路局供水不正常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首先,谢谢您对兰州市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于您反映的问题,兰州市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兰威水务进行调查办理。经调查落实,兰威水务对铁路地区供水一切正常,没有水压不足,无停水工作的情况。由于留言网民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我们无法了解实际情况,建议您与所属产权单位联系,相互协调,尽快查找内部原因,以恢复正常供水。
兰州铁路局用户的供水是由兰州铁路供水段(原甘肃天润水业)兰州铁路给水所供水的。兰威水务将城市自来水通过火车站东路DN600专用管线供至兰州铁路给水所,铁路给水所经过二次加压通过铁路供水管网供给铁路所属用户。自2014年3月份开始,每天8点至下午17点左右,兰州铁路给水所每小时进水量低于上年同期进水量,另外由于兰州铁路地区生产和生活共用一座加压泵站,居民住宅楼大多为八层楼房,没有二次加压设备,地势较低的火车站等生产区域和住宅小区用水量较大时,易造成兰州铁路局地区地势较高、供水管网末梢或楼层较高住户供水量不足或间歇式供水,影响此处用户的正常生活。
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兰威水务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96766咨询,或到公司客服中心现场咨询。地址:兰州市南昌路1716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在渭源县,县政府对农村教师另眼相待,其他事业单位发年终奖都按新标准发,每个人大约两千左右,而对乡村老师则按旧标准发,每人大约一千左右。我想同在一个屋檐下,为何这样不公平,何况乡村一线教师又对孩子们付出的最多,最辛苦,有点想不通!更何况现在国家要求提高乡村老师待遇,这样的好政策怎么到渭源就变味了呢?这真是寒了老师们的心,请省长给我们一个满意答复!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月4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定西市渭源县教师年终奖发放与其他事业单位发放标准不一致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经调查核实,渭源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实施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将原年终一次性奖金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渭源县人社局根据《渭源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渭人发〔2009〕79号)文件精神,2015年年初对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学校正式工作人员2014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原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对2015年绩效工资总量进行了核定,2014年12月执行2006年工资改革原标准,2015年7月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制度没有出台,渭源县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要求进行了工资调标预发。因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2015年年初核定,核定后当年不作调整,不存在对乡村教师2015年绩效工资少发的现象。
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渭源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渭政办发〔2012〕64号)要求,对原年终一次性奖金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进行核定发放,因各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与其它事业单位不同,因此出现奖励性绩效发放金额不一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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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留言】
刘省长你好:我是一个岷县中寨镇的农民,岷县地震后使用了救灾帐篷,今年乡政府回收帐篷,每个帐篷要收取260元的清洗费,并且每缺一个带子或零件另外收取50元赔偿费。如果不交这些费用就不把灾后重建的1万元建房款不打给我们。请问省长这样做合适吗?我们这儿有几户贫困户没钱,为了领到房款到处借钱交。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月4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定西市岷县中寨镇帐篷回收过程中“收取清洗费、赔偿费,不打建房款”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7.22”地震后民政部门向灾区调拨了一批救灾帐篷,现在两年多时间过去了,群众住房重建已完成,帐篷应上缴民政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帐篷回收上交中,中寨镇只是按照县民政部门要求,通知帐篷使用农户清洗整洁、配齐部件,达到归还接收条件,通知群众按民政部门要求自行清洗帐篷。帐篷回收中,中寨镇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存在 “外包”问题,中寨镇确定专门工作人员和县帐篷回收点衔接,掌握归还进度情况。欢迎留言网民到中寨镇群众中,以及帐篷回收点了解帐篷回收、清洗、晾晒、拉运、装卸等情况,也希望众网友了解真实情况,客观公正的对事件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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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留言】
通渭县广电局的人员在各乡镇的村里收钱,说是什么“村村通”户户通升级,一台接收机48至60元不等的费用,当时办理的时候说是一次性收费的,现在为什么又开始收钱,难道广电局做这些工作要向老百姓收钱呢。感谢领导能忙里抽空,明查此事。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月4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定西市通渭县村村通户户通乱收费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经调查,从日起,全省户户通村村通运维管理工作移交至甘肃广电网络公司,甘肃广电网络公司全面负责全省户户通村村通的运维管理工作。根据甘新广媒发〔号文件要求,全省户户通村村通运维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农户自愿、契约服务、合同管理”的原则,由广电网络公司向户户通村村通用户提供长效运维服务,与户户通村村通用户自愿签订契约协议,每月收取4元(每年48元)协议维护服务费,在服务期内设备非人为原因发生故障的,由通渭县广电网络公司免费提供长效维护服务;未签约用户根据2014年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管理中心卫直业字〔号文件规定的维修服务价格进行维护管理,按照市场价收取服务费和材料费。通渭县广电网络公司在接到户户通用户故障和服务申告后,技术人员将上门提供服务,不再额外加收费用。
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上述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应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因此,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渭县分公司依照用户自愿的原则签订契约协议,向服务区域户户通村村通用户按照每月4元(每年48元)收取维护服务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通渭县物价局已要求该公司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领导您好:我是兰州市七里河区文化宫九间楼的拆迁安置户,此楼从1994年把我的平房拆迁一直到2002年还没完工,并且一直不在施工,也不再发过渡费,我在万般无奈之下搬进烂尾楼里居住,我住在13楼(因为别的楼层都被别人占了)没有水电暖,一直住到2015年才大家集资有了水电。我想说的是以前去办房产证的时候,办证大厅的人说此楼没有竣工不能办理,现在水电有了,也不给办理,让我找到盖楼的手许,和质检报告,这让我从哪里找到。我们这栋楼有关系的把房产证也办下来了,我们没办法也没关系,请领导们帮助我办理房产证,谢谢领导。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1月5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兰州市七里河区文化宫烂尾楼办房产证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经核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之规定,留言网民所反映的房屋应由建房单位先行办理首次登记,之后再由建房单位与您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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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留言】
亿家7#楼1单元101框架梁检测砼标号不达标都能给政府回复成达标,省长大人交办到市长大人后就得这么个回复,作为老百姓真心的对政府不理解,既然你们说合格,我们就住,我就等到那一天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时候你们就开始逐级问责。
答复意见:
网友:好!1月5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兰州市皋兰县亿家品尚住宅小区7#楼质量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对于留言网民反映的问题,兰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兰州市建设局进行调查办理。经落实: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皋兰县亿家品尚住宅小区7#楼  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 七层框架剪力墙结构   建设单位: 兰州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中国四冶  质量监督: 皋兰县质量监督站  根据皋兰县建设局调查,皋兰县亿家品尚住宅小区 7#楼2单元自日起一至六楼住户的楼层框架梁和现浇板均出现贯穿裂缝,住户向皋兰县建设局投诉。
二、调查处理经过  此前,根据省建设厅转办的住户投诉件,兰州市建设局已将该案件转皋兰县建设局办理,皋兰县建设局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相应处理。具体情况如下:日,部分业主向皋兰县建设局投诉反映皋兰县亿家品尚住宅小区 7#楼的质量问题,皋兰县建设局立即安排县质量监督站进行调查处理,并协调建设单位,分别于日、12月5日两次与住户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但未与住户达成共识。鉴于此情况,日,皋兰县建设局、建设单位、住户共同委托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框架梁现浇板出现的裂缝进行检测,日,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了《检测报告》,结论及建议如下:1、一层(3.900m标高)G×5~7轴线框架梁出现的裂缝为荷载作用裂缝,在满足建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外加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的条件下,不影响结构构件安全。2、一层(3.900m标高)G~H×5~7轴线现浇板、二层(6.800m标高)G~H×7~9轴线现浇板出现的裂缝为非荷载裂缝,不影响结构构件安全。3、混凝土构件随时间推移会产生温度收缩,会导致裂缝继续发展,为了防止该裂缝随时间进一步发展和对结构耐久性的损害,建议尽快对这三个构件出现的裂缝进行可靠的封闭处理。 日,主体结构验收时,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出具了《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7#楼(地上七层、地下一层)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 1、现场抽检框架梁、板、柱混凝土实测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C30要求。 2、现场抽检框架梁、板、柱钢筋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根据以上检测结果综合评定: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7#楼主体架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国家规范规定,故7#楼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根据以上检测结果,皋兰县建设局召集建设单位、住户、施工单位对后续的维修进行协商,要求建设单位尽快制定维修方案,征求住户签字同意后进行维修,维修工作由皋兰县建设局安排人员进行监督。但住户拒不配合,拒绝在维修方案上签字。
三、下一步工作   由于住户对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的检测结论、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均不认可,致使协调处理工作无法开展,且多次就此事向各方面投诉,兰州市建设局已要求皋兰县建设局耐心细致给住户做好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征得住户谅解,妥善处理解决投诉案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省长您好!我是古浪县古浪镇丰泉村张家庄的村民,最近两年我们村家家户户都建了砖瓦房,政府也给老百姓发放了几千元的建房补助。今年又把我们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刚建好的房子又被推翻,这也太浪费了吧。政府光拆迁不给老百姓建安置房,补给钱让自己解决房源。农民房屋只赔2100 ,开发商乘机哄抬房价,每平米给拆迁户卖3600。就连地下室都卖2000一平,比老百姓的房子还贵。老百姓宅基地,院外空地都不给补偿,房屋过渡费安置费,搬迁费都不补偿。好多人赔的钱连一套楼房都买不下,还得把自己积蓄搭进去。严重损害了老百姓利益,另外政府每平米奖励500元,这样也难买到原来大小的房屋。望领导给老百姓做主,还百姓一公道,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月7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武威市古浪县房屋征收不合理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改造区域。古浪县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确定对县城区昌灵路、平安路、世纪路、龙山路4个区域980户棚户区实施改造,征收房屋10.58万平方米。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征收区域中仅有4户进行了危房改造,其他均为破旧、低矮房屋,符合棚户区房屋征收政策。棚户区内居民房屋和商铺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评估合法、公平。在具体工作中,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向省建设厅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所列评估单位发出邀请函,评估单位报名备案后通过抽签方式最终选定,符合《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二、关于房屋评估。房屋价值严格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由评估公司本着让利于群众的原则作价评估,在分户评估测算表中明确对“配套设施、环境条件、结构、层高、外饰、朝向、成新”等修正因素列出调整系数,综合评估房屋价值。同时,《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号)规定,“古浪县古浪镇丰泉、峡峰村土地补偿标准为658226元/公顷(即65.8266元/平方米)”。由于县城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并存,为保护被征收人利益,我县在棚户区改造中所有宅基地均按照600元/平方米补偿,补偿标准大大高于相关规定,不存在补偿价格不合理问题。
三、关于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是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不存在过渡费。为解决被征收人租赁房屋等困难,《古浪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凡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含腾退房屋15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可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源中优先选房,并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享受奖励”。在安置房价格方面,因我县属地震9级设防区,楼房建设成本均在3000元/平方米以上,安置楼房造价确实高于平房造价,但绝不存在开发商哄抬房价的问题。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实施的民心工程,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住户自愿”的原则实施,全力保障群众权益。建议您抓住机遇,主动配合棚户区改造,早日搬迁新居。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刘省长你好!我是甘肃漳县三岔鸡架村易地搬迁扶贫户!房价跟县城的楼房差不多!犹豫房价过高搬迁扶贫户无力承担!乡政府说房价总价十八万!政府补贴三万多!我们已经交了十一万!还要交三万多元!乡政府说没有贴息贷款!现在是搬迁贫困村农民出不起钱的!房子买不出去!谁要给谁买!请问省长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搬迁扶贫户要出总房价的80%多吗!真的没有贴息贷款吗?给农民没有一项配套的大棚.地等等优惠政策!忘省长重视!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月7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定西市漳县三岔镇鸡架村异地搬迁房价过高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经调查核实,定西市漳县三岔镇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共建修房屋95套,目前主体工程已全面完成。房屋价格是根据市场价经农户与施工方核算商定,每户占地面积195平方米,包括院墙、大门和93.63平方米二层住房,总造价17.2万元,政府补贴4万元左右,农户自付13万左右。并且经三岔镇政府、县发改部门与县信用联社联系协调,如农户没有不良贷款记录,可以办理贴息贷款,目前正在积极办理中。另外,关于群众要求配套大棚等情况,由于项目资金有限,所以项目中没有相关配套规划,我们将在以后项目中积极争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省长您好!我是甘肃省通渭县榜罗镇闫湾村车家评的村民,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能为我们办点好事。我村道路根本没法走,榜罗镇干部有酒有肉就跑着办事,我们车家评的路进入冬天就是雪,夏天下雨出门都是问题。路中间全是大坑,靠墙草长得特别长,只能在边上走了,边上走存在安全隐患,我们这条路如果水泥硬化也不远,从韦家山大路的油路接起硬化到我们庄路就很畅通了。希望尽快能把路硬化好,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2016年月1月15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通渭县榜罗镇闫湾村车家坪社道路路况差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经调查,您所反映的榜罗镇闫湾村车家坪道路为通社道路,起点位于榜罗镇青堡村庙坪社,途径闫湾村阴坡社,终点至车家坪社,全长8km、路基宽度3.5m,无路面。现有道路可通行小汽车及农用车辆,不影响群众的正常出行。榜罗镇闫湾村已被列入2017年整体脱贫村,目前,国家在交通口无村社道路建设的投资导向,待充分征求该社群众意见、解决群众自筹资金后,由榜罗镇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或“以工代赈”等项目予以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尊敬的刘省长,您好:我是天水市张家川县和谐家园廉租房的居民,我们的暖气从去年开始就是低温供暖。室内温度太低,多次反映。没人解决。水暖公司和物业公司强行收取全额暖气费但没有根本解决暖气不热的问题。马上面临今年供暖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再有物业公司乱收费的问题,例如,暖气费在全县的费用基础上每平方多收取2.5元。电费在电力局的电价基础上每度多收取0.05元,还有他们强行收取车辆占道费。我们该去哪里讨公道。我多次向市长留言板反映,没人解决。请帮帮我们吧。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10月31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天水市张家川县廉租房和谐家园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和谐家园小区是张川县于2010年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房管部门实施的三个廉租住房项目共2826套廉租住房和林业部门实施的林业棚户区项目共240套经济适用房在同一地块打捆进行建设而成。各单位严格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建设,独立验收,均有据可查,不存在充数之说。在委托物业管理时房管部门在任务完成后,委托了新民物业公司进行小区物业管理,林业部门在后期也委托了新民物业公司管理棚改项目,上述委托由两个部门各自独立完成,并且各自独立签订合同,房管部门对全县的物业管理有行政监管责任,但不是林业棚改房物业委托的责任主体,如若您对当前物业服务不满意可通过全体棚改区住户经过大会协商另聘物业公司。 二、经调查物业公司所收费用均按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未有霸王条款和乱收费现象。物价局批复每月收取停车费80元,而物业公司按小轿车30元/月、200元/年;三轮载客车20元/月、100元/年收取。供热设备二次转供费按政府定价2.6元/m2收取,而不是2.5元。 针对小区去年供暖情况,物业公司全方面查找原因,林业棚改户区有60%的住户对暖气设施进行过改造,这是造成自家和其他采暖户暖气不热的根本原因,眼下天气渐冷,县政府对本小区供热工程非常重视,物业公司已经着手小区供暖的前期准备工作,望有私自改造供暖设施的住户尽快恢复设施原貌,以免影响自家及整个小区的供热质量及通暖工作的正常进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我购买西固虹丰嘉园三年多了,到现在没有购合同,不能提取公积金。2.12月20号通知交钥匙,(当时说暖气,水,电都通,可以装修),现在又说必须装修达到60%以上才可以通水电暖,没有暖气我们怎么装修,那我们 交的两万多不是打水漂了吗?,3,国家法律规定新房交钥匙必须达到通水电暖。交钥匙骗钱给开发商买单4.开发商现在推三阻四,没人管我们。请甘肃省领导为百姓主持正义,请书面回答。及早解决问题。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投诉西固区虹丰家园房屋交付使用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1、虹丰嘉园项目承担了2012年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先上车,后买票”的原则,为加快项目建设按期完成市政府当年保障任务,虹丰嘉园项目在办理了部分前期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正在抓紧完善前期建设手续。2、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规定,购房人要提取个人公积金,需提前做好该项目的备案手续,所需备案资料为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购房人花名册;因该项目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无法办理备案手续,也因此无法提取个人公积金。目前,各项手续正在抓紧办理,待办理完毕后,将尽快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3、虹丰嘉园项目办理入住手续时未收取业主取暖费。4、根据项目物业登记,目前急需装修的住户不足总户数的百分之五,此时正值冬季,如在低温零下的情况下供水,房间水管将出现冻裂情况,请住户予以谅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尊敬的刘市长,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我的留言。我们是榆中县陇顺小区的住户代表,前日小区物业突然贴出小区停车费涨价的消息,将于日起实行。租用停车位,年卡3600元,季卡1050元,月卡400元;临时停车1小时3元,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循环累计。请问,如此高昂的停车费用是否合理?突然的涨价有何依据?有无相关部门来监管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涨价行为?我作为业主代表在这里给您留言,希望能引起书记的高度重视,解决百姓民生问题。陇顺小区住户成百上千,这样肆意涨价,一张通知就要钱的行为,实在应该引起重视,避免社会冲突的发生。下图是陇顺小区物业贴出的公告,等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12月28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榆中县陇顺小区停车费太高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经核实,日,榆中县物价、住建、城关镇栖云北路居委会等部门会同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服务公司、陇顺小区业主代表就您反映的陇顺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问题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暂不提价,仍按兰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陇顺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兰价行审发〔号)文件批复收取停车费用。目前,城关镇栖云北路居委会正在指导陇顺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服务公司具体协商停产收费事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您好:和平镇现存大量违建,包括和电小区旁的“白地主”的违建、和平商贸市场内的二、三楼,面积达几万平米,这些违建已对外出租,开设了餐饮住宿娱乐等,并且人、货、黑加工点(小煤炉)混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榆中县和平镇大量违建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反映的“白地主”实名白某,2015年上半年,白某在其位于和平商贸市场旁边的建筑物上,在没有规划部门、城建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加层。和平镇城管执法部门及时对白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查处:一是签发了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整改;二是监督其及时拆除违法加层的部分;三是加强思想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违章建设的严重后果,杜绝再次出现违建行为。针对白某装修房屋扰民的行为,和平镇城管执法人员多次对白某及施工队做了批评教育,对其施工时间做了明确要求,责令其停止不文明施工行为,并再次签发了改正通知书。白某及施工队承诺,以后严格遵守要求的时间施工,文明施工,最大程度降低噪音污染。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责编:方开燕、韩月)
2016年省级主要领导迎来第二波调整
日前,中共中央决定:鹿心社同志任江西省委书记,强卫同志不再担任江西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王国生同志任青海省委委员、常委、书记,骆惠宁同志不再担任青海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此次调整是今年第二次进行的省级党委书记调整,自2016年以来,中央密集调整地方省级领导职务,数十名省级党委常委职务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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