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在萧山范围保萧山养老保险险医保怎么办?绍兴县人在萧山县工作单位保的社会萧山养老保险险这样看病绍兴县可以

1、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原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已经难以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弊端日益显露。一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财政和企 业不堪重负;二是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成本高, 浪费严重;三是覆盖面较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 障。另外,许多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也得不到保障,从而 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因此,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有什么区别?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的 创新和机制的转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变过去国家为保障 职工的医疗需求承担无限责任的做法,实现福利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 变;二是变过去国家和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增加了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三是变过去各 单位分散管理为社会化管理,均衡医疗保险基金的负担,实现医疗保 险基金的统筹使用,互助共济;四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建立医、患、保三方面制约机制。
  3、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什么样的模式进行运作?   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由社保中心统一建帐与用人单位自行建帐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与补 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社会化管理与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进 行运作。
  4、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在萧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 施范围及对象:(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全部在职 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全部在职职工和 退休、退职人员。(三)城镇各类企业(含&三资&企业)的在职职 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 以及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 (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费&协缴的人员。(六) 与原企业剥离后带资移交社保中心实行&两费&管理的退休、退职、& 退养&及&伤抚&人员。(七)在《杭州市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前列入本区大病医疗 统筹的保养人员。但上述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依据 本区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农村户口的 从业人员,必须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方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或终止时,医疗 保险关系同时停止。
  5、各类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如 下:
  6、参保人员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参保人 员个人负担24元(每月缴纳2元),区政府财政调剂支出16元。
  7、各类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怎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 保险费?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在编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 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负 责代扣代缴。非在编在职职工及退休(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大额补充 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或养老金时代扣代缴。
  (二)各类参保企业在职职工以及基本养老金未纳入社会化发放 单位所属的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所 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或养老金时负责代扣代缴。(三)基本养老金 纳入社会化发放的退休、退职、保养、&退养&人员,其个人应缴的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社保中心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按月扣缴。
  (四)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补充 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每年到社保中心或农村信用联社网点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时全年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一 并缴清。
  (五)&协缴&、&伤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 保中心在办理协缴或带资移交时的医疗保险费中一次性划转。而到法 定退休年龄时应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在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帐户时 全额扣除。(六)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 残军人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否一定要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 保险?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按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并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 险待遇。
  9、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对此有何规定?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从次月起停止 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欠费或因故停缴保费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 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发生的欠款要按欠款金额每日加收2&的 滞纳金。再次续保缴费时,必须补足欠缴或停缴期间的全部医疗保险 费。
  10、在什么情况下的参保人员规定有6个月的医疗间息期?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中断缴费以后再次参保的人员, 按规定有6个月的医疗间息期,即这部分人员要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 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1、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医保关 系怎样处理?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退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与用人单 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由原用人单位缴清其应该缴纳的医疗 保险费,并在劳动关系变更(终止)之日起的30日内,到社保中心办 理医保关系的转移、变更、注销手续。
  12、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视作缴费年限)满20年,并在 《暂行规定》实施以后不间断缴费的,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后, 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
  1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视作缴费年限怎么确认?
  (一)在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中的在编职工,在此以前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 作年限,以及在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起始日期) 以后至日按规定参加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日至日期间调入萧山区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在编职工,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本区基本养老 保险规定确认的视作年限及办理补缴的年限。
  (三)日以后调入萧山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 作,调入前曾在原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转入医疗保险关系 的实际缴费年限。
  14、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临时工、城镇企业职工及 以个人名义参保缴费的人员的视作缴费年限怎么确认?
  上述人员在日以前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的年限,以及在日(城镇企业参保人员实行个人缴费办法 起始日期)至日期间,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 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以及在日至日(实行大 病统筹保险的期限)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区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 限。
  15、哪些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办理补缴?
  (一)视作和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相加不足20年的参 保人员;(二)因各种原因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用人单 位或参保人员应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一次性缴足距法定正常退 休年龄时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暂行规定》实施之月起至办 理正常退休手续之月止,期间中断参保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的参保人员;(四)本区境外转入的在日起未缴纳医疗保 险费的年限的人员。
  16、医保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要 办理补缴?
  《暂行规定》实施前已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含一次性补缴 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办理补缴。
  1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保中心或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建立的 一个特殊帐户,社保中心或用人单位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将个 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 分划入个人帐户,该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自负部分的 医疗费用,不能提取现金或移作他用,也不准透支或转借他人使用。
  1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实行社保中心统一建立与单位自建自管和暂 不建帐的办法进行管理,其中:(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 编在职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带资移交社保中心管理的退休、退职、& 退养&人员,及企业向社保中心办理&协缴&、&伤抚&的人员,其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保中心统一建立;(二)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的非在编人员及企业的在职职工和企业中尚未带资移交社 保中心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的个人帐户由用人单位自建自管;(三)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以及企业的保养人员,不建个人帐户。
  19、符合《杭州市萧山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公务员补助办法》)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金额由哪几部分 组成?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单位在其工资中 代扣代缴部分。(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费总额中划出 一部分,按职工不同年龄段补贴:在职人员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为基数,年龄在35周岁以下按0.8%;35周岁至45周岁的按1.2%; 45周岁至退休(职)的按1.6%;退休(职)人员按上年度末本人基 本养老金为基数,退休(职)至70周岁以下的按6%;70周岁以上的按 7%划入的金额。(三)按《公务员补助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享受 的医疗补助金。
  20、与企业剥离带资移交社保中心管理的退休、退职、&退养& 人员,其个人帐户由哪几部分组成?
  (一)按退休(职)人员上年度末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退休 (职)至70周岁以下的按6%;70周岁以上的按7%划入的金额。(二) 根据工龄的长短,每人每月按工龄1年补贴1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 的金额。
  21、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调动至萧山区境外,其个人帐户怎样处 理?
  个人帐户由社保中心统一建立和管理的参保人员,调动至萧山区 境外,由社保中心直接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 户资金随同转移。转入方的社保机构无法受理的,社保中心可将个人 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2、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怎样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后,应在15天内到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其个人 帐户结余资金由合法继承人到社保中心办理继承手续。个人帐户资金 余额可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无合法继承人的,其个 人帐户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23、哪些医疗费用列入个人帐户金额支付?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和住院、 规定病种门诊中按规定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二)大额医疗费 用补充保险按规定比例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
  24、个人帐户建立在社保中心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支付有哪 些规定?
  由社保中心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符合个人帐户支付规 定的医疗费用,首先从其个人当年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支付完 毕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按照《公务员补助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带资移交社保中心管理的参保人员可在历年结余 帐户中支付,历年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其个人现金支付。
  25、参保人员在患病时发生的哪些费用可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范围?
  (一)省及杭州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西药费、 中成药费和中药饮片费;(二)省及杭州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 项目报销范围所列的费用;(三)省及杭州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 疗服务设施标准报销范围所列的费用;(四)按有关规定列入报销范 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制药剂的费用;(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 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六)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符合规 定用药范围内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七)在定点药店购买 的符合规定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的费用;(八)因急诊在非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九)常驻外地(指在 本区及杭州市区境外,下同)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或在外学习的在 职人员,或因故外出的自由职业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退职、退养 人员,因公或准假离萧期间的临时的外出参保人员,因患病或急症在 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的医疗费用; (十)因病情需要,经过审批转本区境外指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 诊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十一)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 规定的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26、哪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省和杭州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 准范围以外的费用;(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 就医、购药的费用;(三)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保中心同意,自行 到本区境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四)用于科研、临床验证的药品 和医疗器械的费用;(五)执行试行收费标准期间的诊疗项目费用; (六)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杀、吸毒及违法犯罪等发生的 费用;(七)未经批准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作特殊治疗的 费用;(八)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 责任应予支付的费用;(九)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超过30天未 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医疗费用;(十)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用;(十一)城镇企业职工发生的工伤(含旧伤复发)、女工生育的 医疗费用;(十二)《暂行规定》实施前的医疗费用;(十三)省及 杭州市规定的属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27、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时 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必须由个人或单位承担 一部分,然后再列入统筹支付的起点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 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我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 三级甲类医院2000元,乙类医院1800元;二级甲类医院1600元,乙类 医院1400元;一级医院1200元,一级以下医院1000元。
  28、什么是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 时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上限。我 区根据实际,2002年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4.5万元。
  29、对于带资移交社保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 自负医疗费有哪些规定?
  上述人员的普通门诊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自负 医疗费用实行包干使用。在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时所发生的起付线以 下部分医疗费,医保基金负责支付60%。
  30、参保人员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 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在职人员自负 20%,退休(职)人员自负15%。(二)2万元以上至3.5万元(含 3.5万元)部分,在职人员自负15%,退休(职)人员自负10%。 (三)3.5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以内部分,在职人员自负10%,退休 (职)人员自负5%。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按照分段计 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核定给予报销。
  3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怎样报销医疗费用?
  符合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 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按退休(职)人员减半执 行。
  32、杭州市级及其以上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个人负担部分 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杭州市及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杭州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工作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 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后,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 所在单位按实给予报销;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 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当年帐户不足支付部分 由用人单位负责给予报销,移交社保中心管理的,其个人帐户不足支 付部分由社保中心负责给予报销。
  33、离休干部、老红军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离休干部、老红军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原医疗 待遇维持不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按实报销。其中单位管理 的,其医疗费用全额由用人单位负担;&两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 其医疗费用由区社保中心负责支付,移交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 政给予补贴。
  34、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内的门 诊医疗费及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规定病种和住院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其中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负担;&两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医 疗费用由区社保中心负责支付,移交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给 予补贴。
  35、个人帐户建立在社保中心的参保人员,其普通门诊就医有何 规定?
  上述人员在门诊就医时持《医疗保险证历本》在定点医疗机构范 围内自由选择门诊就医或到定点药店购药。在定点药店购买处方药时 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36、对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计算起付标准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因转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在两家 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连续计算,其起付标准按高一级的医 疗机构确定。对连续住院超过一年的,应从头计算起付标准。
  37、参保人员在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期间办理退休(职),其医 疗费用如何支付?
  参保人员在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期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期 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可按退休(职)人员标准计算。   38、对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住院有何规定?
  符合规定病种门诊的参保人员住院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设一个起付 标准,但其在一医疗年度内住院、出院时间超过本次医疗年度,该次 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新一个医疗年度的规定结算。
  39、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就医有何规定?
  常驻外地的参保人员或在外学习的在职人员和因故外出的自由职 业人员,异地安置在外的退休、退职、退养、保养等人员,可在居住 地附近确定市、区级两家当地社保机构定点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 但均必须事先到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 视同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列入统筹支付。
  40、参保人员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何规定?
  (一)居住萧山区或杭州市区的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 构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经治医院的急诊证明,须在7日内经社保 中心审查核实后,可按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临时外出人员在外地因急诊住院,应选择当地一家非营利性医 疗机构就医,并在入院起30日内持参保人员急诊住院证明,到社保中 心办理登记或费用报销手续。
  41、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患病原则上不得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确属重危病人或疑难病症患者,因病情需要而转出本区境外非定点医 疗机构就诊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出具转院证明,经社保 中心批准,患者到省内非定点医院诊治的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 15%,到省外医院诊治的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20%后,再按规定 列入统筹支付。
  42、参保人员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其医疗费用如何结 算?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 位和参保人员垫付,住院者在出院后30日内,持医疗费收据、医疗费 用明细帐单和《医疗保险证历本》及医疗机构等证明,到社保中心办 理申报手续,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中心按《暂行规定》有 关规定报销。
  43、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就医有何规定?
  (一)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凭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 构诊断结论及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到社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经批准进行规定病种门诊的参保人员,由社保中心在其本人《医疗保 险证历本》上加盖规定病种门诊管理专用章。(二)经批准进行规定 病种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应由 经治医生在《医疗保险证历本》中详细记载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 情况。
  44、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如何结算?
  符合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在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先由本人垫 支。原则上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本人到社保中心办理一次性结 算,中途发生费用较大(1万元以上),个人垫支确有困难的,可向社 保中心申请办理中途结算。
  45、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验证住院参保人员的有关证件后,住院费 用按挂帐结算办法进行管理。(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员住 院时,可适当收取医疗费用预收款。预收款总额原则上应为预计医疗 费总额减去统筹基金可能拨付的余额部分。(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 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出院结帐制。参保人员出院后,定点医疗 机构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出院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按要求汇总 填入《杭州市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一览表》和《杭 州市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请核拨表》,到社保中 心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四)定点医疗机构给病人使用超范围药 品或治疗时,经治医生必须事先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并使用单独处 方,有关费用不列入记帐结算范围,由患者本人直接现金支付。(五) 社保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送审的医疗费,在办理审核结算过程中凡有 违反规定的费用应予剔除,被剔除的医疗费由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承 担。
  46、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 限额以上怎样报销?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不含超规定范围所发生的自负部分 医疗费)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负10%, 10万元以上部分每超过1万元的,职工个人自负比例递增一个百分点, 职工个人负担的比例达到40%时不再递增。结算时按照分段计算 累加支付法核定赔付金额。每人每个医疗年度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赔 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割明细表47、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在最高 支付限额以上,怎样结算?
  参保人员在区内定点医院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统 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由经治医院按照赔付比例直接向社 保机构结算;在区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在医疗终结 时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连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社保机构提出结 报申请,应由补充保险支付的部分由区社保机构向商业人寿保险公司 索赔。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在接到社保机构的申请理赔后,除特殊情况 外,应从受理索赔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赔付。赔付金由商业人寿 保险公司划入社保机构,再由社保机构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单 位或参保人员。
  48、参保单位及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充医疗 保险待遇是否停止享受?
  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充医疗 保险的缴费即应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 险不受理补缴补赔请求。
  49、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如何确定?
  按国务院《决定》精神,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国家和省制 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 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颁发标准的药品;(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 品。萧山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范围之内的药品。
  50、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 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 酒制剂;(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血液制 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六)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51、参保人员就医时用药量有何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药 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三天量; 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七天量;癌症、肺结核、糖尿病、精神病、高血压、 冠心病、慢性肝炎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 15天量。
  52、对于参保人员实际使用的床位费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 按实际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 属同意,参保人实际床位费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 在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 员自理;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而擅自安排超标准病 房或提供超标准服务的,其超出支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参保人有权拒 付。
  53、为什么规定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可到定点药 店购药?
  规定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在定点药店直 接购买非处方药或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处方药。这一方面是为了方 便广大患者就医,同时也是为了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局面,建立药品 流通的竞争机制,以利于提高药品质量和改善服务态度,引导合理诊 治、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54、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怎么办?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保中心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 生的费用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IC卡供他人就医、 记帐的;(二)冒用他人《医疗保险证历本》、IC卡就医、记帐的; (三)私自涂改医疗文书、单据和有关凭证,虚报冒领的;(四)违 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重复、超量配 药的;(五)符合出院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 愿出院的;(六)《医疗保险证历本》、IC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手续, 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55、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怎么办?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社保中心可向定 点医疗机构追回相应的费用。同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 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可取消其定点资格或责成定点医疗机构对有关医 务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一)诊治、记帐不校验IC卡、《医疗保险 证历本》或弄虚作假,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和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二)违反基本医疗 保险用药规定的;(三)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费用不符 的;(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和分解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价 格规定的;(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让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超 标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六)以医谋私,损害参 保人员权益,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及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规定的。
  56、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怎么办?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社保中心可向定点药 店追回相应的费用。同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 改无效的,可取消其定点资格或责成定点药店对有关工作人员作出相 应的处罚:(一)不按处方规定配药的;(二)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 药品混淆计价的;(三)配售假劣药品或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 (四)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五)配非处方药品时,在《医疗保 险证历本》上不详细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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