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管理范围砌体结构中埋设管道道是否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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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根据《水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属于(
)。A.禁止性规定 B.非禁止性规定C.限制性规定 D.非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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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印发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提要】法律知识管理 : 印发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号印发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河道的管理。市区河道是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包括东江干流市区段(东源木京电站至与惠州交界处)、新丰江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河道。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市区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源城区、东源县、紫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河道设障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东江干流,根据省水利厅《关于颁发我省主要河道行洪控制线划定成果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电管字〔1993〕66号),其行洪控制线按五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计算。市区其他河道,其管理范围按广东省测绘局1981年5月测绘、1983年出版的万分之一地形图河岸线确定。第五条
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区河道整治规划,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包括兴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及其他工程设施,埋设管道、缆线)的,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部门。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应当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施工方案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河道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三防指挥部门的防洪安排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第九条
因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用于河道整治工程。第十条
河道不得覆盖或填堵。因城市发展确需覆盖或填堵的,应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城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围垦河道;(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四)在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五)设置拦河渔具;(六)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二)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堆放砂土等物料。第十三条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报告书进行审批。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起诉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提示】本文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特别声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指南
主体部门:
天津市水利局&
办理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3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水利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取水口、排污口、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申请书(有文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性质、与水利工程的关系、工程规模、投资及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地址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二)申请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三)由具备相应水利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防洪与河势影响评价报告,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必要时提供桥梁、码头等重点工程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四)受理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
(五)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文件;
(六)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码等有关证件。
六、办理程序
受理 ― 审图 ― 踏勘 ― 批复
七、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属流域审批权限的,市水利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上报水利部海委审批。
八、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无格式化文本
部门咨询电话:
部门网址: www.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www.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安全责任书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当前的位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发布单位:行政服务大厅&&&&&&时间:&&&&&&浏览 &人次
&&&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河南省水利厅
  三、审批权限
  我省境内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贾鲁河、涡河、惠济河的主要河段和省辖市、直管县以河道为边界的河段及跨省辖市、直管县河道上下游各十公里河段,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列入国家名录的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3.&对河道泄洪、河势稳定、冲刷淤积、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4.&对现有防洪工程、其它水利设施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满足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审批时限
  省水利厅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建设项目影响重大、复杂,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水利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听证、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和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所需时间。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或申请人)请示文件2份;(样文见本页底部)
&2、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2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涉河部分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等);
&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2份(通过专家评审并修改);
&4、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工程建设方案的书面意见2份;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复印件2份,并验证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文件格式文本
题目:×××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
正文内容:1、项目建设依据;2、涉河部分工程建设方案概况和主要设计指标;3、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查情况。
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2、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3、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属水
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工程建设方案的书面意见;
&&&&&&4、按照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十一、办理部门
  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办理地点
河南省水利厅行政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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