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在陇南市康县办的,在康县法院审理不

为离异夫妻补发的结婚证应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淑娟
  【案情】
  占某与康某日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康某父亲十分反对两人离婚,亲朋对两人婚姻状况均不甚了解。2012年5月,康某父亲病危,离世前要求查看儿子和儿媳的结婚证,以确认双方是否离异。康某为了安慰父亲,于5月31日,要求占某同自己到民政局去申请补领结婚证,占某同意,民政局不知两人婚姻状况,为其补发了结婚证(字号与原结婚证相同)。现占某欲再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日补发的结婚证。
  经查证,占某和康某2008年在被告处登记结婚,离婚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占某和康某谎称结婚证遗失并提供了法律规定的补领结婚证的所有材料。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无婚姻关系的原告占某和第三人康某颁发结婚证,行为违法,应当撤销其补发的结婚证。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依法基于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补发结婚证,行为合法,程序正当,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被告自己撤销自己补发的结婚证。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是受到原告和第三人的欺骗才补发的结婚证,不宜作出撤销判决,应当判决确认补发结婚证的行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本案不适用撤销判决。《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被告在其保存的档案中查明了原告和第三人2008年已经登记结婚,还要求原告和第三人签署双方婚姻关系一直存在的声明,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被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两人婚姻关系早已解除,其补发结婚证的行为是善意的。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只有五种情形: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被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补发结婚证给原告和第三人,行为中不存在判决撤销的法定情形。
  本案同样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和第三人早在2009年就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具有公定力,双方的婚姻关系早已解除。补发结婚证的基础事实根本不存在,当事人既然已经申请法院撤销结婚证,就是选择了由法院来解决纠纷。驳回诉讼请求将案件又退回了行政机关,不利于解决纠纷,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背离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原告和第三人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婚姻关系已然消灭。被告因原告和第三人的欺骗陷入错误的认知,向不符合补发结婚证的条件的两人颁发了结婚证,该行为从根本上就是无效的。故笔者认为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依法确认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即补发结婚证的行为)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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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农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的 原因、分析及对策
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康县法院 张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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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婚姻作为社会主要的元素尤其显得五彩缤纷,而康县南部女娶男嫁的婚俗因其独特性在外人看来显得神秘而奇特。据《康县志》记载,康县女娶男嫁的婚俗最早起源于一百多年前(现已150余年)的康县南部地区太平一带。相传,太平天国著名将领石达开兵败四川大渡河,余部一支去了云南,消失在云贵高原的大山之中,另一支来到川北后销声匿迹。原来他们辗转来到山大沟深、地广人稀的秦巴山地,化整为零,以男嫁女娶的方式改姓换名隐藏下来,在老百姓的掩护下躲过清军的灭绝性杀戮。从此这种婚俗就在陕甘川交界的康县南部一带开始流传。后来,周围十里八乡看到他们普遍人丁兴旺,都仿效他们女娶男嫁,于是这种婚俗当时流行于康县南部地区。在康县本地称这种婚姻形式为“倒插门”,也称之为“入赘”,“赘”在汉语里的解释是“多余的”,比喻为“剩余之物”,男子做上门女婿便称之为“赘婿”。女娶男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男到女家,更名入籍”,也就是说男方嫁到女方家后,一切遵从女方家族的习惯和规矩,按照女方家族的姓氏辈序改名换姓,和女方同样被称谓族内成员。在过去男女双方发生矛盾需要离婚时,如是男方提出离婚的,则“来是一人,去是一人”,意思就是男方不具有财产分配权和子女的抚养权,如是女方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财产各半。另外一种形式是“二门俱开,两来两去”。这种形式是指,婚后男女各保留各自原有的姓氏,男女都有继承双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和赡养双方父母的义务。婚后若生育两个子女,男女双方各一个,各顶门立户。在我国古代,男人做上门女婿的社会地位是相当低贱的,被当时人们视作为“异常之举”,但从现代婚姻关系史来看,无论是历史的原因还是计划生育后生育率的减少,女娶男嫁有助于康县农村那些有女无儿家庭顶门立户发展生产和父母养老问题的解决,对于维系农村有女无儿家庭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这一婚俗的形成随人口流动的加速,许多外省籍或外县籍的人士在康县上门落户,扩大了康县人员的通婚范围,也有利于康县人当地人口素质的提高。这种婚俗由女子来传递香火延续血脉,确立女性在家庭的主导地位,既自然地了却了农村老人们所担心的防老和“续香火”问题,也体现了男女平等,同时女儿留在娘家,调整了家庭成员的关系,有助于互敬、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和谐理家,避免了婆媳、姑嫂、妯娌矛盾,有助于家庭团结、社会和谐。由于这几种因素的影响,现在入赘式婚姻不仅仅局限于康县南部地区,在康县全境城乡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已形成了主要的婚姻形式。康县入赘式婚姻普遍的现状,使得近年来入赘式婚姻离婚案件也呈现出数量多、占比高、处理难、易激化等显著问题,尤其是入赘男在涉及离婚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比较突出,已不容忽视。这里通过对康县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康县农村涉及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妥善审理该类离婚案件的做法对策和建议等作如下的分析和探讨,以供关注、重视这一问题的人们共同思考,探索和实践,同时也供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订相关政策时予以参考。一、康县农村入赘式婚姻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近年来,康县法院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涉及入赘式婚姻离婚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以县辖的云台、大堡两基层人民法庭2011年至现在的综合统计来看,入赘式婚姻纠纷占离婚纠纷的比例分别:48%、52.5%、41%、44%、48%,该类案件92%的原告是女方,只有8%的原告是男方,这类案件的相对比较一致的共同点是女方家庭贫困、经济负担重,无儿缺劳力,而入赘的男方则大多年龄偏大(比女方大的多),文化程度低、娘家较贫困、个人缺乏一定的劳动生产技能等,此类案件审理起来相较于其他婚姻纠纷案件,难度大且容易激化矛盾,甚至会出现民事转化为刑事的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二、康县农村入赘式婚姻离婚率高,经过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原因:1、女方家庭期望值高,要求多,既要男方能处理各方面的人际关系,又要男方能挣钱,男方一旦在某一方面达不到女方家庭的要求,则在家中的地位每况愈下,甚至没有地位,干什么都是错,于是女方最终也最简便的想法,便是更换女婿,2011年11月康县大南峪乡郑家湾村原告陆××(女)起诉要求与被告潘××(男)离婚,这已是陆××第三次离婚,就是典型一例。陆××家中只有其与寡居多病的母亲两人,她家极力想通过招上门女婿来顶门立户,改变家庭贫困面貌,先后找了三个上门女婿都最后离婚,究其原因主要是要求上门女婿既要兼顾家庭改善邻里关系,从事繁重农活又要能出门打工还必须挣到钱,因入赘男无法兼顾不堪其累,最后只得接受离婚走人。康县农村相对比较贫困,尤其是独女户或二女户贫困家庭,欲招入赘女婿且对入赘女婿的期望值和愿望普遍较高,而同时能满足这些家庭期望值的一般都不会入赘,而入赘这样家庭的男方基本上都是无法达到女方家庭的要求,于是这样的婚姻往往至始便先天不足,婚姻危机也就在情理之中,这种情况在康县农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中比较常见,比率较高。&2、女方婚外情导致离婚。一般说来,康县农村入赘式家庭中,大都选择子女中综合素质比较好,合父母心意的女儿留在家中,进行招婿。因而招婿后,女方相对于男方而言比较强势,而男方入赘后挣钱能力差,不能养家糊口,女方就外出打工,尤其是到发达地方打工,久而久之,发现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反差极大,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思想意识的变化,觉得自己与入赘婿不般配,于是在外面另寻高就,过年回来要求离婚。每年的农历年前年后,是康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最集中的时候。此类现象甚至还有示范效应,在农村相邻村庄里、同学闺蜜间产生冲击,从而形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2012年底云台人民法庭受理一起康县大南峪乡新庄村农民原告张××(女)起诉被告李××(男)离婚案,李××入赘张××家8年,二人育有一儿已6岁,李××因患有慢性病,不能从事繁重体力活,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张××便外出打工。年底穿金戴银的张××回来,第一件事便与李××协商离婚,李××不允,张××便起诉要求离婚,法庭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劝说双方和好。但张××去意已决,李××见确实和好无望,便同意了离婚,在法庭的调解下,张××很大方痛快地给了李××孩子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万元,并同意李××和孩子继续住在她家,她便离家出走,李××和孩子拿着5万元欲哭无泪。办案法官也很无奈!3、入赘家庭长辈与入赘男在家庭观念、价值观等方面的冲突,从而导致女儿夹在中间左右为难,最后往往选择亲情导致离婚。康县农村入赘家庭分家较少,一般不会分家甚至四代同堂,老人们婚姻观和价值观比较保守,往往认为老汉(父母长辈等)作为一家之长,享有家庭主导的权威,女儿女婿尤其是入赘女婿必须无条件适应这种家庭环境氛围,而入赘女婿如果有一定的收入,又有自己的个性,则往往不受女方父母及长辈的待见,认为入赘女婿不尊重他们,是耍二,是烧包。故时间一长,矛盾愈加尖锐,甚至不可调和。如遇情绪冲动,双方暴力相向,最后家破人亡。2010年7月家住康县云台镇陈峡村的崔××(女)起诉云台法庭要求与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在康县看守所服刑的曾××(男)离婚。原来曾××祖籍安徽,几年前随其它工程队在康县包工,在云台公路施工过程中与小他18岁的崔××相恋,并生育了一女。女方起初反对后见事已至此,同时见曾××有一定的挣钱能力,并协商曾××入赘崔家为婿。曾××入赘崔家后并将自己父母迁来康县与崔家人一起生活。因观念性格,为人处事等方面原因,曾××经常与崔的父母及崔的爷爷发生争吵,撕打。2009年冬天双方在一次争吵、撕打过程中,曾××用板凳将崔××的爷爷击打至死,崔××起诉离婚后,法庭在看守所开庭审理并最终调解离婚,曾××的父母带着年幼的孙女(也是他们和曾××的希望)凄惨的返回了原籍安徽。类似家庭观念问题的冲突、人员结构的复杂化导致的入赘式婚姻离婚的现象在康县农村入赘家庭中也比较常见。曾××故意伤害致亲人死亡的案件虽是康县近年特例,但年前在主要媒体上分布全国的接二连三出现的入赘男灭女方全家的惨案,说明此类现象应当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与关注。4、双方是独生子女“二门俱开”类入赘式家庭,这类家庭结合之初的美好在遇到具体生活中诸如子女的取姓、逢年过节在谁家过节、收入归谁家保管等貌似小事面前,往往不堪一击。2011年6月,家住云台镇陈沟村的陈××(女)起诉到云台法庭要求与大半年未回家的王××离婚。经审理查明,陈××与王××系中学同学,两家相隔一社,知根知底,双方大人也比较熟悉友好,因双方均是独生子女,双方条件还可以,结婚之前便约定二门俱开、二处管业,当时可谓皆大欢喜。结婚后随着一个儿子的出生,男女双方家庭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本该是双方的大喜事,但大喜事双方都喜不起来,烦恼不断,双方的潜意识便是见孩子是儿子都迫切希望随他们姓,双方都不让步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大半年了孩子只有名无法定姓,也就没有上户。当年的端午节,因女方执意要求男方在女方家过节,导致男方家庭的不满,电话中双方恶语相向,入赘男承受不了双方大人的无形压力,选择了逃避,到县城打工大半年不回,也拒接电话,为此便发生女方起诉的一幕,虽经审判人员多方调解劝和,但双方各不相让最终还是选择了离婚。目前正是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以来,80后、90后独生子女适婚的高峰时期,“二门俱开”类入赘式婚姻比较普遍,姓氏问题、过节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等往往是困扰独生子女婚后生活的一大障碍,甚至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这些看似小事的问题,在康县农村则是大事,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协商解决,将常常是此类婚姻的终生阴影。5、部分入赘男入赘结婚目的不纯。这些入赘男入赘的目的往往是尽快结束无钱娶妻或年龄已大及其它因素等的原因,丧失了娶妻优势的迫不得已,入赘只是一种权宜之计。2014年3月大堡人民法庭受理了家住大堡镇尹沟村的尹××(女)起诉王××的离婚纠纷一案。尹××是家中独女,父母体弱多病,家中主要经济来源靠尹××支撑。尹××在江苏苏州打工期间与安徽籍男子王××相识,尹××明确告知家庭实际情况,必须要入赘其家,才能考虑结婚事宜,王××也一口答应。结婚前王××也将户籍迁来康县。结婚后双方一起在外打工,王××便一直劝尹××弃家随其到安徽生活,尹××一直没有答应。随着二个孩子的出生,王××仍没有放弃要求尹××与孩子随其到安徽生活的念头。后王××见尹××随其到安徽生活无望,便将自己和大的孩子的户籍迁回了安徽,不再与尹××联系,尹××家无奈只得起诉离婚。在康县农村,女方招婿上门,主要是想招个年轻男子来支撑家中无子的门户,并生育出随女方姓氏的继承人,希望得到一个强有力的后援。而男方则是答应入赘做权宜之计,婚后再设法将妻儿领回原籍,以花最小的代价达到成家的目的。由于这种入赘婚姻必然与女方为主的招婿初衷产生矛盾,也与男方当初违心入赘的愿望向背,因此离婚往往是此类婚姻的最终结果。不过,康县四个基层人民法庭在接待群众来访中,也时常发现外地入赘男将妻儿迁回原籍抛弃女方父母,陷女方父母于孤寂无助的境地的情况。6、入赘男有钱后,不满自己入赘的现状,不再理会女方父母家庭成员的颐指气使,不再忍气吞声,有着一种翻身农奴把歌唱的暴发户心态,反过来对女方父母不予尊重,对女方不予呵护,而是另觅新欢。2012年5月康县法院云台法庭受理的陈××(男)起诉包××(女)离婚纠纷一案,便是其中典型的一例。陈××与包××都是云台镇关场村人,陈××家住高山,当时家境相当贫困,包××家境也不是太好,父母老实,包××有一个妹妹,其家属二女户,迫切希望招一入赘男来到家中撑起这个家。陈××入赘包家后,夫妻感情较好,两人也很勤劳。云台关场村山区盛产黄金,每年外地来此采金者络绎不绝,陈、包夫妇也加入了采金的行列。可能是运气好,陈、包夫妇采金致富后盖起了十几间的楼房,买了轿车、办起了小卖部,陈××也给自己的父母盖起了楼房,包××还到邻县办起了旅社、还生了一个儿子,小日子过的有滋有味。但天有不测风云,不久包××发现陈××有了第三者,陈也不再是入赘时谨言慎行,唯唯诺诺之人,共同的采金收入也变的不明不白、不清不楚,最后双方大打出手,僵持半年后陈××于2012年5月起诉要求离婚,且主动要求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包括车辆、存款、债权归女方,债务则由其承担,让不明内幕者感觉此男何其潇洒。这是少有的入赘男致富提出离婚的案例,前几年很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入赘男外出打工的过程中,凭着自己的勤奋,抓住机遇,有了一定的经济能力,类似这样的案例会不时出现。2014年3月份大堡法庭也受理并调解了一入赘男主动要求离婚,净身出户的案例。以上6个方面是康县农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主要的原因,当然还有如门不当、户不对的原因,自尊心作祟的原因,家庭内部争夺权力的原因,一方重病或事故残疾的原因等等都是入赘式婚姻根基不牢,易于纠纷破裂的方面,但上述6个方面是康县农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比较典型、易发的,也必须引起司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三、康县法院在审理入赘式婚姻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时的困难和纠结近三、四年来,康县法院在受理的入赘式婚姻纠纷案件中发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问题及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纠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入赘女婿离婚后生活无着落,无处可去。这类情况是康县法院法官们在农村入赘式婚姻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最常遇到的,也是最普遍的情况。康县农村入赘男往往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社会地位相对低微,他们大都在自己娘家的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剥夺,如果入赘男在女方家入赘时间长达几年或十几年二十年以上,一旦离婚入赘男将无处可去,无处安身,因此出现这种情况,入赘男常常是坚决不愿离婚。有些入赘男为了不离婚,对于女方的即使有第三者或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公开化,都能忍气吞声、视而不见,背负着沉重的屈辱及女方家庭给予的种种冷漠于不顾,将人的尊严和人格彻底的自我抛弃,目的仅仅是为了保持可怜的婚姻形式,及有个能够生活的安身之处;还有的入赘男无法接受一旦离婚一无所有,无处安身立命的现实,情绪波动大,容易走极端。2011年康县法院云台人民法庭受理审理的大南峪乡新庄村杜××(女)诉崔××(入赘后改名杜X崔)的离婚纠纷便是此类离婚案件的典型案例。崔××原籍武都区佛崖乡农村,十七年前崔××为了能成家,不顾杜××已有孕在身的情况,自愿入赘杜××家。后杜××生育一子,崔××将这个孩子送给其武都佛崖乡的二哥抚养。杜、崔夫妇婚后又生了一女孩,本来杜、崔二人夫妻感情尚可,家庭生活平常也正常。但2009年迷坝乡的X男的出现,使得杜、崔夫妇平常而正常的家庭生活暗潮汹涌。杜××长期在家呆一段时间,又到迷坝X男家生活一段时间,过着两地生活的日子,有时甚至将X男带回来同居,还与X男生了一个女孩。对于杜××的行为,用崔××在法庭上的原话可以反映出崔××的心路是多么无助和无奈:“为了我自己的孩子,我不愿意离婚,我也管不了她,只要不离婚我啥都接受,我也不追究她的重婚罪,如追究她的重婚罪,最终结果我们还是离婚,只要不离婚,由她去。”此案经过法庭两次开庭审理调解均未能成功,后女方在其委托律师的劝说下,撤回了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此案虽在法庭审理环节已结案了,但杜、崔的目前的婚姻状况可能还是无解,用赵本山的调侃的话说:“涛声依旧”。类似的案例有云台法庭审理的2010年云台镇铺坝村镡××(女)诉黄××离婚案、2012年云台镇云台村卯××(女)诉卯X周离婚案、2013年云台镇关场村苏××(女)诉镡××离婚案,这些基本都有相似的情节。而2011年云台法庭审理的云台镇上磨村刘××(女)诉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刘××常有出轨的情事,杜××则不是忍气吞声而是拳脚相对,甚至提刀威吓,但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用杜××的话说“离了婚我没有地方去,我不好过我也要让她过不好”,这样的离婚纠纷案件,不是靠简单的审理就能解决的。2.共同财产少,分割难。康县农村入赘式家庭,一般大多不分家,人口多,家庭境况相对贫困,尤其是地震经过灾后重建后,这些家庭除了重建盖的新房外,几乎没有什么财产,而仅有的这些财产如离婚则很难析产分割,甚至婚离了,住的还是在一起。即使分家女方家成年人多,就分得多,入赘男很难得到应有的份额,因此在审理此类离婚纠纷案件中入赘男常常提出索要高额“辛苦费”,来平衡自己的利益,但入赘男又往往对自己的要求既说不清、道不明,又无证据提供支撑,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女方即使想补偿入赘男,囿于家庭中的实际,也有心无力,唯一的办法、途径可能就是女方再招愿拿出一部分钱物的入赘男给予前入赘男予以补偿。这有时候是一种恶性循环,前面提到的大南峪郑湾村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形。3.入赘男离婚后的赡养问题难解决。由于入赘式婚姻都是男方到女方家居住生活,所以双方生育的儿女一般都在女方家成长。一旦双方离婚,根据法律规定,从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一般不轻易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因此除非女方同意将孩子由男方抚养外,大多判决时判给女方抚养。尽管法律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拥有探视权,但是大部分入赘男离婚后,由于生活所迫也没有太多的时间与儿女们培养感情,自然而然地疏远了与孩子的感情,因此入赘男离婚年老后,儿女们与父亲的感情很疏远,一般都不愿承担赡养义务,就算勉强同意,最多给付一些赡养费,而老人们不仅需要物质赡养,更需要的是精神呵护。当然入赘男离婚后也可以再生育小孩,但基于康县农村多年来的实际,康县农村入赘男离婚后重组家庭的寥寥无几,大都可能郁郁寡欢一生。因此,入赘男一旦离婚,将面临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困境,这也是入赘男死命不愿意离婚、恐惧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4.入赘式婚姻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的抚养费难以落实。主要是入赘男得不到一定财产的补偿,再让他拿出孩子的抚养费对康县农村入赘男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孩子让男方抚养,女方则认为孩子都让你领走了,还让我拿抚养费没有这个道理,也往往拒付抚养费,如重新组成家庭后,无疑更增加了给付抚养费的阻力和难度。因此,在审理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案件时,涉及孩子抚养费的问题,除男女双方自行协商约定外,法官们都尽量进行调解,最常用的方法往往是调解劝说一方对孩子进行自行抚养,放弃孩子抚养费,这也是无奈之举。如果离婚后一方拒付抚养费,即使判决了,将来进入执行环节也有相当的执行难度。综合以上种种的原因,可以套一句列夫·托尔斯泰的名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反过来就入赘式婚姻纠纷的特点也可以这么讲“不幸的婚姻是相似的,幸福的婚姻各有各的幸福”。入赘式婚姻纠纷的审理看似简单,实质隐藏了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玄机甚至是危机。一些入赘男一旦法院判决他们离婚,他们将会一无所有,他们在女方家十几甚至几十年的辛苦奋斗意味着化为乌有,因此他们的怨恨有时只能通过疯狂的报复来宣泄心中的不满,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给子女的心灵造成失衡,甚至有些入赘男将所有的怨恨都转移到法院法官身上,找法官报复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因此处理这样的婚姻纠纷,时刻绷紧着法官们的神经、纠结着法官们的内心、考验着法官们的智慧和理性,法律在有些时候也是苍白、无力、苦涩的。也正因为如此考虑到以上的原因,一些达到离婚法定条件的入赘式离婚纠纷案件,法官们也不敢轻易下判决,因为如果判决离婚,就有可能激化到大家都不愿见到的后果,而如果不判处离婚,又与依法裁判相悖,故而使得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们陷入尴尬的两难境地。四.针对康县农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的对策和建议近几年来,康县法院在审理涉及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案件时,根据康县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的特点,采取了一些措施:1.加强调解。首先强化促和,给予入赘男能够挽回婚姻的机会;其次促和不成,努力促成好合好散,尽力避免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对立和激化。2.不轻易下判决,把不稳定因素作预先评估,努力做到矛盾不扩大、不加深。根据康县农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女方作为原告起诉比例高、入赘男相对弱势的现状,在无法调和或调散的前提下,尽量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从而给予入赘男以挽回婚姻的时间。3.判决离婚时,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了重点保护,但对于康县农村入赘男相对弱势的现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入赘男对家庭的隐性贡献尽力保护入赘男的合法权益,对入赘男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从而平衡入赘男的心理,起到降低化解矛盾的作用,尽力将因判决离婚而引发的副作用降到最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矛盾的不激化、不扩大也是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之间也是互转互换的,并不矛盾。4.在审理过程中,在合适的时机尽可能让入赘男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亲属亲戚旁听参与,让其亲属亲戚了解案情,这样为调和不成时极早地做好接受调散或判离的结果,为调散或判离后极早地做好后路安排作准备,以免出现离婚后入赘男无处可去的局面。5.&充分利用四个基层人民法庭以及设立的12个巡回审判点的功能,将涉及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案件在审理时尽量靠近双方的居住地,广泛听取村社干部群众的反映,与关心案件的邻里乡亲、村社组织形成合力,共同使此类纠纷得到最好的化解。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措施,康县法院经统计自2011年以来审理了各类婚姻纠纷案件分别为155件、95件、146件、102件、168件,共计666件,其中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分别为74件、50件、60件、45件、81件,共计281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的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部分解决了康县农村涉及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的问题,但法院不是万能机构,它功能的发挥只能是在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发生并起诉到法院后,简单地讲是被动的应对,而要真正的减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降低康县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偏高的局面,减少社会矛盾,还应该从以下二方面入手应对:(一)从入赘式婚姻的男女双方相识、相恋、成家及互相适应、家庭成员间关系处理等环节着手,减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的发生。(1)女方不要人为地为自己在择偶方式、结婚形式上设定条条框框,应增宽择偶面。(2)男女双方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有可能发生的家庭矛盾要有心理思想准备,这样能尽快解决因结婚而带来的不适应感,减少矛盾的发生,从而提高婚姻质量。&&⑶女方在择偶时,要有主见,不要屈从父母的安排,要对对方的个性、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有了充分的了解和适应后作出抉择。有些父母,担心没有人会到自家来招郎入门,往往降低女儿的择偶标准,女儿顺从父母的意愿,结果女儿结婚后,因双方不般配,差别太大,而走上离婚之路。(4)已经入赘的男方要及时转变思想观念,不能认为自己是“嫁”出来的,是给女方家创业,应该要有家庭责任感,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家庭的生产和生活中,尊敬岳父母、爱护自己的妻子和小孩,把结婚后的家当作自己永远的家。(5)&做岳父母的要解放思想,女儿女婿结婚后,尽量分开生活,不要住在一起,经济上也应各自独立,不要独揽大权,要放手让年青人去做,由其自主生活,不要让自己的女儿处于“两难”境地。因为老人和年青人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长期生活在一起,容易产生矛盾。(6)夫妻双方性格和生活方式存在差异时,为了减少误解与不便最好各自增强自我控制调节的能力。想要保留自己的兴趣与嗜好,需要同时尊重对方的兴趣与嗜好,这样才能达成婚姻内部的平衡。(7)如果对自己的配偶的生活方式不喜欢、不理解时,要看这生活方式是否影响了你在婚姻里的自由和利益,如果对方并不干预你,你就应该以新奇的眼光去欣赏对方。如果对方让你看不惯,那就开诚布公地告诉对方自己能忍受的最低限度。(8)夫妻双方要减少发生口角的次数,互相忍让迁就,夫妻关系的裂痕都是从日常生活琐事中的口角开始的,互不想让,结果是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分手。&(二).充分利用现有的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工作,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机制等方面积极组织应对1.目前,康县各乡镇及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比较健全,因此应充分依托各乡镇及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组织的平台,利用其灵活的工作机制,贴近村社、了解村民的组织优势,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对康县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偏高的状况加以重视,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主动介入调处,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与当地人民法庭审理时的被动应对形成互补,尽量减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的发生。2.呼吁制定地方性法规,切实保障入赘式婚姻中入赘男的合法权益。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专门的规定,但康县入赘式婚姻结构中,入赘男大多处于弱势地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弱势群体,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最深,因此呼吁有权的地方人大在合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入赘男的合法权益作适当的倾向性保护,给予明确的司法关怀。3.建立健全养老机制,让全社会的老年人老有所养,让那些没有生男的意欲招婿的父母消除顾虑,大胆地把女儿嫁出去,多一项女儿择偶时的选择,解决后顾之忧,同时也为入赘式婚姻出现纠纷后,入赘男多一项退路后的保障,少一分抉择时的顾虑。五.结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础,有和谐的家庭氛围,才能有和谐的社会发展环境,也就是说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入赘式婚姻作为康县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一婚姻类型和结构的稳定,则决定和影响着康县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的大局,因此本文从法院、法官的视角对康县入赘式婚姻普遍的现状、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偏高的现实进行探讨,意在就康县尤其是农村入赘式婚姻引发的相关伦理及社会问题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重视这一婚姻形式中的主角入赘男的命运走向,减少或消除农村家庭矛盾激化的隐患,为在建设康县美丽、自然的生态环境的同时,优化康县农村和谐、文明的人文环境群策群力。n) �(:2/����mso-char-indent-count:2.0000; text-align: text-justify:inter- line-height:28.0000 mso-line-height-rule: & &二是不轻易下判决,把不稳定因素作预先评估,努力做到矛盾不扩大、不加深。根据康县农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女方作为原告起诉比例高、入赘男相对弱势的现状,在无法调和或调散的前提下,尽量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从而给予入赘男以挽回婚姻的时间。三是判决离婚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入赘男对家庭的隐性贡献尽力保护入赘男的合法权益。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了重点保护,但对于康县农村入赘男相对弱势的现实,对入赘男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从而平衡入赘男的心理,起到降低化解矛盾的作用,尽力将因判决离婚而引发的副作用降到最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矛盾的不激化、不扩大也是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之间也是互转互换的,并不矛盾。四是在审理过程中,在合适的时机尽可能让入赘男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亲属亲戚旁听参与。让其亲属亲戚了解案情,这样为调和不成时极早地做好接受调散或判离的结果,为调散或判离后极早地做好后路安排作准备,以免出现离婚后入赘男无处可去的局面。五是充分利用四个基层人民法庭以及设立的12个巡回审判点的功能,将涉及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案件在审理时尽量靠近双方的居住地。这样可以广泛听取村社干部群众的反映,与关心案件的邻里乡亲、村社组织形成合力,共同使此类纠纷得到最好的化解。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措施,康县法院经统计自2011年以来审理了各类婚姻纠纷案件分别为155件、95件、146件、102件、148件,共计666件,其中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分别为74件、50件、60件、45件、81件,共计281&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从入赘式婚姻的男女双方相识、相恋、成家及互相适应、家庭成员间关系处理等环节着手,减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的发生。一是女方不要人为地为自己在择偶方式、结婚形式上设定条条框框,应增宽择偶面。二是男女双方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有可能发生的家庭矛盾要有心理思想准备,这样能尽快解决因结婚而带来的不适应感,减少矛盾的发生,从而提高婚姻质量。三是女方在择偶时,要有主见,不要屈从父母的安排,要对对方的个性、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有了充分的了解和适应后作出抉择。有些父母,担心没有人会到自家来招郎入门,往往降低女儿的择偶标准,女儿顺从父母的意愿,结果女儿结婚后,因双方不般配,差别太大,而走上离婚之路。四是已经入赘的男方要及时转变思想观念,不能认为自己是“嫁”出来的,是给女方家创业,应该要有家庭责任感,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家庭的生产和生活中,尊敬岳父母、爱护自己的妻子和小孩,把结婚后的家当作自己永远的家。五是做岳父母的要解放思想,女儿女婿结婚后,尽量分开生活,不要住在一起,经济上也应各自独立,不要独揽大权,要放手让年青人去做,由其自主生活,不要让自己的女儿处于“两难”境地。因为老人和年青人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长期生活在一起,容易产生矛盾。六是夫妻双方性格和生活方式存在差异时,为了减少误解与不便最好各自增强自我控制调节的能力。想要保留自己的兴趣与嗜好,需要同时尊重对方的兴趣与嗜好,这样才能达成婚姻内部的平衡。七是如果对自己的配偶的生活方式不喜欢、不理解时,要看这生活方式是否影响了你在婚姻里的自由和利益,如果对方并不干预你,你就应该以新奇的眼光去欣赏对方。如果对方让你看不惯,那就开诚布公地告诉对方自己能忍受的最低限度。八是夫妻双方要减少发生口角的次数,互相忍让迁就,夫妻关系的裂痕都是从日常生活琐事中的口角开始的,互不想让,结果是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分手。(三)充分利用现有的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工作,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机制等方面积极组织应对。一要充分依托各乡镇及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组织的平台。目前,康县各乡镇及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比较健全,利用其灵活的工作机制,贴近村社、了解村民的组织优势,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对康县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偏高的状况加以重视,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主动介入调处,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与当地人民法庭审理时的被动应对形成互补,尽量减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的发生。二要呼吁制定地方性法规,切实保障入赘式婚姻中入赘男的合法权益。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专门的规定,但康县入赘式婚姻结构中,入赘男大多处于弱势地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弱势群体,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最深,因此呼吁有权的地方人大在合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入赘男的合法权益作适当的倾向性保护,给予明确的司法关怀。三要建立健全养老机制,让全社会的老年人老有所养。让那些没有生男的意欲招婿的父母消除顾虑,大胆地把女儿嫁出去,多一项女儿择偶时的选择,解决后顾之忧,同时也为入赘式婚姻出现纠纷后,入赘男多一项退路后的保障,少一分抉择时的顾虑。综上,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础,有和谐的家庭氛围,才能有和谐的社会发展环境,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入赘式婚姻作为康县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一婚姻类型和结构的稳定,则决定和影响着康县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的大局,本文从法院、法官的视角对康县入赘式婚姻普遍的现状、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偏高的现实进行探讨,意在就康县尤其是农村入赘式婚姻引发的相关伦理及社会问题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重视这一婚姻形式中的主角入赘男的命运走向,减少或消除农村家庭矛盾激化的隐患,为在建设康县美丽、自然的生态环境的同时,优化康县农村和谐、文明的人文环境群策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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