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临近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同交的安致费应该给退吗?

单位不再提供劳动劳动条件,我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退安家费吗
我我是消化内科学博士,于2008年3月以人才引进的形式到目前医院工作,协议书如下:甲方:医院乙方:本人(博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医院关于引进高级技术人才的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条款:1、 乙方到甲方工作,甲方按人才引进政策为乙方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2、甲方按照医院特殊的优惠政策,按时每月给以500元房租补助,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2月内一次性给以乙方9万元安家费。3、甲方在乙方来院工作时即聘为副主任医师。4、甲方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给予乙方副科级待遇,乙方来院工作时先安排担任病区副主任,在新病房大楼竣工时,安排建立新病区并担任相应科室主任。5、乙方每年有学术论文发表,两年内要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6、乙方两年内有科研课题立项,三年内有市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7、乙方来院工作5内不得提出辞职或调离,乙方如违约将退回全部安家费及租房补助。8、其他有关此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自签字当日起开始生效,双方共同遵守。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我到医院工作后,一贯工作努力、认真,到目前为止按时完成了协议书中院方对我要求的所有内容,但自2009年2月医院为了支持科里另一学科带头人,强制性要求我外出进修学习,在外出进修学习前强制性让我休假,无论我怎么和院方要求,均禁止我从事我的专业工作。在外出学习期间,新病房大楼使用后也未成立与我的专业相关的病区,反而强制改变我的专业,让我到另一个与我的专业关系不大的科室担任主任,而这个科室没有病房。今年11月底,我实在无法忍受院方的做法提出解除合同,理由是:1)自2009年采取强制性休假、外出学习等方式不再提供我所从事专业的劳动条件;2)未经本人同意强制性改变我的专业,未经本人同意强制性任命我担任非本人所从事专业的科室主任;3)为按照合同约定在新病房大楼投入使用时成立与我专业相关的病区并任命为该病区主任。合同中,我到医院后,医院任命我担任消化科副主任,新病区可否理解为和消化病专业相关的病区?请问各位法律专家,我可否要求医院赔偿?赔偿多少?合同中没有说明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中第7条是否合法?我需要退还部分安家费吗?请各位老师指点!谢谢
09-12-10 &
只要是双方平等协商,没有强迫性,合同条款没有违背法律,就是合法的所以你要负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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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内,以及过错方等,若签约时合同有相关条款按条款处理。若有异议,可请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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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自己离职”有两种理解:       1、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如下:(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经济补偿标准同上。      除上述提到的情形外,员工自己离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原单是国有煤矿企业,因为产能过剩裁员,我已经干了11年了,现在分流了并解除了劳动合同,矿上帮我们安_百度知道在潞安集团容海电厂干了六年,公司没有给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交各种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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