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和党员的四个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都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四个违法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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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作者:叶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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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住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作出改进工作作风十项规定
&&&&一、自觉加强学习
&&&&自治区党委常委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完善集体学习制度,自治区党委中心组一般每2个月举行一次集体学习,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
&&&&二、改进调查研究
&&&&常委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和各族干部群众中进行调研,到基层调研每年应不少于40天。要轻车简从,尽可能集体乘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简化接待,不以任何形式悬挂显示欢迎标语,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刻意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不提前打招呼,不给基层干部和群众增加负担。
&&&&三、精简会议活动
&&&&切实改进会风,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全区性的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从严控制以自治区名义在首府以外地州市召开全区或区域性会议。坚持开短会,坚持讲短话、讲实话,力戒空话、套话。认真清理规范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认真清理整顿各类面向基层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
&&&&四、精简文件简报
&&&&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文件简报数量。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没有实质内容或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发文,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部门发文能解决的,不联合发文;部门联合发文能解决的,党委、政府不印发,不转发。
&&&&五、规范出访活动
&&&&合理安排、从紧控制常委出国(境)考察访问。有针对性地精心组织赴内地考察活动。到对口援疆省市对接工作要注重实效,从严控制人数和次数。出访、出区学习考察不搞迎送仪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
&&&&六、改进警卫工作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警卫工作的制度,规范使用警力和警用车辆。常委出行不搞交通管制、不封路。公务活动尽量缩短警戒时间,不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七、改进新闻报道
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作新闻报道,常委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报道要坚持精简务实原则,有的可刊播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可综合报道的不分别报道。精简全区性会议新闻报道。减少一般性报道。规范和简化治丧活动和诞辰纪念活动新闻报道。继续探索运用网络等新手段,加强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与群众的直接联系。
&& 八、严格文稿发表
&&除自治区党委统一安排外,常委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不担任社会组织和杂志刊物的名誉职务。
&&&&九、厉行勤俭节约
&&常委要带头艰苦奋斗、勤俭办事创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铺张浪费。对外接待工作用餐不超过45分钟。各地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要简约简朴,不发放不必要的文具,严禁发放纪念品。严格执行领导调研和会议活动接待工作规定,不提高接待标准,不安排宴请。自治区区内各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十、坚持廉洁自律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抵制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要带头移风易俗,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住房、用车方面严格遵守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以良好的作风和奋发努力的精神状态当好表率、取信于民。
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对于保证全面深化改革,确保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健全制度机制,厘清党委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构建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突出纪委监督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追究体系,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强大合力。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
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分为集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个人责任。
(一)党委(党组)的集体责任
一是统筹谋划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抓好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形成科学定责、具体明责、严格考责的责任体系,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二是健全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党委(党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责任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完善责任体系,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形成上下贯通的责任传导机制。
三是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建崇廉风尚。
四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强化政治标准,保持政治定力;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意识,严格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明财经纪律。
五是深化作风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持之以恒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六是选好用好管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真抓敢管,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七是加强对权力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科学配置党政部门的权利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加快推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八是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治乱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九是坚决反对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解决、早查处。
十是改进巡视(巡察)工作。创新巡视(巡察)方式,扩大巡视(巡察)范围,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注重巡视(巡察)成果运用,形成有力震慑。
(二)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一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会议及活动,加强协调督办、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二是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
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四是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密切联系群众,畅通群众意愿表达渠道,定期接访,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是当好廉政表率。坚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纪委的监督责任
一是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协调解决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反腐败工作重点事项,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二是严格纪律监督。立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坚持把政治上是否坚强作为检验党员干部的第一条标准,严肃查处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动摇、态度暧昧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严明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政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实名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
四是强化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有关条例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的监督。
五是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六是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推进源头治理,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转观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工作职能,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确保制度刚性执行。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1.建立专题报告制度。规范专题报告的时间和内容,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每年一月中旬,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报送上一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完成责任制任务分解、开展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办理上级交办事项等方面情况。自治区纪委将对迟报、不报、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2.完善述职述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工作职责、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的内容,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各级党委(党组)要将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同时抄送上一级纪委、组织部。各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述职述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建立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纪委全会述职述廉,接受上级纪委委员审阅、评议,强化民主测评,原则上在一个任期内不少于1次。各级党委(党组)要将述职述廉有关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4.建立“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建立健全“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工作机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党委(党组)在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首先表态,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并按照民族决策程序形成决议。
5.健全社会评价体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进一步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强化测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6.建立约谈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其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适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所在地区、部门或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突出问题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督促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同级纪委委员进行约谈,听取“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7.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修订完善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每年底,由自治区党委常委带队,对各地州市、各部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检查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8.强化专项巡视。紧盯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注的重大问题,紧盯各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盯腐败易发多发的敏感领域,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以及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提升巡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发现问题的实效。
9.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实行责任追究。研究制定落实“一案双查”的具体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以及法院、检察院党组,要切实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党组织、宣传、统战和政法等部门要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各级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要紧紧围绕落实“两个责任”,注重工作方法,创新工作举措。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具体指导,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机制,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最大限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二)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三)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五)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六)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编制、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统筹安排。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从源头控制行政成本,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控机构编制增量,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管理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财政供养人员负担。
  第九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年初预算一经确定,除特殊事项外,一律不得调整。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逐步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公务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各项公务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执行各项公务活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加大公务卡制度的推行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加大部门协作力度,落实公务卡考核督办机制,严格限制现金开支范围。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接待费、公务车辆运行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党政机关必须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三)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公示制度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四)按照市场可选、价格可比、耗材通用、公务卡支付的原则,运用市场选择机制和电子化手段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第十五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六条国内差旅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摊派或者转嫁相关费用。
  差旅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差旅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差旅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出国的,由自治区外办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十八条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九条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第二十条出国团组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一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因公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对下级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探亲、休假、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接待单位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选择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不得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七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外宾接待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有关部门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三十条结合自治区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公务用车改革的有关要求,推动一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对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应按有关规定配备。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应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有关规定。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十二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加强公务用车资产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处置、报废和调拨工作。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第三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要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四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要依法规范使用车辆号牌。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加强会议活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改进会议形式,更多地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六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党政机关会议应到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会议布置要简洁俭朴,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党政机关召开的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得安排住宿。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七条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项审核、专项管理。
  完善会议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支付。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党政机关要改革培训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资源及社会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培训。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庆活动管理规定,加强对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审批管理。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等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
  第四十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规范评比达标活动经费和奖励标准,实行预算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经费审核、审批及备案制度。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渠道列支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从严控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要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办公用房的拍卖、报废、报损等处置行为,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自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确需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要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乡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四十五条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造价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的“三定”方案,从严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部分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迁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从存量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存量房源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建立健全办公区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利用多种手段,做好能源资源的消费统计工作,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推行公务用车单车油耗核算。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按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第五十条党政机关在新建、扩建、维修、改造办公和业务用房时,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建筑设计施工要求,注重引进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节约资源。
  第五十一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时间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节约照明用电,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减少设备电耗。合理设置空调、电梯等耗能设备开启数量和时间。
  第五十二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并登记、造册,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严格执行使用年限规定,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要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按照绿色、环保的要求,委托具有废旧物品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三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第八章资源节约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五十四条宣传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运用各类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性,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引导人们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五十五条党政机关应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六条各部门要发挥党政机关的示范表率作用,大力弘扬节约文化,积极建设节约型机关。要加大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勤俭思想、节约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以节约文化引领人们的节约行为,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每个机关单位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各地各部门每年年底前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本地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九条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专项督查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绩效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定期实名曝光典型案例。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六十一条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从经费源头上规范和控制各项公务活动开支,严肃处理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十二条审计部门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逐步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各地各部门的预算和决算信息、因公出国(境)经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车辆运行经费等内容,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需公开事项的实施细则和方案,适时公开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充分发挥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研判反馈机制,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工作、生活待遇,限期予以收缴或者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
  第七十一条受到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七十四条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自治区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认真纠正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弘扬新疆精神,努力引导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经请示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领导干部(《廉政准则》所指范围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相关规定,严禁借机敛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三)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用公款送礼;
  (五)动用公车和占用其它公共资源;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二、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种类和规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不准突破婚丧喜庆事宜种类、规模方面的相关要求:
  (一)除婚礼、葬礼(乃孜尔)以外的事宜一律不得操办;
  (二)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00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三)婚礼车辆不得超过8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
  (四)简化婚礼、葬礼(乃孜尔)的组成仪式。严格控制婚礼的操办时间。
  三、完善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操办婚礼10日前(不含节假日),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操办丧事的,应于事后报告实际情况。《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实行承诺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礼实行承诺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礼前,写明拟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并表明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的态度(附件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一并分别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完善监督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自治区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8)、新疆廉政网(http://www.)、组工系统举报电话(12380)以及信访等形式受理群众举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举报要认真受理、严格核实,依据《廉政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违反婚丧喜庆事宜纪律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或直接管辖范围内此类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坚决维护婚丧喜庆事宜各项规定的严肃性。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严格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促进现代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切实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坚持常抓不懈,防止问题反弹。
  (二)强化宣传。要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面要实现全覆盖,领导干部对文件精神的知晓率要达到百分之百。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文件,确保群众知晓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规定内容和纪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从简、节约、自律,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以有关亲属名义变相操办、不逢请必到、不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成为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倡行者、实践者和促进者。
  (三)抓好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切实杜绝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等行为的发生,以优良的党风政风促进民风进一步好转。要认真总结、宣传在婚丧喜庆事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引导群众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婚丧喜庆事宜。鼓励支持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摒弃陋习,移风易俗,确保婚丧喜庆事宜科学文明、规范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执行《通知》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告。
  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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