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国家社科基金办公室西安办公室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简介/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是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经国务院批准,于日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的宗旨是:服务西部大开发,支持西部地区和为西部地区服务的人才培养与培训,支持科学研究和政策咨询研究,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基金会会标/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标志释意:
标志采用向日葵的形式作为创意来源,向日葵代表着热诚与方向,象征着西部大开发的发展趋势;围成一圈的牵手小人是向日葵外张的花瓣,代表着团结、心愿和力量,寓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人才,而人才的培养也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努力。有了人才的建设事业才会更耀眼。
  标志以圆形作为外部形状,充分代表了圆满和成功。
  标志采用绿色作为标准色,代表希望和潜在的开拓力,整体色调给人以和谐的视觉感受。
  标志整洁大气,色调明快,寓意明了,能够完事体现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的精神主旨。
业务范围/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
是按照合法、自愿原则公开向社会募集并接受
各界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开发事业的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等捐赠;
  为主管部门实施的人才培养、培训、国内外人才交流、开展的重大研究课题等计划提供经费支持;
  为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急需的人才开发活动以及西部人才开发基地建设提供
  表彰和奖励为西部大开发做出贡献的杰出人才;
开展活动/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为社会各界开展的与实施西部人才开发相关的公益性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在日常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
性活动。开会
所做贡献/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旨在对
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培养西部青年创业带头人的“西部青年创业计划”24日获得了国内两家企业总共700万元人民币的捐助。总部位于青海省西宁市的和上海琉璃工房琉璃艺术品有限公司与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24日签署了“西部青年创业计划”合作协议,并分别向基金会捐赠了500万元和200万元人民币。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第一任
表示,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不仅体现了企业关注西部大开发、西部青年创业就业的社会责任心,而且对于培养西部创业带头人、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也有重要意义。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是国家行政学院下属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成立于2006年9月,迄今已经组织实施了“西部地区干部MPA教育计划”“西部地区千名新农村、新农民创业能力培训计划”、江油“春雨工程(农民创业)”等公益性人才开发项目,为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和能力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
基金会章程/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英文名称:Western China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WCHRD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服务西部大开发,支持西部地区和为西部地区服务的人才培养与培训,支持科学研究和政策咨询研究,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及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行政学院。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的公益项目,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西部人才开发的活动;
  (二)为实施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重大研究课题等提供经费支持;
  (三)开展和支持国内外人才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所需基本条件,包括人才发展环境的改善,基层学校、医院、道路等建设,以及西部人才开发基地建设;
  (五)为社会各界开展的与实施西部人才开发相关的公益性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表彰和奖励为西部大开发做出贡献的杰出人才,以及在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
  (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热心西部开发事业;
  (三)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
  (四)认同本基金会宗旨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遵守基金会章程,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四)以基金会理事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五)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六)积极为基金会募集资金和其他捐助。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 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开展符合基金会利益的投资活动;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开展一次性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现金部分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资助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项目;
  (二)非现金财产出售后所得资金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资助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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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支持我省大学生创业
作者:熊园 尚也
  商报讯  (记者 熊园 实习记者 尚也)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加快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将在我省实施“泛海扬帆―大学生创业行动”,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行动,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据悉,经过积极争取,2014年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将资助我省大学生创业资金200万元,扶持兰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40个左右,带动就业200人以上。主要资助2014年兰州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兰创业的大学生且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占总人数60%以上的团队。优先支持特色产业、农业科技、节能减排、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现代服务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创业项目。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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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爱“童”行——2016年中国儿童安全保护主题活动在京举行 来源:
11月20日,由“伊利方舟”联合凤凰公益等共同发起的“安全守护
与爱‘童’行”2016中国儿童安全保护主题活动在北京举行。众多公益组织代表、教育工作者、爱心人士汇聚一堂,共话儿童安全保护。
活动分为TED演讲、嘉宾感言、高峰论坛三大板块。
云南大关县的周靖喆小朋友说出自己的梦想
“我的梦想是飞翔,我要把我的钢琴也带到太空上,当我在太空中飞行累了的时候,就对着闪烁的银河弹奏一曲……”,第一次乘坐飞机来到北京的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的周靖喆小朋友,与现场的朋友们分享了自己的梦想。周靖喆小朋友所在的学校,正是“伊利方舟”今年第五期安全生态校之一。就在今年4月,来自中西部34所学校的老师,在上海接受了儿童安全专题研讨班的学习之后,将“最好的保护是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理念以及工具和方法带回家乡,传递给更多的人共同保护孩子的安全。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理事长汪文斌发表“安全 健康 快乐——儿童安全 拾阶而上”的主旨演讲,他在演讲中表示,安全是底线、健康是状态、快乐是根本。校园是儿童最集中的地方,是保障儿童安全的首要之地,也是儿童安全教育活动的主要阵地。校园安全教育要因地制宜,每个学校查找自己的安全问题,找出解决方案,力所能及地去实施。学校对照出自己的短板,组织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形成机制,长期坚持,这才是每一个学校校园安全的根本保障。在全息图的指引下,制订安全生态校建设规划,真正把学校建设成为“我的方舟”。同时,汪文斌还强调,目前,中国许多家长都缺少安全教育的学习,家长要用专业的方法去帮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教会孩子规则意识,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儿童意外伤害的风险。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理事长汪文斌发表主题演讲
“之前我们很多活动都被儿童安全事故所禁锢,但伊利方舟不但给了我们物资和资金支持,更给了我们很多方法和勇气,”来自内蒙古鄂伦春克一河小学的教师代表樊庆冬在演讲中说,“伊利方舟让我们学会整合家庭、社会、企业和自然资源,通过各种训练让孩子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在我们那里,几乎整个地区都知道伊利方舟给孩子们带来的帮助。”
内蒙古鄂伦春克一河小学校长樊庆东
“儿童安全永远都是动态发展的,必须联合更多的行动伙伴,才能让儿童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我们尝试通过身体力行的公益行动和公益传播,联动社会、政府、学校、家长、孩子,通过各种情景模拟、互动体验的方式,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为孩子织起一张安全防护网。”伊利集团副总裁王宝全在2016中国儿童安全保护主题活动上提出了伊利集团对于儿童安全公益的观点和思考。
伊利集团副总裁王宝全发表讲话
“伊利方舟”是由伊利集团联合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主办的儿童安全公益项目。项目自2012年11月启动至今,在上海共开展了5期校园安全专题培训班,有来自中西部地区14个省份39个县区的256名基层老师受益。四年来,在全国各地累计举办70多场各类儿童安全教育活动,跨越20多个省份,因地制宜为基层提供儿童安全教育解决方案,为20多万名儿童送去实用的安全知识和物资。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宋文珍、伊利集团副总裁王宝全、凤凰网副总裁兼总编辑邹明、全国妇联权益部处长郭晔、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理事长兼秘书长汪文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副秘书长肖隆君、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副秘书长姜莹、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秘书长朱锡生、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胡广华等出席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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