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考事业单位受聘别单位兼职并领取补帖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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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校20%编制可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来源:烟台日报&&&编辑:&&&&&&作者:
   专业兼职教师的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组织管理上,《意见》明确,专业兼职教师的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少于1个学期;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由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商定有关事项,并签订选派协议,不再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协议;面向社会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是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职业学校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专业兼职教师是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职业学校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根据要求,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考察考核、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职业学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签订的选派协议,应确定选派人数、人员名单,同时也应包含以上聘用协议的内容。同时,专业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包括对口合作和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其兼职聘用的职业学校应当就工伤保险费的承担、工伤事故伤害补偿办法达成协议。职业学校应为专业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学校还应为专业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专业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专业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专业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可以职业学校名义申请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
   《意见》指出,职业学校的人事部门负责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对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在上岗任教前,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要制定专业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建立专业兼职教师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其任教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专业兼职教师本人,其中,专业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同时反馈到其所在单位。经考察考核,专业兼职教师不能履行协议条款,符合协议终止条件的,职业学校应及时与其终止协议,由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更换人选或重新面向社会聘用。
   报酬及经费来源方面,《意见》也给出了一定要求。即职业学校按本试行意见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级岗位、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专项用于支付专业兼职教师报酬。按学生定额核定预算的学校,其聘用专业兼职教师所需经费,由学校结合学生综合定额经费、学费收入等统筹安排。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人员,其报酬水平及发放办法由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协商确定。通过其它方式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按课时计酬。庞磊
初审编辑:张利然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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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赞哦!自治区将支持这些人离岗创业或在岗兼职
赞哦!自治区将支持这些人离岗创业或在岗兼职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等六部门发出通知,支持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在岗兼职、创业。离岗创业一次3年,创业所得收入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岗兼职所得收入上交单位,但可领取奖励离岗创业的收入原则上归个人根据《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2号)》(以下简称《通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离岗创业所得收入,原则上归离岗创业人员所有。带着职务成果离岗创业的,可通过协商形式明确职务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通知》还规定,担任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应按规定辞去领导职务。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创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在人事关系方面,《通知》规定,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档案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控制线、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继续由原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其所聘岗位档案工资确定。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按原聘岗位聘用并逐步消化,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竞聘至更高等级的空缺岗位。离岗创业期满或离岗创业期间要求提前返岗的,本人应提前书面申请。离岗创业期间或离岗创业期满时,也可由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单位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该《通知》还支持专技人员在岗兼职或创业。高校、科研院所专技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业。不过,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并依法取酬。此外,《通知》还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专技人员到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专技人员选派到企业期间,原单位待遇不变。选派人员原则上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选派驻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高校、科研院所,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担任兼职导师、指导教师、参与课题或科研项目研究等。《通知》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据一家自治区级科研单位人事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科研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情况也有,但当时没有这么规范的文件,比较乱,甚至出现职工领着单位薪水却长期不在单位上班的“吃空饷”现象。2013年前后,国家对类似情况做了清理。此次印发的《通知》,对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兼职或创业,其程序、薪酬待遇、创业时间等方面都做了规范,而且规定很详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单位一直很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在该文件正式出台之前,他们单位在自治区法规框架内,利用科技特派员模式,派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领取挂职所在企业的薪酬。这种模式下,科研人员发挥了科研单位与企业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有利于科研成果的转化,促进企业发展。新政策出来后,将根据新规定做适度调整。广西民族大学研究数学与计算机的麻昌港博士表示,该政策的出台正当其时。当前国家正在热火朝天地开展创新驱动战略,高校集中了大量高级专技人员,但历来不太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市场脱节比较严重。他认为,该政策的出台将从制度上破除目前慵懒散的高校科研制度,让高校科研人员规范地走出校园,刺激和释放高校师生的创新创业激情。政策要点●收入分配创业所得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岗兼职所得收入上交单位,但可领取奖励。●时间限制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创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档案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控制线、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继续由原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其所聘岗位档案工资确定。●职务限制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薪酬待遇专技人员选派到企业期间,原单位待遇不变。选派人员原则上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选派驻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来源丨南国早报 记者刘冬莲点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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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人员受聘别单位兼职并领取补帖行吗,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答:当然不行,如果是在你公司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工伤,你公司就得承担责任。如果是在兼职的公司发生的工伤你公司可以不用负责。
答:根据草案,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劳动者兼职工作,但是,你可以招募从事派遣工作的兼职用工单位的工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工作在非核心业务,生存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或者是因为原岗位工作人员在脱产学习,休假临时更换使用劳务...
答: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如果做买卖的话可以以家人的名义做,就是说用父母的名字或者爱人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这样单位就不好说什么了。
答:兼职是可以的,出了事故,当然是在哪出的事故,由哪家负责了。
答:在职人员原则上不能,因为工作人员涉及强制休息制度,公司安排职工休息、休假是为了职工更好为公司服务。如要兼职,应当取得单位批准。
答:没被发现就可以。
答:“1、用人单位招聘尚未与其他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聘企业与劳动者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2、如果从业人员在每一个用人单位每日...
答:不可以兼职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九章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
答:可以兼职,但不能领取报酬
答:到正规培训机构兼职没问题,如果你给自己学生补课,查到了就恭喜你啦
答:你们双方协商一致写在劳动合同里签字盖章就可以了。腾讯法律顾问应用平台,为法律需求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决你身边的法律问题,所有用户均可免费注册,可以去看下。
答:兼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类似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答:消防工程师高考必须要在挂靠单位购买社保。在职教师社保可不可以停嘛。不可以就肯定不行的。
答:公务员退休后被其他企业任职以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劳务费、职工困难补贴、住房补贴、误餐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补贴形式领取工资。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
答:不可以,公务人员不可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答:这类人员,如果是国家机关、事业编制的人员,属于吃空饷,企业单位或集体组织成员算不上吃空饷。 “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
答:你是当老师的吧,一般都是8月份到学校报到,这么长时间的假期,可以到当地大超市去做收银员或者计件员都是按天算工资的想回去就去,不想去说一下就OK。
答:就是公司需给你买社保
答:只要自己努力,想做,肯定都是可以的,加油
答:以前是可以的,现在保安公司和公安局分离,不允许这样了。
答:那些用户名就是联系方式的,挂网上主动加好友发私信的,自称每天两三个小时就能挣到生活费的,费尽心思兜售网站链接的,哭着喊着要你去看个人空间的,鼓吹一根网线一台电脑轻松创业的,叫嚣免费代理开户投资的,贴出收款图现身说法的,拉你去什...
答:你好,建议你还是去网上兼职吧,找几个好的网站做就可以了,比如可以去做做调查网,收入还不错,有空收收邮件做就可以,更好的方法就是自己多做推广,我特别推荐几个我平常做的
答:供你参考: 山东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职工 一、改企转制职工将获妥善安置 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首先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改企后,根据单位发展情况需要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
答: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
答:可以当自己银行的财务总监啊,工资无上限
答:可以的啊,你可以通过使用财务软件来做兼职会计,当然你是要懂点会计知识。比如说智点财务就可以建立很多个帐套,然后数据各自保存就行了
答:在职教师可以去其他培训学校做兼职教师的,前提是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 兼职教师是指由一些培训学校或者家庭聘请的短期老师,兼职教师既不需要履行全职教师的全部义务,同时也不能获得全职教师享有的全部福利待遇。 兼职教师岗位职责 1、负...
答: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
答:如果是单位领导安排的,且符合会计法规定的管钱不管帐、管账不管钱的原则就可以。比如我现在是事业单位的会计,应领导的工作安排,同时也在管上级机关的一套帐。我身边也有人有类似的情况。而如果是你自己联系的业务,且本单位有制度不允许在职...
答:参照KFC外资方法,入职时让他们提供参保证明(盖社保章),和他们签订兼职合同或协议。工作时间写的模糊些,说按小时计酬。 因为社保不能同时交2份的,同一个城市都不不支持录入电脑。交了2份也白搭,到时候退休算时也给你一份的退休金。和员工...
答:来知道就能有工作的事情,你以为网友不想找? 你以为那些成天来知道闲逛,看到你的消息就主动来找你的, 自称招聘的,自称培训的,自称赚钱的,自称兼职的,自称创业的,自称直销的,自称手工的,自称投资的,。。。。。。 都是什么善类? 像楼...
答:没有规定公务员创业有补贴。 你若是进行盈利性活动等待你的不是补贴,是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所谓“营利性活动”,是指投资经商办企业或...
答:可以做一些网站的网络编辑,网站维护,客服等。实体店也可以找兼职。还有就是保险代理人和证券代理人
答:如果是兼职的话,应该是可以的。这个你可以打电话到 陕西钧健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问问,他们是专门做代记帐的公司,而且老板也挺好!
答: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
答:最重要的是 写清楚 达到某种效果 付多少费用 如果是按月付工资的话 要写清楚每个月要在公司上多少天班 特殊情况 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 还需要签合同 做完事 达到效果付钱就行 时间上冲突的话 就告诉什么能做出来 就行 别管人家怎么做
答:1.完全可以; 2.证券公司对经济人进行培训一般周六周日; 3.时间你可以和证券公司的经济人分管老总谈妥,无需每日打到的那种。
答:有关税收你应当到当地税务部门询证,各地对政策理解及执行力度不一。费用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据我所知现在工资表有的地方已经实行实名制(就是与公安系统挂钩),不能随便造。
答:商业合作协议》
08:08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适用范围:确定商业领域的劳资关系。 第二章 工会权利(略)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组成与执行 第7条 合同方式与期限:合同应为书面签字;期限不确定。 第8条 聘用与再聘用 招聘雇员...
答:回答1。 就你能参加执业兽医考试来看,你一定是兽医专业的大专科学历,能在兽医局里工作,虽然是非公务员,你也不会是财会人事纪检党办的人吧,也不会是扫地看大门开车的人吧,现在兽医局最忙最需要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就是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
在职人员受聘-在职干部社会团体兼职-在职教师可以兼职吗-在职人员兼职-在职教师培训机构兼职-在职兼职-在职教师兼职-在职员工兼职 违法北京事业单位人员兼职、创业可保留人事关系、待遇3年不变!
提要:1、离岗创业,基本待遇不变 2、创业业绩,评审职称重要依据 3、创业失败,可重返原单位
据北京日报讯,今后,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拥有创业项目或者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3年时间内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和社保待遇。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而且即便创业不成功,还可以重返原单位。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此举将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出得去、回得来、用得活、管得好”,助力北京全国科创中心建设,着力打造北京发展新高地。
据介绍,此次集中出台的组合式创新创业支持政策,明确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六种模式”,即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破除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壁垒,畅通了人才进、出事业单位的通道,启动专业技术人才“共享”新机制。
具体来说,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业余时间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是在职创办企业。
在岗创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专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让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等工作。
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按照创新创业要求和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需求,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和机制,选派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离岗创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是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因特殊需要延长到5年。
“出台此项政策,是落实市党代会精神,坚持首善标准,突破人才体制壁垒,打破对人才的束缚,最终让人才流动起来,真正实现人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共享模式’。”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离岗创业前得单位“点头儿”
打定了主意,但“说走,还不能马上就走”。
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人员,还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统筹安排,经批准,与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可离岗创新创业。
■哪些人能走出去
创新创业的人员范围,是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都可以离岗创业,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
■离岗后待遇怎么算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等相关待遇。
创业人员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人才怎么双向流动
此次政策,既鼓励人才“走出去”,同时也支持“引进来”,建立科研人才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社会间的双向流动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去自由。
比如,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或特设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对此类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的分配方式。对急需紧缺人才采取“柔性吸引”的方法,为人才的双向流动畅通渠道。
■创业失败了怎么办
即使创业失败,专业技术人员也不必担心。
此次政策建立托底机制——一旦创业不成功,离岗创业人员还可以选择返回原单位,仍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创业期间,个人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将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保障其流动调出。
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京人社专技发[号
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委办局人事(组织)处、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人事处:
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现就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事业单位须与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等事项,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
(三)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四)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者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工作)。流动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限制,不占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
(六)事业单位须与流动岗位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保密、报酬等;也可签订协议,约定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七)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资历,可作为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人员在兼职单位或者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九)国家和本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兼职或者创办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用于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等工作。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京人社专技发[号)执行。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十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按照创新创业要求和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需求,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和机制,积极选派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十二)事业单位须与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变更原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事项,也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也可以约定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的归属,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十三)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自愿流动到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十六)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十七)事业单位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也可以就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订立协议。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岗创业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十八)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离岗创业人员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十九)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考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可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2. 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在企业提出考核建议,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原单位决定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3. 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仍由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原单位代缴(或在发放的基本工资内代为扣缴);离岗期间,原单位按本人离岗前缴费基数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遇有国家基本工资调整时,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4. 企业应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其所在的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5. 离岗创业人员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二十一)事业单位在岗位总量已满的情况下,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二十二)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原单位的,应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返回原单位时,原单位应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双方协商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间视为原单位工作年限。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为连续工龄。
(二十三)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四)离岗创业期满后自愿流动到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五)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应按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国家和本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流动到企业的,原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时,愿意返回原单位工作且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聘用。
(二十八)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可参照本意见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应按其相应管理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
四、组织实施
(二十九)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指导和服务,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有利条件,合力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三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发挥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确保创新创业工作顺利推进。
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加快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举措。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要定期将创新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及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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