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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消防部队改革
  湖北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 只待改革破解困境  近日,哈尔滨大火造成5名90后消防战士牺牲,悲剧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消防的空前关注。当火灾发生,消防站的配备、消防员个人的技能、消防指挥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救援时间的长短。这关乎消防员的生命,也关乎公众的安全。  湖北消防总队在恩施召开现场会,推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执勤模式改革经验。与此同时,湖北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152个消防站48%未达到满编执勤,近20个新站基本处于无兵可派状态,缺编近3000人。为此,湖北将加大改革消防执勤模式,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以期有效缓解了消防警力不足和救援难题。  湖北地貌多样、气候多变,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2011年以来,湖北消防部队年均接处警量达到6万次以上。目前,湖北共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7万家、重点“十小场所”6.5万家,高层建筑9000余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500家,消防监管范围广、数量多,火灾防控任务更加艰巨。  与此同时,全省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152个消防站48%未达到满编执勤,近20个新站基本处于无兵可派状态,缺编近3000人。今后,消防站还将以每年约10个的速度递增,按最低标准测算,未来两年基层还将缺编1500人以上。全省另有495个乡镇没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治安联防消防队;基层消防监督警力缺口也达500余人,警力不足的矛盾更显突出。  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职能拓展 灭火救援任务日益繁重  2011年以来,全省消防部队年均接处警量达到6万次以上,且湖北地貌多样、气候多变,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全省共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7万家、重点“十小场所”6.5万家,高层建筑9000余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500家,消防监管范围广、数量多,火灾防控任务更加艰巨。  湖北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 缺编近3000人  湖北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152个消防站48%未达到满编执勤,近20个新站基本处于无兵可派状态,缺编近3000人。今后,消防站还将以每年约 10个的速度递增,按最低标准测算,未来两年基层还将缺编1500人以上。全省另有495个乡镇没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治安联防消防队;基层消防监督警力缺口也达500余人,警力不足的矛盾更显突出。  现役消防战士服役期只有两年 缺乏经验积累  在征召消防员方面,除了基本的体检以外,并不设其他门槛,往往需要花大量时间从零开始培养。从惯例看,中国的消防员入行培训时间并不短。入新兵连三个月后,进入消防队,第一年进行基础知识、设备和消防技能的训练,是不允许上火场的。但现实无法保障一年的训练时间。  义务兵服役期只有两年,如果第一年不上火场,下一年就该复员了。  被采访的多名现役消防战士反映,他们一般在消防队训练数月后就会上火场。许多新兵灭火时,连基本常识都不知道。很多复杂火情,入伍两三年的消防战士也未必有能力判断和应付。  2015年重点镇全部要建消防队  去年9月,省公安厅在恩施召开现场会,提出未来3年内,全省将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2015年底前,全省的重点镇和重点企业要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  省消防总队有关负责人指出,会上所提的“多种形式”,即以现役力量为主、专职力量为辅、志愿者力量为补充,“这次会议既是我省消防建设的转折点,也将成为未来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伍的爆发点。”  “从任务需求来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火灾防控任务更加艰巨。”省消防总队参谋长蒋德友告诉记者,尤其是农村地区消防力量严重不足,全省近500个乡镇还处于消防空白状态。  近些年,农村消防问题凸显。留守老人、儿童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旦发生火灾,自我救援的能力非常弱。“至少在消防建设上,城乡是没有实现统筹发展的。”一位消防官员表示。  消防员从兵役制转向职业化  消防“扩编”首先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目前,全省一线现役警力只有3400人,152个消防站48%未达到满编执勤,缺编近3000人。未来两年,基层还将缺编1500人以上。  对此,省消防总队计划,将通过征召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方式,于今年底,使全省80%的公安现役消防中队满编执勤。  这意味着,到2016年底,我省将新招募4500名合同制消防员,届时,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将超过现役消防警力。  随着专职消防站的大规模扩编,越来越多的合同制消防员逐渐成为救援主力,对安全和救援带来了新的挑战。“消防员的个人技能、消防队伍的指挥作战水平,都还难说适应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省消防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高的消防员伤亡率,正引起公众的关注。  保障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业权益已提上政府议事日程  “合同制消防员”第一次进入了公众的视线,还是在去年3月底。当时,公安部消防局微博“@中国消防”转发网上一幅照片:一名消防员抱着一个从阀门处往外喷火的煤气罐冲出火场。不久,“@中国消防”再发微博:“抱火哥”已找到,他叫皇甫江武,26岁,是武汉消防支队徐东路中队合同制消防员。  在武汉,像“抱火哥”这样的合同制消防员已有230人。2008年,该市首次招录合同制消防员36名;2014年招募数量猛增,共招收150 人。据悉,今年的招募数量相当于去年的4倍。这背后是城市消防警力的严重不足:作为人口已破千万的特大城市,武汉一线消防员仅1000多人,缺口达75% 以上。“目前,武汉消防支队有13支合同制消防中队、1个执勤点,绝大多数为公安现役与合同制混编消防队。”武汉消防支队专职消防科科长高峰告诉记者。  但该支队的调研报告显示,2014年招收的150名合同制消防员中,已有53人因各种原因离职,其中23人是因为“工资福利低、休息时间少,找到了更好的工作”。  多少让人欣慰的是,保障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业权益已提上政府议事日程。去年,武汉在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方面的拨款达1600万元,是2008年的5倍多。以前,合同制消防员因待遇低、任务繁重,人员流失现象严重,最开始招募时,他们月工资仅1000元左右;现在,起薪就是2600元,五险一金均有保障。合同制消防员的“身份歧视”问题也得到了部分解决。  消防改革建议:改革现行消防体制 促进消防工作发展  我国现行的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不知始于何年何月,作为老百姓我们不得而知。我们肯定这一制度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的贡献,肯定广大武警消防官兵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进行消防灭火抢险救灾做出的贡献。广大消防官兵不畏艰险,英勇顽强,敢打敢拼,奋不顾身,忠于人民的精神值得全国人民学习和发扬。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深入,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滋生腐败,增加行政成本,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因此说消防体制改革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必须及进列入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  一、现行消防体制的弊端  1、现行的消防体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对消防体制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文明确办理消防备案、设计文件审核、消防验收、抽查等监督管理的是公安消防机构而不是武警消防部队。第三十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法律并没有授权公安部成立全国统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任命领导干部、招收士兵的武警消防部队。第三十七条明确“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法律并没有赋于公安消防队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职责。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的职责定位是明确的,对公安消防队的组建主体也是明确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是公安部。因此说现行的消防体制不符合消防法,导致地方政府有责无权。  2、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违背现代行政管理原则,违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改革的精神,特别是违背“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现在的消防体制是两不像,说是军队他在搞行政审批和管理,说是行政机关,扛军衔,穿军装,门口站着岗。人们说行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消防部队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军队管理方式,人民对消防部队的规章制度知之甚少,他的审批程序、办结时限、联系方式又不对外公布,人民到消防部队办事很困难。部分军官作风粗暴,象旧社会的军阀,群众不敢问、不能问,动则吼喊、训斥,办事随心所意。整个风气就是重审批、重监管,缺少最基本的服务意识。消防部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关键的问题就是这种不合理的体制,军事管理下的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增加群众办事的难度。地方政府管不了,上级管不到,社会不好监督,使之纪律与作风放纵,滋长了部分军官的霸气、傲气,败坏了政府和军队的形象。  3、现行的军政合一消防体制是消防部队集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于一身,高度的权力集中,必然导致高度的腐败。有的基层军官吃、拿、卡、要,推销防消器材,包揽消防工程,坑害企业,影响发展。有的高层官员插手工程建设,利用行政审批、招兵提干敛财。更有卖官鬻爵搞腐败者。因为这种军政合一的体制是地方党委、政府没有人事权不能管,上级机关不知情不易管。导致腐败之风日盛。消防部队已不是一块净土,可能也有几个谷俊山只是今日没揪出来罢了。  4、增加行政成本,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从行政成本方面看,供养一个军官,要比同级别的公务员费用高的多。显而易见,现行的消防体制大大增加了消防行政成本。人民有权利质问政府,消防工作固然很重要,但是有没有必要养那么多的消防校官、将官?古今中外是否有先例?是否就是自古华山一条路?人民花费了大量的钱财,却给自己办事带来了不便,这些钱花的值不值?请党和政府深思。  二、关于消防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消防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及时性。现实的问题表明消防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刻,而不是讨论改不改的问题,。消防体制改革早改早受益,晚改损失大。党中央、国务院,特别是公安部,要高度重视消防体制改革,及早将消防体制改革列入议事日程,落实改革责任人,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安排,顶层设计,搞出方案,征求意见,务求合理合法,尽快付诸实施。  2、改革的原则建议为:取消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还权与政。公安部应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将消防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权力从武警消防部队转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撤消武警消防部队,保留公安部消防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纳入地方政府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地方财政供养。实行职业消防队员制,提高消防队员素质。参照国家地震救援队和矿山救护队的作法,这种方案应该是可行的。这样的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有利于消防行政审批公开透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遏制消防领域的腐败,降低消防行政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安消防队减少社会干扰,提高战斗力。【更多相关内容浏览】  关于消防部队改革的几点意见  我国现在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工作是分部门管理的。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火灾事故的防治归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管理(其中森林火灾的防治归国家林业总局的武警森林指挥部管理,草原火灾的防治归农牧部门管理,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火灾的防治归其主管单位管理);大气、水资源污染等环境灾害的治理归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生产事故的防治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管理;水灾的防治归水利部门管理;气象监测预报归气象部门管理;地震灾害的防治归国家地震部门管理, 战时的防空袭、防化学污染和平民伤害等战争灾害的防治归人防部门管理;灾后灾民的救济工作归民政部门管理;灾害事故的急救归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以上各类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除了火灾防治管理部门拥有专门的消防队伍负责全社会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外,其他部门均没有对社会的专职抢险救援队伍。从我国灾害事故防治分部门管理的现状看,虽然各有关部门都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了大量工作,但从实践来看仍存在诸多的问题。  主要是:  1.1 多头行政,干扰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影响了行政效率  由于我国灾害事故防治在行政上实行的是分部门、分灾种构建的管理模式,所以,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都要分部门进行。但由于监督管理对象、内容的同一性,就形成了多个部门对同一类单位、设备的交叉、重复管理现象,给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好多的不便和麻烦  譬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要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盛装易燃危险品的容器等物品和设备,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液体的跑冒滴漏等事故隐患;检查单位的平面布局、疏散通道、建筑结构、防雷设施等。这些检查管理内容,环境保护部门、生产安全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等需要对这些单位相同的对象和非常相近的内容进行检查。但检查的时间并不能统一起来,结果是今天这个部门来查,明天那个部门来查,使得被检查单位不得不拿出更大的精力和人员来应付上级多个部门的检查,造成了对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管理不必要的干扰。如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一个商场,在一个月内仅有7个政府部门的安全检查团(组)去检查相同内容的消防安全工作。据说全国此类情况也很多。加之,在我国行政管理还不够清廉的情况下,这样的安全检查不仅不能推动和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反而成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场灾难。  再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都应分别呈报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人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消防安全设计、环境保护设计、防震设计、防雷设计、人防设计等要求,建筑完工后,以上各有关部门还要分别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启用;而建筑结构的强度、防震性、耐火性和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雷防静电设计、电气设计、灭火设计、安全间距、设备装置布置、尾气排放、消防车通道,以及排水、防洪等审核、验收的项目、内容、对象大致都是一致的。这多头审核、多头验收的行政许可,不仅给被审核单位的申报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有关部门的行政效率。  另外,由于分部门管理、分部门制定法律,还造成了多个部门的执法主体,使有关部门在执法和职责分工上重复和扯皮。如根据《消防法》规定,火灾事故的追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而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往往火灾事故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再如,根据《消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却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又规定,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类似的这些法律相互矛盾的现象很多,已使不少地方的生产安全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环保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因执行法规不同而形成相互扯皮现象,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再者,由于政府机关分部门管理,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科、处,环保科、处,保卫科、处等相对应的机构,使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无法统一进行,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  1.2 不利于发挥各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  灾害事故的防治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不同的灾害事故有其不同的性质、起因和危害,但其相互间的渗透性、致灾因素的因果性、事发的突然性、抢险救援的急迫性、行政管理的监督性、管理对象的同一性、运用法律的相近性等却都是一致的。譬如,城市火灾与森林火灾,火灾与大气污染,气象与火灾、水灾、雹灾、旱灾、风灾,地震与火灾、环境灾害,保护森林与保护环境,环境保护与防火、防洪,火灾事故与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与急救等,它们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联系都很紧密。诸如各种事故隐患的整改、防灾措施的推行等,都需要一个整体的机构去管理。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部门管理的体制,而各种灾害事故的防治又是一项社会性十分广泛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各地都组建了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等诸多的协调性机构进行协调。这样,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部门就都需要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的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这多少个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又都要有同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领导挂帅、牵头,都要有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参加,而具体工作仍还得由原行政部门办理。还因其是非实体性协调机构,没有任何行政执法职能,且每一个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都不是由一个政府领导分管,对其他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没有任何制约作用,故除了每年组织几次联合安全大检查、向政府写几次工作情况报告外,其他方面无法协调。就是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也无法直接用行政手段解决,还得由具体的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分头去解决,行政效力极低。这样交叉重复的工作方式不仅给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造成忙乱,而且严重降低了工作效率,各有关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的整体管理效能也无从发挥。如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原部属局升格为副部级局,正部级局。规格越来越高,但事故率却越来越升,伤亡损失越来越大。往往前面的大火还未处理完,紧接着就发生多起重大着火、爆炸事故;先是天上掉飞机、海上沉船舶,紧接着就是河南、河北、山西、陕西的大矿难,一次就是几百人遇难,教训非常沉痛。国务院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发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这些紧急通知除了各地安全生产部门象征性的组织几次安全大检查外,有多少事故隐患能够从根本上根治呢?这些不是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多大责任,而是现行体制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1.3 管理经费上存在巨大的浪费  每年国家各级财政分别划拨给各有关部门的防灾经费(消防、防洪、环保、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虽然不多,但国家也尽了最大的努力。然而,由于这些经费分部门使用,使得各项防灾经费的整体效能难以发挥,浪费巨大。  如前所述,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就要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的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这多少个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又都要有相应的办公设施,都需要有一定的办公经费,都要有一个快速反应的指挥中心。而要有办公设施就要有建筑,就要盖大楼,盖大楼就要花费资金;要建立一个快速反应的指挥中心,就需要有一个现代化的通讯网络和电视监视系统,这就又需要一笔很大的开支。仅以建立一个快速反应的指挥中心为例计算,如果全国各地地级以上城市(不含台湾、香港、澳门,按338个地级以上城市计算)都要建立指挥中心的话,粗略按河北省石家庄消防指挥中心建设投资7500万元计算,全国至少需资金253.50亿元以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的投资会更大,如果形成全国联网,则至少需要300亿元。  由于分部门管理,国家难以综合考虑防灾经费的使用,往往因灾而事。如国家发生了洪灾,各地就建起了防洪指挥中心大楼;发生了大地震,各地又要建立地震指挥中心大楼;一时间火灾较多,各地又都需要建立消防指挥中心大楼;一时间矿井瓦斯爆炸、透水事故较多,国家的安全生产局就由原部属局升格为正部级局;且地方各级又都要盖指挥中心大楼。如果消防、护林、防洪、地震、环保、气象、人防等有关灾害事故防治部门都要建立指挥中心并形成全国联网的话,则至少需要资金2100亿元。而这2100多亿元如果统一使用又会节省多少呢?  1.4 不能充分发挥武警消防和武警森林部队的抢险救援作用  我国现在的武警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是一支按解放军“三大条令”管理的素质高、反应快、战斗力强的城市和森林的抢险救援部队,是抢险救灾的主力军。但其目前的任务,除了担负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工作之外,抢险救援的其他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武装警察消防部队和武装警察森林部队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扑救火灾,而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则是辅助任务。由于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不是主要任务,所以,在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中就没有现场指挥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在财政上就没有其他灾害或者事故抢险救援的经费。没有现场指挥职能,最先到达现场的指挥员就无法主动采取最积极的抢险救援措施,也就无法把灾害损失压到最低限度;无经费也就无法购置其他灾害或者事故抢险救援所必须的技术装备和设备,也就难以训练其他灾害或者事故抢险救援装备和设备的操作技能;没有熟练的操作技能也就难以在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日,江西省新余钢铁厂的一辆载有液氯钢瓶的汽车在峡江县的闹城区发生泄漏,峡江县消防大队接警后,18名消防官兵当即携带仅有的两具空气呼吸器赶赴事故现场,参战官兵因缺乏必要的防毒器械和装备及熟练的防毒抢险训练,事故处置完毕后,包括大队长、中队长在内的13名官兵因中毒严重全部中毒住院治疗。这就不难看出,消防部队增加抢险救援经费、全面装备抢险救援器械、全面训练和掌握抢险救援技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现在国家地震局组建了国家地震救援队,用于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的抢险救援,但是它没有以消防部队为依托,启动太慢,中间环节太复杂,不利于快速救援。以2003年春的新疆巴楚-伽师地震为例,国家地震救援队出动达10小时以上。如果以武警北京消防特勤支队为依托组建,最多5小时即可。如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消防特勤支、大队为依托组建则会更快,甚至几分钟即可。如日云南普洱市临洱县6.4级大地震,该县消防大队即刻就赶到了救灾现场  另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月,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51.5万起,出动人员530万人次、车辆84.8万辆次,抢救遇险被困人员104765人,抢救财产价值900亿元。其中,抢险救援16.8万起、社会救助14.8万起。  由此可见,只要理顺管理体制,增加消防部队地震灾害抢险的任务和经费即可。现在虽然有不少省的地震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都是以武警消防部队为依托组合的,但因管理体制不顺,仍需很多部门协调,存在着时间、经费、精力等很多方面的浪费和无用之功。  1.5 影响与国际接轨,不利于对外交流和综合吸纳世界先进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的科技成果  世界各国灾害事故的防治基本都是统一由民防或消防部门来管理的(俄罗斯设立了紧急情况部,日本国家设立消防厅)。为了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上于1931年成立了世界民防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1972年成为政府间组织。世界民防组织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战争等对平民造成的伤害,改善和发展救助方法和技术。由于我国灾害事故的防治管理体系是由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多头管理,在与国际间的交流中,无形中造成了主渠道的不畅,世界各国先进的灾害事故经验无法为我国统一、及时吸纳,我国也无法在世界灾害事故防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也难以在世界民防组织中树立起我国的高大形象。如日至28日,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一次世界民防大会,就因以上原因给会议的组织、接待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会议的理想效果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关于建立国家“消防安全部”的建议方案  1 国家组建消防安全部  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分属于公安部的消防局(武警消防部队)、国家林业总局的护林防火办公室、森林指挥部(武警森林部队)、水利部的防汛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气象局、地震局、人防办公室和城市“120医疗急救”等集中于一体,组成国家“消防安全部”,统一负责全国各种灾害事故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抢险救援工作。其任务是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对公民造成的伤害;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并改善和发展救助方法和技术。  消防安全部的规格与公安部并列,内部人员属于人民警察序列,下设若干专业司、局及相配套的政治人事管理机构、后勤保障机构、科研教育机构和监测服务机构等。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组建消防安全厅、局、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建消防安全厅,各市、县(旗)、区人民政府组建消防安全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安全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消防安全部门内部分别设置与中央相对应的专门机构,职能基本与中央相同。省以下消防安全部门的人员、编制、经费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3 县级以上消防安全部门设立抢险救援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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