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余姚和慈溪刚领的居住证能在慈溪上车牌吗

余姚上小学我的临时居住证是慈溪的可以用吗_百度知道关于印发慈溪市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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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慈溪市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效益和谐新慈溪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居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居住证分《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两类,其中《居住证》按照申领条件分为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身份证明;
  (二)凭证可以享受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市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教育、经济发展、总工会、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可具体承办居住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新居民应当在到达本市后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
  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本市10日内申领《临时居住证》。但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人员,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不申领《临时居住证》。
  第八条 申领《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居住人员登记表。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属实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普通人员《居住证》:
  (一)取得本市《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1年以上;
  (二)有相对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工(五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五)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少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已参保缴费年限);
  (六)领取《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违法记录,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第十条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等两个前置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可以自愿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
  (一)具有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工(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二)具有大专学历(含国家承认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
  (三)具有高级工(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四)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任本市规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满5年。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国家承认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获得本市操作能手、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拥有各类专利技术等市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成果,当选为本市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直接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时,申请人应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供与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普通人员居住证申请表》或《专业人员居住证申请表》,再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后送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临时居住证》,对材料齐全且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办理发证工作。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的,经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镇(街道)、村(居委、社区)、企事业单位受公安派出所委托受理《临时居住证》申领,对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三章 相关管理
  第十四条 已申领宁波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区)居住证的,不需要重新申领居住证,但应当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办理延期审验手续,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累计有效期满5年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第十六条 证件有效期内,登记项目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居住证损毁或丢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或补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 居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申领人从事合法稳定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的查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申领人计划生育情况的查验;市教育局负责对申领人学历证书的查验;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对申领人在规模企业任职情况的查验;市总工会负责对申领人操作能手、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查验;市科技局负责对申领人科技成果证书的查验;市人事局负责对申领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查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派出所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
  (二)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因上述第二种情形注销的,持有人在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居住证》。
  依照第一款规定注销《居住证》后,登记居住人员符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申领《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登记备案、变更登记不收费,换领、补领、重新登记办理居住证的,应交纳工本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市人事局等三部门《关于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慈人〔2006〕12号)申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本规定实施后,境内引进人才申领、续签居住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由浙江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工本费参照暂住证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慈溪市居住人员登记表
     2.普通人员居住证申请表
     3.专业人员居住证申请表
主题词:公安 证件 居住证△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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