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免费深耕后2016年还有小麦补贴吗吗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2015年,农业部在部分省份组织开展了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201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现就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央1号文件部署,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为重点,探索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供给机制和实现方式,改善服务的供给结构和质量,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要按照县域试点、省级统筹、行业指导的方法,鼓励创新,稳步推进。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紧紧围绕农业生产主体的服务需求,着力解决他们在产前、产中、产后遇到的突出难题,探索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标准、准入、监管和政策导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各类经营性服务主体在服务市场中公平竞争,积极承担政府提供的农业公益性服务,形成政府与市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新机制。
  三是坚持重点突破,关联互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确定试点内容,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注重各环节、各领域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强化试点经验总结并予以推广。
  四是坚持地方为主,行业指导。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创新,由地方政府负责试点内容的选择、试点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农业各行业部门要在试点方向、顶层设计、政策扶持、制度保障、运行管理、服务质量效果评价验收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着力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通过试点,力争在试点地区实现四个发展目标: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运行顺畅、持续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快速成长,各类服务主体竞争充分、竞相发展;专项服务标准化程度明显提高,综合服务集成化水平显著提升,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农机作业服务和植保服务在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等主要环节全覆盖,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行先试、加快发展。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明确农业公益性服务内容
  围绕当地主导产业、主要品种的主要生产环节和关键技术,指导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按照以下标准创新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以农民特别是规模经营主体的需求为导向,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二是在农业部门职责范围内选择可量化、易监管的服务,集中力量突破;三是实践中已有探索,且取得了一定经验。试点地区可重点围绕以下服务开展试点探索:
  1.病虫害统防统治,“一喷三防”;
  2.农机深耕深松,水稻集中育秧和机插秧,玉米、油菜、棉花、甘蔗机械化收获,秸秆、尾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农膜回收与利用,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粮食烘干等;
  3.小麦、大豆、常规水稻、甘蔗、新疆棉花等作物统一供种;
  4.畜禽粪便污水、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无害化处理,基层动物防疫,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等;
  5.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提升;
  6.12316热线咨询服务,农业云租赁;
  7.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农村财务会计代理等农村经济公共服务。
  试点地区要重点研究明确各类公益性服务的具体实施标准、质量评价及监管方式,指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制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合同样本,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化水平。
  (二)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
  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大力培育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专业服务队、动物诊疗机构等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试点地区要重点研究确定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的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资质标准,包括服务主体的组织形式、服务手段、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等服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标准。
  (三)创新政府扶持方式
  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可量化、易监管、受益广的农业公益性服务,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实现方式。试点地区要重点探索将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的实现方式,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程序、补贴标准、规范协议、验收方式、补贴支付、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等一系列操作规范。同时积极探索对经营性服务组织建设集中育秧、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等受益面大、但收益较低的服务性基础设施的支持方式,提高其开展服务的能力和实效性。
  三、试点组织实施
  (一)试点范围
  依据上述试点任务,每个省份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畜牧、水产等主产区,择优选择1-2个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县(市、区、场)申报农业部试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若干地区开展省级试点。选择试点要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相结合,以利统筹整合力量,发挥协同联动效应。
  (二)试点县选择标准
  1.政府高度重视。县乡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在服务机构条件建设、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产业基础扎实。资源与区位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产业体系健全,现代农业发展较快。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均高于本省平均水平,农业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较高。
  3.组织化程度较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较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发育较好,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竞相发展,辐射带动能力强,农业集约化、组织化和市场化水平较高。
  4.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队、动物诊疗机构等经营性服务主体发育良好,服务覆盖面较广,服务形式多样,能较好满足本地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服务需求。
  5.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初步建立了组织体系完整、职责分工明确、运行方式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机制;初步建立了市场化运行水平较高、经营性服务组织与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多形式多样化对接的市场机制;初步探索了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三)试点运作方式
  1.上报方案。省级农业部门择优推荐1-2个试点县,组织试点县制订详细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力争在某一个方面或环节有所突破,试点期限1年。
  2.审核批复。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管司)对各试点县报送的实施方案开展形式审查,并分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择优确定试点县,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复后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3.指导验收。省级农业部门会同省级财政、农机、畜牧、兽医、渔业渔政、农垦等相关部门,负责对试点县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在试点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对试点工作的验收总结,总结报告及相关试点成果报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管司)。
  四、试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的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试点省份要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研究部署重大工作,加强跟踪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县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具体内容、计划进度、阶段目标等要求,切实加强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二)强化政策扶持
  充分利用农业部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签署的合作机制,探索对试点县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提高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试点县建立健全“姓农”“为农”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研究提出经营性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三)加大项目支持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试点县在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长效化以及农业服务基础设施现代化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加大涉农项目资金统筹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农民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可以重点向试点县倾斜。积极推动将经营性服务组织作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一喷三防”等财政资金的承担和实施主体。
  (四)搞好总结宣传
  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试点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采取工作简报、现场观摩、会议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试点工作交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试点县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域试点工作结束后,由省级农业部门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农业部。
  请省级农业部门于日前,以省(区、市)农业厅(委、办、局)的正式文件,将试点县推荐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管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gzcfg@。2015年启动农业部试点的有关省份,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总结报告及相关试点成果请于日前报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管司)。
  联系人:王鸿萌,电话(兼传真):(010)。
                                    &  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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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国家粮食补贴是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不是对有田农户进行补贴。有很多人拿着土地承包证来财政所要求发放粮食补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理解,粮食补贴与土地承包没有关系,只要你种了田,不管是否该田是你承包,国家只对该田种植者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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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 类
  国家粮食补贴是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不是对有田农户进行补贴。有很多人拿着土地承包证来财政所要求发放粮食补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理解,粮食补贴与土地承包没有关系,只要你种了田,不管是否该田是你承包,国家只对该田种植者进行补贴。
  中文名粮食补贴 释&&& 义是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 类&&& 型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等 补贴品种小麦、玉米、油菜、棉花、水稻等& 目录1 粮食补贴简介
  粮食补贴工作程序
  粮食补贴中存在的问题
  粮食补贴标准
  改进补贴方式
  现行粮食直补的优点
  现行粮食补贴的不足
  粮食补贴粮食补贴简介编辑 1、国家粮食补贴分: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
  2、补贴品种:小麦、玉米、油菜、棉花(2009年)、水稻(早稻、中稻、晚稻);
  3、补贴面积:粮食补贴面积与农资综合补贴面积是指种植小麦、玉米、水稻面积;良种补贴面积是指种植早稻、中稻、晚稻、油菜、棉花(2009年)面积;
  4、计算方式:面积乘以当年国家规定各项补贴的标准;
  5、发放方式:本区粮食补贴从2005年开始全部纳入&一折通&系统,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存折发放;
  6、发放年度:隔年发放,例如,2009年种植的粮食面积,作为2010年粮食补贴面积的依据。
  粮食补贴粮食补贴工作程序编辑 1、补贴面积调查:由财政所驻村管乡员会同村委会干部上门逐户调查并登记填写《粮食种植面积登记表》;
  2、补贴面积公示:将登记完成的《粮食种植面积登记表》张榜公示七天,接受农户监督;
  3、补贴面积核算汇总:将公示无异议的《粮食种植面积登记表》核算汇总;
  4、补贴面积系统录入:将各农户补贴面积录入&一折通&系统;
&&&1&&&&&&&
责任编辑:里里>2016年小麦补贴政策出台了![导读]2016年小麦补贴政策已出台!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6年国家继续在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粮食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8元,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以稳定粮食生产,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2016年小麦补贴政策已出台!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6年国家继续在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粮食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8元,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以稳定粮食生产,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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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百科502人看过256人看过259人看过308人看过730人看过最新优质土地2000万元40年×登录土流账号下次自动登录登录可以使用以下方式登录2016年国家农业补贴项目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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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农业补贴项目看过来!
文章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精神,市农发办近日组织各县(市)农发办人员到企业开展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补助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调研工作,为争取项目和资金扶持奠定基础。
  该项目的扶持范围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项目单位具体申报条件为:1.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符合市场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建成和资金安全。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诚信和项目建设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持续经营1年以上,财务规范,示范带动能力强。3.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2016年国家农业补贴项目全览!
  1、种粮大户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
  补贴234亿元,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补贴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
  补贴20亿元,实现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进一步提升我国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13、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和产业化经营的高标准、高水平的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标准化示范区。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支持政策
  安排996万元,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补助农民因采用低毒生物农药而增加的用药支出,鼓励和带动低毒生物农药的推广应用。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安排8亿元资金,鼓励和支持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支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国家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
  19、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投入,不断完善基层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采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
  20、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并探索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25亿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继续安排7.8亿元补助经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2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补奖资金达到了190亿元。
  25、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
  26、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
  27、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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