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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存单折章子不清,柜员有没有权利拒绝办理这项业务_百度知道商业银行合规培训案例集:存单上没有加盖银行“公章”&法院认定有效
商业银行合规培训用书
《储蓄存款纠纷》
作者:耿金衡
存单上没有加盖银行“公章” 法院认定有效
【核心解读】
存单上没有加盖银行储蓄业务用章,属于瑕疵存款凭证,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情况下,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如银行否认存款关系存在,银行负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
日下午,赵某将现金13000元存入信用社在该村设立的代办站,该站会计候某向原告开具了一张存期一年的存单,赵某发现存单上只有侯某个人签章,没有加盖信用社公章,要求侯某补盖。候某说,乡里的信用社已下班、明天去乡信用社补办手续。事后赵某多次提议候某在存单上补盖乡信用社公章,候某说,没事,用钱时,取钱还是在我这儿,补不补章都一样。日,候某因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工作的村信用站被乡信用社撤销。日,赵某到乡信用社取款,信用社以定单上没有加盖信用社公章,该笔存款没有入信用社账,赵某与信用社之间不存在存款合同关系为由拒付。王某将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信用社返还其存款本息。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乡信用社下属的信用站将13000元现金交于该站工作人员候某,候某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3000元信用社印制的定期一年的存单,认定原、被告双方存款关系成立。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兑付存款本金13000元,并自日至2004年2月15日按同期银行定期一年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例存款合同依法成立&&&&&&&&&&&&&&&&&&&&&&&&
本案中,赵某对瑕疵凭证(没有加盖公章的信用社存单)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并确实已经将款项交付给候某,庭审中,有候某及其他三位村民证言,符合“双真实原则”,信用社“没加盖信用社公章”、“该笔钱没入信用社账”的辩由不成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二、候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由职务行为人所在机关、企事业业法人、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是指银行工作人员,按照银行的授权(岗位职权)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所实施的业务行为,职务行为后果由银行承担。
本案中,候某日还是信用社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信用社的授权以信用社的名义向公众揽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候某将该笔存款未入信用社账目并私自挪用,原告没有过错,是信用社内部管理不严造成的,信用社应当对候某吸收存款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三、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赵某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赵某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二)有明确的被告——乡信用社(当时是法人社);(三)有请求法院判决信用社返还存款本息的具体诉讼请求,有存单、证人证言等事实、理由;(四)存单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且本案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不适用中止,可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就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就“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作出规定: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修订后是第119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案例启示】
一、存款人要学会依法维权
1.存款人在办理存款业务时,要认真审查存单要素是否齐全。重点是审查存款人姓名、金额、期限、利率、票据背面的注意事项、经办人印鉴、银行储蓄业务公章等。
2.对要素不全的的存款凭证,当场向经办人员咨询并按程序补办。
3.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补办,要让银行作出书面证明,或自己收集有法律效力的音像证据,出现纠纷时,这样可以通过有利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
1.加强内审稽核力度,重点加强对要害人员、要害岗位、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口令等管理。
2.授权和撤销授权要做到明确、清楚、公开,通过适当途径向公众公布。
3.使用印鉴和空白单证要有明确的登记和交接制度,确保没有得到授权的人不能接触到印鉴,单证。
读者心得: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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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攒万元存邮政储蓄 取钱治病被告知存单无效--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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攒万元存邮政储蓄 取钱治病被告知存单无效
08:46:43  华商报
拿着存单取不到钱,夏启奎心急如焚华商报
33岁的夏启奎家住安康市汉滨区中原镇马坪村,近日,他因治病急需钱去大河邮政支局取存款时惊呆了,自己的存单竟是“废纸一张”。
取钱治病时才知存单无效
夏启奎前几年在山西下煤窑,拼着命攒了1万元。去年2月16日,他来到中原邮政代办所,想把这笔钱存进去以备急需。“当时负责代办的人姓谈,他说存1万元可以奖励20元,并当场开了定期一年
的单子。”今年存款到期他去支取,竟发现账上根本没有这笔存款。“我下煤窑把眼睛弄坏了,现在急需钱治,否则有失明的危险,可多次去取款,都被拒绝了。”据夏启奎讲,邮政局的理由是,原职工谈某私自把钱收了,现在谈已因涉嫌犯罪被检察院带走,这笔钱应由谈兑付。随后他又找到安康市邮政局,“他们的答复是,向收款人的亲属要钱,向法院起诉。”
据初步了解,与夏启奎情况类似的事不止一例。中原镇红专村的段召胜也遇到了类似的事,他去年分三次存了1万多元也无法支取。
大河邮政支局负责人罗先永表示:“我们也是受害者。”他说,谈某确系当时中原邮政代办所的临时聘用人员,他在那里工作了好几年。邮政局委托他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收发邮件等。去年邮政局就已察觉此事,并进行了调查,根据当时的调查结果,当时还清退了4万多元。
27日,安康市邮政局农村营业部负责人解释说,谈某严格来说只是一个乡邮员,因为诈骗于去年底被检察院批捕,目前案子仍在调查阶段。“究竟该谁来赔这部分钱,我们要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法院来定。”据这位负责人讲,目前,谈某的家属正在筹钱,准备向受骗人退赔。
此“存单”并非真正的存单
据罗先永讲,谈某给夏启奎开具的根本就不是正式的存单,而是“储蓄账户开户专用凭单”。上面盖的是早已作废的“安康地区邮电局中原邮政所”的章子,而且本应机打的栏目内是手写的,下面甚至还盖了一个特快专递的邮戳。据罗先永讲,至于谈某欺骗的具体人数和钱数,司法机关正在按程序办案,不便透露。
安康银监分局监管二科李科长介绍,夏启奎拿的凭单是一种“非重要空白凭证”,这种凭单在储蓄柜台拿来填用并不受限制,并非真正的存单,谈某正是利用群众警惕性差,以及对邮政的信任来诈骗。安康银监分局已积极介入此事,督促邮政局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在一个月内随时通报事件进展。“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保护公民储蓄存款。现在我急等着钱治病。邮政局说等法院判了,事处理好了再通知我支取存款,可我的病不等人啊!至于职工涉嫌犯罪,那是他们内部管理的问题,我把钱交给了邮政局,凭什么不给我支取?”
夏启奎失神的眼里充满了焦急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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