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检车需要什么手续西城家园的房子可以互换吗?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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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西城家园公租房配租方案
信息来源: 长春公租网
发布时间:
长春市西城家园(双丰)公租房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共有可分配房源3212套。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为支持长春市民营经济发展和政府实施的“双百工程”,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将预留263套房源用于解决民营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政府引进优秀人才和部分军队人员的居住问题。其余的2949套房源将面向社会配租。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2949套房源的分配工作,根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12 号)、《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13 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向“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
二、基本原则
(一)顺序优先原则。
本次分配分两批次,2012年申请的为第一批,2013年、2014年申请的为第二批
1、第一批和第二批申请家庭中为失独家庭、参战核实验、下肢1-2级重度残疾或年满70周岁以上的家庭直接抽取房间号。
2、1-3层(含部分4、5层)房源优先保障申请家庭中有下肢1-2级重度残疾或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的家庭。
(二)户型与家庭成员匹配原则。
原则上一室一厅面向1口人和2口人的家庭;二室一厅面向3口人的家庭;二室二厅面向4口人及以上的家庭。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租房摇号配租过程公开进行,由公证机关全过程公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家庭代表及新闻媒体等实施监督。
三、摇号地点
会展中心大饭店(东门)国际会议厅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会展大街100号
路线咨询电话:
乘125、160路公交车、轻轨等,到会展中心站下车。
四、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
五、办理入住
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2月7日,主申请人与担保人分批到小区物业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交纳租金、保证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领取住房钥匙。(详见《办理入住通知单》)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每个家庭由主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进场参加摇号,其他人员不得入场。
主申请人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人员时,可以由一名家庭成员陪同入场摇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供由主申请人亲自签署委托书、主申请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
(二)主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进入摇号现场,摇号开始后不再准予进入,同时视为自动放弃摇号资格。
(三)主申请人应按顺序号自觉排队摇号,公开摇出的资格顺序号和房间号经现场工作人员登记确认后方才有效。
(四)所有参与摇号的人员必须遵守现场纪律,不得妨碍摇号现场秩序。对故意妨碍摇号现场秩序,经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公安人员强制带出摇号现场,并取消摇号资格。
(五)因房源不足未能抽中住房的家庭,将按照其抽得的资格顺序号进行轮候。如遇到放弃抽中房屋而出现剩余房源时,住房保障部门将按照资格顺序号递补配租剩余房源。
(六)房源抽取后不得更改,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之间愿意调换,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到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互换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七)主申请人摇取房间号后自行放弃、或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2年内不得再申请实物配租
详情点击 附表:关于我小区业主交纳“契税”这块儿资金到底该如何管理及交纳流程?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请业主查阅!(已做重点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晋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199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晋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缴纳契税。 第三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用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以获将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所有权,视同房屋所有权赠与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缴纳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照市场价格核定。对于需要按评估价计征契税的土地、房屋,契税征收机关可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确认资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评估。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第六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第五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契税减税、免税照顾;(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可以免征契税。办公: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教学:是指教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师生员工食堂、操场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医疗:是指门诊部、住院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科研: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军事设施: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民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按有关规定的标准面积购买公有住房,免征。超过规定标准面积部分照章征收。(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占)用后,被征(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付给的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过30%的,免征。超过30%的部分照章征收。(五)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六)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上述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符合上述减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八条 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应首先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交易中心等单位办理土地、房屋转移手续及有关凭证。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有关凭证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其他转移凭证;(二)需要进行评估的土地、房屋,应出具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三)契税征收机关要求报送与契税征收有关的其它资料。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经契税征收机关核实,自申报之日起2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免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全税或免税凭征。第十条 纳税人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及过户)权属手续时和在房产管理或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产权转移变更手续时,须出示契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已税(免税)证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已税(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漏税的,哪个部门造成漏税,由哪个部门负责追缴。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实行源泉控管办法。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经营等单位代征(代扣)契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应按代征要求依法征收税款。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实行预征税款办法。申请用地单位,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用地申请后,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草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成交价格预缴契税,待正式合同签订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第十四条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契税征收机关。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缴纳的契税,按以下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市级单位出售的房屋应缴纳的契税和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出让、转让应缴纳的契税,归市级收入,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其余部分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应缴纳的契税,归区级收入,由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契税纳税人和委托代征单位进行纳税检查,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与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西城家园(XCXFYZJL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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