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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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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建罚字[2015]第10号
被处罚人:浙江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
地&&&&&&址:浙江省XXXXXXX
经我局检查你公司承建的名人国际花园2#地下车库(4#楼车库),面积约2500㎡,工程造价约250万元。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事实充分,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根据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造价的2%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250万元×2%=50000元),并责令改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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